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预审)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第九条 以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3、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员提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意见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Leabharlann 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31日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坚持系统观念。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稳产稳供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新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坚持“一矿一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
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要求,全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长远。
高效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
山西省“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题库(即:省级题库)

山西省“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题库(省级题库)一、判断题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 ×)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应该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 ×)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 √)4、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半年至少排查1次。
(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提出的总体思路中指出,要牢固树立“管理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 ×)6、《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非阻燃、非防爆设备可以入井。
( ×)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矿领导要尽量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 ×)8、《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 √)9、《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
( ×)10、《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指出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
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 √)11、《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指出应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当煤层赋存条件简单、开采条件适宜时,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应小于200m,推进长度不应小于2500m,原则上以满足推进时间一年左右为宜。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流程

事项名称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
设立依据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第三项:地方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按井型分级管理:首先由建设项目单位向县煤炭工业局提出开工申请,并附文字说明材料和有关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县煤炭工业局同意盖章后,上报市煤炭工业局。井型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开工报告由市煤炭工业局批准,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开工报告由市煤炭工业局同意后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条件
一、煤矿建设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和初步设计前程序要求的审批;
二、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和环保专项审批,安全和环保设施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工;
三、征地及四通一平等基础工作已完成;
四、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已到位,施工图能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五、已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作。安全措施已到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十、验资证明;十一、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
年检时间
和办法
无
收费标准
和依据
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责令停工停建通知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煤炭建设项目给予责令停建等处罚:1、未按煤炭建设程序办理开工审批的煤炭建设项目;2、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出煤或边建边生产的煤矿建设项目;3、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炭建设项目;4、未经批准擅自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煤炭建设项目;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须停建的煤炭建设项目。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文件以及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遏制煤矿建设期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一)煤矿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施工队伍准入门槛。
严禁“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以及施工装备不符合安全施工的施工队伍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任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
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同时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生产矿井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5、各生产系统及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运转正常;6、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8、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3、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4、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受理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省煤炭工业厅政务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办理。
2、审查行业管理处接收申请文件和资料后于当日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将审查意见书报行业管理处,符合核定条件的,起草文件上报处领导;不符合核定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政务大厅并书面说明理由。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晋煤执发〔2016〕55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16〕556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实施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控转变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之一。
此项工作自实施以来,通过全省煤炭行业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此项工作原有的一些规定和程序已不符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493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基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现就做好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井工煤矿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制定完善的监控措施,并纳入煤矿企业建设竣工验收项目。
煤矿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动态工作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依据辨识评估结果,重新修订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备案。
未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煤矿企业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已满二年的;(2)涉及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自然条件、防护措施和生产系统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3)煤矿企业发生瓦斯、水灾、顶板、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等重大事故的;(4)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新采区的;(5)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6)建设矿井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做好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下放职权事项的承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做好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下放职权事项的承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晋煤执发〔2018〕177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做好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下放职权事项的承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18〕177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7〕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7〕138号)精神,以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做好下放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晋煤办发〔2017〕458号)要求,现就做好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下放职权事项的承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煤炭工业局要扎实做好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下放职权事项的承接工作。
各市属地监管的煤矿(含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下放各市监管的煤矿,下同)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由省煤炭工业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所承接事项不得再下放至县(市、区)有关部门。
要按程序及时调整更新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并参照《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办事指南》(见附件1),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标准统一。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统一使用《山西省地方监管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主动做好所属下放各市监管的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的对接工作。
根据晋政办函〔2017〕138号文件精神,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除原国家煤炭工业局1998年下放山西管理的44座国有重点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暂时在省厅备案外,其他国有重点煤矿从2018年1月1日起由省煤炭工业厅变更为各市煤炭工业局备案。
精选最新版2019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完整版考核题库500题(含答案)

2019年最新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考试题库500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在有两个回风井的矿井中,两个回风井是一大一小两种主要通风机,则该矿井反风时大小风机的启动顺序是( B )。
A.先大后小B.先小后大C.同时启动2.矿灯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C)h。
A.8B.10C.113.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主接地极应在(B)各埋设1块。
A.水仓.水沟中B.主.副水仓中C.水沟.潮湿处4.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B)m.厚度不得小于5 mm。
A.0.5B.0.75C.0.85.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应( B)1次。
A.每周B.每月C.每季6.井下保护接地网接地电阻值测定,应每( A)1次。
A.季B.6个月C.年7.重大灾害事故的共性之一是具有(C)。
A.可预见性B.临时性C.继发性8.消除尘肺病,预防是根本,(B)是关键。
A.个体防护 B。
综合防尘 C.治疗救护9.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撤出灾区和(C)的人员是抢险救灾的首要任务。
A.进风流B.回风流C.受威胁区10.采区电气设备使用(A)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A.3 300B.1 140C.66011.掘进工作面迎头由于爆破发生火灾后,应(B )。
A.立即关闭局部通风机B.立即切断附近设备电源进行洒水灭火C.撤出所有人员12.电石或乙炔着火时,严禁用(B)扑救。
A.二氧化碳灭火器B.四氯化碳灭火器C.干砂13.对小腿动脉出血,止血带的部位应在(A)处。
A.大腿中下1/3B.大腿中1/3C.大腿上1/314.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A)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标本兼治.防治结合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5.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C)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A.兼职工人B.单位职工C.专人负责16.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接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 C)日内,应当完成核实审查工作。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发布时间:09年07月01日来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制度,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煤厂;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交的资料1、有相应资职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4、办矿许可批文;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3、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局下文批复。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能,服务我省经济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等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决定进一步将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相应的环境管理权限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 2 号令)对建设项目的分类类别,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决定将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及环境管理权限予以下放和调整。
(一)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相应的环境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集中供热、集中供水工程;2、日处理5万m3及以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3、总投资5亿以下化工项目(除电石、焦炭外);4、总投资5亿以下医药项目;5、煤矿、铁矿、有色金属矿等矿产资源洗选项目;6、年产10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站项目(不含100万吨/年);7、不涉及铁路的煤炭储存、集运项目;8、乳制品加工项目;9、总投资5亿元以下轻工类项目(除制浆造纸外);10、总投资5亿元以下装备制造项目;11、余压、余热利用项目(含发电)、光伏发电项目;12、煤矿抽放、风排瓦斯气发电项目;13、工业污染源脱硫、脱硝项目;14、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以外的引水工程项目;15、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城市地下水开采项目。
山西地区煤矿建设标准规定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人员编制
省煤炭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 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其他事项
(一)经授权,省煤炭厅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 监察。
领导集体
向二牛,党组书记、厅长 杨茂林,党组成员、副厅长(中纪委网站报道,杨茂林于2016年3月31日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 牛建明,党组成员、副厅长 武建森,党组成员、副厅长 胡万升,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宇魁,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武玉祥,总工程师 戴子平,党组成员、省煤矿工会主席 徐忠和,党组成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院长、书记 白淑艳,副巡视员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省安监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 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 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煤炭厅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机构历史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 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 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山西煤改政策

王君,男,汉族,1952年3月生,山西大同人,1971年10月参加工作,197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中央党校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现任中共山西省委副书记、山西省省长。
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七届中央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1971年10月至1974年9月大同青磁窑矿工人;1974年9月至1977年9月山西矿业学院采煤专业学习;1977年9月至1982年8月大同矿务局晋华宫矿通风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1982年8月至1984年3月大同矿务局晋华宫矿通风区副区长、区长;1984年3月至1985年4月大同矿务局晋华宫矿副矿长;1985年4月至1993年2月大同矿务局党委副书记(其间:1985年9月至1986年2月中央党校理论班学习;1990年9月至1991年2月中央党校培训班学习);1993年2月至1995年6月大同矿务局第一副局长;1995年6月至1997年9月大同矿务局局长(其间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中央党校哲学在职研究生班学习);1997年10月至1998年3月煤炭工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1998年3月至1999年9月国家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副部长级);1999年9月至2001年12月江西省副省长、党组成员;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江西省委副书记、副省长;2002年1月至2006年10月江西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2003年6月至2006年10月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第一副院长);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副主任;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副主任;2008年3月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党组书记,8月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9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山西省副省长、代省长;2009年1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山西省省长。
/question/156692399.html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企兼并重组有关问题通知2009年08月31日14:58凤凰网财经【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3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是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减少煤矿数量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
(4)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条件(铁路、公路、储售煤场)1、省属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含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经省领导批准的拟从事煤炭经销的贸易类企业,可申请铁路、公路、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可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2、企业注册资本:煤炭生产企业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煤炭铁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煤炭公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储售煤场企业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有煤源采购协议,具备稳定的煤炭货源采购渠道;4、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手续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保合格文件,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且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的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检设施,计量和质检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上岗证书;6、申请铁路经营资格,须具备储煤筒仓等相应条件或者30个以上货位(不允许几个经营企业共用)的煤炭发运站点(包括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发运等设施;7、申请公路经营资格,须具备30辆以上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全资或控股的运输车队,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装卸等设施;8、申请储售煤场经营资格,须符合当地市政府为解决当地工业和民用生活用煤,并报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储售煤场布局规划。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试行)

6、复查合格的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意见送基建局并整理归档。
(四)审批时限
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审批权限
1、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
具体程序是:
1、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履行矿井联合试运转验收程序。未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私自进行联合试运转,矿井回采工作面不得回采出煤。
2、矿井联合试运转按井型实行分级验收审批制度,建设规模6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矿井联合试运转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验,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批准;建设规模60万吨/年以上(不含60万吨/年)的矿井联合试运转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初验,省煤炭工业厅组织验收批准。
(四)验收时限
与矿井总体工程验收同步。
(五)审批权限
1、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
2、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
3、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矿井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
2、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
3、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矿井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
二、煤矿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对象
1、新建及改、扩建的煤矿;
5、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矿井要以各主要生产系统联动、调试及检修为主,出煤为辅;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矿井联合试运转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井联合试运转安全进行。同时,矿井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及时履行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卫生等专项验收及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8.27施行日期2015.08.27文号晋政发〔2015〕37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
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本《方案》主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进行改革,适用于我省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建煤矿企业的省级审批事项(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
晋煤劳发[2011]1499号
![晋煤劳发[2011]14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0d7b21ccbff121dd3683b4.png)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劳发[2011]1499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晋政办发[2010]91号)、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精神,省煤炭工业厅承担全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精神,按照监管权限,省煤炭工业厅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承担对所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管理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地方主体企业及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煤矿,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和其它在晋煤炭集团公司的全资及控股煤矿,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煤矿企业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二)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承担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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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预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制度,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的条件
1、有立项批复文件;
2、有采矿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3、有环保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文件;
4、有煤炭管理部门批复的建设矿井地质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需上报的材料
1、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请示文件(省属五大集团加盖集团公章,属地管理的煤矿加盖市煤炭管理部门公章,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加盖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2、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六份。
三、《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的程序
1、受理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申请文件和材料,省煤炭厅政务大厅负责受理。
对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和材料移转省煤炭厅环境保护管理处办理。
2、审核环保处向山西省煤炭工程项目咨询评审中心出具评审委托书并转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评审,评审后向省煤炭工业厅出具项目评审意见文件。
环保处审查人员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文件和评审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拟定预审意见文件。
环保处处长对预审意见文件审核后转分管厅领导审定。
3、审定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预审意见文件。
4、告知批复预审意见文件由政务大厅负责送达相关单位。
四、《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的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五、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实行“A、B角零缺位制”。
正常情况下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