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提升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检管理
提升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检管理发表时间:2019-07-29T13:25:53.37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4期作者:玄兆达李彦[导读] 摘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需履行安全检验审查,未经安全检验或者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国内核电设施中运行使用。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840摘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需履行安全检验审查,未经安全检验或者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国内核电设施中运行使用。
本文介绍了在核电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的报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流程,总结分析在报检过程的中典型问题,结合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方法。
关键字:核安全监管;进口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 1、前言核安全设备作为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00号令,简称“条例”),国家核安全局对于国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施行严格许可准入制度,对许可证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并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所开展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鉴于目前国内核设备制造技术的水平及成熟性,相当一部分核安全设备及部件需要从国外进口,由境外单位负责制造生产,但是对境外为我国民用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的单位,由于受到各种条件制约,国家核安全局目前无法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过程监督检查。
为确保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符合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在发布的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简称“HAF604”)明确规定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并规定了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鉴于目前国内核电项目一般采用核电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承担的职责均由核电工程公司(简称“工程公司”)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条款进行承担。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核安办[2008]30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核安办〔2008〕30号)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为配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我局于2008年1月2-3日、7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注册登记及安全检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审查及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等工作研讨会。
现将会议纪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八年三月三日附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2008年1月7日)2008 年1月2-3日及1月7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召开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注册登记、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及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等工作研讨会(国核安办[2007]192 号)。
王中堂副司长出席了研讨会,国家环保总局6 个地区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名单见附件)参加了会议。
本次研讨会讨论了下列9 个程序文件,除《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资格条件》由苏州核安全中心起草外,其余程序文件均由北方监督站起草。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及验收管理细则 rev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及验收管理细则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管理细则目录一、制定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编制依据 (1)四、职责分工 (2)五、监造管理 (3)六、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管理 (6)七、验收管理 (8)八、管理要求 (9)九、其他 (10)附录Ⅰ相关的术语定义 (11)附录Ⅱ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关键工艺环节质量控制点 (12)一、制定目的为了贯彻落实《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规范采购单位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活动,强化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明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活动管理,以及作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过程中对上述活动结果进行技术评判的标准。
核安全设备目录详见《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
三、编制依据本管理细则依据以下文件制定:(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4)《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79号);(5)《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2016年修订)>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211号);(6)《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84号);(7)《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核设函〔2017〕13号);(8)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文件要求。
四、职责分工(一)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一司)-全面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的实施及若干问题的探讨
目前,我 国正 处于核 电建设 的高 峰期 ,在 建
中心 ( 以下简称核 安全 中心 )负 责进 口民用 核安 全设备 开箱文件 的审查 以及 核设施 现场外 的开箱 见证 , 环境保护部各地 区核 与辐 射安全监督站 ( 以 下简称 监督站 )负责辖 区 内核设施 现场 的开箱见
证 ,职责分工见表 1 。
合 同的约束 。因此 ,在进 口核安全 设备 的监督管 理过程 中认真落 实进 口核 安全设备 的安全检 验工
作 ,督促境 外单位 为我 国民用核 设施 提供 高质量
的核安全设备 ,从而提 高核 电厂的安全水平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2 — 0 8 修回 日期:2 0 1 4 . 0 1 — 0 2 作者简介 :李 禅 ( 1 9 8 1 一 ),男,湖南汉寿人 ,工程师 ,现主要从事进 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的安全检验 工作 ★ 通 讯作者:姚 远 ,E — ma i l :y a o y u a n @c h i n a n s c . c n
表 1 开箱检查的职责分工
T a b l e 1 Th e d i v i s i o n o f r e s po ns i b i l i l i e s o f u n p a c k i n g i n s pe c i t o n
的2 0 余 台核 电机 组 中,相 当一 部 分 的核安 全 设 备 需要从 国外进 口,设备类别 包括机械 设备 中的
第1 3卷 第 1期
2 0 1 4年 3月
核
安
全
Vl 0 1 . 1 3. No . 1
M a r . 2 0 1 4
Nu c l e a r Sa f e t y
进口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的口岸报检
目前我 国正 处于核 电发 展和建 设 的高峰 阶段 ,
( 以下简称 “ H AF 6 0 4 ”)中第三十三条规定: “ 进 口民 用核安全设备到达 口岸前,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 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报检”。因此 , 凡属于 《 民用核安全设备 目录 ( 第一批) 》的进 口民用核
Li Sh i xi n Li Ch an Zh a n g Y u n b o
( Nu c l e a r a n d R a d i a t i o n S a f e t y C e n t e r , ME P , B e i j i n g 1 0 0 0 8 2 )
1 口岸报检 的内容及要 求
1 . 1 申请单位 需提 交的材料 按照 H A F 6 0 4第 三十三 条规定 , “ 进 口民用核
安全检 验 是指在 境外 单位 检验合 格 , 以及 民用 核 设施 营运 单位监 造 、装运前 、检验 和监 装合 格 的
前 提下 ,对 进 口民用核 安全设 备安 全性 能进行 的检 查或者验 证 , 包括 活动过 程 中形 成 的相 关文件检 查 、 开箱检 查 以及安装 和装 料前 调试 阶段涉 及安全 性 能 的试验 检查 3个阶段 J ,具体 实施则分 为 口岸报 检 、 开箱文 件审 查和现场 见余台 开工建 设的核 电机组 中,相 当一部分 的 民用
核安全 电气 设备 均需 要从 国外进 口,主要包括 传感 器 、电动机 、机 柜 、应急柴 油发 电机 组等 。依 照 《 民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试行)1.0 目的为规范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技术后援单位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组织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工作。
需要进行安全检验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参见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
3.0 编制依据(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12月28日发布);(3)《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2007年12月29日发布)。
4.0 职责4.1国家核安全局(1)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2)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的管理体系建立,以及安全检验机构的归口管理;(3)负责组织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过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4.2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北方监督站”)(1)组织全国安全检验工作,拟定全国安全检验工作计划;(2)负责全国口岸报检、口岸放行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3)负责本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4)负责在民用核设施现场外进行的开箱检查工作;(5)负责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报告。
4.3其它的地区监督站(1)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开箱检查,并出具开箱检查报告;(2)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的安全性能试验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3)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重大安全问题的上报和协助处理。
4.4技术后援单位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0安全检验内容安全检验的内容包括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检查、开箱检查、以及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检查。
第6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要点
第六章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第一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的相关文件●在民用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和可靠性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十分重要,这些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阶段的质量事故都可能导致核设施放射性释放的严重后果。
●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重要条件。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为了配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四个核安全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1)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3)HAF06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4)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进行规范和有效监督管理。
●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手段通过以下制度实现:(1)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资格许可制度;(2)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3)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注册等级制度;(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制度;(5)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许可制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节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一、核安全设备●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实体屏障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1. 引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是保障国家核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和防范核辐射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在国内市场销售和使用时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特制定本文档,明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2. 定义2.1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指从境外引进的用于民用核能领域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核反应堆、辐射监测设备、射线治疗设备等。
2.2 监督管理:指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3.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准入许可3.1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必须经过准入许可才能在国内市场销售和使用。
准入许可的申请者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详细技术规格、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质量管理体系等。
3.2 国家核安全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并进行现场检查及技术审查。
申请者应配合提供所需信息和协助进行审查。
3.3 核审专家组将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出具准入许可证明。
准入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
准入许可证明可在有效期内用于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防护措施4.1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设备的防护措施应能有效防止辐射泄漏和核辐射事故的发生。
4.2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出厂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性能测试,并由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4.3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5.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5.1 国家核安全局将组织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销售、进口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口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抽查、现场检查和核查。
5.2 进口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配合并协助国家核安全局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检测报告、销售记录等。
NNSA/HQ-06-JD-IP-10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工作细则》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工作细则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工作细则A 2020.12.1 浦承皓金 刚郭承站任洪岩初版 刘华版次 发布日期 编写 审 核 版本说明 批 准 责任部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设备处NNSA/HQ-06-JD-IP-102文件编码目 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编制依据 (1)4、工作流程及要求 (1)4.1接收开箱检查计划 (2)4.2明确开箱见证检查安排和要求 (2)4.3开箱见证检查 (2)4.4问题的上报、处理及反馈 (4)4.5记录和报告 (4)5、记录 (4)附1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工作流程图 (5)附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记录单 (6)附3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报告 (7)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工作细则1、目的为加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工作,明确开箱见证检查工作范围和接口,规范开箱见证检查工作内容、流程和要求,促进开箱见证检查工作标准化、程序化和精细化,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核设施场外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的监督检查(开箱见证检查)。
3、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4)《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79号);(5)《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84号)。
4、工作流程及要求开箱见证检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接收开箱检查计划,明确开箱见证检查安排和要求,实施开箱见证检查,问题上报、处理及反馈,形成记录和报告等,工作流程见附1。
4.1接收开箱检查计划核安全中心于每月25日前接收报检单位提交的次月开箱检查计划,依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文件审查单》等文件,核查安检文件审查结论,对于在文件审查阶段进行补充验证或独立检验的批次,还应重点核查设备试验结论。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4年7月15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设备调配的管理方式,提高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编制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四)《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大纲(试行)》(国核安函〔2012〕75号)(五)《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六)《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第三条本管理要求所指的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
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大纲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大纲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前 言本考试大纲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及《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组织编写,包括资格鉴定考核中“笔试”、“实践操作考试”和“综合技术能力考试”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共9篇76章。
本考试大纲是组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和资格考试的依据。
本考试大纲参与编写的人员有(按姓氏笔画排序):万志坚、王文之、王存杰、王京深、王跃辉、卞雪飞、左畅、冯明全、许贵平、毕炳荣、朱伟青、刘波、任新阁、汤国祥、李苏甲、辛宏斌、花家宏、杨炯、杨建鸿、张克斌、张忠虎、张建军、张继龙、林戈、苟峰、周大禹、唐月明、钱红蕾、聂勇、袁骊、崔广余、梅德松、谢双扣、蔡军等。
本考试大纲的最终解释权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2010年10月目 录第一篇 无损检验概论 (1)第一章 无损检验概论I级考试大纲 (1)第二章 无损检验概论II级考试大纲 (2)第三章 无损检验概论III级考试大纲 (3)第二篇 超声检验技术 (4)第一章 超声检验通用技术I级考试大纲 (4)第二章 超声检验通用技术II级考试大纲 (7)第三章 超声检验通用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11)第四章 超声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级考试大纲 (15)第五章 超声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级考试大纲 (17)第六章 超声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19)第七章 超声检验技术I级操作考试大纲 (21)第八章 超声检验技术II级操作考试大纲 (22)第九章 超声检验技术III级操作考试大纲 (23)第十章 超声检验综合技术能力III级考试大纲 (24)第三篇 射线检验技术 (25)第一章 射线检验通用技术I级考试大纲 (25)第二章 射线检验通用技术II级考试大纲 (28)第三章 射线检验通用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31)第四章 射线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级考试大纲 (34)第五章 射线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级考试大纲 (35)第六章 射线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36)第七章 射线检验技术I级操作考试大纲 (37)第八章 射线检验技术II级操作考试大纲 (38)第九章 射线检验技术III级操作考试大纲 (39)第十章 射线检验综合技术能力III级考试大纲 (40)第四篇 涡流检验技术 (41)第一章 涡流检验通用技术I级考试大纲 (41)第二章 涡流检验通用技术II级考试大纲 (43)第三章 涡流检验通用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46)第四章 涡流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级考试大纲 (48)第五章 涡流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级考试大纲 (50)第六章 涡流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52)第七章 涡流检验技术I级操作考试大纲 (54)第八章 涡流检验技术II级操作考试大纲 (55)第九章 涡流检验技术III级操作考试大纲 (56)第十章 涡流检验综合技术能力III级考试大纲 (57)第五篇 磁粉检验技术 (58)第一章 磁粉检验通用技术I级考试大纲 (58)第二章 磁粉检验通用技术II级考试大纲 (61)第三章 磁粉检验通用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64)第四章 磁粉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级考试大纲 (67)第五章 磁粉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级考试大纲 (68)第六章 磁粉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69)第七章 磁粉检验技术I级操作考试大纲 (70)第八章 磁粉检验技术II级操作考试大纲 (71)第九章 磁粉检验技术III级操作考试大纲 (72)第十章 磁粉检验综合技术能力III级考试大纲 (73)第六篇 渗透检验技术 (74)第一章 渗透检验通用技术I级考试大纲 (74)第二章 渗透检验通用技术II级考试大纲 (76)第三章 渗透检验通用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79)第四章 渗透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级考试大纲 (81)第五章 渗透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级考试大纲 (82)第六章 渗透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83)第七章 渗透检验技术I级操作考试大纲 (84)第八章 渗透检验技术II级操作考试大纲 (85)第九章 渗透检验技术III级操作考试大纲 (86)第十章 渗透检验综合技术能力III级考试大纲 (87)第七篇 泄漏检验技术 (88)第一章 泄漏检验通用技术I级考试大纲 (88)第二章 泄漏检验通用技术II级考试大纲 (90)第三章 泄漏检验通用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92)第四章 泄漏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级考试大纲 (94)第五章 泄漏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级考试大纲 (96)第六章 泄漏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98)第七章 泄漏检验技术I级操作考试大纲 (100)第八章 泄漏检验技术II级操作考试大纲 (101)第九章 泄漏检验技术III级操作考试大纲 (102)第十章 泄漏检验综合技术能力III级考试大纲 (103)第八篇 目视检验技术 (104)第一章 目视检验通用技术I级考试大纲 (104)第二章 目视检验通用技术II级考试大纲 (106)第三章 目视检验通用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108)第四章 目视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级考试大纲 (110)第五章 目视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级考试大纲 (111)第六章 目视检验核安全设备专业技术III级考试大纲 (113)第七章 目视检验技术I级操作考试大纲 (114)第八章 目视检验技术II级操作考试大纲 (115)第九章 目视检验技术III级操作考试大纲 (116)第十章 目视检验综合技术能力III级考试大纲 (117)第九篇 核安全及民用核安全设备基本知识 (118)第一章 核安全及民用核安全设备基本知识I级考试大纲 (118)第二章 核安全及民用核安全设备基本知识II级考试大纲 (120)第三章 核安全及民用核安全设备基本知识III级考试大纲 (122)第一篇 无损检验概论 第一章 无损检验概论I级考试大纲1. 无损检验基础1.1 无损检验的定义与意义1.1.1 无损检验定义(A)1.1.2 无损检验的重要性(B)1.1.3 无损检验的产生与发展(C)1.2 无损检验的特征1.2.1 现代无损检验的特点(B)1.2.2 无损检验的应用特点(C)1.3 无损检验的应用阶段1.3.1 制造与安装中的原材料与零件检查(A)1.3.2 设备与装置的在役检查(C)2. 无损检验方法2.1 无损检验方法分类2.1.1 表面检验(B)2.1.2 体积检验(B)2.2 常规检验方法2.2.1 方法原理(C)2.2.2 方法要点(C) 2.2.3 主要优越性(B)2.2.4 主要局限性(C)3. 材料、加工工艺及缺陷3.1 材料分类3.1.1 金属(B)3.1.2 非金属(C)3.1.3 金属材料的力学性能(C) 3.2 材料加工及缺陷3.2.1 铸造(C)3.2.2 锻造(C)3.2.3 轧制(C)3.2.4 焊接(A)3.3热处理概念(C)3.4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缺陷3.4.1 腐蚀(B)3.4.2 疲劳(B)3.4.3 磨蚀(C)1. 无损检验基础1.1 无损检验的定义与意义1.1.1 无损检验定义与内涵(A)1.1.2 无损检验的重要性(B)1.1.3 无损检验需求与方法开发(C)1.2 无损检验的特征1.2.1 现代无损检验的特征(A)1.2.2 无损检验的特点与应用(B)1.3 无损检验的应用阶段1.3.1 在产品设计阶段的应用(C)1.3.2 制造与安装中的检查(A)1.3.3 设备与装置的在役检查(B)2. 无损检验方法2.1 无损检验方法分类2.1.1 表面检验(B)2.1.2 体积检验(B)2.1.3 测量技术(C)2.2 常规检验方法2.2.1 方法原理(A)2.2.2 方法要点(B)2.2.3 主要优越性(B)2.2.4 主要局限性(C)2.3 缺陷检出概率与风险2.3.1 检验系统产生的测量误差(B)2.3.2 危险缺陷漏检的风险(A)2.3.3 多种检验技术应用与缺陷综合评价(B)3. 材料及加工工艺3.1 材料与材料性能3.1.1 黑色金属(B)3.1.2 非金属(C)3.1.3 金属材料力学性能a.铁碳平衡相图(C)b.金属材料的强度、硬度、塑性和韧性(A)3.2 材料评定3.2.1 材料性能测量(C)3.2.2 断裂力学初步知识(C)3.3 材料加工3.3.1 铸造(C)3.3.2 锻造(C)3.3.3 轧制(C)3.3.4 焊接a.焊接方式(B)b.焊缝坡口及焊缝(A)3.4 热处理(B)4. 缺陷产生机理与缺陷特征4.1 原材料中的常见缺陷(A)4.2 焊缝中的常见缺陷(A)4.3 热处理等工艺中出现的缺陷(A) 4.4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缺陷4.4.1 腐蚀(A)4.4.2 疲劳(A)4.4.3 磨蚀(C)4.4.4 过载(C)4.4.5 脆性断裂(B)1. 无损检验基础1.1 无损检验的定义与意义1.1.1 无损检验定义与内涵(A)1.1.2 无损检验的重要性与经济性(B)1.1.3 无损检验的需求与方法开发(A)1.2 无损检验的特征1.2.1 现代无损检验的特征(A)1.2.2 无损检验的特点与应用(A)1.3 无损检验的应用阶段1.3.1 在产品设计阶段的应用(B)1.3.2 制造与安装中的检查(A)1.3.3 设备与装置的在役检查(B)2. 无损检验方法2.1 无损检验方法分类2.1.1 表面检查(B)2.1.2 体积检查(B)2.1.3 测量技术(B)2.2 常规检验方法2.2.1 方法原理(A)2.2.2 方法要点(A)2.2.3 主要优越性(A)2.2.4 主要局限性(C)2.3 缺陷检出概率与风险2.3.1 检验系统产生的测量误差(B)2.3.2 危险缺陷漏检的风险(A)2.3.3 多种检验技术应用与缺陷综合评价(B)3. 材料及加工工艺3.1 材料与材料性能3.1.1 金属a.黑色金属(A)b.有色金属(B)3.1.2 非金属(C)3.1.3 金属材料力学性能a.铁碳平衡相图(B)b.金属材料的强度、硬度、塑性和韧性(A)3.2 材料评价3.2.1 材料性能测量(C)3.2.2 断裂力学初步知识(B)3.3 材料加工3.3.1 铸造(B)3.3.2 锻造(B)3.3.3 轧制(B)3.3.4 焊接a.焊接方式(A)b.焊缝坡口及焊缝(A)3.4 热处理(B)4. 缺陷产生机理与缺陷特征4.1 原材料中的常见缺陷(A)4.2 焊缝中的常见缺陷(A)4.3 热处理等工艺中出现的缺陷(A)4.4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缺陷4.4.1 腐蚀(A)4.4.2 疲劳(A)4.4.3 磨蚀(B)4.4.4 过载(C)4.4.5 脆性断裂(B)第二篇 超声检验技术第一章 超声检验通用技术I级考试大纲1. 无损检验概论(见第一篇第一章)2. 超声检验的物理基础2.1 振动与波动2.1.1 机械波的产生与传播(A)2.1.2 波长、频率和波速(A)2.1.3 次声波、声波和超声波(B)2.2 超声波2.2.1 波的类型a.纵波和横波(A)b.表面波(B)c.平面波和球面波(B)2.2.2 超声波声速a.固体介质中的声速(A)b.液体介质和气体介质的声速(A)c.影响声速的因素(C)d.声速测量(C)2.2.3 超声场的特征值a.声压(B)b.声强(C)c.声阻抗(C)d.分贝(A)2.2.4 波的迭加、干涉和衍射(C)2.3 超声波的特性2.3.1 超声波垂直入射在单一平面上的反射与透射(A)2.3.2 超声波倾斜入射a.波型转换(A)b.反射与折射(A)c.第一、第二和第三临界角(A)2.4 超声波的衰减2.4.1 扩散衰减(A)2.4.2 散射衰减(B)2.4.3 吸收衰减(C)2.5 声场与规则反射体的回波声压2.5.1 活塞波的声场 a.波源轴线上的声压分布(C)b.波指向性和半扩散角(A)c.未扩散区与扩散区(B)2.5.2 规则反射体的回波声压a.平底孔回波声压(B)b.大平底面回波声压(B)c.长横孔回波声压(B)2.5.3平底孔与大平底回波声压之间的关系(B)3. 超声仪器、探头和试块3.1 超声波仪器3.1.1 超声波探伤仪概述a.仪器功能(A)b.仪器的分类(B)3.1.2 A型脉冲反射式仪器的一般工作原理a.仪器方框图及各部分的作用(B)b.仪器调整(A)c.仪器维护(B)3.1.3 数字式超声探伤仪的特点(B)3.2 超声波探头3.2.1 晶片的压电效应(B)3.2.2 探头的种类和结构a.直探头(A)b.斜探头(A)c.双晶探头(C)d.聚集探头(B)3.3 试块3.3.1 试块的分类a.标准试块(A)b.对比试块(A)3.3.2 试块的作用a.确定检验系统的灵敏度(A)b.测试仪器和探头的性能(B)c.评判缺陷在工件中的位置(B)d.评判缺陷的当量大小(B)3.3.3 试块的要求和维护a.标准试块与对比试块的要求(C)b.试块使用与维护(C)3.4 常用耦合剂及其要求(A)3.5 仪器和探头的性能及其测试3.5.1 仪器的性能及其测试a.垂直线性及测试(B)b.水平线性及测试(B)c.动态范围及测试(C)3.5.2 探头的性能及测试a.探头主声束偏离与双峰(C)b.斜探头的入射点(前沿长度)(A)c.斜探头的折射角(A)3.5.3 仪器和探头的综合性能及其测试a.灵敏度余量(A)b.盲区与始脉冲宽度(B)c.分辨率(B)d.信噪比(B)4. 超声检验方法4.1 概述4.1.1 按原理分类a.脉冲反射法(A)b.穿透法(B)4.1.2 按波型分类a.纵波法(A)b.横波法(A)c.表面波法(C)4.1.3 按探头数目分类a.单探头法(A)b.双探头法(B)c.多探头法(C)4.1.4 按探头接触方式分类a.直接接触法(A)b.液浸法(B)4.1.5 按显示方式分类a.A型显示(A)b.B型显示(B)c.C型显示(C)4.2 表面耦合的补偿(B)4.3 超声仪的调节4.3.1 扫描速度的调节 a.纵波扫描速度的调节(A)b.横波扫描速度的调节(A)4.3.2 灵敏度的调节a.试块调整法(A)b.工件底波调整法(A)4.4 缺陷定位和定量4.4.1 缺陷定位a.直探头检验(A)b.斜探头检验(B)4.4.2 缺陷定量a.当量法(A)b.测长法(A)c.底波高度法(B)4.5 影响缺陷定位和定量的主要因素4.5.1 影响缺陷定位的主要因素a.仪器的影响(C)b.探头的影响(C)c.操作人员的影响(A)d.缺陷形状、取向和性质的影响(B)4.5.2 影响缺陷定量的主要因素a.仪器及探头性能的因素(C)b.耦合与衰减的影响(C)c. 缺陷形状、取向和性质的影响(B)d.操作人员的影响(A)4.6非缺陷回波的判别(C)5.超声检验技术应用及标准5.1 检验条件准备5.1.1 文件a.工艺卡的作用和主要内容(C)b.工艺卡规定的检验过程(A)5.1.2 检验系统a.检验系统的构成(C)b.系统校准及检验中的校验(B)5.1.3 被检件a.检验区域识别(A)b.扫查区域的表面准备(B)5.2 超声检验技术应用5.2.1 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a.焊接接头中的常见缺陷(B)b.探测条件的确认(B)c.扫描速度的调节(B)d.距离—波幅曲线的绘制(A)e.扫查方式(B)f. 缺陷位置和尺寸测定(A)5.2.2 锻件检验a.锻件中的常见缺陷(C)b.检验方法(C)c.探测条件的确认(C)d.扫描速度和灵敏度调节(B)e.缺陷位置和尺寸测定(A)5.2.3 铸件检验a.铸件中的常见缺陷(C)b.铸件检验的特点(C)5.2.4 板材检验a.板材常见缺陷(C)b.检验方法(A)c.扫查方式(A)d.探测范围和灵敏度调整(B)e.缺陷的识别与测定(A)5.2.5 管材检验的特点(B)5.3 标准JB/T 4730 总则和超声检验5.3.1 一般要求a.检验范围(A)b.检验人员(C)c.探伤仪器和探头的性能(B)d.检验一般方法(C)e.校准(B)f.缺陷记录(A)5.3.2 超声检验方法要求a.板材检验(A)b.焊接接头检验(A)c.厚度测量(C)第二章 超声检验通用技术Ⅱ级考试大纲1. 无损检验概论(见第一篇第二章)2. 超声检验的物理基础2.1 振动与波动2.1.1机械振动的一般概念(A)2.1.2谐振动(A)2.1.3 阻尼振动(C)2.1.4 机械波的产生与传播(A)2.1.5 波长、频率和波速(A)2.1.6 次声波、声波和超声波(A)2.2 超声波2.2.1 波的类型a.纵波、横波和表面波(A)b.板波(C)c.平面波、柱面波和球面波(B)d.连续波和脉冲波(B)2.2.2 超声波声速a.固体介质中的声速(A)b.液体介质、气体介质的声速(A)c.板波声速(C)d.影响声速的因素(B)e.声速测量(A)2.2.3 超声场的特征值a.声压(A)b.声强(A)c.声阻抗(A)d.分贝及其应用·分贝声压表达式和声强表达式(A)·常用分贝值和声压比值的关系(A)·分贝应用(B)2.2.4 波的迭加、干涉、衍射和惠更斯原理(B)2.3 超声波的特性2.3.1 超声波垂直入射a.单一平面的反射与透射(A)b.薄层介面的反射与透射(B)c.声压往复透射率(B)2.3.2 超声波倾斜入射a.波型转换与反射、折射及第一、第二和第三临界角(A)b.声压反射率(A)c.声压往复透射率(B)d.端角反射(A)2.4 超声波的聚焦与发散2.4.1 声压距离公式a.球面波声压距离公式(C)b.柱面波声压距离公式(C)2.4.2 平面波在曲界面上的反射与折射a.平面波在曲界面上的反射(B)b.平面波在曲界面上的折射(B)2.4.3 球面波在曲界面上的反射与折射a.球面波在曲界面上的反射(C)b.球面波在曲界面上的折射(C)2.4.4 球面波在平界面上的反射与折射a.球面波在单一平界面上的反射(C)b.球面波在单一平界面上的折射(C)2.5 超声波的衰减2.5.1 衰减的原因a.扩散衰减(A)b.散射衰减(A)c.吸收衰减(A)2.5.2 衰减方程与衰减系数a.衰减方程(B)b.衰减系数(B)c.衰减系数的测定(B)2.6 超声波发射声场与规则反射体的回波声压2.6.1 纵波发射声场a.活塞波声场·声轴上的声压分布(A)·指向性和半扩散角(A)·未扩散区与扩散区(A)·近场区(B)b.矩形波源辐射的纵波声场·声轴上的声压分布(B)·指向性和半扩散角(B)·未扩散区与扩散区(B)2.6.2 聚焦发射声场a.液浸聚焦和接触式聚焦(B)b.焦距计算(C)2.6.3 规则反射体的回波声压a.平底孔回波声压(A)b.大平底面回波声压(A)c.长横孔回波声压(C)d.短横孔回波声压(C)e.球孔回波声压(C)f.圆柱曲底面回波声压(C)2.6.4 各类规则反射体回波声压之间的关系a.平底孔与大平底(A)b.短横孔与大平底(C)c.长横孔与大平底(C)3. 超声仪器、探头和试块3.1 超声波仪器3.1.1 超声波探伤仪概述a.仪器的功能(A)b.仪器的分类(B)3.1.2 A型脉冲反射式仪器的一般工作原理a.仪器电路的方框图(B)b.仪器主要组成部分(B)c.仪器主要功能键的作用及其调整(A)d.仪器的维护(B)3.1.3 数字式超声探伤仪a.数字式超声探伤仪的特点(B)b.数字式超声探伤仪的发展(C)3.1.4 超声波测厚仪的功能与应用(B) 3.2 超声波探头3.2.1 晶片a.压电效应(A)b.压电材料的主要性能参数(B)3.2.2 探头的种类和结构a.直探头(A)b.斜探头(A)c.双晶探头(A)d.聚集探头(A)e.其它探头(C)3.3 试块3.3.1 试块的分类a.标准试块(A)b.对比试块(A) 3.3.2 试块的作用a.确定检验系统的灵敏度(A)b.测试仪器和探头的性能(A)c.评判缺陷在工件中的位置(A)d.评判缺陷的当量大小(A)3.3.3 试块的要求和维护a.标准试块与对比试块的要求(A)b.试块的维护(B)3.3.4 国内外试块的了解(C)3.4常用耦合剂及其要求(A)3.5 仪器和探头的性能及其测试3.5.1 仪器的性能及其测试a.垂直线性及其测试(A)b.水平线性及其测试(A)c.动态范围及其测试(A)3.5.2 探头的性能及其测试a.探头主声束偏离与双峰(A)b.斜探头的入射点(A)c.斜探头的K值和折射角(A)3.5.3 仪器和探头的综合性能及其测试a.灵敏度余量(A)b.盲区与始脉冲宽度(B)c.分辨率(A)d.信噪比(A)4.超声检验方法4.1 概述4.1.1 按原理分类a.脉冲反射法(A)b.穿透法(B)c.共振法(C)4.1.2 按波型分类a.纵波法(A)b.横波法(A)c.表面波法(B)d.板波法(C)4.1.3 按探头数目分类a.单探头法(A)b.双探头法(A)c.多探头法(C)4.1.4 按探头接触方式分类a.直接接触法(A)b.液浸法(A)4.1.5 按显示方式分类a.A型显示(A)b.B型显示(B)c.C型显示(C)d.D型显示(C)4.2 仪器与探头的选择4.2.1 仪器的选择(B)4.2.2 探头的选择a.探头类型(A)b.探头频率(A)c.晶片尺寸(A)d.斜探头折射角(A)4.3 耦合与补偿4.3.1影响声耦合的主要因素(A)4.3.2 表面耦合损耗的测定和补偿a.耦合损耗的测定(B)b.补偿方法(A)4.4 超声仪的调节4.4.1 扫描速度的调节a.纵波扫描速度的调节(A)b.横波扫描速度的调节(A)4.4.2 灵敏度的调节a.试块调整法(A)b.工件底波调整法(A)4.5 缺陷定位和定量4.5.1 缺陷定位a.直探头检验(A)b.表面波检验(B)c.横波平面检验(A)d.横波曲面检验(B)4.5.2 缺陷定量a.当量法(A)b.测长法(A)c.底波高度法(A)4.6 影响缺陷定位和定量的主要因素4.6.1 影响缺陷定位的主要因素a.仪器的影响(A)b.探头的影响(A)c.工件几何形状和尺寸的影响(A)d.操作人员的影响(A)e.缺陷形状、取向和性质的影响(A)4.6.2 影响缺陷定量的主要因素a.仪器及探头性能的因素(B)b.耦合与衰减的影响(B)c.工件几何形状和尺寸的影响(B)d. 缺陷形状、取向和性质的影响(A)e.操作人员的影响(A)4.7 缺陷的性质分析(B)4.8 非缺陷回波的判别(B)5. 超声检验技术应用及标准5.1 检验条件准备5.1.1 文件a.工艺卡编制要点(A)b.检验规程与标准应用(A)5.1.2 检验系统a.检验设备及系统的构成(B)b.系统校准及检验中的校验(A)5.1.3 被检件a.确定检验区域(A)b.扫查区域的表面准备(B)5.2超声检验技术应用5.2.1 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a.焊接接头中的常见缺陷(A)b.检验方法概述(A)c.探测条件的选择(A)d.扫描速度的调节(A)e.距离—波幅曲线的绘制(A)f.扫查方式(B)g.缺陷位置和尺寸测定(A)5.2.2 锻件检验a.锻件中的常见缺陷(A)b.检验方法概述(B)c.探测条件的选择(B)d.扫描速度和灵敏度调节(A)e.缺陷位置和尺寸测定(A)5.2.3 铸件检验a.铸件中的常见缺陷(B)b.铸件检验的特点(B)5.2.4 板材检验a.板材常见缺陷(B)b.检验方法(A)c.缺陷的判别与测定(B)5.2.5 管材检验a.管材中的常见缺陷(B)b.检验方法(A)5.3 标准JB/T 4730 总则和超声检验5.3.1 一般要求a.检验范围(A)b.检验人员(B)c.探伤仪器和探头的性能(B)d.检验一般方法(B)e.校准(A)f.缺陷记录、评定及报告(A)5.3.2 超声检验方法要求a.锻件检验(A)b.焊接接头检验(A)c.厚度测量(A)第三章 超声检验通用技术III级考试大纲1. 无损检验概论(见第一篇第三章)2.超声检验的物理基础2.1 振动与波动2.1.1 振动的一般概念(A)2.1.2 谐振动(A)2.1.3 阻尼振动(B)2.1.4 机械波的产生与传播(A)2.1.5 波长、频率和波速(A)2.1.6 次声波、声波和超声波(A)2.2 超声波2.2.1 波的类型a.纵波、横波和表面波(A)b.板波和爬波(B)c.平面波、柱面波和球面波(B)d.连续波和脉冲波(B)2.2.2 超声波声速a.固体介质中的声速(A)b.液体介质和气体介质的声速(A)c.影响声速的因素(A)d.声速测量(B)2.2.3 超声场的特征值a.声压(A)b.声强(A)c.声阻抗(A)d.分贝及其应用·分贝声压表达式和声强表达式(A)·常用分贝值和声压比值的关系(A)·分贝应用(A)2.2.4 波的迭加、干涉、衍射和惠更斯原理(A)2.3 超声波的特性2.3.1 超声波垂直入射a.单一平面的反射与透射(A)b.薄层界面的反射与透射(A)c.声压往复透射率(B)2.3.2 超声波倾斜入射a.波型转换与反射、折射及第一、第二和第三临界角(A)b.声压反射率(A)c.声压往复透射率(B)d.端角反射(B)2.4 超声波的聚焦与发散2.4.1 声压距离公式a.球面波声压距离公式(A)b.柱面波声压距离公式(C)2.4.2 平面波在曲界面上的反射与折射a.平面波在曲界面上的反射(B)b.平面波在曲界面上的折射(B)2.4.3 球面波在曲界面上的反射与折射a.球面波在曲界面上的反射(C)b.球面波在曲界面上的折射(C)2.4.4球面波在平界面上的反射与折射a.球面波在单一平界面上的反射(C)b.球面波在双平界面上的反射(C)c.球面波在平界面上的折射(C)2.5 超声波的衰减2.5.1 衰减的原因a.扩散衰减(A)b.散射衰减(A)c.吸收衰减(A)2.5.2 衰减方程与衰减系数a.衰减方程(A)b.衰减系数(A)c.衰减系数的测定(A)2.6 超声波发射声场与规则反射体的回波声压2.6.1 纵波发射声场a.活塞波源辐射的纵波声场·声轴上的声压分布(A)·指向性和半扩散角(A)·未扩散区与扩散区(A)·近场区(B)b.矩形波源辐射的纵波声场·声轴上的声压分布(B)·指向性和半扩散角(B)·未扩散区与扩散区(B)2.6.2 聚焦发射声场a.液浸聚焦和接触式聚焦(A)b.焦距和焦柱计算(A)2.6.3 规则反射体的回波声压a.各类规则反射体的回波声压·平底孔回波声压(A)·大平底面回波声压(A)·长横孔回波声压(B)·短横孔回波声压(B)·球孔回波声压(B)·圆柱曲底面回波声压(C)b.各类规则反射体回波声压之间的关系 ·平底孔与大平底(A)·短横孔与大平底(B)·长横孔与大平底(B)3. 超声仪器、探头和试块3.1 超声波仪器3.1.1概述a.仪器的功能(B)b.仪器的分类(B)3.1.2 A型脉冲反射式仪器的一般工作原理a.仪器电路的方框图(B)b.仪器主要组成部分的作用(B)c.仪器主要功能键的作用及其调整(A)d.仪器的维护(C)3.1.3 数字式超声探伤仪a.数字式超声探伤仪的特点(B)b.数字式超声探伤仪的发展(C)3.2 超声波探头3.2.1 晶片a.压电效应(B)b.压电材料的主要性能参数(B)3.2.2 探头的种类和结构a.直探头(A)b.斜探头(A)c.双晶探头(A)d.聚集探头(A)e.其它探头(C)3.3 试块3.3.1 试块的分类a.标准试块(A)b.对比试块(A) 3.3.2 试块的作用a.确定检验系统的灵敏度(A)b.测试仪器和探头的性能(A)c.评判缺陷在工件中的位置(A)d.评判缺陷的当量大小(A)3.3.3 试块的要求和维护a.标准试块与对比试块的要求(B)b.试块使用与维护(B)3.4 常用耦合剂及其要求(A)3.5 仪器和探头的性能及其测试3.5.1 仪器的性能及其测试a.垂直线性及其测试(A)b.水平线性及其测试(A)c.动态范围及其测试(C)d.衰减器精度及其测试(C)3.5.2 探头的性能及其测试a.探头主声束偏离与双峰(B)b.斜探头的入射点(A)c.斜探头的折射角(A)3.5.3 仪器和探头的综合性能及其测试a.灵敏度余量(B)b.盲区与始脉冲宽度(B)c.分辨率(B)d.信噪比(B)4. 超声检验方法4.1 概述4.1.1 按原理分类a.脉冲反射法(A)b.穿透法(A)c.共振法(C)4.1.2 按波形分类a.纵波法(A)b.横波法(A)c.表面波法(A)d.板波法(C)4.1.3 按探头数目分类a.单探头法(B)b.双探头法(B)c.多探头法(B)4.1.4 按探头接触方式分类a.直接接触法(B)b.液浸法(B)4.1.5 按显示方式分类a.A型显示(A)b.B型显示(B)c.C型显示(B)d.D型显示(B)e.P型显示(B)4.2 仪器与探头的选择4.2.1 仪器的选择(A)4.2.2 探头的选择a.探头形式(A)b.探头频率(A)c.晶片尺寸(A)d.斜探头折射角(A)e.其它探头(B)4.3 耦合与补偿4.3.1 影响声耦合的主要因素(A)4.3.2 表面耦合损耗的测定和补偿a.耦合损耗的测定(B)b.补偿方法(B)4.4 超声仪的调节4.4.1 扫描速度的调节a.纵波扫描速度的调节(A)b.横波扫描速度的调节(A)4.4.2 灵敏度的调节a.试块调整法(A)b.工件底波调整法(A)4.5 缺陷定位和定量4.5.1 缺陷定位a.直探头检验(A)b.表面波检验(A)c.横波平面检验(A)d.横波曲面检验(A)4.5.2 缺陷定量a.当量法(A)b.测长法(A)c.底波高度法(A)4.5.3 缺陷自身高度的测量(B) 4.6 影响缺陷定位和定量的主要因素 4.6.1 影响缺陷定位的主要因素a.仪器的影响(A)b.探头的影响(A)c.工件几何形状和尺寸的影响(A)d.操作人员的影响(A)e.缺陷形状、取向和性质的影响(A)4.6.2 影响缺陷定量的主要因素a.仪器及探头性能的因素(A)b.耦合与衰减的影响(A)c.工件几何形状和尺寸的影响(A)d. 缺陷形状、取向和性质的影响(A)e.操作人员的影响(A)4.7 缺陷的性质分析(B)4.8非缺陷回波的判别(B)5. 超声检验技术应用及标准5.1 检验条件准备5.1.1 文件a.检验规程编制(A)b.标准应用(B)5.1.2 检验系统a.检验系统的构成(B)b.系统校准及检验中的校验(C)5.1.3 被检件a.确定检验区域(A)b.扫查区域的表面准备(C)5.2 超声检验技术应用5.2.1 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a.焊接接头中的常见缺陷(A)b.检验方法(A)c.探测条件的选择(A)d.扫描速度的调节(A)e.距离—波幅曲线的绘制(A)f.扫查方式(A)g.缺陷位置和尺寸测定(A)5.2.2 锻件检验a.锻件中的常见缺陷(A)b.检验方法(A)c.探测条件的选择(A)d.扫描速度和灵敏度调节(A)e.缺陷位置和尺寸测定(A)。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国核安函[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国核安函[2013]3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的监管工作,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国家核安全局2013年3月26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接口,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要求和流程,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编制本大纲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六)《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七)核安全监管机构内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八)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纪要(2012-026)。
第三条本大纲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单位及其考试活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聘用单位(简称聘用单位)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进口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的口岸报检
进口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的口岸报检李世欣;李禅;张云波【摘要】本文介绍了进口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安全检验及范围,安全检验第一阶段——口岸报检的内容及要求,重点总结和分析了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口岸报检审查过程中的典型问题,针对目前的口岸报检审评工作提出一些建议.【期刊名称】《电气技术》【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4页(P64-67)【关键词】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报检;HAF604【作者】李世欣;李禅;张云波【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正文语种】中文目前我国正处于核电发展和建设的高峰阶段,20余台开工建设的核电机组中,相当一部分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均需要从国外进口,主要包括传感器、电动机、机柜、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等。
依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00号令)中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1],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北站”)和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核安全中心”)先后承担了我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工作。
1)安全检验的定义安全检验是指在境外单位检验合格,以及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合格的前提下,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的检查或者验证,包括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检查、开箱检查以及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检查3个阶段[2],具体实施则分为口岸报检、开箱文件审查和现场见证、安全性能试验检查。
2)安全检验的范围《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以下简称“HAF604”)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到达口岸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报检”。
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第三章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第五章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境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第四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主要内容:(一)境外单位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有关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三)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条件和安全检验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第五条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经营企业;(三)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四)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七)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八)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一、简介HAF604是指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为了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强对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管,提供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和销售的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规定范围内销售、使用和维护的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和管理。
三、监督管理主体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和管理主体为国务院核安全机构。
四、进口申报进口HAF604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机构申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属于核心部件,应当提供该部件所属的系统的整个技术资料。
五、检验检测进口的HAF604民用核安全设备应当接受中国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的技术规定和安全标准。
六、监督检查国务院核安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HAF604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HAF604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七、风险评估对于HAF604民用核安全设备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国务院核安全机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
八、追溯和召回对于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HAF604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务院核安全机构应当采取追溯和召回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控制和管理。
九、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国务院核安全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强对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管,促进相关企业合规经营,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20〕67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20〕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印发《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79号)。
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和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一)核安全1级泵的本体铸锻件(泵体、泵盖)、法兰(主法兰、导叶法兰和热屏法兰)、高压冷却器(仅独立式整机)、电动机承压壳体,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2、3级泵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电动机,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1、2、3级泵及高压冷却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二)核安全1级阀门的本体铸锻件(阀体、阀盖)、1E级阀门驱动装置、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2、3级阀门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阀门驱动装置,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1、2、3级阀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三)核安全1、2、3级热交换器制造厂自行完成传热管弯管或盘管工序的,无需单独申请弯管或盘管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工艺加强质量控制。
(四)持证单位自行生产法兰、锻件、管道和管配件等零部件用于本单位许可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无须单独申请相应零部件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环节加强质量控制。
(五)管道预制许可范围不包括热交换器传热管弯管和盘管。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质量保证大纲》范本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质量保证大纲》范本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质量保证大纲目录1 概述 (1)2 质量保证大纲 (2)3 组织机构 (6)4 文件控制 (15)5 设计控制 (16)6 采购控制 (19)7 物项的控制 (21)8 工艺过程控制 (24)9 检查和试验控制 (28)10 对不符合项的控制 (32)11 纠正措施 (35)12 记录 (37)13 监查 (39)14 附录 (42)授权书**公司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为贯彻执行核安全法规,确保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要求,向顾客提供充分的质量保证,我授权一名分管核电的副总经理全权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的工作和贯彻执行核安全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总经理:年月日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质量保证大纲1 概述1.1 本章叙述公司级质量保证大纲(以下称质量保证大纲)原则、适用范围和本公司所承担的责任。
1.2 必须强调,在完成某一个特定工作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项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1.3 执行验证职能的质保和质检人员,不能是对所检查和验证的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他们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组织上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经费和进度约束的权力,并向公司最高管理者负责和报告工作。
1.4 质量保证大纲包括核岛设备的安装工程、调试服务和维护工作中为使物项和服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管理性和技术性的两个方面。
1.5 所有对质量有影响的活动,对物项进行分级管理和控制。
其分级从高到低的顺序为质保1级(Q1)、质保2级(Q2)、质保3级(Q3)和质保无级(QNC),这种质保分级与适用的安全准则一致。
1.6 凡从事与质量有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按已制定的适用于该活动的法规、标准、规范、书面程序和行政控制措施来策划和进行工作并形成必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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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国家核安全局二○一一年一月目录1.安全检验目的................................................................................... - 2 -2.适用范围.......................................................................................... - 2 -3. 安全检验依据................................................................................... - 2 -4.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 - 3 -4.1 组织机构 ........................................................................................ - 3 -4.2 职责分工 ........................................................................................ - 3 -4.3 工作接口 ........................................................................................ - 5 -5.安全检验内容及要求 ....................................................................... - 5 -5.1口岸报检 ......................................................................................... - 6 -5.2开箱检查 ......................................................................................... - 7 -5.3安全性能检查.................................................................................. - 8 -6.报告制度.......................................................................................... - 8 -7.大纲管理.......................................................................................... - 9 -8.附录.................................................................................................. - 9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1.安全检验目的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活动中,国家核安全局通过执行本大纲以确认:(1)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由持有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境外单位设计制造,并符合相应的注册登记条件;(2)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了有效的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以及验收;(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核安全法规、适用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要求;(4)核设施营运单位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与安全性能进行了检查和验证;(5)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境外注册登记单位按照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的落实情况。
2.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检验机构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的安全检验活动。
本大纲规定了进口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安全检验的总体要求,执行单位或部门应按照本大纲开展安全检验工作。
3. 安全检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时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3)对外贸易合同;(4)相关设备技术规格书;(5)调试大纲、在役检查大纲及其规程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4.1 组织机构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部门规章HAF604的规定,主管或参与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单位或部门有:—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核安全设备监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核安全中心”);—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等技术支持后援单位。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参见下图4.2 职责分工一、国家核安全局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的管理,授权核安全中心和监督站作为检验机构实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并为核安全设备活动安全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其中:(一)核设备处归口管理核设施现场外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管理体系的建立,拟定全国安全检验工作计划;(2)负责对核设施现场外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管理;(3)负责组织核设施现场外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过程中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二)核设施项目处:归口管理核设施现场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对核设施现场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管理;(2)负责组织核设施现场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过程中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二、核安全中心(1)协调联系全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2)负责全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口岸报检审查、口岸放行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3)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开箱文件的审查;(4)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的监督检查(开箱见证)(可委托监督站),并出具开箱检查报告;(5)负责出具最终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报告;(6)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监督站(1)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的安全性能试验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2)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的上报和协助处理;(3)受核安全中心的委托,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开箱检查的监督检查(开箱见证)。
四、技术后援单位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3 工作接口在实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安全检验过程中,在国家核安全局各执行单位之间,监管部门与安全检验申报单位之间将有大量的信息和文件需要及时传递,应建立有效的传递接口和渠道,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安检工作有关接口规定,保证安全检验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5.安全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检验的内容包括: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报检放行审查、开箱申报材料审查和开箱检查的监督检查以及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试验的见证检查。
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独立检验或验证的方式。
安检三个阶段工作均按照报检申请表所列设备进行。
开箱以及安全性能试验见证工作可以采用抽检的方式。
抽检比例按照核安全设备的重要性和代表性确定,原则如下:对于核安全机械设备,核安全1级设备应100%检查。
同类的核安全2、3级设备:报检数量小于等于5件的至少抽查1件;报检数量大于5件且小于等于50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至少抽查1件);报检数量大于50件的抽检数量不低于5件。
抽检发现问题时应加倍扩大抽检比例。
对于核安全电气设备,同类的核安全电气设备报检数量大于等于10件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于小于10件的,至少抽查1件,但发现问题时应加倍扩大抽检比例,非批量生产的应100%检查。
5.1口岸报检核安全中心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包括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委托民用核安全设备成套供应商、民用核设施核岛建造总承包商或者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采购设备) (以下简称“营运单位或采购单位”)提交的报检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对到岸设备进行检查,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开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1)营运单位在设备抵达口岸前按HAF604第三十三条要求提交了报检资料;(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信息完整、真实;(3)报检设备设计、制造单位已经依据我国相关核安全法规在我国注册登记,报检设备在注册登记范围内;(4)报检设备具有制造单位质量证明书,如果有第三方检验合格证书的一并提交;(5)报检设备的数量、规格和型号与合同供货范围一致;(6)装箱清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一致(必要时现场核查);(7)口岸现场检查未发现设备实体或包装有异常状况。
5.2开箱检查一、开箱申报材料审查核安全中心对营运单位提交的开箱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和结果至少满足以下条件:(1)报检材料审查与口岸检查结果合格,并签发了口岸放行单;(2)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以及验收结果报告齐全有效,且结果合格;(3)国家核安全局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已关闭;(4)所有不符合项已关闭,较大和重大不符合项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符合相关核安全法规、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5)抽查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装配总图、出厂检验试验报告等产品竣工文件,未发现违反相关核安全法规、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情况。
二、开箱检查的监督检查核安全中心或受委托的监督站在营运单位开箱现场见证以下内容,必要时抽查、复核:(1)装箱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铭牌的内容和参数与合同、图纸及提交材料中的描述相符;(2)设备所采取的衬垫、固定、密封、防震、防锈、防潮、防腐等措施符合要求;(3)设备包装完好。
如有破损,对设备核安全性能影响评价结果应是可以接受的;(4)设备运输中未产生影响核安全的异常事件;(5)设备的内外表面不存在正常的交货状态下不应有的异常状况或异常痕迹;(6)设备的接口尺寸、性能尺寸和具体结构与装配总图相符(必要时抽查)。
5.3安全性能检查在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各监督站对抽查的设备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和营运单位提交的调试试验大纲、役前/在役检查大纲、相应的检验试验规程以及进度计划等文件,选择必要的安全性能试验项目进行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