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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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分析
• 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 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 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意大利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例如值 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执勤消防 队员有消除火患的义务。扳道工有按时扳 道岔的义务。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 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 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 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 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 粪水约有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 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 时死亡。谁构成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
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
构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
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关于先行行为的几个问题
• ①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如果先 行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一、判断题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2.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3.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4.不作为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5.犯罪客观方面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或者受到损害的程度来划分的。

()6.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甲对乙实施抢劫,乙乘其不备逃跑,甲在后紧追,乙在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正常驾驶的汽车撞死,甲乙死亡的结果对甲的影响是: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在对甲的抢劫罪量刑时,考虑这一结果。

()8.从自然意义上讲,犯罪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属于一种客观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是包括犯罪客体在内的客观事实特征。

()9.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10.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

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

()11.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12.实行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只会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1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2.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特定义务的来源。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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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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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保姆甲和雇主之间订立合同(不论书面还是口 头),约定甲对雇主家的小孩负有照看的义务。 一天,雇主上班了,家中只有保姆甲和二三岁 的小孩。甲是个电视迷,只顾看电视,结果忘 了照看小孩。孩子自己一个人在家门口玩,掉 进门口旁一池塘里淹死了。那么甲对小孩的死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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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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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因果关系的基 本观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四)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五)因果关系不排除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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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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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丙有仇,有次在路上遇到丙,他借机报复, 用木棍打在丙的头上后跑了,丙倒在地上,后 来乙路过,也想伤害丙,他走上前对丙踢了一 脚,刚好也踢在丙的头上。第二天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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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由于受到女友的奚落和抛弃,到酒吧喝 酒,因为心情不好,与食客乙发生争吵,争吵中 甲将乙打伤。在医院里,医生由于疏忽大意,没 有使用消毒器械致使乙感染死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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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概念
(一)特征
1、客观性。 2、有害性。 3、法定性。

第5、6章 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

第5、6章 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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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1、一果多因:多人共同杀人 2、一因多果:一行为多结果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因果过程延长 七、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和结果的关系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的联系和区别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最典型的是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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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 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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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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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 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 一。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 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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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 1、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第二节 危害行为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 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负有特定义务 (2)有能力履行 (3)未履行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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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行为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1)处罚根据在于具有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1、构成结果 2、非构成结果 (1)中间结果 (2)加重结果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婴儿的母亲A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B:“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

”B自欺欺人答应了A的要求。

人们大致可以认为A和B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是这种事务管理义务不具有防止发生犯罪性结果的具体性,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没有联系,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假如B抱了小孩几个小时,但是A一直没有回来,于是B将婴儿抱回自己家里,与婴儿产生了紧密关系,就能够产生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案例2】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间后,甲才发现乙是身体极其虚弱的需要照料之人,但未对其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

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很快死亡。

按照密切的共同体观念,甲因为把需要照料的人请进了自己家里,就和其形成了密切的共同体关系,就应当承担作为义务。

但这样的做法,可能扩大了作为义务的范围。

实践中,将男方中断恋爱关系,导致女方自杀的情况,也认定为具有作为义务,实际上就是考虑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与婚姻类似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得出了不妥当的处理结论。

【案例3】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

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

4小时后,甲死亡。

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案例4】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5】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

到医院后,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

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丁被轧死。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思维导图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思维导图

原因说:从导致结果的原因中,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和结 果之间才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混乱)
客观说:行为时的一切客观基础为判断(不管甲知不知道事实,必有联系)目前
主观说:行为人认识或可能认识到的基础为判断(只有甲主观上知道或可能知道 甲是特殊体质十二,有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鼻子流血案)
但是是结果加重犯中的要素结果(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就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只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实施某一危害行为并不一定产生危害结果(甲想杀乙,也可能造成乙重伤,而不 是死亡)
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丧失了危害结果存在意义
原因:
广义: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否定)
区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甲想杀乙,一刀捅下,捅成重伤)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肯定说)
特殊情况
因果关系的认定(基于条件说)
不作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了决定作用
判断
甲和乙聊天,忘记自己要扳道,导致火车轧死丙
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中,介入了 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甲将乙打成重伤后送往 医院,因为医生的轻微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行为犯、举动犯等(强奸罪、脱逃罪)因为其
刑法上认为正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偷乙的钱包,乙追甲,甲被追追过程中被 汽车装死,甲的死与乙没有因果关系)
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需要证明未遂、中止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 关系(甲想杀乙,砍成重伤后,被路人抢救送往医院,去医院过程中出车祸死 去)
客观性(甲误将毒药当做糖浆给乙治病,乙死亡,乙的死亡与甲有因果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 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而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 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客观性 (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多样性 其一,有些犯罪侵犯同样的客体,但客观 方面却不同 其二,有些犯罪行为方式相同,但犯罪对 象不同,因而其犯罪性质也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 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 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 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对于引起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一般只要查 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 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侮辱罪、诽谤罪就是 如此。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 未完成形态的重要依据 (3)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 根据 (4)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 首先,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其次,危害行为是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和 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第三,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 动静。
Βιβλιοθήκη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指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 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 果,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及轻重如何,并不 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 上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而影响 到量刑的轻重。

刑法第六章

刑法第六章

例四:张某拒不救治案
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女青年吴某通奸而 曾向其妻王某提出离婚。某日,张某某与王 某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王某当着张 国华的面服下慢性毒药。张某某见状不理不 睬,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十二时许,又到 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续到 次日上午,王某终因毒力发作死亡。被告人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
2006-4 单选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 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 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 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 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 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 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 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 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 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 放火罪
(四)危害结果的地位
1.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2.构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影响刑事诉讼程序
2008-1
单选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 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 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 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 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刘宪权刑法笔记第六章-第九章

刘宪权刑法笔记第六章-第九章

刘宪权刑法笔记第六章-第九章第六章犯罪的客体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特征(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便于确定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

(二)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科学划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

(三)有助于评价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一、理论上的分类(一)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指向或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分则十章(三)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2.现实可体和可能客体二、立法上的分类.分则十种罪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一)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251.252(二)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170.264(三)规定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230.322 客体是各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四)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260(五)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特征125(1)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或者对之施加影响的客观的人或者物。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2)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3)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二)区别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2.是否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3.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4.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三、犯罪对象的意义1.犯罪对象是犯罪的选择要件2.同一性质的犯罪中,不同的犯罪对象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因而影响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轻重。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三)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 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犯罪中,要认定犯罪的成立,排污行为与环 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比一般因果关系复 杂,国外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推定原则。 1.必要条件:无A则无B,有A但未必有B。 2.病因学旁证法。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说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基于法律的 拟制。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 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 义务为前提。除此之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看待。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一)广义的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危害。 包括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 害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等。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二)狭义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 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 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 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狭义的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只能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直接危害结 果。 2.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3.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狭义危害结果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自由、客观上
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一)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将单纯的人的思想活动、思想方式排除于危害行为的外延,与“意 思刑法”划清了界限。(注意因言入罪情形) 2.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只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任何性质的 行为。

刑法4-6章

刑法4-6章

刑法中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方式: A:明确揭示犯罪客体:如背叛国家罪、损害商业信誉、商 品声誉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B: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如强奸罪。 D: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其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 系即为客体:如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E:描述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揭示客体:如聚众淫乱罪、暴 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有助于准确定罪; 有助于正确量刑。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A:构成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B: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 非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 C:直接结果: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与危 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与危 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 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内容:犯罪客观方面概述;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 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客 观方面的概念、特征和要件;理解危害行为的 概念和特征;掌握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 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根据;理解危害结果的概念、 特征、种类和地位;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和意义。 重点难点: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因 果关系的意义。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 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 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犯罪客观方面【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犯罪客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的客观方面(上海大学1999年研)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不作为(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危害结果(上交2009年研)答: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

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简答题1.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上交2006年研)答:(1)危害行为的含义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特征①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又称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

②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这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不能认定这样的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动静主要有:a.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b.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c.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③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

2012刑法总论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2012刑法总论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因果关系的地位:






因果关系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对结果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除因果关 系外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 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 力)。
因果关系的件下导致结果发生;
B、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发生; C、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D、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以上通常都认为是存在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
8、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注意的问题: A、因果中断的情况 B、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 C、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 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 D、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立结果加重犯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将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 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 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在我国刑法中,大多数犯罪对危害行为实 施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在所不问,即行 为无论在什么场合实施,对该行为成立犯罪没 有影响,但这些因素往往会影响犯罪行为本身 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影响量刑的轻重。
(3)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 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 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 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 系中介。
三、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 (1)以是否出现直接客体的物质性危害结 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以是否出现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3)以有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 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或构成犯罪的标准 (4)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 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单项选择题1、甲带邻居家的4岁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因没有看管好孩子,最后乙在河里溺水死亡。

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甲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A、法律的直接规定B、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对发表言论,是否可以定罪()A、发表言论仅仅只是暴露思想,而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所以不能定罪B、发表言论应是一种行为,可以定罪C、对言论应进行分析,如发表有害言论就应定罪,反之就不应定罪D、虽发表无害或有害的言论,但只是单纯暴露思想时,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是指()A、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B、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C、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D、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4、甲与乙自由恋爱,乙的父亲丙坚决反对,对乙多次辱骂殴打,并对其进行看管,不许乙与甲见面,致乙自杀。

在这里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是()A、丙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B、乙的自杀行为C、丙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和乙的自杀行为D、都不是5、区分同类客体相同犯罪主要是根据犯罪的()A、客体B、客观要件C、主体D、主观要件6、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7、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是()A、抢劫罪B、遗弃罪C、绑架罪D、敲诈勒索罪8、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把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分为()A、故意、过失B、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C、作为、不作为D、持有、作为、不作为9、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A、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态度之间的联系B、客观方面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之间的联系B、客观方面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之间的联系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D、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10、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A、表面关系B、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C、一般联系D、普遍联系11、下列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A、因果关系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B、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C、因果关系是解决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D、因果关系是体现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的主要依据12、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是()A、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B、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C、任意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D、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13、在以下情况中,危害行为方面具有刑法意义的是:()A、甲某因精神病发作用刀砍死了自己的丈夫B、仓库保管员甲某被歹徒捆绑并堵住嘴,眼看歹徒偷走巨额物质C、甲某梦游中打伤了夜晚赶路的行人D、甲某在公共汽车上秘密窃取邻座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14、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A、可能是过失B、不可能是过失C、只能是故意D、不可能是故意15、下列犯罪中,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是()A、诬告陷害罪B、遗弃伤病军人罪C、强制猥亵妇女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二、多项选择题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可分为()A、基础要件B、先决条件C、必要条件D、选择条件2、危害结果在刑法中意义包括()A、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B、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C、区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D、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3、以特定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是()A、走私淫秽物品罪B、传播淫秽物品罪C、集资诈骗罪D、侵占罪4、下列关于犯罪客观方向的说法,正确的有()A、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B、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方向所必须具备的要件C、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等D、可以分为两类,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5、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6、下列哪些犯罪既可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方式构成?()A、故意杀人罪B、爆炸罪C、遗弃罪D、诈骗罪7、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犯罪?()A、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致使父母饿死B、过路人看见孩子溺水不救,造成孩子被淹死C、成年人甲带邻居小孩子同去列,小孩溺水,甲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进抢救,致使小孩子被淹死D、扳道工不按时扳道,致使火车相撞8、关于不作为说法中正确的是()A、行为人因为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B、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命令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C、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犯D、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是相对于刑法的命令规范、禁止规范而言。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B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 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 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 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 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 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 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 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C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 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 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 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 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 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 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
二、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 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 动作。
(偶然)
强迫劳动
案例
2、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 直接因果关系是危害行 为不通过中间环节直接产 生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是行为与 结果之间有第三者作为中 介相联系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
甲恼于挂在窗外的两只白条鸡被盗,又 将两只涂了毒药的鸡挂在窗外。乙偷了两 只毒鸡后卖给丙,丙食鸡后中毒身亡。 乙偷鸡
我拿什么来救治您……
山东一男子将身患绝症的老母亲送到济南市千
佛山医院,三天之后不辞而别,仅留下一封写 给母亲的信:“母亲,儿子没能力去贪污、做 生意发财、去偷去抢,我真的无法弄钱给你治 病了,哪怕是人道一点的治疗费 ……”为治病已
经花了15万、体重仅剩29公斤、生活不能自理
的 66 岁老人,独自一人在病床上忍受着病痛的 煎熬……
睡梦中的 动作
身体受暴力 强制下的行为

刑法学第六章

刑法学第六章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一) 犯罪客观要件与犯罪客观要件要素。
前者与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并列。 而犯罪客观要件要素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是下位概念。
(二)犯罪客观要件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时间、行 为地点、行为方法(手段)、行为对象。
问题: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合同无效或届 满时,是否产生作为义务?
(4)先正当的行为?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5.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 犯罪;如遗弃罪
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 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第341条第2款 非法狩猎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2.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
结 果



以危害结果 是否是犯罪 构成要件要 素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的现象形态 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距离危害行 为的远近为 标准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但上述要素中,除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以外,其 他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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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 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 段)、对象。 问题: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不 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呢?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包括本书认为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理论上的三种观点:1、必要要件说;2、选择 要件说;3、非构成要件说



3、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认定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时,应注意,一、 义务的时限;二、义务的对象:仅限于职务或义务范 围内的事项。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此处涉及到刑法学上的一个理论难题,即民刑分界问 题。如何划分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值得研究。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一、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第二、犯罪行 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而引起作为的义务?



(三)、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 控制。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俄罗斯等在刑法上明文规定犯罪行 为的两种形式,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刑法理论上还有 行为的第三种方式,即持有。 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01条规定: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 得或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 内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 我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 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 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 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时在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应将发生的危害结果置于具体 的构成要件中进行考量,确定是不是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这样研究危害结果时,便首先应该区分广义和狭义的危害 结果 其次,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结 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 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 果。 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一经实施,就可认定为犯罪既遂。 这在刑法理论上成为举动犯,如侮辱罪、诽谤罪和传授犯 罪方法罪等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主要是解决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 同要件;如果是非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的因素。 教科书的立场是站在规范刑法学的立场上,认为从狭义上看, 只有刑法规定的以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才存在危害结果,即构成结果。 在考察危害结果时,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以“死亡结果”为例: 1、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 没有死亡结果就不能成立该犯罪; 2、对于故意杀人罪,发生死亡结果是既遂,未发生死亡结 果的是未遂; 3、对故意伤害罪而言,致人死亡的结果时,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此时是结果加重犯 4、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对不特定人造成“死亡结果的 可能性”,是构成该罪(危险犯)既遂的条件;对不特定人 造成死亡结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危害结果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观点一:危害结果是对客体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
实际造成的损害和可能造成的损害; 观点二:危害结果仅仅是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 损害; 观点三:在一些一经实施就构成完整犯罪的情况, 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说没有物质性危害结果,在预备、 未遂和中止犯中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二、我国刑法上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为的含义: 有如下三层: 1、最广义的行为,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 是否为犯罪行为。 2、广义的行为,同犯罪行为的含义相同,意 指犯罪行为。 3、狭义的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 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二)、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这是依据 犯罪结果的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 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 变化的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依据危害结果距 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 形式而对危害结果所作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 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 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间接造成的侵害事 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 联系中介。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 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除应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属性外, 还应具备: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 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 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C、行 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三、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 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6)利用身份条件实施的作为。 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不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表现为不为某种行为,刑法为什么惩罚不作为? 涉及到的是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本书:不作为同作为一样,具有同等的否定性价值。 认定不作为犯罪时应慎重,通常要求不作为与作为行 为构成该罪具有“相当性”。所谓“相当性”是指行 为人以不作为行为而构成作为犯,该不作为行为与作 为行为相当。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既可能为消极的不为、也可能是 积极的为。作为与不作为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与负有 特定法律义务相关联。与作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不同, 不作为既违反禁止性规范,也违反命令性规范。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内容。
• 一、外国刑法上的几种行为理论 • 1、行为的三要素: (1)、行为的心素,即行为系由人 的意思所发动;(2)、行为的体素,即指人的身体举动 或静止;(3)、对外界所发生的影响,或称为介素,是 指因思想活动所支配的身体动静而引起的有害结果。




2、几种行为理论 (1)、因果行为论 ,认为行为是由意思所惹起的外 界的因果过程。这里的意思是无色彩的,属于责任的 范畴。 在解释不作为犯罪问题上出现了难题 (2)、目的行为论: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 为达成某种目标而在现实的目的上,由意思所支配、 操纵的身体活动。 缺陷,在解释过失行为时吗,出现了难题。 (3)、社会行为论,以行为对社会的价值作为立论 的依据,认为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类举动。 (4)、人格行为论:人格行为论把行为看做是人格 的外在化,是对行为起支配性的东西。

D、特殊情形,在人受到精神强制、威胁 时所实施的损害社会的行为,除非符合紧 急避险条件而属于合法行为的以外,其他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而达到触犯刑法程 度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因为这时行为人 是在其意志和意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这一行 为。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 动静(社会性特征)。 (三)、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关键在于言论究竟是思想还是行为。



持有的属性存在争论: 1、作为说; 2、不作为说; 3、择一行为说(有时是作为、有时是不作为) 4、独立行为说(持有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 的第三种行为方式)
四、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 作用



(一)、地位:犯罪构成的核心。 大多数犯罪构成中要求的构成行为是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所实施的 该当刑法典分则某一条文规定的危害行为。 但在有些犯罪构成中,则以非实行行为作为构 成行为,如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 件的),则是非实行行为作为构成行为。 (二)、作用:正确定罪量刑的作用,否定了 思想犯



含义: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 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特 征)。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 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有意性)。 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动静,即使造成了损 害,也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A、人在睡梦中 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B、人在不可抗 力作用下的举动。 C、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 的行为。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2、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 态的重要界限。 4、犯罪客观方面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 的重要根据 。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危害行为
• 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指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 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我 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 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危害行 为就没有犯罪构成,自然也无刑事责任可言。因 此,研究和把握刑法上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 危害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具有犯罪的理论分类 不作为犯罪种类:一、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 规定的犯罪,这种情形叫做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 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 罪、拒不援助友邻部队罪…… 二、不纯正(不真正) 的不作为犯,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 成的犯罪。 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和过失的 划分相混淆; (2)、应正确认识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 度; (3)、要正确认识研究犯罪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 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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