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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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统一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保证验收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计划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种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的人防工程竣收,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申请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必须按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现行标准略)。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未做了处理结论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施工决算应全部完成,并已通过审计总门的审核;

三、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四、初设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五、建设单位对初验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已进行了整治;

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每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有关文件、规范和标准进行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意见,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国家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建设监理单位提借助的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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