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机构医院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含救护车药品、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为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转运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条件本《规范》所称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是指主要承担非紧急情况下以监护为主的医疗转运活动。
非急救转运业务必须由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诊疗科目设置:必须设置急诊科、内科、外科。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
有信息管理、急救培训、车辆调度、药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室相关的服务。
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等设置布局和流程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三)人员配备:至少有58名司机、610名医护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35名,注册为急救医学、内科、外科专业或或全科医疗学科专业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不少于1名。
驾驶员:救护车不少1.5:1;医师:救护车不少于1:1;护士:救护车不少于1:1,医师及护士必须取得执业资格。
可聘经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或、红十字会或或急诊医学专业学会培训合格并领取相应证书的救护员从事担架搬运等陪护工作。
(四)通讯设备:开通医疗转运专线用服务电话,建立医疗转运调度信息系统,(能查询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车辆行驶定位及轨迹、从业人员、收费、基本病情记录等信息)。
通话录音至少留存3个月,信息系统记录长期存储,可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五)救护车辆:车辆必须登记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名下,转运服务机构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其中监护型救护车不少于2辆2辆;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车身颜色为蓝色统一标识,车身颜色为白色,贴蓝色反光条,两侧有医疗机构全称(蓝色)、监督电话及“非急救转运”标识(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按规定安装配备警灯警报器,安装、GPS定位系统,在车身两侧有医疗机构全称、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前后门要有医疗转运的标记(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危急重症患者医学转运工作指引(2019年版)
一 3 -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危急重症患者医学转运工作指引(2019年版)本指引所述危急重症患者医学转运是指现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诊疗、救治能力,需转运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医学转运工作指引如下:一、转运原则(一)危急重症患者转运原则上遵循逐级就近转运、辖区内转运、协议优先转运原则,特殊病情危急重症患者可根据需要越级、跨区转运。
(二)转出医疗机构与接收医疗机构充分沟通,确保转运安全、合理、有效。
(三)甲类或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新发传染病(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等)疑似病例或病例要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指挥领导下方可转运。
二、转运体系各医疗机构应明确危急重症患者转运指征,制定危急重症患者转运制度、流程和应急预案;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专业救治能力,各医疗机构间建立危急重症患者转运帮扶体系、院间转运机制并签订院间转运协议。
三、转运前准备一 3 - (一)转出医疗机构评估。
转出医疗机构组织院内专家组会诊,评估转运风险,拟定接收医疗机构。
确定转运之前,需先报告科室主任(主要负责人)及医院医务部门。
(二)充分与拟定接收医疗机构沟通。
转出医疗机构主管医师必须与接收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医师就患者病情、生命体征、药品条件、转运情况等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三) 协商确定转运方案。
转运工作可由转出或接收医疗机构其中一方承担。
转运医疗机构应对患者进行转运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可行的转运方案,并拟定突发情况应对措施。
(四)在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前提下,做好转运交通工具、人员及物资(急救器械、急救药品、防护用品等)的准备。
1.交通工具:救护车转运为主(呼吸道传染病建议使用负压救护车)、紧急情况可用航空等方式转运;2.人员:转运的医疗人员至少2人,1名医师、1名护理人员,驾驶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资质。
3.物资:除基本配置外,应根据患者转运需求配置便携式呼吸机、氧气、心脏除颤仪、心电监护仪、无线电通讯设备等,并根据患者实际情况配置相应急救药品及其他设备。
非急救医疗搬运管理规范
非急救医疗搬运管理规范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非急救医疗搬运的管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顺利转运。
非急救医疗搬运是指将患者从一个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地点,以接受进一步的医疗治疗或照顾的过程。
清晰的沟通在非急救医疗搬运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进行清晰有效的沟通。
这包括搬运人员、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
通过明确的指示和共享信息,可以确保搬运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专业培训搬运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正确的搬运技巧和方法。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抬举技术、搬运设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避免搬运中的常见错误等。
通过培训,搬运人员将具备基本的医疗搬运知识和技能。
安全设备和环境搬运过程中应确保使用适当的安全设备,例如护理床、担架、轮椅等。
这些设备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功能和安全性。
搬运的环境也应符合安全标准,包括清理障碍物、确保通行畅通等方面。
风险评估和管理在进行非急救医疗搬运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识别潜在的风险和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风险评估还可以帮助确定最适合的搬运方式和设备。
患者隐私和尊重在搬运过程中,患者的隐私和尊重应得到充分考虑。
搬运人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同时,搬运人员应对患者的需求和病情敏感,提供恰当的照顾和支持。
紧急情况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搬运人员应迅速而有效地应对。
他们应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并熟悉应急程序。
紧急情况处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呼叫急救、进行心肺复苏等。
不断改进为了提高非急救医疗搬运的管理水平,应不断进行改进和研究。
搬运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持续关注行业最新标准和最佳实践,并将其应用到实际操作中。
定期的培训和评估可以帮助提高搬运过程的质量和效率。
总结本文档规范了非急救医疗搬运的管理,强调了清晰沟通、专业培训、安全设备和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患者隐私和尊重、紧急情况处理以及不断改进的重要性。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可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顺利转运。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转运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基本条件本《规范》所称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是指主要承担非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转运活动。
非急救转运业务必须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诊疗科目设置:必须设置急诊科、内科、外科。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
有信息管理、急救培训、车辆调度、药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室相关的服务。
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等设置布局和流程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三)人员配备:至少有8名司机、10名医护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5名,注册为急救医学、内科、外科或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不少于1名。
驾驶员:救护车不少1.5:1;医师:救护车不少于1:1;护士:救护车不少于1:1,医师及护士必须取得执业资格。
可聘经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红十字会或医学专业学会培训合格并领取相应证书的救护员从事担架搬运等陪护工作。
(四)通讯设备:开通专用服务电话,建立医疗转运调度信息系统(能查询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车辆行驶定位及轨迹、从业人员、收费、基本病情记录等信息)。
通话录音至少留存3个月,信息系统记录长期存储,可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五)救护车辆:车辆必须登记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名下,至少配备5辆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其中监护型救护车不少于2辆;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统一标识,车身颜色为白色,贴蓝色反光条,两侧有医疗机构全称(蓝色)、监督电话及“非急救转运”标识(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GPS 定位系统。
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少于1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不少于10万元。
(六)救护车医疗设备、药品配备基本标准1.救护车药品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1)2.救护车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2)(七)规章制度: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至少包括病情评估管理制度、医疗转运质量管理制度、救护车调度管理制度、救护车消毒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有明确医疗转运病人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收费公开透明并在非急救转运救护舱内醒目位置公示,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含救护车药品、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含救护车药品、器械配备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转运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特制定了《XXX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
一、基本条件本规范所指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是指主要承担非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转运活动。
非急救转运业务必须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设置急诊科、内科、外科。
2.至少设有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
有信息管理、急救培训、车辆调度、药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室相关的服务。
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等设置布局和流程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3.至少有8名司机、10名医护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5名,注册为急救医学、内科、外科或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不少于1名。
驾驶员:救护车不少1.5:1;医师:救护车不少于1:1;护士:救护车不少于1:1,医师及护士必须取得执业资格。
可聘经市120急救指挥中心、XXX或医学专业学会培训合格并领取相应证书的救护员从事担架搬运等陪护工作。
4.开通专用服务电话,建立医疗转运调度信息系统(能查询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车辆行驶定位及轨迹、从业人员、收费、基本病情记录等信息)。
通话录音至少留存3个月,信息系统记录长期存储,可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5.车辆必须登记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名下,至少配备5辆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其中监护型救护车不少于2辆;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统一标识,车身颜色为白色,贴蓝色反光条,两侧有医疗机构全称(蓝色)、监督电话及“非急救转运”标识(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GPS定位系统。
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少于1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不少于10万。
6.救护车药品和器械的配备基本标准详见附表1和附表2.四、转运服务人员职责转运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不同病种的搬运和照顾技能,以确保搬运和转运的安全。
非急救医疗转运制度范本
非急救医疗转运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是指通过专业车辆和人员,对不需要实施紧急医疗处置的患者提供医疗运送服务,包括搬抬、转运和吸氧、监护、输液等照护。
第三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应遵循患者自愿、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服务内容与要求第五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主要包括:(一)院后医疗转运,包括长途跨区转院、出院患者等;(二)院后助行转运,包括行动不便、残障、失能或半失能患者等看病就医者的转运;(三)其他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第六条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设备和服务设施;(三)具有合格的医疗人员,并接受相关培训;(四)具有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专业车辆;(五)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二)尊重患者意愿,充分告知服务内容、费用及风险;(三)确保患者安全,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四)保持车辆清洁、舒适,提供人性化服务;(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服务流程与规范第八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流程主要包括:(一)预约服务,患者或家属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明确服务需求;(二)服务评估,服务机构对患者病情和需求进行评估,确定服务方案;(三)服务实施,服务机构按照约定提供医疗转运服务;(四)服务结束,患者安全到达目的地,服务机构进行总结评估。
第九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规范包括:(一)预约服务时,服务机构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服务时间、地点、费用等相关信息;(二)服务实施前,服务机构应进行病情评估,并根据患者需求准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三)服务过程中,服务机构应做好患者的安全监护,确保患者舒适、安全;(四)服务结束后,服务机构应向患者或家属出具服务报告,并做好资料保存。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转运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基本条件本《规范》所称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是院前急救体系的补充,不包括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组成的院前急救体系,主要承担医疗转运途中以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治。
开展非急救转运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
有信息管理、急救培训、车辆调度、药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室相关的服务。
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等设置布局和流程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
(二)人员配备:至少有5名司机、6名医护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3名,注册为急救医学专业或全科医疗科专业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不少于1名。
可聘经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或红十字会或急诊学会培训合格并领取相应证书的救护员从事担架搬运等陪护工作。
(三)通讯设备:开通医疗转运专线电话,也可由同级120急救指挥中心(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在120急救服务专线的基础上增设非急救服务专线。
建设患者医疗转运信息系统,能查询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车辆行驶轨迹、从业人员、收费、基本病情记录等信息。
(四)救护车辆: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其中监护型救护车不少于2辆;每辆救护车车身颜色为白色,配备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有单位全称,前后门要有医疗转运的标记(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
救护车停车位不少于5个。
(五)救护车医疗设备、药品配备基本标准1.救护车药品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1)2.救护车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2)(六)规章制度: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至少包括病情评估管理制度、医疗转运质量管理制度、救护车调度管理制度、救护车消毒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有明确医疗转运病人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收费公开透明,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XX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指导标准(2019年版)
XX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指导标准(2019年版)一、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营业范围为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医疗健康软件开发等与医疗健康领域相近相关的专业。
二、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经营活动中无违纪记录。
三、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非急救转运服务运营管理经验。
四、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建立独立客服中心的能力,配有管理人员、客服人员、计算机、软件及相关的辅助设备。
五、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完整的平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人员培训考核体系及运营风险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六、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成熟的平台运营技术能力,实现通过电话、网络等多渠道的订单受理,智能调派。
畅通在线支付渠道,记录用户服务发票信息,由服务机构向用户开具和寄送发票。
七、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自负盈亏、承担包括专业化、标准化的非急救转运运营呼叫中心及服务平台建设、非急救转运队伍培训及医疗转运服务管理,逐步实现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的统一呼叫受理、统一运营调度、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车辆标识、统一人员着装、统一培训考核的“六统一”标准化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一)建立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设立全市统一的非急救转运服务专线,与现有120通讯调度指挥中心并行运行,实现院前急救、非急救转运既分开呼叫、分类管理,又能做到相互补充、相互支撑。
预约呼叫平台要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实现非急救转运服务公众号(微信)、代理预约APP客户端、客服电话及120调度转接等多形式的呼叫预约功能。
服务平台全年24小时开通服务,配置足够数量的客服人员随时受理群众需求,根据群众不同个性化需求,进行接单、评估,智能化派车下单。
(二)制定并完善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的运营监管考核、服务流程规范、转运车辆、设备、人员的配置标准、平台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标准、培训标准等规范、标准,制定并推动统一的《转运患者信息登记表》、《病人及家属知情告知书》、《转诊交接单》、《医疗救护转送病历》等病历文书使用,对平台服务机构实施统一服务监管,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
非急救转运备案制度范本
非急救转运备案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不需要紧急医疗处置但需要转运的患者提供的一种服务,包括院际转运、院后转运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备案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制度、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情况及相关设施设备证明等。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备案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备案凭证在其住所或者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三、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要求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配备符合规定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人员、车辆和设施设备;(二)按照相关规定,对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立健全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四)在提供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意愿,遵守相关伦理道德规范;(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路线将患者安全转运至目的地;(六)如实记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过程,保存相关资料,确保可追溯;(七)按照相关规定,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服务内容、费用等相关事项。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非急救转运中心规章制度
非急救转运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急救转运中心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疗效,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非急救转运中心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非急救转运中心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完善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非急救转运中心的管理责任由中心负责人负责,相关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医疗服务部门,负责患者的医疗服务和护理工作。
第八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人事部门,负责人员的招聘、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质控部门,负责中心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三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按照人员的职责和能力分配工作,实行合理的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人员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七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定期检查设备和器材,保障运输的安全和正常。
第十八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购买适用的设备和器材,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规范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五章服务流程第二十一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流程,规范服务内容。
第二十二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按照服务流程提供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三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安全,加强服务保密工作。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核。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医院院前急救体系补充)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试行)目录一、基本条件 (2)二、机构的管理 (3)三、质量管理 (3)四、安全与感染防控 (4)五、人员管理、培训和职业安全管理 (4)六、车辆管理 (5)七、应急救援管理 (6)八、监督管理 (6)附表1:救护车药品配备基本标准 (9)附表2:救护车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9)为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转运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基本条件本《规范》所称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是院前急救体系的补充,不包括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组成的院前急救体系,主要承担医疗转运途中以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治。
开展非急救转运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
有信息管理、急救培训、车辆调度、药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室相关的服务。
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等设置布局和流程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
(二)人员配备:至少有 5 名司机、6 名医护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 3 名,注册为急救医学专业或全科医疗科专业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不少于 1 名。
可聘经市 120 急救指挥中心或红十字会或急诊学会培训合格并领取相应证书的救护员从事担架搬运等陪护工作。
(三)通讯设备:开通医疗转运专线电话,也可由同级 120急救指挥中心(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在 120 急救服务专线的基础上增设非急救服务专线。
建设患者医疗转运信息系统,能查询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车辆行驶轨迹、从业人员、收费、基本病情记录等信息。
(四)救护车辆:至少配备 5 辆能正常运转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其中监护型救护车不少于 2 辆;每辆救护车车身颜色为白色,配备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有单位全称,前后门要有医疗转运的标记(不得使用120 急救标识)。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医院院前急救体系补充)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医院院前急救体系补充)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试行)目录一、基本条件非急救医疗转运是指将病人从一个医疗机构转移到另一个医疗机构,或者将病人从医疗机构转移到家庭或养老机构等场所的医疗服务。
为了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保障病人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护车服务机构、个体医生等。
二、机构的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医疗器械和人员,确保病人的安全和健康。
机构应当有明确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机构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保证服务的规范和安全。
三、质量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和评估方法,定期对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
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病人和家属的投诉和意见。
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病人的病情和服务情况,保护病人的隐私和权益。
四、安全与感染防控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安全和稳定。
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机构应当建立感染防控制度,对服务场所和设施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和传染病的传播。
五、人员管理、培训和职业安全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当有合格的医疗人员和驾驶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
机构应当对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防止工作中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六、车辆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当有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和设备,保证病人的安全和舒适。
机构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和稳定。
医院非急救转运车管理方案
医院非急救转运车管理方案一、目的。
咱弄这个非急救转运车管理方案呢,就是为了让那些不需要急救但又得去医院或者从医院转院的患者能安全、舒适、高效地被转运。
就像给他们搭了一座特殊的桥,稳稳当当的。
二、车辆管理。
1. 车辆配备。
车辆得是专门适合转运的那种。
空间要宽敞,座椅要舒服,最好还有能放行李或者患者特殊物品的地方。
车内卫生得搞好,干净整洁,就像咱自己家客厅一样,可不能有怪味。
每辆车都得有基本的设备,像担架(要是能调节就更好啦)、氧气袋之类的,万一患者在路上有点小状况,这些东西就能派上用场。
2. 车辆维护。
定期检查那是必须的。
就像人要定期体检一样,车也要定期检查发动机、刹车、轮胎啥的。
这检查可不能马虎,得找专业的师傅来干。
要是车在路上出问题,那可就麻烦大了。
车辆外观也要保持良好。
要是车身破破烂烂的,患者看着心里也不踏实。
定期洗车,有小刮擦就及时修补。
三、人员管理。
1. 司机。
首先得有合格的驾驶证,这是最基本的。
而且要熟悉本地的路况,知道哪条路不堵,哪条路好走。
要是司机带着患者在城里绕圈子,那可不行。
司机还得有点服务意识。
对患者和家属要态度好,不能不耐烦。
毕竟患者身体不舒服,家属心里也着急,要是司机再横眉冷对的,那气氛多糟糕。
2. 医护人员(如果有配备)要是车上有医护人员跟着,那要求就更高啦。
得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能处理一些常见的医疗小问题,像伤口包扎、测量血压啥的。
医护人员要懂得和患者及家属沟通。
告诉他们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转运过程中的身体姿势之类的,让患者和家属心里有数。
四、转运流程管理。
1. 预约。
患者或者家属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医院的服务台来预约非急救转运车。
接线员得问清楚患者的情况,比如是出院转院还是去做康复治疗,患者的身体状况如何,有没有特殊需求等等。
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安排合适的车辆和人员。
2. 转运前准备。
司机和医护人员(如果有)要提前到达指定地点。
司机要检查车辆状况,医护人员要再次确认患者的情况,看看有没有新的变化。
XX市医疗机构(医院)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9年版)
XX市医疗机构(医院)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9年版)为净化医疗卫生服务环境,纠正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XX市整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非急救转运整治专项活动。
一、任务目标联合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整治非法从事医疗非急救转运服务,打击“黑救护”现象。
建立健全医疗救护车使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医疗急救行为,提升群众就医满意度。
二、实施步骤(一)宣传培训阶段(2019年8月1日-9月5日)。
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发放宣传折页等方式宣传非法非急救转运、“黑救护”行为的危害性,调动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营造浓厚氛围。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重点加强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神经外科等重点科室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非法非急救转运危害的认识。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9月6日-12月10日)。
加强医疗机构人员管理,严禁医务人员、保安、护工等向患者推介使用黑救护车,一经发现一律严查严办。
及时清理提供非急救转运服务的小广告、小卡片等,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各医疗单位加强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强化警灯标识的医疗急救车辆排查力度,发现“黑救护”可疑车辆,立即向交通、公安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我委医政科。
强化急救中心急救车辆的管理,合理配备人员,规范车辆调度,严禁急救车辆用于非急救转运。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2月11日-12月31日)。
各单位在认真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总结工作经验、成效,健全医疗急救管理制度,建立打击非法非急救转运等“黑救护”行为长效机制,营造良好医疗卫生服务环境。
三、工作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按照时间节点推进集中整治活动,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除目前我市医疗急救站、分站承担院前急救车辆外(车辆号牌清单见附件),其它车辆一律不得悬挂医疗急救车警灯标识,违法违规从事院前急救转运工作。
2019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说明根据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医疗装备学组2012年工作计划,由武汉市急救中心负责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的起草工作。
为此经过分析与研究现有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的现状与欧、美救护车标准及我国现有救护车标准,主要参考《BS EN 1789- 2007+A1欧洲标准医疗车辆及其设备道路救护车》和《WS/T 292—2008 救护车》卫生部标准中,医疗设备配置方面的要求,初步拟定了《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指导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的要求,提高院前急救资源的使用效率。
我国救护车分类已进行多年,因未进行院前急救分级或无分级标准,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此征求意见稿将救护车分为三类,需要采取院前急救分级,如英国院前急救分级标准:一级为紧急的、危及生命的;二级为紧急的、不危及生命的;三级为不需要立刻临床治疗的。
可采用医疗急救优先级调度系统(MPDS)对院前急救任务进行分级。
对不需要医疗治疗、仅需要救护车转运的,可以医疗救护员承担。
通过相关法规可使医疗救护员承担更多工作。
如:德国B型救护车主要为高级医疗救护员承担。
《救护车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1救护车分类救护车应根据表1-表10中列出的项目要求,具有下列救治条件:A型(转运救护车):应具备可急救和护理的基本专业设备。
B型(急救车):应具备院前救护应用的基础治疗和监护设备。
C型(移动监护单元):应具备院前重症监护应用的高级治疗和监护设备。
2医疗设备储放所有设备应安装在特定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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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机构医院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转运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基本条件本《规范》所称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是指主要承担非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转运活动。
非急救转运业务必须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诊疗科目设置:必须设置急诊科、内科、外科。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
有信息管理、急救培训、车辆调度、药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室相关的服务。
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等设置布局和流程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三)人员配备:至少有8名司机、10名医护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5名,注册为急救医学、内科、外科或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不少于1名。
驾驶员:救护车不少1.5:1;医师:救护车不少于1:1;护士:救护车不少于1:1,医师及护士必须取得执业资格。
可聘经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红十字会或医学专业学会培训合格并领取相应证书的救护员从事担架搬运等陪护工作。
(四)通讯设备:开通专用服务电话,建立医疗转运调度信息系统(能查询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车辆行驶定位及轨迹、从业人员、收费、基本病情记录等信息)。
通话录音至少留存3个月,信息系统记录长期存储,可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五)救护车辆:车辆必须登记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名下,至少配备5辆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其中监护型救护车不少于2辆;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统一标识,车身颜色为白色,贴蓝色反光条,两侧有医疗机构全称(蓝色)、监督电话及“非急救转运”标识(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GPS定位系统。
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少于1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不少于10万。
(六)救护车医疗设备、药品配备基本标准1.救护车药品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1)2.救护车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2)(七)规章制度: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至少包括病情评估管理制度、医疗转运质量管理制度、救护车调度管理制度、救护车消毒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有明确医疗转运病人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收费公开透明并在非急救转运救护舱内醒目位置公示,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二、机构的管理(一)医疗机构向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递交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组织专家对该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同意报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在本辖区内开展非急救转运。
医疗转运服务起始地址或送达地址必须有一方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级市范围内。
经同意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将以下资料交登记机关和属地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开展非急救转运救护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车头、侧身45度照片,救护舱内照片;2.医疗转运价格收费标准;3.驾驶员驾驶证,医生、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开展非急救转运业务的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考核管理机制及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救护车要做好相关消毒控制措施,保证转运途中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指导医疗转运业务。
在遇突发事件时,参与非急救医疗转运的医疗机构无条件接受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统一调度,配备医护人员,参与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医疗转运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政策、规定,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明码标价,开展医疗转运服务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收费标准、服务价格知情同意书,严禁中途加价。
(五)各医院的后勤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严格执行医院进出许可制度,对符合本《规范》的转运救护车予以通行便利。
对未备案、故意不按规定标识,不喷涂医疗机构名称以逃避监管的救护车和“黑救护车”,不予进入医院。
三、质量控制(一)参与实施非急救医疗转运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实施内部质量管理,医疗转运应接受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和院前急救质控中心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开展医疗转运时,工作人员配置满足需求,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监护型救护车转运需配置1名医生、1名护士,普通型救护车视患者病情配置急救医护人员或救护员,救护员除紧急情况下心肺复苏外,不得从事其他医疗活动。
(三)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要求,以实现服务质量的可持续改进和提高为目标,健全并遵守各项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
(四)建立患者信息登记、文书管理制度。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每次接送病人后进行详细登记,包括病人的名字、性别、年龄、疾病名称、接送途中救治过程、所用药品和器材、护送人员、路程等。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药械、车辆等。
救护车上所需急救药品及医用器材,在每一次接送任务完成后进行清点,及时补充和更换。
四、安全与感染防控(一)车内用物每日进行清洗消毒,病人用床褥及时消毒,做到一患一用。
(二)病人在接送途中开展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或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医疗救治,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完后应装入医疗废物袋,返回后按规范流程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点处置,不得途中丢弃。
消毒后做好登记记录。
(三)每次接送完病人后,对车内的用品要进行终末消毒。
急救箱内外用消毒液擦拭,担架上有血迹或排泄物时要进行拆卸,并用消毒液浸泡,然后冲洗,晾干。
车内及时消毒、通风换气。
(四)患者为传染病人,根据病原体的特性进行消毒处理。
(五)转运服务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制度,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消毒工作,并签定相关协议。
(六)驾驶员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每次上岗前检查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完好,确保行驶中性能良好。
五、人员管理、培训和职业安全管理(一)岗位设置符合转运服务发展需求。
参与转运服务的驾驶员、担架员、医护人员必须与医疗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驾驶员必须在本医疗机构购买社保。
(二)每车原则配医生、护士、驾驶员各1名,相关人员需持本岗位相关执业证书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紧急或重症医疗转运的路程较远时应同时配备两名驾驶员。
(三)开展医疗转运工作时必须着装统一,工作服有单位名称,工作服以白色为主色。
参与转运的护送人员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
(四)转运服务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不同病种的各类搬运与照顾技能,保障搬运、转运安全。
每年至少接受医学专业学会、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或院前急救质控中心培训一次,并考核合格。
(五)驾驶员应取相应资质的驾驶执照,遵守交通规则,保障无安全事故发生。
六、车辆管理(一)非急救转运救护车各项技术性能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配置应符合卫生行业标准WS/T 292-2008《救护车》的规定。
(二)非急救转运救护车应专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车辆承包、转租或变相转包(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利用医疗转运车辆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三)非急救转运救护车任务完成后立即返回,不得途中办私事和单独出车、私自出车。
(四)非急救转运救护车在日常转运服务过程中不得使用警灯和警报器,紧急情况下或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时除外。
(五)救护车停车位不少于5个,平时应按规定停放在车辆指定点,责任到人,并根据情况做好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七、应急救援管理(一)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制度、预案及工作流程,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做好记录总结,不断提升应急能力。
(二)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机制,保证物资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符合应急需求。
(三)遇突发性事件,严格服从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指挥,配备医护人员,参与紧急救援工作。
严格执行信息上报制度。
八、监督管理(一)非急救医疗转运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质量管理,接受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业务指导。
卫生监督部门对非急救医疗转运实施日常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委托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院前急救质量控制中心对非急救转运医疗机构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非急救医疗转运机构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检查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拒不改正的,不符合本《规范》或其它违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其非急救转运业务。
(二)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与日常监管的衔接,违反本《规范》第二条至第六条所列规范要求的一次不良行为记分扣2分,超出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开展医疗转运服务的一次不良行为记分扣6分,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非急救转运业务的一次不良行为记分扣12分。
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现场审查考核情况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要求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限期整改期间、停业整顿期间或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非急救转运收费标准应在救护舱内显眼处主动公示,未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的,由相关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四)医疗转运服务起始地址或送达地址(以下简称起止地址)必须有一方在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所在地级市范围内,并能提供医疗转送联单说明起止地址,起止地址均超出登记机关所在地级市范围的视为“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转包转租转运车辆的视为“出租承包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