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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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节能管理办法

石油质字[2000]第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节能工作,贯彻国家“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节能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降低成本为目的,强化节能管理和监督,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实施股份公司低成本发展战略提供保证。

第三条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全体员工都应履行节能义务,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节能工作的归口主

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相应的节能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节能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下达能耗和节能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四)组织对重点耗能设备、装置、系统的节能监测,促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组织节能技术信息交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参与重大节能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并组织评审和验收;

(六)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论证,负责指导、监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节能篇(章)”的审查与验收工作;

(七)负责股份公司节能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上报并发布股份公司能源消耗与节约统计信息;

(八)指导直属节能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专业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节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股份公司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专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股份公司节能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公司的节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有关地区公司的节能工作;

(四)负责有关地区公司能耗和节能指标的考核工作,对节能工作完成好的单位予以奖励;

(五)研究解决本专业生产、经营和科研中的节能问题,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

(六)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论证,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节能篇(章)”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本公司节能统计、分析、研究工作,以作为指导生产的依据;

(八)组织指导所属地区公司节能宣传和节能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地区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节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股份公司的节能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股份公司节能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工作计划,制定本公司节能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属单位的合理用能情况,制定能耗定额,对能耗和节能指标进行考核;

(四)组织编制并执行节能技术措施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五)组织对本公司重点设备、装置、系统的节能检查、测试;

(六)参与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论证和可

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中“节能篇(章)”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本公司能耗统计、分析,定期报送节能统计报表;

(八)组织开展节能培训和节能宣传工作。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七条节能计划管理。股份公司节能主管部门每年下达能耗和节能考核指标计划,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将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各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第八条能源统计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做好能源消耗、主要产品(工作量)的单耗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九条能耗定额管理。各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单位、主要装置、产品(工作量)、设备等的能耗定额,定期修订(一般为三年),并实行定额考核。

第十条能源计量管理。地区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17167-1997)配全、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生活用能与生产用能应分开计量,实行计量考核、计量核算、计量收费,不允许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节能技措管理。节能技措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立项,按计划组织实施。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节能效果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投用后要跟踪考核,进行节能投资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节能监测管理。股份公司设直属节能监测机构,地区公司设节能监测站。各级节能监测机构在有关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重点耗能设备、装置、系统进行节能监测。

第十三条能源供应管理。能源采购供应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能源质量标准及供能单位出具的能源质量报告,对购进能源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损失。向外单位转供的能源应准确计量,按规定收费,防止能源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中的节能管理。凡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节能篇(章)”,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竣工前,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节能篇(章)”中的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测定能耗指标是否达标,能耗指标达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要求的不能验收。

第十五条准入制度。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重点耗能设备和重点节能新产品、新材料的采购,实施准入审查。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各地区公司可结合自身特点自行确定重点用能单位并加强管理,设立节能管理机构或能源管理岗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节能教育培训。各节能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培训活动,提高节能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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