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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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案情】1998年2月7日,江西省景德镇洪源乡村民汤斌在外打工期间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投入江西省一监狱服刑。

同年洪水期间,汤斌乘狱方组织服刑人员抗洪之际脱逃后外出打工,后被当地警方抓获,押回监狱。

10月27日江西省某检察院以脱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汤斌脱逃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期间,汤斌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有误,罪犯另有其人,故原审法院作出重审决,宣告汤斌无罪释放。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斌在原判撤销之前是被依法关押的罪犯,其脱逃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脱逃罪。

但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汤斌是被法院错判的被告人,对他脱逃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够公正。

法院应不应该对汤斌脱逃定罪量刑的关键在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中“依法关押”的理解,即是指依照法律程序规定办理了合法关押手续的关押还是必须是案件处理正确,当事人确实应关的关押。

据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综观本案,汤斌虽有冤屈,但监狱对汤斌的关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属合法关押。

在此种情况下,汤斌脱逃应认为是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汤的行为构成了脱逃罪,但结合本案特殊情况,故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2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锡鹏,男,44岁,汉族,原任广东省惠东县县委书记。

被告人李彬南,男,55岁,汉族,原任广东省惠东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被告人李锡鹏、李彬南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关于打击走私活动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主持决定了一系列“罚款放私”的要求和办法,导致该县在一定时期内走私猖獗。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6月26日对李锡鹏、李彬南立案侦查。

经查,二被告人犯有如下犯罪事实:1995年2月13日,李锡鹏对惠东县公安局领导张志诚(另案处理)等人强调了对“三类商品”走私的管理办法,要求县公安局抓落实,组织缉私队到公路上设卡。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7)-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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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案情】被告人:仲xx,男,25岁,江苏省xx市人,中专文化,原系中国xx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xx科开票员,住江苏省南京市xx路xx号xxx室。

1990年10月12日被逮捕。

1987年10月至1990年5月,被告人仲xx在担任中国xx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xx科开票员期间,以向天津、浙江、山东、上海、湖南化工分公司供货的名义,私开物资调拨单,先后十次将中国xx总公司和江苏省分公司存放在句容县某机械厂仓库内的进口高压聚乙烯32.75吨(其中地脚料3吨)、低压聚乙烯23吨、聚丙烯地脚料2吨、冷轧薄板155.194吨,直接或经他人转手销售给泰县某美术厂、泰县姜堰镇某设备厂、泰县某塑料厂、句容县某机械厂、南通某厂等单位,价值计人民币1019093.4元,仲xx获得赃款900498.4元。

1989年7月,被告人仲xx利用进口冷轧薄板价格调整的机会,采取“一货两票”的手段,侵吞销货差价款人民币90600.22元。

1988年12月16日,被告人仲xx以支付运费为由,私填汇单将本公司人民币24750元电汇到上海“某贸易公司综合服务部”,仲xx 挪用此款至案发前未归还。

1988年,被告人仲xx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句容县某机械厂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厂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仲xx贪污、挪用国家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134443.62元,获赃款人民币1015808.62元;受贿5000元。

案发后,仲xx能主动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协助检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72万余元。

仲xx还揭发检举了句容县某机械厂变卖、挪用中国xx总公司和江苏省分公司放在该厂仓库内的进口物资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经查证属实。

但该厂的行为属单位挪用性质,不构成犯罪,仲xx的检举尚不构成立功。

来源:【审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仲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卖国家物资,侵吞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应以贪污论处;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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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2)【案情】被告人宋祥章,男,42岁,捕前系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农民,暂住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西路。

被告人逯克森,男,43岁,捕前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淄博证券交易经营部总经理。

来源:1996年11月18日、27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以涉嫌合伙诈骗对宋祥章、逯克森立案侦查。

1996年12月10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7年11月5日、1998年2月12日淄博市检察院、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1994年4月,被告人宋祥章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淄博证券交易部总经理逯克森相识,经双方多次商谈,决定由淄博证券交易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设一个席位,由宋担任交易员。

宋祥章为达到个人获利目的,向逯克森书面承诺:交易完毕,付给逯克森30万元人民币。

逯克森见有利可图,于1994年8月,由淄博证券交易部投资开办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437”席位,逯向宋祥章出具授权书,并将淄博证券交易部证券专用章和淄博证券交易部有价证券保管专用章二枚公章交宋祥章使用。

被告人宋祥章在担任交易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淄博证券交易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拆入的大量资金违规投向场外企业、或借给他人或归个人使用:1.自1994年9月至1995年5月,先后8次借给港商独资企业武汉置富房地产开发建筑(湖北)有限公司1230万元;2.1994年9月20日,将资金400万元挪入其个人所在海南省乡镇企业(集团)三亚实业建设总公司海口房地产开发公司,11994年10月12日,挪给湖北宜昌建筑总公司200万元,用于归还海口房地产开发公司欠款;3.1994年11月至1995年9月,挪入海口、威海、淄博三地共314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挪入山西晋城信托投资公司100万元用于个人还款;4.1995年1月至1995年5月,分3次投入珠海太阳岛海上俱乐部有限公司1600万元;5.1994年11月至1995年4月,先后7次投到港商独资企业福建省东山太平洋公司10201.7万元。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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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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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案情】侯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

一日侯某驾驶客车由A城驶往B县,车上有50多名乘客,当行至一狭窄变道处,发现前面一老农赶着头耕牛迎面走来,赶忙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5米多的深堑,侯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挂伤了老农,系轻伤,并撞死了耕牛。

【问题】:侯某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紧急情况,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限制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对象条件,作为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比保全的合法权益要次要、较小的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此外,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员,如军人必须参加战斗,消防队员必须扑救大火等,这些人员则不适用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结论】:本案中,侯某为保护全车旅客的安全,撞死了一头耕牛,轻伤一名农民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应负民事责任。

12。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某在夜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

得手后,张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张某应如何处罚?2. 案例背景: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已婚。

王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王某持刀闯入妻子单位,当众将妻子刺成重伤。

经鉴定,妻子伤势为重伤二级。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王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王某应如何处罚?3. 案例背景:被告人李某,男,45岁,有固定工作。

李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李某在家中将其妻子毒死。

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李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李某应如何处罚?4. 案例背景:被告人赵某,男,22岁,大学在读。

赵某因沉迷网络游戏,欠下巨额债务。

一日,赵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了一女网友,两人相约见面。

见面后,赵某发现该女网友实为一名男子。

在分手时,赵某因怀疑该男子欺骗自己,将其残忍杀害。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赵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赵某应如何处罚?5. 案例背景:被告人钱某,男,30岁,已婚。

钱某因妻子与情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钱某持刀闯入情人住所,将其刺成重伤。

后钱某主动投案自首。

问题:(1)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钱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钱某应如何处罚?二、选择题1.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盗窃罪?A. 未经他人同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B. 强行占有他人财物C. 暴力抢夺他人财物D. 挪用他人财物2.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B.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重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3.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投毒杀害他人B. 殴打他人,造成死亡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4.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A. 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B.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C.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胁迫手段D.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5.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抢劫罪?A. 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B. 使用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C.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D. 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三、简答题1. 简述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网络营销工作。

乙,女,25岁,甲的女友,也是一名网络营销从业者。

2020年,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

1. 犯罪手段:甲乙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

随后,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2. 犯罪过程:- 甲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建立多个诈骗网站。

- 乙负责筛选简历,对有意向的求职者进行初步的诈骗活动。

- 甲乙二人共同制定诈骗方案,包括诈骗金额、诈骗时间等。

3. 犯罪结果:在短短三个月内,甲乙二人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二、法律问题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通过诈骗手段,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共同起到主导作用,均属于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乙二人应当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20)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20)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20)案例:胡某,女,25岁,高中毕业后先后做过商场售货员、纺织工、公共汽车售票员,均因不遵守劳动纪律被辞退。

1992年12月18日,胡某在某旅馆卖淫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受治安罚款处罚。

第二年8月,某妇幼保健所在对胡某做身体检查时发现胡某四肢起红色疹,发痒,溃疡并伴有充血,确诊为淋病。

胡某被告知此事后未进行医治,继续从事卖淫。

1993年11月某日,胡某在某旅社向出租车司机张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问题:(1)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如胡某实际上并未造成张某等传染上淋病,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如妇幼保健所因故未告知胡某其患有淋病,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案例解答:(1)胡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胡某在妇幼保健所告知其已患上淋病后却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传播性病罪。

如果胡某事实上并没有造成张某等染上性病,对其行为仍应定传播性病罪,因为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却仍然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就构成该罪,不以是否造成性病传播的后果为要件。

(2)如果妇幼保健所没有告知胡某患有淋病,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应视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定。

因为明知自己已患有严重性病是行为人犯传播性病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如果卖淫、嫖娼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则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明知,则不构成犯罪。

案例:被告人某甲,女,46岁,某公司勤杂人员。

1996年12月30日,被告人在该公司财务室拖地板,见财务室的柜子未锁,周围又没有别的人,于是她从柜子里取出一张空白支票,加盖了单位印鉴放进自己口袋里。

1997年1月,被告人到银行填写了支票,以支付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田某的名字,骗取公司款51800元。

问题:(1)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2)如果某甲从柜子里取出的是已经填好的面值为50元的支票,甲将其变成50000元的支票并予以使用,构成什么罪?(3)如果某甲不是从柜子里偷拿,而是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面值51800元的支票,马上到银行里兑取了现金,对甲的行为怎么认定?案例解答:(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于次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程度的程度不同。

故意伤害罪造成的损害程度较轻,一般不会危及生命;而故意杀人罪造成的损害程度严重,足以危及生命。

2. 犯罪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包括剥夺他人生命;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

3. 犯罪手段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手段较为温和,如殴打、踢打等;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手段较为残忍,如刀砍、枪击等。

(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定性分析1.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程度。

根据鉴定结论,被害人张某的伤势为重伤,生命体征平稳。

李某的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重伤,但未危及生命。

2. 犯罪目的。

李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表明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而是出于邻里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

3. 犯罪手段。

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手段较为残忍。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对李某进行处罚。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邻里纠纷要妥善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五、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明白故意伤害罪的严重性。

2. 加强社区治理,及时发现和化解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家庭、学校、社会要共同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预防青少年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本案的定性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提高法律素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法规:正当防卫详解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法规:正当防卫详解

2017法硕考研: 刑法学法规:正当防卫详解凯程法硕辅导班为大家归纳了以下关于正当防卫的详细解释,对于刑法学来说,同学们需要更有效的学习方法,根据试题或实际案例,巩固自己所学的知识。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8)犯罪通谋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 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 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两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共同犯罪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

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 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2007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刑法)

2007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刑法)

单项选择题2007 年刑法真题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 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 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B2.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 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答案:C3.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答案:C4.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答案:C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

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2)

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2)

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2)挪用资金罪(1) 【案情】被告人李正山,男,40岁,农民。

1999年3月,被告人李正山经人介绍为某市灯具厂对外洽谈销售灯具业务,灯具厂于1999年4月通过电传的方式发给被告人李正山委任书一份,委任书中称:“某市(县)各有关单位,兹介绍我厂营销员李正山同志代表我方与你方签订有关路灯灯具业务合同。

”与此同时,灯具厂还派副厂长赵宏明、总账会计周成良到重庆市某县,被告人李正山即与灯具厂派来的副厂长赵宏明、总账会计周成良一起与某县建设委员会洽谈灯具业务。

同年5月19日灯具厂与某县建设委员会订立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灯具厂供给某县建设委员会单臂路灯170组,双臂路灯260组,货款总价值783000元,被告人李正山作为厂方的委托代理人在供货方一栏中签了名。

当日,灯具厂副厂长赵宏明作为厂方代表与被告人李正山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就这笔业务的业务费结算做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李正山先后向灯具厂借款33300余元,用于差旅费用和代垫运输费用。

某市灯具厂实际供货单臂路灯232组,双臂路灯110组,总计货款611416元。

被告人李正山先后从某县建设委员会收取货款526000元,回笼给厂方33000元,剔除被告人李正山应得的业务费51422元外,余款14万元被被告人李正山挪用。

来源:exam8【审判】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正山接受灯具厂的委托担任其营销员后,又与该厂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所做业务的业务费结算方式。

被告人李正山在担任灯具厂的营销员后,以该厂的名义对外签订并负责履行供货合同,所订立的供货合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某市灯具厂和某县建设委员会,所得货款扣除被告人李正山应得的业务费外,其余应当如数归灯具厂所有,而被告人李正山却利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职务之便,将应当回笼归某市灯具厂的货款挪用,。

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9)

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9)

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9)巨额财产不明罪【案情】被告人,朱胜文,男,52岁,捕前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6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对朱胜文以受贿罪立案侦查。

1997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胜文犯受贿、巨额财产不明罪,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1991年至1996年,被告人朱胜文在担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犯罪20起,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34.5万元。

1996年10月24日、11月6日,检察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文街8号被告人朱胜文住处依法搜查,扣押其涉嫌犯罪财产中,有人民币60.1万余元属于明显超过朱的合法收入,数额巨大,朱胜文又不能说明其合法。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胜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受贿18起,受贿款物合计人民币3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有30.1万余元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合法,故构成巨额财产不明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胜文罪名成立。

朱胜文辩解接受方黎、郑乃耀各5000元人民币系同学间馈赠,并没有为他人谋利,不应定为受贿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胜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13.9万元。

扣押的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33.5万元,巨额财产不明非法所得人民币60.1万元,合计93.6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朱胜文不。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多人的抢劫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一天晚上,张某伙同李某、王某,预谋抢劫一家珠宝店。

三人分工明确,张某负责放风,李某和王某负责实施抢劫。

当晚,三人潜入珠宝店,李某和王某持刀威逼店员交出财物,张某在门口望风。

在抢劫过程中,店员反抗,李某失手将店员刺伤。

抢劫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

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2.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3.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解答: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作为抢劫团伙的成员,参与了抢劫的预谋和实施过程,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定罪分析:1. 张某与李某、王某共同预谋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其在门口望风,为李某、王某实施抢劫提供了帮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张某抢劫得手后,与李某、王某共同逃离现场,具有共同的犯罪结果。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本案中,张某参与抢劫的数额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暴力行为致人受伤),因此,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定罪分析:1. 李某作为抢劫团伙的主要成员,直接实施了抢劫行为,具有抢劫的故意。

2. 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失手将店员刺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20).doc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20).doc

伪证罪【案情】被告人邱红雨,男,39岁,大学本科文化,被捕前系康达物资销售公司经理。

邱红雨接受汤春林家属的委托,担任汤春林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汤春林在法庭上翻供说严占成给他的回扣费,已如数退还给了严占成,拒不承认其先后在检察机关供述的受贿事实。

根据这一情况,法庭决定休庭,并决定对案件事实做进一步的调查。

而被告人邱红雨得知法院将派人去北城进行调查这一情况后,使事先赶往北城找到证人严占成,把汤春林在法院上翻供的情况及汤的家庭情况告诉了严占成,并说法院将派人来调查,要证人严占成在法院办案人员来调查时,按照汤春林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向法院作证。

证人严占成及其妻子陈玉贡说:“我们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事实。

”被告人邱红雨说:“这没关系,最后定案的是法院,现在检察院起不到什么作用。

”并要求严占成在关键的时候帮汤一把。

不久,被告人邱红雨与法院办案人员一同再次到北城进行调查。

当晚,邱红雨借外出找朋友为由,一人先到严占成家,告诉严占成说法院办案人员已到,明天就要来找他,要严占成按以前所教他的那样说,并商量好第二天如何带法院办案人员找严占成,然后才离开严家。

次日,证人严占成向法院调查人员作证,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现在感到良心上过不去。

此后,法院根据这一证言将汤春林受贿案退回给检察院。

检察院组织办案人员再次对已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及汤春林的供述进行核实,发现严占成的证词有很多疑点,决定进一步找证人严占成调查核实。

通过检察院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严占成如实交待了邱红雨前后两次找他要了作伪证的事实。

【问题】:(1)邱红雨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请说明理由。

(2)邱红雨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请说明理由。

(3)邱红雨的行为是否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请说明理由。

(4)严占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答案】:(1)邱红雨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因为包庇罪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提供虚假证明;一种是消灭罪迹或者是掩盖、毁灭罪证。

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刑法学

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刑法学

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解析】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刑法只负责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属人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刑法只负责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保护原则是一国刑法针对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普遍管辖的原则是指一国刑法对侵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本题中涉及的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于中国刑法是依据何种根据的问题,其根据当然是属地原则,答案为A。

2.【答案】B【解析】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它说明的是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某种共同特点,例如,公民的人身权利就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刑讯逼供罪、虐待罪等几种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

犯罪同类客体概括的是同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研究同类客体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同类客体原理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理论依据。

虽然同类客体对于区分此罪和彼罪也具有一定作用,但并不是其最重要作用。

3.【答案】A【解析】不作为犯罪是指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具有法定的义务是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

本题中甲没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即不具备不作为犯罪的第一项条件,那么甲的不作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4.【答案】B【解析】《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答案】C【解析】所谓实行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本题中,ABD的行为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案件经过:李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并无恩怨。

某日,李某在村口偶遇张某,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某刺去。

张某躲避不及,被刺中胸部,造成重伤。

2. 被告人供述:李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某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张某,只是想吓唬一下张某,并未想致其重伤。

3. 被害人陈述:张某在庭审中陈述,李某的行为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并对李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性质: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3. 犯罪情节: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伤害张某,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李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评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于2021年6月23日凌晨,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三)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同时,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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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20)
伪证罪
 【案情】被告人邱红雨,男,39岁,大学本科文化,被捕前系康达物资销售公司经理。

邱红雨接受汤春林家属的委托,担任汤春林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汤春林在法庭上翻供说严占成给他的回扣费,已如数退还给了严占成,拒不承认其先后在检察机关供述的受贿事实。

根据这一情况,法庭决定休庭,并决定对案件事实做进一步的调查。

而被告
人邱红雨得知法院将派人去北城进行调查这一情况后,使事先赶往北城找到
证人严占成,把汤春林在法院上翻供的情况及汤的家庭情况告诉了严占成,
并说法院将派人来调查,要证人严占成在法院办案人员来调查时,按照汤春
林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向法院作证。

证人严占成及其妻子陈玉贡说:“我们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事实。

”被告人邱红雨说:“这没关系,最后定案的是法院,现在检察院起不到什幺作用。

”并要求严占成在关键的时候帮汤一把。

不久,
被告人邱红雨与法院办案人员一同再次到北城进行调查。

当晚,邱红雨借外
出找朋友为由,一人先到严占成家,告诉严占成说法院办案人员已到,明天
就要来找他,要严占成按以前所教他的那样说,并商量好第二天如何带法院
办案人员找严占成,然后才离开严家。

次日,证人严占成向法院调查人员作证,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现在感到良心上过不去。

此后,法院根据这一证言将汤春林受贿案退回给检察院。

检察院组织办案人
员再次对已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及汤春林的供述进行核实,发现严占成的证
词有很多疑点,决定进一步找证人严占成调查核实。

通过检察院办案人员耐
心细致的工作,严占成如实交待了邱红雨前后两次找他要了作伪证的事实。

【问题】:(1)邱红雨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请说明理由。

(2)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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