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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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将货物交付D公司承运后 即取得由D公司签发的提单,当A将包括提单在 内的各种单证提交银行议付后却被告知单证不 符,遭到拒付。正在A与B商量如何修改信用证 时,两公司获知已运抵目的港的货物严重货损, 失去商销性。后查明,此货损是由于D的船舶 不适航所致。 问题:A能否向D索赔?D辩称,A的名称没有在 其签发的提单上记载为托运人,不具有提单合 同当事人的身份和享有提单项下的诉权,A公 司无权向其主张权利。理由成立否?

第二节 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提单的签发、种类、内容 三、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四、提单流转中的法律问题 五、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证
一、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提单的概念 ——a document sign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transporter certifying that the seller’s goods have been received for transportation and delivery as specified in the document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五、海上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 任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 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特点 :1、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 ;3、 涉他合同 ;4、风险性大 ;5、具有国 际性 ;6、要式(格式)合同
loading),实际装船完毕日期(注意签发日期的意义)
2、提单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提单进行不同的分类 : (1)依据货物是否装船,提单分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和收货待运提单 (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二、提单的签发、种类、内容 1、签发 (1) 请求签发的人——合同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 提单的签发人——承运人(carrier)、承运人的
代理人或船长(ship’s master)
(2)签发提单的地点和日期—— 装运港(port of (3)签发提单的份数——正本(original)和副 本(copy)
4、签发提单及依约凭提单交付货物 (注意理解四种不同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责 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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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运人的责任 1、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 《 汉 堡 规 则 》—— 接 到 交 (receipt to delivery ) 我国《海商法》:接到交(集装箱运输)
(四)托运人的权利 1、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 2、要求承运人履行管货义务 3、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 4、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交货 5、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 港或者收货人 (即中途停运权)
(五)托运人的义务 1、按约定提供货物 2、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3、正确通知危险货 4、支付运费
五、海上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及责任
承运人——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 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契约承运 人) 托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 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 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 人的人 承运人、托运人可能是哪些人?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适航义务——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 适航 A、 适航内容(seaworthiness) a、船舶适合于航行 (相对适航) b、船员配备、船舶装备及船舶供应适当 c、船舶适货 B、适航时间 ——开航前和开航时 C 、 适 航 的 主 观 要 求 —— 谨 慎 处 理 ( due diligence) D、适航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班轮运输合同(定期船运输/提单运输/件杂货运输合 同) 3、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程租合同/不定期运输合同 ) 4、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5、海上货物联运合同 6、多式联运合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1、国际公约 2、内国法 3、中国法
假如上述案例中的货损经法庭查明发现主 要是由于中国出口商A公司(卖方)包装 不良及提供给船方的控温资料不正确所 致。 问题:承运人的运费及损失由谁支付?货 物的损失由谁承担?
(六)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收货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合法的 提单持有人) 1、权利——提货、索赔(依据:提单) 2、义务——依约支付运费、及时收受货物
思考:实际托运人的法律地位
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 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 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 承运人的人。 两类:契约托运人;实际(交货)托运人 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不相同。
中国出口商A以FOB价格条件向美国进口商B销售 一批蔬菜货物。美国进口商B向船公司C订舱后, 通知A将货物装到船公司C指定的船上。船公司 C又将货物转交给了船公司D承运。D派集装箱 到位于中国内陆的出口商A处接收货物。货物 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装入了集装箱。 D将集装箱从内地拉到港口装上船舶并运往美 国。 货物装船后,C向A签发了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 人为A,收货人为凭某银行指示,运费到付。 船公司D向C也签发了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 和收货人都是C,运费预付。但实际上并未有 运费支付给D。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发现已经 变质,不能商销。美国进口商B因此也拒绝提 货并拒绝支付运费。船公司D不得不将货物全 部销毁,并支付了巨额销毁费和货物监管费用。
B、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 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C、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依据双方 合同,向对方追偿
关于实际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和责任,要掌 握以下几点: A、其与托运人无合同关系,所承担的责任 是法定的; B、实际承运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不完全同 于承运人。
3、辨别实际承运人 (1)在直达运输下,由于意外而安排转船时, 转船运输人为实际承运人; (2)在租船运输中,如承租人与托运人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则出租人即为实际承运人; (3)在联运的情况下,二程船的承运人为实 际承运人
2管货义务 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送、 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注意此义务中 不适用过失免责)


一船装完货物后,在开航前发现舷侧一排水管结冻而 堵塞,请岸上工人明火熔化。由于三副没有告之岸上 工人管子周围有木质垫板,因加热过度船舶起火,使 货物受损。船上已签发的提单中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 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货损。 试问:承运人对此是否负责?为什么?如果事故发生 在中途港,情况有何不同?
(三)承运人的权利: 1、运费请求权;(依据:运输合同) 2、留置权; 行使权利注意问题:1)留置的货物属于债务人; 2)货物在承运人控制之下;3)本航次债务; 4)留置货物价值相当于债权数额;5)时间: 满60日 3、免责; 4、责任限制
特别关注: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1、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指接受承运人委 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钩至钩(非集装箱运输)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责任范围——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 (2)赔偿额的计算 货物灭失——货物的实际价值(CIF) 货物损坏——受损前后货物实际价值差额或货物 的修复费 迟延交付 货物灭损——同上 经济损失——(60日内提出)限额为运费数额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 ——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法》、《国内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海商法》、 《合同法》 《民法通则》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班轮件杂货运输合同:班轮公司发布航线、船期(要约 邀请)——货主或代理人订舱(订舱单——要约)— —承运人接受(承诺)(非要式行为) 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常通过船舶行纪 人达成,普遍采用格式租船合同 (要式行为)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要求: 1、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种类、基本特点; 2、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解除、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及责任; 3、理解提单的概念、性质、种类;明确认识提单流转中 存在的法律问题;了解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的内容; 4、掌握航次租船合同特征、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掌握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的,成立时生效. 注意海商法44条规定的两种无效情况.(P103)
(二)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 (注意区分不同 后果) 1,在开航前的合同解除 (1)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解除 (2)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而解除 2,在开航后的解除(承运人的权利) 3,其他法定原因的解除(根本性违约)
3、承运人的免责(12项)(p111) 过失免责:航海过失;火灾(承运人本人过失除 外) 无过失免责:其余10项 其他免责:活动物固有特殊风险和依约、依法和 惯例装载舱面货引起的损坏 上述免责的前提是承运人已尽适航和管货义务。 免责的举证——承运人。(火灾举证在索赔人)


大连天欣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华星”轮于2001年10 月1日承载甲货主的玉米从大连港出发,目的港为美国 纽约。在大连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已经履行 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在中途港广州港,该 轮又接载了第二家货主乙的货物,在已装载完毕,但 船舶尚未开航前,由于船员修理主机,不慎引起火灾, 致使甲和乙货主的货物全损。 假设该案适用中国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承运人是否需对甲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 什么? 2、 承运人是否需对乙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 什么?
666.67SDR/每件或货运单位或2SDR/KG
(毛重)以高者为准 注意两个问题的认定:一是申报价值和约 定价值高于限额;二是分别求偿总额不 得超出限额
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 ——货物的运费 数额 货物灭失或损坏和迟延同时发生的 ——适 用货物灭损限额 限额适用例外——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故意 或明知下的作为与不作为
出口商A
签发 B/L(6)
FOB合同 (1)
进口商B 订舱(2)
船公司C
签发 B/L(5)
交货(4)
转交运输(3)
船公司D
问题 : 1、D的损失向谁索赔? 2、C主张应由中国出口商A向船公司D履行支付 运费和在目的港销毁货物的费用。理由是: (1)A是提单载明的托运人,根据海商法第69 条规定,有支付运费的法定义务;(2)根据 第88条规定,A应向承运人支付目的港销毁货 物的费用。该理由是否成立? 3、如果你是A,如何抗辩?

——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 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 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单中载 提 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 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 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 保证(我国海商法71条)
2、提单的法律特征 (1)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不同 证据效力——托运人/初步证据和善意第 三人/最终证据) (3)物权凭证 ( a document of title )


一票马口铁装船并签发提单后开航了。 途中,该船遭受损害,不得不进入船坞 进行修理。修理当中,为了便于工人进 出货舱的方便,舱盖一直开着。后来下 雨了,而舱口并未受到保护,马口铁因 此受损。 请问:货方能否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得到 赔偿?为什么?
3、按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怎么认定合理绕航?)
2、二者法律关系及责任 A、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 运人履行的 ——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海商法》 的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特定部分运输由承运人 以外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可以同时约定 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 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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