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条款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Content-103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颁布时间:2007-5-9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五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文章来源:/Content-103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有限合伙人合同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合同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合同特殊规定第一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与执行合伙事务相关的风险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共同的控制权。

当一个有限合伙人或一群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行使相应的职权,代表整个合伙企业的行为,包括借贷或对公司的资本做投资或其他与合伙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行为时,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按其各自出资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利润。

所有来自这些交易的税收、负债和其他费用应由普通合伙人收取并保存记录,并且这些费用应由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第二条:如果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不能行使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或不能履行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义务,那么其他有限合伙人应继续享有他们的权利并履行他们的义务,除非他们明确放弃这些权利或义务。

第三条:有限合伙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咨询,以使合伙企业能够实现其目的和目标。

第四条:有限合伙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的财务文件。

第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供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更新信息,以确保合伙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其应付的款项,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所有税费应由有限合伙人承担。

第七条:如果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的规定,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纠正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要求赔偿、解除其合同关系等。

第八条:本合同所规定的合同期限为十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否则本合同不得终止或变更。

如果有限合伙人在合同期限内提前终止合同,则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和赔偿。

第九条:在合同期限内,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有限的,他们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的规定或限制条款,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条款详细完整版)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条款详细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2)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2)第四章合伙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3)第六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5)第七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5)第八章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与除名 (10)第九章合伙人身份转换 (12)第十章财产份额转让和出质 (13)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4)第十二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15)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商议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目的:本合伙企业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旨在为投资人、合伙人提供享受公司成长和业绩提升收益的通道。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超过五十人,其中至少一位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具体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12(二)有限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名单如下:123456789101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一)普通合伙人1 现金(二)有限合伙人1234567891011出资缴付期限:全体合伙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前缴付出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合伙人出资额与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之间可以不构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各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的办法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规则示例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规则示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事务执行规则根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称“《合伙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合伙企业”)稳健经营,确保合伙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执行规则.1合伙事务执行原则1.1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称“执行合伙人”)应在《合伙协议》及本执行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的具体事项。

1.2执行合伙人管理、投资运作合伙企业财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合伙协议》及本执行规则规定的权限及投资范围内,以合伙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全体合伙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1.3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现金部分均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信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执行合伙人管理、投资合伙企业财产形成的全部资产均属于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

执行合伙人应同时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力为信托计划受益人创造投资收益,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2执行合伙人2.1【】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之一,根据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约定接受全体委托人授权,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在《合伙协议》及本执行规则确定的执行事务权限内,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及其他因合伙企业经营所发生的事务。

2.2执行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中确定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应具备符合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所确定的投资产品涉及的专业投资资格、从业经验和场所等配置,并以最优秀的团队管理运营合伙企业,投资运作合伙企业财产,尽力为合伙企业创造投资收益。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10篇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10篇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10篇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1第十四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为方便甲方注册及开设银行账户,保障新合伙人资金安全,原合伙人注册设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法典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在合伙做⼀项事情的时候,基本上都会涉及到财产的投⼊,如果在涉及到财产的交易中有纠纷情况的,到时候合伙⼈是需要⼀起承担这个债务的,⽽不是说由⼀⽅出钱。

那么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七⼗三条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连带责任⼀般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1、根据各⾃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进⾏⽐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4、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法律义务⾸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

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不执⾏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同于普通合伙⼈的需要承担⽆限连带责任。

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出资。

基本上所有的合伙⼈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的对外债务的情况都是由所有合伙⼈进⾏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个在合伙合同⾥⾯应该都是有相关规定,对于超过本⼈承担份额的,可以向其他⼈进⾏追查。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条件是什么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企业合伙人,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其他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各合伙人组建合伙企业是为了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伙人自己又从事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利益,背离合伙的初衷;同时还可能形成不正当竟争,使合伙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中每一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自己与合伙企业交易,就包含了与自己交易,也包含了与别的合伙人交易,而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害他人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伙人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论有限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

论有限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

作者: 刘庆飞
作者机构: 东华大学法学系,上海200051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98-103页
主题词: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容许度
摘要:有限合秋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是有限合伙法中的一个至为重要的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却是模糊的。

美国有限合伙法的发展趋势是日益扩大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控制权,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没有必要盲目追随这一趋势,但其现有规定过于保守,应该允许有限合秋人拥有对合伙事务一定程度的执行权。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表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表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表行为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1、有限合伙人是否具备代理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来判断;
2、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如果未对有限合伙人行使代理权作出明确约定或者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推定其具有代理权。

即有限合伙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进行民事活动,而必须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才可以实现。

所谓“表见代理”,就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使善意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本人进行交易,因此造成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其法律后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制度。

3、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问题,《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从该条规定看,表见代理要求有限合伙人对外处分合伙财产时,其行为须符合“对外代表”这个特征。

另外,该法第50条还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着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

2、本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3、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

4、本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本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6、第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7、“表见代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违反“无权代理”的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的合伙事务的执行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合伙事务的执行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合伙事务的执⾏有哪些规定合伙是⼀种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从事民事法律⾏为的形式,合伙⼈通过共同出资,最终组成⼀个独⽴的民事法律主体——合伙企业。

合伙要求合伙⼈之间在建⽴合伙合同以后,要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事务的执⾏有哪些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的合伙事务的执⾏有哪些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条 合伙⼈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共同执⾏。

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的决定,可以委托⼀个或者数个合伙⼈执⾏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不再执⾏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情况。

合伙⼈分别执⾏合伙事务的,执⾏事务合伙⼈可以对其他合伙⼈执⾏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

第九百七⼗⼀条 合伙⼈不得因执⾏合伙事务⽽请求⽀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六条 合伙⼈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继续执⾏合伙事务,其他合伙⼈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

⼆、合伙的利润分配怎么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按照实缴出资⽐例分配、分担;⽆法确定出资⽐例的,由合伙⼈平均分配、分担。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在⼀起从事法律⾏为的形式,可以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显名合伙、隐名合伙等等。

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在现实⽣活中,合伙这⼀形式也⼴泛存在,并在我国蓬勃发展。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责任承担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5号)[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这一原则的前提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的经营管理,执行了合伙事务,从理论上讲该有限合伙人就不应再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而应当与普通合伙人一样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也是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原则。

如: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对合伙的控制,否则就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对外经营活动,否则就要和全体无限责任股东一起,对公司债务和义务负连带责任;我国香港地区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五条规定,如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合伙业务,其必须对参与管理期内所招致的一切债务及义务负法律责任,犹如他是普通合伙人一样。

本法在这一问题上也采取了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同时考虑到,让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因此,应当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角度进行判断。

只有在企业债权人误认为有限合伙人是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与该有限合伙人进行交易的,才可以让该有限合伙人对因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人责任承担协议范本

合伙人责任承担协议范本

合伙人责任承担协议范本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以下简称“合伙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甲方:(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乙方:(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和乙方拟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名称),为明确双方在合伙期间的责任承担,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1.1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名称),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开展业务,实现互利共赢。

1.2 甲乙双方通过合伙,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伙形式及责任2.1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甲方为有限合伙人,乙方为普通合伙人。

2.2 甲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3 乙方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事务执行3.1 甲方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2 乙方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事务。

3.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条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4.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

4.2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条合伙期限5.1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5.2 合伙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合伙期限。

第六条退伙及责任承担6.1 甲乙双方可以在合伙期限届满前协商退伙。

6.2 合伙人退伙的,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6.3 合伙人退伙的,对其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甲乙双方在合伙期间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上仅为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及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及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有限公司章程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xx市工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与住所1、公司名称: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或公司”)2、公司住所:第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的股东名称1、股东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股东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股东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有权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某某章程约定行使表决权。

2、股东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股东有权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出资额。

3、股东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股东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实缴到位或者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股东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股东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股东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股东有权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8、股东实缴到位或经工商行政登记五年以上股东有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二、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

2、股东应当在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024年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2024年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当普通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普通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不一致的合伙协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不一致的合伙协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不一致的合伙协议1. 合同主体1.1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有限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基金管理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伙协议旨在规范各方在合伙基金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不一致情况下的运作机制和各方的期望。

2.2 合伙基金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合伙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4 合伙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______年。

3. 权利义务3.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3.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项目管理、资产处置等。

3.1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勤勉尽责,维护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利益,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3.13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向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14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3.21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3.22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专业、诚信、勤勉的原则履行管理职责,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建议、风险控制等服务。

3.23 基金管理人应保守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财务数据等信息。

3.24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因其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是如何的

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是如何的

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是如何的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是如何的?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有限合伙的立法中,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人利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地位为自己谋利或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一般都有禁止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经营的规定。

如《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第61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是否只要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就会绝对丧失有限责任的待遇,而不问其参与的程度、范围及动因对此,大陆法系中的德国采取了较宽容的态度,一般允许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不剥夺其有限责任。

对此问题,1916年以前,美国限制较严,有限合伙人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的限制才可以享受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绝对不可以以代理人或其他身份去执行合伙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必须保持消极,不能够参加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来,否则,只要第三人能够证明有限合伙人的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经营管理的介入,有限合伙人就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如,1882年纽约州《有限合伙法》就规定:有限合伙人既不能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任何交易,也不得担任合伙企业的代理人或者,一旦有限合伙人从事了这些法律禁止的行为,就被视为普通合伙人,从而承担和普通合伙人一样的责任。

当时曾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无限责任是有限合伙人为干预合伙事务的管理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尽管很少有法院去探究这一原则背后的法理,但是还是有法院指出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类债权人错误的把介入合伙管理的有限合伙人当作普通合伙人。

但后来发现这样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人也是不公平的,毕竟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投人了大部分的资产,任何一个投资者都有权关心其投资的状况、有权查阅有关的财务账册、参与一些必要的管理,一味强调其保持消极的义务是否合理完全禁止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就能体现有限合伙立法的初衷吗早期的有限合伙法并没有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限制过多,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益,美国对立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191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主要起草人WilliamDraperLewis 教授指出,ULPA和当时各州的有限合伙法相比较而言,不同之处就在于ULPA反映了向有限合伙人“在承担有限责任上与公司的股东享有同样的安全感”的意图。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的决议办法是什么
在合伙企业中,对于合伙事务的决议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那么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执⾏的决议是怎么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的决议办法是什么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只能由合伙⼈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或合伙⼈以外的⼈进⾏。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式办理。

如果合伙企业对表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实⾏⼀⼈⼀票并经全体合伙⼈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

依此规定,合伙企业的表决⽅式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加以约定,可以是⼀⼈⼀票,也可以是别的⽅式,⽽不实⾏⼀⼈⼀票;可以约定哪些事项需要2/3的合伙⼈通过,哪些事项过半数通过。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依⼀⼈⼀票且过半数通过的⽅式处理。

但是,合伙企业法对表决⽅式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合伙⼈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合伙⼈⼀⼈⼀票并经全体合伙⼈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适⽤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本法第⼆章第⼀节⾄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合伙⼈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式办理,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合同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合同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合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合同》甲方(普通合伙人):乙方(有限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合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伙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1. 合伙企业名称:XX合伙企业2.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

二、合伙性质和期限1.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甲方为普通合伙人,乙方为有限合伙人。

2.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算。

合伙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合伙期限。

三、合伙出资1. 甲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占总出资的____%。

2. 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占总出资的____%。

四、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2. 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但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亏损仅限于其出资额。

五、合伙事务执行1. 甲方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 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六、竞业禁止1. 甲方承诺在合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以免发生竞争。

2. 乙方承诺在合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以免发生竞争。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协议,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2.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4.2.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有限合伙签署文件,或进行其他对有限合伙形成约束的活动。

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8)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9)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2.2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之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