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山凹煤业有限公司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山凹煤业有限公司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晋煤证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山凹煤业有限公司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晋煤证发〔2010〕92号)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阳煤集团翼城山凹煤业有限公司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阳煤生字〔2010〕1215)收悉。
经审查,翼城山凹煤业有限公司现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30万吨/年,采煤方法为炮采。
2008年临汾市煤炭工业局批准其进行机械化改造,采煤工艺由炮采变为高档普采,临汾市煤炭工业局以临煤审发[2008]91号文对其机械化改造设计进行了批复,2009年以临煤审发[2009]753号文对其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进行了批复。
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临汾市翼城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89号)文件,该矿列为整合后的主体保留矿井。
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已颁发了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山凹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和《关于重组整合煤矿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行发[2009]274号),经审查,同意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山凹煤业有限公司(原矿井名称:翼城山凹煤业有限公司)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号:201426220306,生产能力30万吨/年,采煤工艺:高档普采,有效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该矿要按照批准的矿井规模,抓紧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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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以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3、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员提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意见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Leabharlann 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晋煤劳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81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按照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多次要求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将职业健康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要求。
煤矿是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高发的行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二、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将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同安排、同部署,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晋煤安发[2010]1478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煤安发【2010】147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3.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晋煤办防爆发〔2017〕512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煤办防爆发〔2017〕512号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推动2017年安全生产重点问题的解决落实,近日省煤炭工业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晋公通字﹝2017﹞84号),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刻领会文件内容,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民爆物品管理水平。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7年11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晋公通字〔2017〕84号各市公安局、国土局、煤炭局、安监局、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推动2017年安全生产重点问题的解决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公安、国土、煤炭、安监、民爆安全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持依法依规从严管理、堵塞漏洞,有效防范了民爆物品的流失和爆炸案事件的发生;不断强化服务,努力为涉爆从业单位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爆炸案件(事故)逐年大幅度下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影响,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协调配合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对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进展的通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对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进展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晋煤行发〔2016〕706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对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进展的通报晋煤行发〔2016〕706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省厅《关于下发〈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42号)文件精神,各市、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要求成立了本单位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领导机构,并下发了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现将截止8月底的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进展情况7月22日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省厅曾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经各市、各集团公司重新核实后,全省共有511座煤矿进行水患补充调查。
截止8月底:1、全省共有53座煤矿完成了水患补充调查工作,矿井数排前三名的有阳泉煤业、潞安矿业、长治市。
2、全省共有199座煤矿进入报告编制阶段,矿井数排前三名的有晋中市、临汾市、晋煤集团。
3、全省有156座煤矿正在进行野外勘查。
4、已签订合同尚未进行勘查的煤矿78座,主要为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所属煤矿。
5、未签订合同的矿井25座,主要为吕梁市和朔州市所属煤矿。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1、工作进展不平衡。
全省完成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或结束野外勘查进入报告编制阶段的煤矿共有252座,占参加水患补充调查矿井的49.3%;正在进行野外勘查的矿井有156座,占30.5%;与勘查单位签订合同或尚未进行实际勘查工作的有103座,占20.2%;工作进展明显不平衡。
目前全省还有259座矿井需在剩余的三个多月内完成水患补充调查工作,长治、朔州、吕梁市矿井数较多、任务艰巨。
2、部分市县对水患补充调查工作重视不够。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文件以及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遏制煤矿建设期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一)煤矿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施工队伍准入门槛。
严禁“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以及施工装备不符合安全施工的施工队伍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任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
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同时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晋煤执发〔2016〕55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16〕556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实施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控转变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之一。
此项工作自实施以来,通过全省煤炭行业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此项工作原有的一些规定和程序已不符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493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基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现就做好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井工煤矿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制定完善的监控措施,并纳入煤矿企业建设竣工验收项目。
煤矿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动态工作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依据辨识评估结果,重新修订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备案。
未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煤矿企业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已满二年的;(2)涉及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自然条件、防护措施和生产系统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3)煤矿企业发生瓦斯、水灾、顶板、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等重大事故的;(4)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新采区的;(5)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6)建设矿井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晋煤办防爆发[2015]468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晋煤办防爆发[2015]46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李小鹏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中的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同煤集团姜家湾“4.19”重大透水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省厅决定在全省煤炭系统开展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
检查范围: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辖(属)煤矿。
二、检查内容1、民爆机构建立及运行情况;2、民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的建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涉爆人员档案、持证情况;4、煤矿使用民爆物品证照手续是否齐全,进入煤矿井下的涉爆物品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5、煤矿每月召开的民爆物品专题会议和专项检查以及查出问题整改落实记录;6、煤矿主管部门对上级文件精神的传达落实情况以及对煤矿隐患的检查情况;7、煤矿民爆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落实情况;8、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9、对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采取煤矿自查、市县煤炭工业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复查、省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瓦发【2010】707[1]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瓦发【2010】707号关于规范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为规范全省煤矿的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 1018-2006)的要求,省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审批对象。
新建矿井、各类建设煤矿、生产矿井新水平,都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确定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后瓦斯涌出量大小。
预测报告必须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矿井设计和采区通风设计、瓦斯抽放及瓦斯管理的依据。
二、严格预测管理。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必须由煤矿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预测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报告结果负责。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应包括以下资料:1、矿井采掘设计说明书:(1)开拓、开采系统图、采掘接替计划;(2)采煤方法、通风方式;(3)掘进巷道参数、煤巷平均掘进速度;(4)矿井、采区、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产量。
2、矿井地质报告:(1)地层剖面图、柱状图等。
(2)各煤层和煤夹层的厚度、煤层间距离及顶、底板岩性。
3、煤层瓦斯含量测定结果、风化带深度及瓦斯含量等值线图;4、邻近矿井和本矿井已采水平、采区(盘区)以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测定结果(近三年来瓦斯等级鉴定结果);5、煤的工业分析指标(灰分、水分、挥发分和密度)以及煤质牌号。
6、矿井生产时,预测的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及最大绝对涌出量,涌出量构成及比例。
7、预测的矿井瓦斯等级。
三、加强预测审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把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作为矿井安全特别是瓦斯管理的重点来抓,要将其作为煤矿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管理,明确负责处(科)室,对新建矿井、各类建设煤矿、生产矿井新水平等严格把关,凡没有做瓦斯涌出量预测的,不得进行矿井设计、瓦斯抽放设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各市、县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为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同时,自《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省厅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4年11月24日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朔州市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113号关于创新煤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准入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着力点煤炭集团公司: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水泥厂和建设产品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进行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函件》(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手续现就加强煤矿施工队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蒙古国招标投标吉尔吉斯斯坦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明确规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规模等相关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情形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经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已经超过2家。
(四)苛刻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精神科范围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登记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的两个以上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五)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教育工作,严格标准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中小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身分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土建;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生存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承包或违规分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十二五规划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信发[ 2012]59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有关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推进我省煤炭工业机械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煤炭经济各领域信息化水平,着眼于建设世界一流、全国先进的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现代化矿井,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商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率先走出转型跨越发展新路,省厅编制了《山西省煤炭工业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
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并强调以下几项工作:一、进一步增强信息化意识,提高两化融合认识信息化是山西煤炭工业率先走出转型跨越发展新路的必然选择和迫切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特别是两化深度融合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的认识。
“十二五”时期,我省煤炭工业要打造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新格局,煤炭企业要增强经济效益、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安全生产,两化融合是不可跨越的、是早晚必然要做的事情,不能用别的方式替代。
一定要从当前、长远,战略、全局、历史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两化融合的现实意义、重要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市、县(区)煤炭局要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形成省、市、县三级信息化组织保障体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要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要有明确职能、编制,落实经费来源。
各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息化(两化融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直接参与信息化、两化融合工作重要决策,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强化统一管理职能;要建立健全信息化激励约束机制,将信息化成效列入对各部门和各成员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促进责任与权利紧密结合,从组织上、制度上确保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煤执发[2011]1165号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山西煤炭行业实际,联合制定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晋煤经发〔2017〕325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25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7年7月26日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0号)和《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7号),有效管控劣质煤销售,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2017〕41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自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全省劣质煤(劣质煤炭质量标准按国家或省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销售管控工作,整体推动全省空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劣质煤销售管控。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煤炭销售主体,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从严管控本单位劣质煤销售活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在煤炭销售活动中,要坚持做到:1.认真执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和《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劣质煤销售管控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劣质煤销售管控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管控主体责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晋煤行发〔2016〕713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713号晋中市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以及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307号),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登记和生产要素等信息建档,生产能力90万吨/年,现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可在山西煤炭信息网查询。
并要求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依法合规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8号)以及省厅《关于全省煤矿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新确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267号)要求,省厅对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重新确定了生产能力(见附件),你局要监督该矿严格按照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人员编制
省煤炭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 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其他事项
(一)经授权,省煤炭厅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 监察。
领导集体
向二牛,党组书记、厅长 杨茂林,党组成员、副厅长(中纪委网站报道,杨茂林于2016年3月31日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 牛建明,党组成员、副厅长 武建森,党组成员、副厅长 胡万升,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宇魁,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武玉祥,总工程师 戴子平,党组成员、省煤矿工会主席 徐忠和,党组成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院长、书记 白淑艳,副巡视员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省安监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 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 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煤炭厅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机构历史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 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 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规范煤矿办矿秩序,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晋煤劳发[2011]1499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劳发[2011]1499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晋政办发[2010]91号)、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11]73号)精神,省煤炭工业厅承担全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精神,按照监管权限,省煤炭工业厅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承担对所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管理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地方主体企业及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煤矿,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和其它在晋煤炭集团公司的全资及控股煤矿,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煤矿企业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二)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承担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小洗煤认定标准》《山西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小洗煤认定标准》《山西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晋煤环发〔2017〕422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山西省小洗煤认定标准》《山西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的通知晋煤环发〔2017〕422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等四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2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省煤炭厅制定了《山西省小洗煤认定标准》、《山西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7年9月13日山西省小洗煤企业认定标准为推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等四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25号)要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淘汰类项目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小洗煤企业认定标准。
一、洗煤规模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年入洗能力小于60万吨/年,其它洗(选)煤厂年入洗能力小于90万吨/年。
二、选煤设备使用下列国家明令淘汰选煤设备的:1、使用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的;2、使用PG-27型真空过滤机的;3、使用X-1型箱式压滤机的;4、使用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的三、环保及能耗1、吨煤电耗高于相应工艺选煤厂吨煤电耗限定值的(由于煤质特殊原因除外,限定值见《煤炭洗选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1181-2016)中表10.2.3);2、入洗原煤吨煤水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第11部分:选煤》GB/T 18916.11中的相关对定;3、未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4、入洗煤炭或洗选煤产品未实现封闭堆存的;5、矸石排放、处理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6、其他各类污染物排放连续一年以上不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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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办社保发[2012]186号
关于提高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文件的要求,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已运行七年多时间,期间,此项工作对工伤保险赔付不足,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轻政府对煤矿事故善后处理的经济负担等工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职工、企业、政府以及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按照国家对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补偿标准的提高和煤矿安全事故逐年下降以及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际,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提高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山西省境内取得合法开采权的煤矿企业(含基建、技改矿井),并已办理了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井下作业人员和不固定井下作业的管理人员。
二、提高赔付的标准
(一)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偿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增加到15万元。
(二)工残职工:1—10级工残职工仍执行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规定的比例,按提高工亡职工补偿新标准相应增加。
补偿标准提高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被兼并的煤矿(原地方或乡镇煤矿等)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维持每人每年120元和300元。
三、调整时间
从2012年3月1日零时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四、强化管理,健全制度,夯实基础,搞好服务
提高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是政府和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之一,进一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井下一线职工安全保障的重视与关心。
同时也体现了保障资金“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基本原则。
因此,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在原基础上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
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经办工作纳入各市煤炭主管部门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工作中,其参保缴费仍纳入省煤炭厅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并列入煤矿安全整治、煤矿安全监察范围。
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办社保发〔2004〕992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6〕9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二)夯实基础,健全制度
山西煤炭社保局要做好各项业务基础工作,结合提高补偿标准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快修改完善原省煤炭局晋煤办社保发〔2004〕620号文下发的“山西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
险制度实施细则”,细化业务流程,完善补偿制度,真正做到高效、快捷、及时服务,使煤矿企业遇有重特大事故时真正体会到“及时雨、雪中炭”。
(三)严肃纪律,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
各代办机构对保费收缴、基金拨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给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