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doc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 [2016]637 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一)评审费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项目评审、人才项目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项目评审、答辩评审、教科研项目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 元/场次( 2 小时以上,税前,下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 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 元/场次。
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 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 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基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500 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400 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 300 元 /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一、概述本文旨在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确保评审费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二、定义2.1 标准评审费:指用于支付评审专家的费用。
2.2 评审专家: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被邀请参与标准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评审费标准3.1 评审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评审专家的资历和工作量,参考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
3.2 评审费应以固定金额计算或按照工时计费,具体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或组织确定并公布。
四、评审费发放管理4.1 评审费应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及时发放给评审专家。
4.2 评审费发放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
4.3 评审费发放工作由评审委员会或专门指定的部门负责,不得由个人或评审专家个人行为实施。
五、评审费核算和报销5.1 评审费的核算应遵循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5.2 评审费的报销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专家应提供完整的发票和相关报销单据。
5.3 评审费报销工作由财务部门或专门核算人员负责,确保报销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准确。
六、评审费管理监督6.1 评审费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评审费的合理使用和正常发放。
6.2 监督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评审费管理中的问题,加强对评审费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
6.3 如发现评审费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评审费管理制度的完善7.1 评审费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7.2 评审费管理制度的修改应经过评审委员会或组织的决策,确保制度的透明和公正。
7.3 评审费管理制度的宣传应加强,使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八、附则8.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2 本规定解释权归评审委员会或组织所有,如有争议,以评审委员会或组织的解释为准。
8.3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或组织负责解决。
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
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为了规范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提高专家评审的质量和效率,本文将就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对于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对象,应当是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学者。
他们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在确定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对象时,应当参考其学术成就、科研经历、学术影响力等因素,确保评审费的发放对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其次,对于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评审工作的难易程度、评审文件的篇幅和内容复杂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情况下,评审费的标准可以按照每篇评审文件的字数、难易程度和评审工作的时间长短来确定。
对于篇幅较长、内容较为复杂的评审文件,评审费的标准可以相应提高,以体现专家评审工作的辛劳和付出。
另外,对于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方式,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发放的方式。
线上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便于专家评审及时收到评审费。
而线下发放则可以通过邮寄支票或现金的方式进行,确保专家评审费能够准确到达专家手中。
最后,对于专家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评审费发放制度和管理机制。
要加强对评审费发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费的发放公正、合理和及时。
同时,要建立专家评审费的台账记录,做到账目清晰、明细明确,便于日后的查阅和核对。
综上所述,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合理确定评审对象,根据评审工作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文件的篇幅进行合理确定,采取线上或线下发放方式,建立健全的评审费发放管理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推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发展。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确保评审费的正当发放和使用,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标准评审费是指用于酬劳评审专家、委托评审机构和评审组织,协助完成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费用。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标准评审费发放应按照评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和预算的范围进行合理安排。
评审费的具体标准、标准的调整和发放的方式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在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申报材料中明确。
第四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程序,首先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审费用的收入预算,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评审费用的具体发放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票等形式。
评审费的领取人应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在批准后领取评审费。
第六条:对于评审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严格按照评审任务完成程度进行核算,不得任意扩大评审费的规模。
第七条:评审费的核算标准应根据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第八条:评审费的发放应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评审费的支付时间应在评审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
第九条:评审费的发放应建立相应的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有关凭证和记录。
评审费的使用应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对于存在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评审费的发放和管理依据。
附则: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属于相关的主管部门。
对于本管理规定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以上是一份关于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有其他问题,还请咨询相关部门。
温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模板】
XX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议费是指由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及项目课题组单独或联合主办、举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会议分类及管理第三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分为两类:国内业务会议、国内行政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国内行政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包括学校和各单位召开的工作研讨会、工作布置会议、传达类会议、总结表彰会、座谈会等。
第四条会议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
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校外召开的,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在校外举办的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并且原则上应安排在定点宾馆或政府机关礼堂会场召开。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性质、内容、类型合理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六条对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使用多渠道资金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度收取会务费等,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示。
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使用合法票据,及时解交计财处,专户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对于收取会务费的会议,或者获得专项资助的会议,应首先使用收取的会务费和专项资助经费。
第七条会议费的使用应遵守学校招投标管理或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第八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和文件印刷费等。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一)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的说明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
学校审计处联合计财处经过调查研究,根据部门上报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审计处与计财处讨论,初步拟定了评审(劳务)费的发放。
现征求意见,请及时反馈。
对拟定原则作以下说明:
一、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评审(劳务)费的发放;
二、工作时间之内与工作时间之外的评审(劳务)要有所区别,八小时以外的评审(劳务)费如有必要可适当提高;
三、表中“单元”,一单元为四小时以内,一上午或一下午或一晚上为一单元;
四、未列入的项目其评审(劳务)费可依项目性质和级别参照发放执行;
另对未进行评审(劳务)费申报的部门,如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要进行必要的预防和监督,以免结余形成小金库,并要求统一纳入学校的经费管理。
1/3
评审(劳务)费发放(征求意见稿)
2/3
附注:元为上午或者下午或者
一单元为:上午或下午或晚上。
晚上
3/3。
学院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学院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为规范学院项目评审费的发放,避免项目经费开支的随意性,依据《XX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拟定XX学院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
具体如下:
—、评审项目的范围
(一)本标准所指项目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二)项目评审包括: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结项评审、省级以上项目年度验收汇报及各种论证等。
二、校内专家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本标准所指校内专家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发放标准:300元/半天。
三、校外专家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一)我校送出外审项目材料,按项目数量付评审费,为200-400元/项。
(二)校外专家来我校参与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
教授(正高职称)600元/次;副教授(副高职称及以下)500元/次。
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标准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
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一、背景介绍。
专家评审费是指对参与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等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报酬支付的一种费用。
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直接关系到专家的积极性和评审工作的质量,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对于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不同专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相同的报酬。
2. 绩效考核原则,专家的评审工作应当与其获得的报酬挂钩,对于评审工作质量高、效率高的专家给予适当的奖励。
3. 透明公开原则,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明确具体的计算规则和发放标准,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
三、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的具体内容。
1. 评审费的计算方式,评审费的计算应当以专家参与评审的项目数量、工作量、评审难度等为基础,科学确定评审费的具体数额。
2. 评审费的发放标准,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评审工作的不同类型和难度进行区分,对于复杂度高、工作量大的评审工作给予相应的报酬。
3. 评审费的调整机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行情和专家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确保评审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的实施方式。
1. 规范发放流程,建立完善的专家评审费发放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操作步骤,确保评审费的及时发放和准确到账。
2. 审核机制,建立专家评审费发放的审核机制,对于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流程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出现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3. 纠纷处理机制,建立专家评审费发放纠纷处理机制,对于专家对于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专家的合法权益。
五、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1. 监督机制,建立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的监督机制,对于评审费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评审费的合规发放。
2.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专家评审费发放管理制度,对于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发放流程、发放记录等进行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温州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
温州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岗位津贴分配的新型模式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建设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地方综合性大学。
岗位津贴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突出岗位、按岗取酬"的原则,逐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整体优化人员结构。
(二)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建立固定工资与岗位津贴双轨运行的分配制度。
(三)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校院两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岗位津贴分配经费总额切块、动态包干的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四)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岗位津贴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岗位津贴在学校财力承受范围之内,并使学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岗位系列和等级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分类,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四个系列,学校依据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岗数和各岗位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一)教学科研岗位教学科研岗位设11个等级。
一级岗位最高,十一级岗位最低。
(二)管理岗位学校管理岗位设置10个级别,即管理岗位一级(正校级)、管理岗位二级(副校级)、管理岗位三级(党委委员、校长助理)、管理岗位四级(正处级)、管理岗位五级(副处级)、管理岗位六级(正科级)、管理岗位七级(副科级)、管理岗位八级(科员1级)、管理岗位九级(科员2级)和管理岗位十级(见习岗位)。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一、概述标准评审费是指对于标准委员会相关评审工作的一种补贴,旨在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标准编写质量的提高,是一种必要的经济支持措施。
为了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制定了本规定。
二、评审费的基本原则1、评审费统一由标准化机构承担,按标准流程进行发放,并确保发放及时、公正、透明,符合评审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
2、评审费的发放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公信力和专业性。
3、评审费的发放应具备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严格按照标准化机构的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三、评审费的标准和发放方式1、评审费的标准(1)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分别可获得评审费,标准委员会要按照评审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评审人数。
(2)评审费的标准应根据评审人员所在的不同地区、评审的标准数量以及评审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来确定。
(3)评审费的标准应尽量合理,既要保障评审人员的合理权益,也要符合标准化机构的财务预算。
2、评审费的发放方式(1)评审费的发放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的30天内进行。
(2)评审费的发放应以银行转账为主,也可考虑采用现金统一发放的方式。
(3)评审费的发放应由评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共同管理,按照标准流程执行。
四、评审费的管理和监督1、评审费的管理(1)标准化机构应建立评审费的台账,详细记录评审费的使用情况。
(2)标准化机构应建立评审费专项使用制度,规定评审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评审费的使用。
(3)标准化机构应制定评审费的决策程序,明确评审费的管理和使用责任。
2、评审费的监督(1)评审费的发放应有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并根据需要备案。
(2)标准化机构应定期对评审费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
(3)标准化机构应及时收集评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予以处理,确保评审费的发放符合评审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
五、评审费的违规处理1、评审人员违规接受、要求和收取评审费的,标准化机构应责令其返还并积极处理。
2、标准化机构违规发放评审费的,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理:
1. 定义评审费发放的目的和范围:明确评审费是为了鼓励和奖励评审人员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包括评审报酬、交通费、餐费等。
2. 评审费发放的标准:制定评审费发放的标准和细则,包括评审项目的难度、评审人员的资历和经验等因素。
3. 评审费发放的程序和流程:明确评审费发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流程,确保发放过程规范、透明。
4. 评审费发放的申请要求:规定评审费的申请要求和材料,包括评审费申请表、评审报告等。
5. 评审费发放的权限和责任:明确评审费发放的权限和责任,确定负责评审费发放的部门或人员。
6. 评审费发放的监督和检查:建立评审费发放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评审费发放的监管,防止违规操作。
7. 评审费的审计和追踪:对评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追踪,确保评审费使用合规。
8. 违规处理和纠正措施:规定评审费发放中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理和纠正措施,如停止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评审费等。
9. 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明确评审费发放管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执行。
10. 审核和评估:建立评审费发放管理的审核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评审费发放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以上是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的条理,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实施。
评审费发放标准
评审费发放标准评审费是指对于参与某项评审工作的人员所支付的费用,是对其付出时间和精力的一种补偿。
评审费的发放标准直接关系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来确保评审费的公平发放。
首先,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与评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挂钩。
一般来说,评审工作涉及到的文件数量、复杂程度、需要的专业知识等因素都会影响评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因此,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具体的评审任务来确定,以保证评审人员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
其次,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考虑到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不同的评审人员具有不同的专业水平和经验,他们对于评审工作的贡献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可以根据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进行区分,以激励高水平的评审人员,同时也可以为新手评审人员提供成长空间。
另外,评审费的发放标准还应当考虑到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环境。
有些评审工作可能需要在紧张的时间内完成,或者需要在特殊的工作环境下进行,这些因素都会对评审人员的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可以根据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环境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体现对评审人员的尊重和关心。
最后,评审费的发放标准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评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也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评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确定,以保证评审费的公平发放,激励评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希望相关单位能够重视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为评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报酬,推动评审工作的健康发展。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本(2篇)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本一、引言标准评审费是为了鼓励专家积极参与标准工作并确保其独立地提供专业意见而设立的费用。
为了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条理规定。
二、标准评审费的确定1. 标准评审费的标准应根据评审的工作量、专家的级别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委托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确保专家的合理收入。
2. 标准评审费的具体标准由委托单位制定,并报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施行。
3. 标准评审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委托单位确定。
三、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1.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按评审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支付。
2. 评审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费用管理部门,负责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和管理。
3. 评审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标准评审费台账,记录每位专家的评审费用发放情况,并定期进行审核。
4.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流转透明。
5.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专家权益得到保障。
6.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操作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标准评审费的监管和考核1.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委托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应对标准评审费的发放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优化管理流程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若发现有违规操作或贪污腐败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总结本条理规定旨在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确保专家权益得到保障,资金使用合规,为标准工作提供良好的经济保障。
委托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应共同遵守和落实本规定,不断完善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制度,促进标准工作的健康发展。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本(二)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一、规定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确保评审费的合理使用和发放流程的透明化,保障评审人员的权益,提高标准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审费发放标准三篇(最新)
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严禁在项目评审验收中发放和收受红包的通知》规定,在各类项目评审及验收中,被评审验收单位向评审验收专家以外的工作人员发放红包;除评审验收专家以外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均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违反党纪的行为。
具体标准是:一、院士第一天每人5000元,第二天以后每人3000元;二、正高级职称第一天每人3000元,第二天以后每人2000元;三、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每人2000元,第二天以后每人1000元。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高级,每人由250元调整为350元(含资格证书及送审等有关费用,下同)。
需进行论著鉴定的可加收100元。
二、中级,每人由180元调整为250元。
三、初级(含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每人由80元调整为120元。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规范中心财务工作,加强业务费支出管理,结合中心评标工作实际,对专家评审费及记者误餐费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本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建筑采购项目。
温州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精品文档10页
温州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19]56号)、《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19]113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19]5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岗位津贴分配的新型模式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建设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地方综合性大学。
岗位津贴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突出岗位、按岗取酬”的原则,逐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整体优化人员结构。
(二)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建立固定工资与岗位津贴双轨运行的分配制度。
(三)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校院两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岗位津贴分配经费总额切块、动态包干的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四)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岗位津贴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岗位津贴在学校财力承受范围之内,并使学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岗位系列和等级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分类,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四个系列,学校依据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岗数和各岗位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一)教学科研岗位教学科研岗位设11个等级。
一级岗位最高,十一级岗位最低。
(二)管理岗位学校管理岗位设置10个级别,即管理岗位一级(正校级)、管理岗位二级(副校级)、管理岗位三级(党委委员、校长助理)、管理岗位四级(正处级)、管理岗位五级(副处级)、管理岗位六级(正科级)、管理岗位七级(副科级)、管理岗位八级(科员1级)、管理岗位九级(科员2级)和管理岗位十级(见习岗位)。
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教学经费的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日常教学、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研究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教学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学院教学经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教学业务费:用于日常教学运行、专业建设、课程(含实验实践课教学)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等方面。
开支内容如:教学材料费、教学印刷费、办公电话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资料讲义费、学术团体费、业务性会议费、低值设备维修费、学生竞赛费、校外人员的讲座费等。
2.教学差旅费:用于教师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搜集、参加教学相关会议等业务活动所开支的市内交通费、外地差旅费、会议(务)费。
3.体育维持费:用于各种低值体育器械的购置、修理费,体育运动会费用,支付场地租金和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训练补贴等。
4.一般设备购置费:用于学院日常少量一般设备的添置。
5.实验耗材及低值易耗品费:用于实验教学的日常性消耗费用,如:购置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以下的低值品和化学药品、玻璃仪器、原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及实验动物等,因特殊情况超出使用范围,须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能使用。
学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6.实践实习专项经费。
用于学院师生专业实习、实践(包括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住宿费、交通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或课酬金、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实习必要的保险等费用。
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参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学生,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教育实习按每周30元/生、专业实习按每周50-10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院按每周2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
实习期间学生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给予学生60--150元/生的交通补贴;学院统一安排交通车辆的,不再发放交通补贴。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
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1.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
2.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
3.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
4.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
6.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
7.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
8.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成本价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
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第四条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评审费发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
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第四条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1。
第五条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具体备案部门如下:(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备案;(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备案;(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四)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泰安和济南校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参照上述备案程序向校区相关部门备案,并报校区分管校领导或校区分管领导批准。
要求备案审批但未备案审批的,不发放讲学费、评审费。
第七条校内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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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2016]637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
(一)评审费
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项目评审、人才项目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项目评审、答辩评审、教科研项目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元/场次(2小时以上,税前,下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元/场次。
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
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基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500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400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
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指导费不超过300元/场次,副教授指导费不超过200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150元/场次。
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指导教师,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四)考务费
考务费指各级各类考试及其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补贴。
1.根据单位工作安排,本单位人员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日常各类考试考务(监考、出卷、阅卷等)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考务费。
2.根据单位工作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
类考试考务(监考)的,按参加监考场次计算考务(监考)费,每季领取考务(监考)费最高不得超过30个基本场次(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含)以内的为一个基本场次;每场考试时间120分钟至240分钟(不含)的为1.5个基本场次;每场考试时间240分钟(含)以上的为2个基本场次)。
已领取加班费的不得再重复领取考务(监考)费。
3.除监考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监考人数的3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4.发放标准参见附件1。
二、校外人员劳务补贴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温财行(2016)637号]执行。
三、其他说明
1.温州大学学报相关劳务费发放按照《温州大学学报版面费收取及稿酬和劳务费发放办法》(温大行政[2016]12号)执行。
2.科研经费开支的专家咨询费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3.发放单位对劳务费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发放标准的合规性负责;离退休人员视同校内人员;各项校内劳务费在单位或者项目预算的与人员劳务费相关项目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务必本着勤俭节约、规范合理的原则核算相关费用,填写劳务费发放清单(附件2),提供相关实施依据并审核发放标准;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应打入收款人的银行卡。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各类考务补贴发放标准(标准均为最高值)
附件2 温州大学劳务费发放清单
制表人:审核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