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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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1•【字号】鲁政办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连续5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土地供需矛盾、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日益繁重。

各级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措施,是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各级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等措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一)编制范围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土地复垦义务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发生变更的,土地复垦义务随之转移。

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没有承担主体的)能够复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已投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尽快组织补编;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二)编制内容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复垦的可行性分析;土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拟采用的土地复垦标准和措施;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土地复垦资金提取与使用进度安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实施范围。

市政府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确定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和统一建设”的重点开发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

项目内单独立项建设的配套设施工程,不属于开发整理范围。

(二)主管单位。

市级重点开发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项目主管单位。

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区级项目由所在区政府作为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计划审查、协调调度、组织推进等工作。

(三)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区政府统筹管理开发整理项目,负责编制开发整理方案和开发整理、资金预算、资金清算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开发整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编制开发整理项目计划。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改造范围,进行经济测算,编排项目开发整理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开发整理计划报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由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涉及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先行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59号)厅机关各处室:按照厅党组的部署要求,制订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网站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在加强国土资源工作宣传、交流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体现国土资源管理特色,立足当前,服从需求,突出亮点,全面提升,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

第三条网站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服务管理、面向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省厅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网站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厅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厅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厅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并会同厅办公室督导各单位、各处室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网站管理内容第六条网站管理工作内容:(一)制定并实施网站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并实施网站建设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三)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查、发布;(四)网站的维护、管理和更新;(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目录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山东省辖区范围内其他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本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本规定由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二章预算文件组成内容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编制说明、预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一、封面、扉页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名称并加盖印章,负责、复核、编制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

二、编制说明(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总规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规模),项目的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编制依据1、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砂石料、客土、苗木、草等预算单价的计算依据。

3、主要设备价格的计算编制依据。

4、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依据。

5、指标、定额、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

6、拆迁补偿费的编制说明,包括拆迁规模的确定、计算过程和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及结合实际确定补偿标准的简要说明。

7、项目设计图纸、说明及相应文号。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土地整治工程等)资质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的行为,提高土地开发的质量和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完成占一补一的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土地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整治工程等业务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取得土地开发整理资质。

需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以下简称资质名录)分为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名录和土地开发整理乙级资质评定名录。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经山东土地学会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定,分别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甲级和乙级资质评定名录,由山东土地学会颁发证书,并在有关刊物和学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标准如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其中具有土地管理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括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及建筑工程、水电管理、 20%,6人(包—1 —园林绿化、水土保持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包括农学、环境生态、经济管理、地理信息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乙级资质评定标准如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具有土地开发整理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括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及建筑工程、水土保持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生态、经济管理、地理信息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固定的办公工作场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厅土整函[2008]1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厅土整函【2008】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项目中专门安排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情况专项调查,并确定由部土地整理中心承担。

据此部土地整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国土整理函【2008】26号),对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现将我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掌握10年来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情况,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行为、依法开展权属调整工作、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实践支持,协调权属调整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调查范围、内容(一)调查从1998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内,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级项目。

(二)调查上述期间内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涉及项目数量、土地面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数量。

(三)调查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原则、程序、方法、异议处理和权属调整后土地分配与确权落实等情况,总结权属调整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四)收集各市在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面已经制定的有关政策与规定。

三、有关要求(一)各市土地整理机构在地籍管理科的指导下,认真准备、相互配合,围绕调查提纲(详见附件),形成全面准确的书面调查材料。

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

(二)调查提纲、编制要求、电子表格,登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通知公告”进行下载(http://)。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15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着力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产稳产农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在具备农业综合开发资格的县安排,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试点项目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为申报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乡镇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现代农业园区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项目验收和运行管护等。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等。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122号)l第一章总则l第一条为确保国家投资土地研发整理项目成功实行,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l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l第三条项目实行管理秉持以下基本原则:l(一)权利、义务和责任二者统一的原则;l(二)官方、公平、公正的原则;l(三)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l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l第五条项目分担单位非政府实行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职责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管理。

l项目分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满足用户项目实行的须要。

l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l第二章实施准备l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项目计划与财政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出申请当地政府设立项目实行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同化解项目实行中的有关问题。

l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l第八条项目分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展开现场全程管理,并搞好以下实行准备工作工作:l(一)非政府招标、设备和材料订货等咨询服务;l(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l(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l(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l(五)创建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采用管理等有关制度。

l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27日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主要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五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农田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三)集中连片,规模建设;(四)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五)综合考评,奖优罚劣;(六)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合理、高效实用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的评审。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评审计划,具体负责项目预算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预算评审按照项目类型分级负责,省安排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预算,由省级负责评审;省安排的补助项目预算,由省级委托市级负责评审,评审结果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评审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第五条编制年度项目预算评审计划.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年度项目预算评审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准。

第六条列入项目预算评审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从省级项目库的备选项目中提取的,并已通过了项目规划设计的评审.省级项目库的备选项目是指由各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统一要求,共同考察、确定上报,并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初审同意,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计划一经确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向被评审单位下达评审通知。

评审内容第八条项目预算评审由合规性、合理性、综合性评审三部分。

第九条合规性评审。

一、送审材料是否齐全真实;项目预算是否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申报图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下达的项目任务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编制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预算编制前期工作是否符合相关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预算编制选用定额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项目预算是否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允许范围内,所涉及的规模、标准、内容是否在立项批准的范围内,是否能够评定项目总投资金额。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鲁政发[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4]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把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

《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实质,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坚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几年,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力地促进和维护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但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国情省情和保护耕地、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结合山东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贯彻落实《决定》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山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修编,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提高农民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6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规范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逐步引入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0〕第79号令)、《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家测绘局〔2004〕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87号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8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90号)等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相关的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择优选用的原则,对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施工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财务决算审计等相关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择优选择一些具备相关资质、工作能力强、有信誉、有经验、技术力量雄厚的单位,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相关工作,以确保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保质保量的顺利实施。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项目相关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备案的申请;(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登记表。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工作;(三)对初审合格的单位的材料统一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四)省国土资源厅对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同意登记备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鲁财综[2015]99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99号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现将《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31日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以及中央补助我省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规定方向安排使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新增费使用以支持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其他涉农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五条加强新增费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成效。

第六条新增费由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新增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新增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63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63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鲁建审改字〔2020〕10号)统一部署,在全省各类功能区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现将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评估实施范围(一)实施范围:在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功能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附件1)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实行区域评估。

新设立及范围调整的各类功能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实施主体:按照省政府职责分工,各设区的市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指导目录》(附件2)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外,已实施区域评估的,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三)经费保障: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区域评估有关费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和有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区域评估技术规则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6〕2号)明确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程序和技术要求,是开展区域评估的技术规则,各市在区域评估工作中应认真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十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护耕地资源,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要清醒看到,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在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资金征管、严格监管、突出重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国土资源部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望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推向新阶段。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做好专项规划修订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

以突出保护耕地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为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二、严格补充耕地,坚守红线不动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省保护耕地坚守红线的艰巨性,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

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经市、县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在省域内统筹安排。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鲁自然资字〔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加强价格监测和行业监管,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工作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底图,辅以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按照“统一部署、省级指导、市级审核汇总、县级实施”的工作模式,开展全省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工作。

(一)开展分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国土空间规划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编制省级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论证确定省域内园、林、草地分等指标、权重和等别划分标准,审核平衡和汇总省级成果;设区市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技术方案开展具体工作并编制成果,设区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收集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林草湿荒生态综合监测等相关资料。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成果的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

2022年12月10日前完成分等和市级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部。

(二)开展定级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定级工作具体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国土空间规划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制订园、林、草地定级技术要点,审核、汇总省级成果。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成果的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

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定级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

二、构建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一)建立园、林、草地政府公示价格体系。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58)第二章预算文件组成内容 (258)第三章项目划分 (261)第四章费用构成 (262)第一节概述 (262)第二节工程施工费 (263)第三节设备费 (271)第四节其他费用 (272)第五节不可预见费 (276)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277)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277)第二节工程费单价编制 (284)第三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 (288)附录 (289)附录1预算表格及格式 (289)附录2项目划分 (313)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山东省辖区范围内其他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三、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本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本规定由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二章预算文件组成内容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编制说明、预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一、封面、扉页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名称并加盖印章,负责、复核、编制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

二、编制说明(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总规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规模),项目的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二)编制依据1、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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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土地整治工程等)资质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的行为,提高土地开发的质量和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完成占一补一的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土地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整治工程等业务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取得土地开发整理资质。

需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以下简称资质名录)分为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名录和土地开发整理乙级资质评定名录。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经山东土地学会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定,分别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甲级和乙级资质评定名录,由山东土地学会颁发证书,并在有关刊物和学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标准如下: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管理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包括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及建筑工程、水电管理、园林绿化、
水土保持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包括农学、环境生态、经济管理、地理信息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乙级资质评定标准如下: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开发整理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包括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及建筑工程、水电管理、园林绿化、水土保持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包括农学、环境生态、经济管理、地理信息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办公工作场所。

第六条申请参加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的单位,应填写《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申请表》。

第七条列入土地开发整理乙级资质评定名录的单位满2年,并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开发整理甲级资质评定名录。

第八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向原资质评定单位提出申请,经原资质评定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请加入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

第九条已列入资质评定名录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资质评定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被评定参加资质名录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在每年度的1月底前,列入资质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原资质评定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年度承担并完成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情况;人员、资金、设备增减情况;取得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等。

经资质评定单位审定,按照有关程序,提出准予通过年检或不通过年检的意见。

第十一条已列入资质名录的单位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单独申请加入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名录。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资质名录单位的名义承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业务。

第十二条已列入资质评定名录的单位禁止转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任务。

第十三条列入资质评定名录的单位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业务,所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质量要达到规划设计的要求,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规章和规定,符合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进行资质评定;已列入资质名录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申请资质评定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业务的;
(三)完成的工程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四)提供的数据、图件资料成果严重不实等。

第十五条资质评定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2008年12月25 日
附件2
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土地开发整理资质评定申请表》填表说明1.本表一律采用计算机填写,用A4纸打印。

电子版本可以从山东土地学会网站下载。

2.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3.单位名称: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应与印章一致。

4.单位地址必须详细填写。

5.电话包括所在地区的区号和电话号码。

6.填写“主要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和应用软件情况”一栏时,按照“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机械设备、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基本要求”(见附件3)填写。

7.应如实提交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4)。

8.本表不要与其他证明材料装订在一起,且每份登记表单独装订。

9.本表提交一式四份(原件)。

10.各栏纸面不敷时,可另加页。

单位情况简介
— 10 —
— 13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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