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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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020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0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0年最新增值税暂⾏条例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种流转税。

下⾯⼩编为⼤家精⼼搜集了关于增值税的暂⾏条例,欢迎⼤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家! 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 条例第⼀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热⼒、⽓体在内。

条例第⼀条所称加⼯,是指受托加⼯货物,即委托⽅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按照委托⽅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费的业务。

条例第⼀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条所称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商户聘⽤的员⼯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 (四)将⾃产或者委托加⼯的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 (五)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 (六)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 (七)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第五条 ⼀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商户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08.11.10

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08.11.10

增值税暂行条例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53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发文时间:2008-11-10实施时间:2009-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从事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中的甲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生产的乙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进口产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五条“扣额法”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金额)×税率上项“扣除金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金额。

第六条“扣税法”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上项“扣除税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已纳税额。

第七条本条例第五条所列外购部分的“扣除金额”和第六条所列外购部分的“扣除税额”,可以按当期购入数计算,也可按实际耗用数计算。

增值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以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

第二章税率与征收管理第五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以下几档:(一)基本税率:13%;(二)低税率:9%;(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等。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进口货物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按月申报的,应当在次月15日前申报;(二)按季申报的,应当在次季15日前申报;(三)按次申报的,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一)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委托代扣、委托代收等方式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应当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虚假发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章进项税额的抵扣第十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的,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增值税暂行条例,规范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增值税纳税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增值税纳税活动,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不动产等过程中,按照规定对销售发票进行开具、税金申报和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遵守相关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征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第七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八条纳税人在每个纳税期限内应当将上期应纳税额的申报表报送税务部门。

第九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申报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保存完整和真实的票据和账簿,便于税务部门查验。

第三章发票管理第十一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登记和保存,并报送税务部门。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

第四章税务征收管理第十五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办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增值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增值税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验和调查,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关税款。

第五章税务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征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进行现场核对和资料核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颁布时间:2008-12-18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举例说明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举例说明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或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具有中性、普遍、共享等特点。

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施增值税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完善,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通过对增值税法律规定的举例说明,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增值税的相关知识。

二、增值税法律规定概述1. 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 增值税的税率我国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分为以下几档:(1)基本税率:13%;(2)低税率:9%;(3)零税率:0%。

3.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可以扣除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

4.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增值税法律规定举例说明1. 销售货物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10万元。

根据购进扣税法,该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应纳增值税税额 = 销售额× 增值税税率 - 购进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 = 100万元× 13% - 10万元 = 3万元2.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例:某维修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某企业维修设备,收取维修费用5万元,其中含税销售额为5.65万元。

根据购进扣税法,该维修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应纳增值税税额 = 销售额× 增值税税率 - 购进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 = 5.65万元÷ (1 + 13%) × 13% - 0 = 0.65万元3. 进口货物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一批原材料,关税完税价格为10万元,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处理《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当纳税⼈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于增值税应税项⽬,⽽是⽤于⾮应税项⽬、免税项⽬或⽤于集体福利,个⼈消费等情况时,其⽀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于⽣产或⾮⽣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途,⽤于⾮应税项⽬、免税项⽬、集体福利或个⼈消费等,购进货物发⽣⾮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进项税额转出”的⼏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于⾮应税项⽬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应税项⽬是指⾮缴纳增值税应税项⽬,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于属于营业税应税项⽬及基本建设的在建⼯程等。

基本建设在建⼯程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理等专项⼯程。

专为基本建设在建⼯程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其⽀付的进项税额应计⼊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的价值中,随着在建⼯程建设计⼈⼯程成本之中。

如果在建⼯程耗费的不是专为在建⼯程购买的物资或应税劳务,应按实际⽀出数额或发⽣额加上进项税额计⼊在建⼯程成本,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在建⼯程发⽣当期的进项税中扣除。

企业建设⼯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为了使⽤,⽽不是为了销售,为增加固定资产⽽进⾏的⼯程改建、扩建和固定资产⼤修理等耗⽤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已经改变了购进或接受的⽬的,如果不从在建⼯程当期发⽣的进项税中扣除,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例:某企业对⼚房进⾏改建,领⽤本⼚⽣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在建⼯程成本。

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程1755贷:原材料15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于免税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由于免税项⽬不缴纳增值税,为⽣产免税项⽬产品所耗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Value-Added Tax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Article 1 All units and individuals engaged in the sales of goods, provision of processing, repairs and replac ement services, and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axpayers of Value-Added Tax (het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axpayers"),and shall pay VAT in acco rdance with these Regulations.第二条增值税税率:Article 2 VAT rates:(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1)For taxpayers selling or importing goods, other than those stipulated in items (2) and (3) of this Article, the tax rate shall be 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2)For taxpayers selling or importing the following goods, the tax rate shall be 13%:1.粮食、食用植物油;i.Food grains, edible vegetable oils;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ii. Tap water, heating, air conditioning, hot water, coal gas, lipuefied petroleum gas, naturalgas, methane gas, coal/charcoal products for household use;3.图书、报纸、杂志;iii. Books, newspapers, magazines;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iv. Feeds, chemical fertilizers, agricultural chemicals, agricultural machinery and covering plastic film for farming;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1-10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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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
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施细则第五条条: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
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问题:
1、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购进的生产
设备,能否在认定后补开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3、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的抵扣问题;国税函〔2005〕332号
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4、企业购进的用于职工教育培训
专门设施的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5、企业购入照明用的相关材料、设施及耗材〔如节能灯等〕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6、非正常损失的判定问题;
7、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国税函[2005]54号内国税流函[2005]7号
关于视同销售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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