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来源:责任编辑: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1日点击数:3831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矿井改扩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矿井改扩建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3、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照;4、地方煤矿进行改扩建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5、矿井改扩建后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必须采用先进的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规范要求;6、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矿井改扩建需提交的资料1、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2、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3、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4、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5、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6、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7、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8、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9、煤炭加工转化方案;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矿井改扩建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行业管理处根据局领导批示,对改扩建矿井有关资料进行初审;3、行业管理处将资料齐全并符合改扩建条件的煤矿初审意见呈报分管领导修订,修订后的初审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4、由局主要领导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扩大生产能力的申请;5、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的改扩建矿井,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等报批手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2017年度对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核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2017年度对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晋煤行发〔2017〕303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2017年度对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核查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303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6〕47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关于进一步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307号)文件精神,省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集中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截止6月末全省范围内所有生产煤矿。
二、核查内容:(一)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落实情况:建档、公告、公示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已公告生产煤矿生产要素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变更。
(二)“煤炭监管信息平台”中“生产能力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情况、生产统计上报情况。
(三)“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有限公司动态核查情况。
三、工作安排:为了切实做好本次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核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8月1日--8月31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对各自所有生产煤矿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省级抽检:9月1日—10月15日,省厅组织开展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抽检核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晋煤行发〔2017〕60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晋煤行发〔2017〕602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要求,省厅下发晋煤行发〔2017〕303号文件,对2017年度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核查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
目前,核查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核查组织本次核查为期75天,分两个阶段进行。
8.1—8.31为自查自纠阶段,即市局、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正华集团对各自煤矿全面自查阶段;9.1—10.15为省级组织互检核查阶段。
互检抽查阶段,分18个组交叉核查,核查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8个核查组共核查矿井558座,现场抽检56座。
资料审查率100%,现场抽查比例为10%。
(二)核查内容1、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落实情况。
2、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山西省煤炭信息监管平台”中“生产能力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情况、相关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3、各市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正华集团公司落实动态核查情况。
(三)核查情况1、各单位对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核查工作高度重视,派出长期从事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圆满完成了任务。
核查组在听取被检单位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对煤矿企业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生产要素档案信息管理、入井人数等相关基础资料进行了认真查阅,并对抽检矿井深入现场检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号】晋煤行发〔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关于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
晋煤行发〔2018〕61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山西正华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为适应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及生产要素建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监管所有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生产要素建档管理的初审工作,包括晋政办函[2017]138号明确的262座煤矿,并负责动态核查工作。
二、企业提供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资料时不再提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资料。
三、关于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的其它内容仍执行晋煤行发[2016]307号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8年1月24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第一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矿井地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制度,规范全省煤炭资源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审批(一)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编制的条件1、为给煤矿建设项目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新建、改扩建煤矿前期,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勘探单位对所划定的井田进行勘探,并编制完成划定井田范围的勘探地质报告;2、勘探单位编制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必须经各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3、经省级以上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的勘探地质报告方可作为下一步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地质依据。
(二)申请审批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需上报的资料1、具有勘探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探地质报告书及全套资料;2、各市煤炭工业局或集团公司上报的请求审查地质报告的文件及初审意见;3、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件复印件;4、经省政府或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复的办矿或增加生产能力批复文件复印件;5、改扩建矿井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
2、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接到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其齐全完整性进行初审,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完毕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的全部手续。
3、经初审完整齐全的资料由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编号登记,开据《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接收回执单》。
4、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初审所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齐全后,下达委托通知书,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9)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认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许可条件(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含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煤矿企业)以及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报材料(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函(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承担培训的机构盖培训机构公章)三、审批程序(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审批程序:1、受理培训考试结束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厅提出办证审批申请。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生产矿井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5、各生产系统及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运转正常;6、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8、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3、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4、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受理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省煤炭工业厅政务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办理。
2、审查行业管理处接收申请文件和资料后于当日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将审查意见书报行业管理处,符合核定条件的,起草文件上报处领导;不符合核定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政务大厅并书面说明理由。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发布时间:09年07月01日来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制度,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煤厂;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交的资料1、有相应资职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4、办矿许可批文;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3、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局下文批复。
生产能力核定有关规定(文件收集)
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有关规定(1)2005年7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一律按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认定,不再进行能力复核。
(备注: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复核工作量,更重要的是严防借复核之机,把“批小建大”、违规形成的能力合法化。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背初步设计、“批小建大”的矿井生产能力合法化。
凡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核准)手续而擅自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规形成的能力给予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2006-6-2 (2)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2006-6-12(3)复核能力提高的煤矿,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应的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定文件。
凡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或对应的资源储量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文件的,一律不得提高复核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2006—11—28(4)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45号)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生产、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以及本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煤矿、从事煤矿建设、生产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煤炭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生产技术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按有关证照规定的内容依法生产、经营。
第六条煤矿建设、生产应当具有经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能够满足开采需要的矿井地质报告。
生产矿井每5年要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报告的修订工作,并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煤矿建设要与矿井设计规模相配套,不得批小建大。
未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煤矿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施工队伍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进行建设。
矿井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竣工。
第九条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受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限制的,不得低于60万吨/年。
现有生产矿井经改(扩)建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准进行改扩建。
第十条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应当实行机械化开采,推广应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和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
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区块,推广应用短壁综采采煤工艺,薄煤层推广应用刨煤机,淘汰炮采采煤工艺。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行发[2011]1699号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为摸清我省现有生产矿井煤矿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之间的差距,我厅于2011年11月8日在西山大厦召开了全省生产矿井能力核定工作座谈会,会后将各单位实际生产能力与证载能力不一致的矿井进行了汇总分析,经研究,拟对部分生产矿井进行能力核定,现将能力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1、符合国家和我省煤矿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持证合法生产矿井。
2、在2006年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后证载能力一直未发生变化,由于技术改造等原因,现实际生产能力与证载能力不一致的矿井。
3、2007年以来投产的实际生产能力与现证载能力不一致的生产矿井(重组整合中已核定过生产能力的不在本次核定范围)。
二、核定要求:1、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摸底,精心组织,积极安排部署做好本次核定工作。
2、符合本次核定范围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核定单位开展核定工作,核定资质单位接受委托后,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深入现场、深入井下,提取第一手资料,对各系统环节能力严格计算,实事求是地编写《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并按规定附相关支撑性文件及资料。
3、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各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平时监管情况组织专家对《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严格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要将通风系统能力作为审查的重点环节,同时要对矿井生产布局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
4、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程序行文上报省厅,省厅委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组织专家对每一矿井核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查,根据资料审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审查不严的管理部门及随意降低核定标准、弄虚作假的核定单位、煤矿企业,省厅将进行严厉追究。
5、参加本次核定的矿井省厅予以批复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超能力生产。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的规定(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规范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4、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8、有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9、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10、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上报的资料(一)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2、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3、有按矿井规模由省、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地质报告(资料);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须有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投产验收文件;5、有依法领取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6、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7、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公章);9、有所在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集团公司)的申请文件;10、有经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煤生许表一);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需签字;11、有环境监测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2、有与划定范围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表及资质单位出具的各井口坐标测绘成果表,统一为六度带。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西省煤炭⼯业局关于办理《煤矿⽣产能⼒核定》审批的规定⼭西省煤炭⼯业局关于办理《煤矿⽣产能⼒核定》审批的规定(试⾏)⼭西省煤炭⼯业局关于办理《煤矿⽣产能⼒核定》审批的规定(试⾏)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产能⼒管理办法》、《煤矿⽣产能⼒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步加强煤矿⽣产能⼒管理,规范煤矿⽣产⾏为,特制定本规定。
⼀、申请核定煤矿⽣产能⼒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产许可证、煤炭⽣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有健全的⽣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员;4、有完善的⽣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5、各⽣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6、采区回采率符合规范要求;7、由于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发⽣能⼒变化的矿井,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并经竣⼯验收合格;8、煤矿⽣产能⼒核定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产能⼒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9、增加⽣产能⼒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与核定⽣产能⼒相对应的剩余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的规定。
⼆、申请核定煤矿⽣产能⼒需提交的资料1、市煤炭⼯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提交的⽣产能⼒核定结果审查申请⽂件;2、⽣产能⼒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式⼆份);3、具备资质的⽣产能⼒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产能⼒核定报告书;4、采矿许可证、安全⽣产许可证、煤炭⽣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因改扩建、技术改造申请核定⽣产能⼒的煤矿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省煤炭⼯业局批准的煤矿扩⼤⽣产能⼒⽂件及项⽬申请报告、项⽬核准批复⽂件;(2)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审批⽂件;(3)项⽬竣⼯验收鉴定书或竣⼯批复⽂件。
6、能满⾜核定能⼒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业局收到市煤炭⼯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上报的煤矿⽣产能⼒核定申请⽂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根据局领导批⽰,分管处室对申请⽣产能⼒核定煤矿的有关资料进⾏审查;3、分管处室审查后,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说明理由;将符合申请条件拟批复的煤矿呈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呈报局主要领导签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依法规范煤矿企业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实现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是政府依法组织煤矿企业开展的一种执法行为,未经政府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各省(区、市)在2004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束时,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也应同时结束,并于年底前将年检总结报告和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
联系人:王旭东,联系电话:010一68535525。
附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的正常核定机制,促进煤矿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最新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件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全国煤炭工业迅速发展,科技进步不断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煤矿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定修订后,能力核定标准不能与之保持一致;冲击地压、瓦斯抽采达标等内容需要纳入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中;各地和煤矿企业普遍呼吁及时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标准办法,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突出反映了有关年限、档次不适应当前煤炭产业安全发展的问题。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领导有关指示精神,从2012年4月份开始,我们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协商研究,决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2012年4月开始组织专家进行修订,形成了初稿;6月份分别在北京和山东召开研讨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进行了修改;7月组织中煤科工集团和重庆煤科院等单位,起草了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核定标准;9月,经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沟通协商,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1月,广泛征求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企业的意见,对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后,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3年四季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要求,以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对相关内容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重庆、安徽两地对瓦斯抽采环节的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了验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8.27施行日期2015.08.27文号晋政发〔2015〕37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
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本《方案》主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进行改革,适用于我省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建煤矿企业的省级审批事项(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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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5、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6、采区回采率符合规范要求;
7、由于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发生能力变化的矿井,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8、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9、增加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对应的剩余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
1、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3、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4、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因改扩建、技术改造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煤矿扩大生产能力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2)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审批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
6、能满足核定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上报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
2、根据局领导批示,分管处室对申请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3、分管处室审查后,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将符合申请条件拟批复的煤矿呈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呈报局主要领导签批。
四、审批时限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办理实行限时工作制,省煤炭工业局在收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上报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及全部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其中:文件收发部门2日内将申请文件送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3日内批示;分管处室 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呈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5日内签批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五、审理权限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由省煤炭工业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文。
六、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查及审批实行“A、B角零???位制”。
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