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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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办社保发[2012]186号
关于提高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文件的要求,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已运行七年多时间,期间,此项工作对工伤保险赔付不足,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轻政府对煤矿事故善后处理的经济负担等工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职工、企业、政府以及社会的普遍认可。为进一步提高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按照国家对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补偿标准的提高和煤矿安全事故逐年下降以及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际,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提高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山西省境内取得合法开采权的煤矿企业(含基建、技改矿井),并已办理了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井下作业人员和不固定井下作业的管理人员。
二、提高赔付的标准
(一)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偿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增加到15万元。
(二)工残职工:1—10级工残职工仍执行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规定的比例,按提高工亡职工补偿新标准相应增加。
补偿标准提高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被兼并的煤矿(原地方或乡镇煤矿等)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维持每人每年120元和300元。
三、调整时间
从2012年3月1日零时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四、强化管理,健全制度,夯实基础,搞好服务
提高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是政府和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之一,进一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井下一线职工安全保障的重视与关心。同时也体现了保障资金“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基本原则。因此,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在原基础上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
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经办工作纳入各市煤炭主管部门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工作中,其参保缴费仍纳入省煤炭厅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并列入煤矿安全整治、煤矿安全监察范围。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办社保发〔2004〕992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6〕9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二)夯实基础,健全制度
山西煤炭社保局要做好各项业务基础工作,结合提高补偿标准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快修改完善原省煤炭局晋煤办社保发〔2004〕620号文下发的“山西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
险制度实施细则”,细化业务流程,完善补偿制度,真正做到高效、快捷、及时服务,使煤矿企业遇有重特大事故时真正体会到“及时雨、雪中炭”。
(三)严肃纪律,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
各代办机构对保费收缴、基金拨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给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