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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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
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8]35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事关全国能源安全大局,既是国家赋予我省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目前,试点工作开局良好,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但是,也存在认识不一致、措施不得力、发展不平衡、工作不扎实等问题。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发改能源〔2007〕23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2008年我省应继续重点抓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安全生产、转型转产、社会事业等关键环节,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环境治理。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遏制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秀丽景色。近期实现汾河干流全线复流,汾河水质明显改善,汾河两岸生态明显改观的目标;中期实现汾河干流水生态初步定型,汾河两岸第一山脊内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远期实现整个汾河流域的自然生态基本修复,形成人与水和谐的自然景观,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对太原和大同、阳泉、临汾四个城市实施重点治理,煤炭及相关行业应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进一步抓好大同、轩岗、阳泉、万柏林、古交、汾西、霍州、潞安、晋城等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等工作,启动地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做好市、县两级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使用实施细则,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年度审核制度和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季报制度。启动并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到2010年,全省所有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所有矿山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并减量化,60%-80%的矿区实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大幅度提高,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建立起完备化、制度化、法律化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二)煤炭资源合理开发。进一步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力争完成省属国有和市营国有等煤矿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研究制定《山西省优质和稀缺煤炭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办法》,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煤炭安全生产。一是提升煤矿管理能力。30万吨/年以上地方煤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规定的学历和经历配备管理人员。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7〕107号)规定的学历和经历配备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2008年底前所有煤矿应按规定要求配齐。煤矿应根据生产环节和安全管理需求,配备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2009年底以前这些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二是强化安全基础管理。60万吨/ 年(不含)以下煤矿,生产和建设要严格执行“一矿一井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用壁式采煤方法。积极使用先进的支护方式(设备),在淘汰木支护的基础上,2008年底前回采工作面要淘汰金属摩擦支柱。同时,完善瓦斯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落实水害防治措施。三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作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要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建立煤矿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的高低和安全隐患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A、B、C三类矿井,实施分类管理。
(四)转型转产。以煤炭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为突破口,加快推进五大国有重点矿转产规划和项目的制订和实施,突出发展装备制造业、食品工业、轻纺工业及以文化旅游、物流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产业。完善转产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转产项目搭建平台,推进一批转产项目实施。力争2008年我省资源型城市非煤产业比重在2007年基础上提高1~2个百分点,到2010年提高5~10个百分点。
(五)社会事业。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2008年上半年完成企业中小学校和公安机关移交当地政府管理,2—3年内完成企业办消防、社保、社区、市政等机构的移交,2—5年内完成企业其他办社会职能的分离。着力解决离退休、生活困难职工和“老工伤”、“尘肺病”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将煤炭企业“老工伤”、“尘肺病”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划出部分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积极鼓励煤矿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安置煤矿转岗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与信贷优惠。大力开展煤矿人才教育培训,力争到2010年,围绕采煤技术、安全与通风、矿山机电、地质与测绘、综合利用、煤炭环境保护等6个煤炭主体产业,经过中高级专业技术培训的人才达到5万人次。
二、制订完善相关规划,建立健全项目库
要尽快编制实施《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规划》、《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企业转产、产煤城市(地区)转型政策试点实施方案》等,以指导各市、县及企业编制规划及方案,尽快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转型转产等工作步入程序化管理轨道。根据《山西省煤
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基金使用的三大投向,牵头研究制订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规划,建立健全基金使用项目库。各市、县要抓紧研究制定留成基金使用规定,并与省基金使用规定衔接好。
省、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职责,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人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审核、备案。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及环保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技术标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项目的整体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管理与验收。抓紧启动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目前在各市、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尚未编制、批复的情况下,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应加强协调,尽快选择几个典型示范市先行开展区域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环保部门牵头,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模式,抓紧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综合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核批准、项目可研、申报、审批、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具体配套政策,确保“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强化对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监督、管理。加强环保部门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大矿山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技术的研究工作力度。
要统筹兼顾煤矿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废弃矿土地恢复利用、特色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从沉陷搬迁、棚户区改造和废弃矿土地恢复利用入手,结合特色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合理节约土地资源。结合煤炭企业转产和废弃矿土地恢复利用形成特色城镇,结合沉陷搬迁和压煤村镇搬迁建设新农村。在矿区不压煤地段提前实施并村入镇、并村建镇、并村扩镇、小村并大村,改变以往自然村之间简单搬迁的模式,实施一次性城镇化建设。
三、合理确定基金征收标准,准确核定煤矿计征产量
(一)按煤种和煤质确定基金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以下简称《基金征收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组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全省矿区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煤种、煤质、资源赋存条件、采煤方式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尽快提出2008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具体适用征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总的调整思路是:按动力煤、无烟煤、焦煤三大煤种近三年销售价格水平,或近三年平均利润的一定比例折算三大煤种的基准征收标准。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级差地租因素,根据煤质的差异,确定分地域的品质调节系数;充分体现企业动用资源量因素,根据企业规模,综合考虑开采方法等,在2007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煤炭生产企业产能调节系数,形成2008年的适用煤征收标准。即适用煤征收标准=适用煤基准征收标准×品质调节系数×产能调节系数。
(二)规范企业煤炭产量核定。根据《基金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由省地税局会同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制定出台《山西省煤炭企业产量核定办法》,科学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