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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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黑建安监【2009】19号)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黑建安监[2009]19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严格、准确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顺利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现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建安[2007]38号)的基础上,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属于重新审查范围的企业(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二)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条件一览表。表格内容完整,并有市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企业应当提供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至申报延期日期间的银行对帐单和缴税查询单。(四)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五)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1、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规定(包括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劳保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制度);企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2、在建工程一览表(由企业填写,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签署意见,表中应明确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等)。3、如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申报(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1、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2、总承包企业安全总监任命文件、安全总监职责。安全总监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总承包三级企业安全总监可为中级技术职称),并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可以不设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八)总承包企业设置设备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的文件及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明细表、职称证书复印件设备管理机构应不少于2人,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机械类或电器类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九)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安全生产考核证。1)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以企业资质证书中明确的人员为准。2)项目负责人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项目负责人数量不少于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项目经理数量)。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中项目经理的数量确定项目负责人考核的数量。2、安全总监应持工程类高级(中级)职称证书。
3、经过注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数量应达到建
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相应企业项目经理数量);如为三级企业也可提供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数量应达到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相应企业项目经理数量。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有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限三级企业)等岗位证书的,可以主要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限三级)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但主要负责人不应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要求,结合实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为1人。(九)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按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要求。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搅拌机械操作工、施工升降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卷扬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从业的,应持建设厅发证,其他工程从业的应持质监、安监、电监部门发证。注:有名单、证书复印件,具体种类、数量无规定。(十)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1、年度培训计划。2、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应有申请延期年度及前两个年度的教育情况记录,经市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验印。如2009年申请延期的企业,应有2007年、2008年、2009年的教育情况记录)及其它教育记录。(十一)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1、应提供本年度或上年末办理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如具备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符合要求:1)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收据;2)有企业工伤保险登记查询表;3)如工伤保险与其他事项捆绑办理的,提供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站)出具的事实认定材料;4)如本地未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说明材料(建设局安全站)。2、应提供在建工程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承建的是分包工程,应提供总包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总包单位应在证明文件上注明与分包单位的关系)。(十二)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1、应提供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吊、升降机、龙门架等)检测合格证明。在企业营业范围内不需使用起重设备的,应作出说明;暂时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将来有可能使用起重设备的,应作将来按法律法规使用的承诺。2、总包企业应提供在建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应提供在建工程总包企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表中应有市地安全站意见。(十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十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