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一、前言。
交通运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和货物的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和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评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评价管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公正公平原则,评价管理应当公正、公平、客观,不得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干扰和影响。
3. 真实准确原则,评价管理应当以真实、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客观地反映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4. 综合评价原则,评价管理应当综合考虑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5. 持续改进原则,评价管理应当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为目标,为企业提供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三、评价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建立评价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评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2. 制定评价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制度,明确评价的程序、内容、标准和责任。
3. 开展评价工作,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4. 分析评价结果,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5. 落实改进措施,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的改进建议,及时落实改进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评价管理的实施步骤。
1. 制定评价计划,评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评价的计划和方案。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133号文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通部13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安监发〔2016〕133号【发布日期】2016-07-26【生效日期】2016-07-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豫交文[2012]811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8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二级达标企业(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的考评和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在长江干线从事跨省航运的企业,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评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考评员管理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豫交文〔2014〕687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评与发证第三章日常管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4〕68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统一考评工作程序和现场考评资料,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及时向省厅安全监督处反馈。
2014年10月8日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工作。
第二章考评与发证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经营两种以上达标类别的,按照不重复考评的原则,可按照指标高要求的类别进行考评。
如:从事危货运输和普货运输的,只需按照危货运输进行达标考评,如考评通过,普货运输也视同达标,并在达标证书上标注,不重复发证。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六条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申请表(见附件);(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培训考试与登记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四)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二条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考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目的依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适应范围】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一级考评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职责分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能力测试考务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能力测试考务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选择组织实施单位,具体承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考评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和考评机构工作抽查等日常工作。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单位】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港口罐区及仓储、公路运营和其它八类。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和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港口罐区专业类型含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和港口理货仓储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等类别;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公路养护等类别;其它专业类型为上述类别未涵盖,但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企业的类别。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7.12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 1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 2 -(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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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满分 1000分 , 考评分数 900分以上的为一级, 700分至899分为二级, 达到必备标准的为三级。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企业的考评,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级、三级企业的考评。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组织实施。
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
第六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通过考评和被撤消证书
的企业。
第二章考评机构和考评员
第七条主管机关可指定考评机构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考评。
第八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系统内正式批准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适应考评需要的考评员及管理人员;
(四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考评机构按照主管机关为其确定的权限开展工作,并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条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 3年以上工作经历, 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可从事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管理工作。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三章考评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考评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验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并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行了 3个月以上;
(四已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自评。
第十五条初次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
(四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达标标准自评情况及说明。
第十六条考评机构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 应判断:
(一企业是否属于本机构考评范围;
(二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企业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考评机构应指派考评组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企业应向考评组提供充分满足考评需要的文件材料和事实证据。
第十八条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发证的, 主管机关应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企
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意发证的, 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 6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考评。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 3年。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相关机构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 并且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 经主管机关审定后可直接签发安全生产达标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 3个月后申请初次考评。
第二节换证考评和发证
第二十二条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 3个月提出。
第二十三条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
(三自上次发证以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报告;
(四企业对上次考评中考评组提出意见的改进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换证考评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
换证的, 主管机关应向企业重新签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意换证的, 企业可在 6个月后再次申请换证考评。
第二十六条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丢失的, 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的, 可向原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并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作相应的名称、地址变更。
企业可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考评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附加考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主管机关应要求考评发证机构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二企业连续发生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 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三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评定为不达标;
(二二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三级;
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评定为不达标;(三)一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二级;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三级;一年内发生二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三次重大事故的,评定为不达标。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确定。
第三十条附加考评由主管机关决定,考评的范围应覆盖引
发考评的原因。
如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一条通过考评组的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附加考评结论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撤消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企业可在 6 个月后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考评过程中,企业应当:(一)向考评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二)根据考评员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便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四条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和考评员应当严格按照 6
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客观、公正、高效地实施考评。
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于在考评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考评员应当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特许的信息资料。
第三十六条对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要求指派考评组的考评机构予以调换。
第三十七条主管机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违反规定的,由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按相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是指直接从事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汽车维修等具有安全生产行为的企业。
第三十九条对外国驻华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安全生产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式样和考评发证工作中使用的相关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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