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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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晋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和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快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我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战略决策、实现经济社会“三个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凝聚力。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2010-2012年解决6813万户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0-2012年基本完成我省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含林区、垦区、铁路)棚户区改造,解决3239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

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

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与交易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开发建设的,面向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80%的家庭。

第四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非本地劳务人员,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资格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情况,制定具体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应当坚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晋政办发〔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5日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2年)为打好打赢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及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贯彻落实《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深入推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城市工作要把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中心目标的要求和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立以环境承载能力定城定产思想,以城乡人居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跨入全国第一方阵为目标,以补齐设施短板为重点,强化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大气环境治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构建健康、便捷、宜居、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显著提升。

太原、晋中、临汾、运城市2019年率先实现建成区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城市2020年全部实现。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020年达到92%以上,2022年达到95%以上;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中心2020年全部建成,实现污泥“零填埋”。

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置率2020年达到95%以上,2022年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13号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实事求是地测定住房补贴系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并按《意见》中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审批。

二、认真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进一步落实无房户和住房不达标户的真实情况,准确测算住房补贴资金的需求量。

三、尽快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具体办法,落实原住房建设、维修资金的划转额和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的余额,以便方案出台后使住房补贴发放到位,有效扩大住宅消费。

四、发放住房补贴时,要严格审批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的个人要制定处罚办法,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要加强宣传,让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有关政策,理解房改,支持房改,确保全省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住房制度改革要“快改、全改、真改、改好”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大力发展住宅产业,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使住宅业尽快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做到质量保证、价格公平、收费合理、手续简化、服务周到、职工满意;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下,分散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同稳定的关系,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做到“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到2000年全面推行。

山西省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E6%99

山西省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E6%99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价房字[2003]191号【发布日期】2003-06-26【生效日期】2003-06-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省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房字[2003]191号)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我们经与省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省消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破,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市(地)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并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建设规模在IO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地)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指导价格内核定本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0402【发布文号】晋政发[1999]42号【发布日期】1999-08-20【生效日期】1999-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9〕42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是省直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是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

为加强对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统一管理,保证省直机关和自用土地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省直机关工作提供服务,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房产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搞好省直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便于协调、解决省直机关内部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矛盾,保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确需动迁省直机关房屋时,负责动迁部门应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按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重新划拨相应的用地,并按国家规定给予动迁补偿。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直机关不得擅自将占用的土地转让、出借或以任何形式与省直机关以外单位合作投资建房使用。

确需转让、出借或合作建房的,须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直机关兴建房屋,必须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要求,我省梳理形成了首批《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按照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统一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等要素,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部门(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动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各级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部门(单位)要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最大限度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加快推进市县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

各市县要按照“省级指导、市县统筹、分级实施”的要求,做好各级各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工作。

特别是加快市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使的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立足用好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晋政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6日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全面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扎实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全面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补齐设施短板,完善居住功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推进“两下两进两拆”整治工程,优化人居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改善老旧小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7701个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

2021年,全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866个。

到2022年年底,完成全省需改造小区总量的35%以上;2023年年底,完成总量的60%以上;2024年年底,完成总量的80%以上;到2025年年底,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实施范围和改造内容(一)实施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主要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的,建筑物及设施老旧破损、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安防设施不齐全、服务设施不健全、居住环境不舒适、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重点改造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包括公房小区、已房改公房小区、经济房等保障房小区、普通商品房小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所属老旧小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晋政办发[2014]2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晋政办发[2014]2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10施行日期2014.04.01文号晋政办发[2014]24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各中央驻晋单位: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290元、二类1190元、三类1090元、四类990元,依次调整为1450元、1350元、1250元、115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8.3元、二类7.8元、三类7.2元、四类6.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6.0元、二类15.0元、三类14.0元、四类13.0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

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00元、1600元,分别调整为2000元、1800元。

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井下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5元、10.3元。

三、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襄垣县、长子县、高平市、沁水县、平鲁区、右玉县、昔阳县、寿阳县、盐湖区、河曲县、保德县、吉县、柳林县、兴县、方山县15个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一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晋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快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眼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全省“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各地要以需求为导向,坚持供需匹配,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四五”时期,全省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5万套(间),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二、重点任务(一)确定重点城市。

太原市、大同市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明确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帮助其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结合城市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利用已建成房屋改建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2•【字号】晋政办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3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的一种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单位”是指非财政负担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下同)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给予的住房补贴。

这两项资金都是职工的住房工资,都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住房补贴的实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推动住房分配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止2000年底,全省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0.75亿元,职工离退休及购建房支取7.87亿元,职工个人住房贷款2亿元,为启动住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推行以来,我省至今仍有阳曲、广灵、怀仁、长治、宁武、平陆等30个县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77个县(市)中,县级财政、单位长期未按政策规定为职工补助住房公积金的县(市)仍有50个,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21日下发《关于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晋政办发〔2000〕73号)后,各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运城市和临汾市进展较快,所辖县(市)的住房补贴方案已全部上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晋政办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6〕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政策措施(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

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

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新落户居民能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人民政府)(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

积极创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的支持政策,激发农民工和农民购房意愿。

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员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要加大补贴力度。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三)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和税收政策。

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认真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居民购房负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晋政办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强我省住房保障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成立由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组,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确保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和保障性住房需求等,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3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强化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考核评价。

省人民政府对各城市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含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专项、市县财政预算外有关专项、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

(三)建立约谈、问责机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约谈问责机制。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住房市场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制订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模、比例和具体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住房供求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范围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计划,同步组织实施。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予以支持。

山西棚户区改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山西棚户区改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Any miracle in this world is the result of untold hard work. First, admit your own ordinaryness, and then use thousands of times more effort to make up for the ordinar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山西棚户区改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导读:在山西省很多城市,目前还存在不少棚户区,里面居住的居民生活条件差、房屋质量低,经常发生火灾事故。

为此,山西省在中央文件的指导下,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力度。

这项工作关系到广大山西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当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那么山西棚户区改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下面就让给大家讲解下吧。

在山西省很多城市,目前还存在不少棚户区,里面居住的居民生活条件差、房屋质量低,经常发生火灾事故。

为此,山西省在中央文件的指导下,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力度。

这项工作关系到广大山西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当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那么山西棚户区改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下面就让给大家讲解下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37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推进力度,为实现促消费、扩投资、惠民生、稳增长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6日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集中统一、从严控制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物业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工作.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第二章权属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未变更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及其它原因等无法登记的,涉及权属备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机关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账务登记.第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第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数据库,统筹推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调剂、置换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置换的办公用房可以采用租用、建设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可以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统一租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四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省直各单位、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 (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的机构级别,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第十五条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豪华装修,原则上十年内不得重复装修.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独自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休息室和卫生间需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按规定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工作调动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一个月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第十九条党政机关超过使用标准的办公室,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者分隔,暂时无法调整或者分隔后没有使用功能的,应当做出调整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相对集中的党政机关办公区内设置的大型会议室、活动室等应当共享共用.独立办公的单位应当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合理设置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二)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三)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四)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第五章维修管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第二十三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需进行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评估论证、造价审核,统筹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统筹安排.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五)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需处置的;(六)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的资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第二十八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后勤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程序,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集中办公区的物业服务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向社会购买服务.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案件线索并严肃查处.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 (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检查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三十四条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的;(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进行大中型维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闲置办公用房隐瞒不报的;(九)对办公用房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十)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党政机关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全省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
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4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09
【实施日期】200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
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将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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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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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晋政办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2005-6-9
执行日期:2005-6-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将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1.2倍。

依据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未制定具体标准的城市均按以上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

二、普通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符合普通住房的项目,在规划审批上优先审查,并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确保供应;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四)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确定与公布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四、加强普通住房容积率及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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