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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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交易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五条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六条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如扣税,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二节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利润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总体而言,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每年的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每年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分红。

第十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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