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公示公告样本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十堰市郧阳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十堰市郧阳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08.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十堰市郧阳区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
的批复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批准〈郧阳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十自规文〔2019〕6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精神,原则同意《郧阳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
二、该方案涉及将I49G076044、I49G076045、I49G077044、I49G077045、
I49G078046图幅中位于郧阳区城关镇、柳陂镇、茶店镇合计95.1591公顷的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将I49G076044、I49G076046、I49G077044、
I49G077045、I49G078045图幅中位于郧阳区城关镇、柳陂镇、茶店镇合计95.1591公顷的允许建设区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
三、你局应按照规划调整方案,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不突破、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做好用地布局调整,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及修改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6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十政办发[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0月21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30日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市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湖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征收、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房屋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简陋,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第三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目标:从2012年起,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城区集中连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
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第四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原则:政府主导、依法征收,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
十堰市上海路北片区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精)
十堰市上海路北片区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简要说明一、概述(一)、区域位置上海路北片区北临柳林路,南接规划中的上海路,东邻北京路,西接人民路。
片区南侧上海路西部,有现状郧阳医学院及其规划的护理学院、正在施工建设的郧阳师范专科学校,北京路以东有正在施工建设的十堰职业技术学院。
正在建设的十堰市行政中心位于片区北部北京路东侧。
(二)、现状分析规划总用地面积2.27平方公里。
东西方向最宽约1600米,南北方向最长约2100米。
现状人民路、柳林路是城市建成区的主要街道,沿街建筑密集;片区东侧的北京路沿线,北部已建成香格里拉城市花园,其沿线土地已被多家单位征用,有的正在施工过程中。
片区南侧的上海路将于2008年开工建设。
规划范围内有十堰军分区、泰康花园、澳门花园、祥和山庄、翰林世家、农行住宅区、东汽五四厂(包括生产区和生活区等)、郧阳师专居民搬迁区、香格里拉城市花园等单位和居住小区。
本片区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变化复杂。
地形总的变化趋势是东、南高西、北低,地貌以坡地、冲沟为主,片区最高标高在东部山地为363.1米,最低标高在西北角人民路为242.0米。
规划区内355米以上山峰有3座,335米以上山峰9座,是可见度最强的视线通廊的视觉焦点。
(三)、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1、片区与其周边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主干道之间缺乏方便、畅通的交通联系。
2、山地格局未得到充分的挖掘,虽有青山却难认知。
本片区有城市中心区难得的山地环境,植被茂密、保护良好、环境优美,但得不到充分利用,市民“亲山”难,并且严重缺乏视线通廊控制,空间开口不够,难以向城市渗透。
3、旧区城市空间过渡拥挤,缺乏“呼吸”空间,缺少内外空间的交流。
旧城改造难度大。
4、功能过于庞杂、紊乱。
居住(存在一至四类居住用地)、商业、工业、办公等用地混杂。
2、规划指导思想(四)、规划原则(1)、在传统的以土地平面利用为核心的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三维空间的塑造上。
(2)、既关注环境的有序性,又更加关注城市社会生活,也就是人与物的结合——场所。
十堰市上海路北片区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精)
十堰市上海路北片区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简要说明一、概述(一)、区域位置上海路北片区北临柳林路,南接规划中的上海路,东邻北京路,西接人民路。
片区南侧上海路西部,有现状郧阳医学院及其规划的护理学院、正在施工建设的郧阳师范专科学校,北京路以东有正在施工建设的十堰职业技术学院。
正在建设的十堰市行政中心位于片区北部北京路东侧。
(二)、现状分析规划总用地面积2.27平方公里。
东西方向最宽约1600米,南北方向最长约2100米。
现状人民路、柳林路是城市建成区的主要街道,沿街建筑密集;片区东侧的北京路沿线,北部已建成香格里拉城市花园,其沿线土地已被多家单位征用,有的正在施工过程中。
片区南侧的上海路将于2008年开工建设。
规划范围内有十堰军分区、泰康花园、澳门花园、祥和山庄、翰林世家、农行住宅区、东汽五四厂(包括生产区和生活区等)、郧阳师专居民搬迁区、香格里拉城市花园等单位和居住小区。
本片区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变化复杂。
地形总的变化趋势是东、南高西、北低,地貌以坡地、冲沟为主,片区最高标高在东部山地为363.1米,最低标高在西北角人民路为242.0米。
规划区内355米以上山峰有3座,335米以上山峰9座,是可见度最强的视线通廊的视觉焦点。
(三)、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1、片区与其周边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主干道之间缺乏方便、畅通的交通联系。
2、山地格局未得到充分的挖掘,虽有青山却难认知。
本片区有城市中心区难得的山地环境,植被茂密、保护良好、环境优美,但得不到充分利用,市民“亲山”难,并且严重缺乏视线通廊控制,空间开口不够,难以向城市渗透。
3、旧区城市空间过渡拥挤,缺乏“呼吸”空间,缺少内外空间的交流。
旧城改造难度大。
4、功能过于庞杂、紊乱。
居住(存在一至四类居住用地)、商业、工业、办公等用地混杂。
2、规划指导思想(四)、规划原则(1)、在传统的以土地平面利用为核心的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三维空间的塑造上。
(2)、既关注环境的有序性,又更加关注城市社会生活,也就是人与物的结合——场所。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十政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十政发〔200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十堰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根据《十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十政发[2006]46号),制订本规划。
一、环境形势"十五"以来,市委、市政府立足十堰实际,提出了"工业兴市、生态立市"并重的发展战略,环境保护的投入不断增加,污染控制力度加大,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环保工作成效明显,空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等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十堰市城区及六县(市)城关镇空气环境质量全部按功能区达标,空气质量指标总体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汉江干流和丹江口水库水质状况总体良好,各监测因子(总氮除外)均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全市各县市(城镇)区域声环境质量好;全市五县一市二区全部纳入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计划,累计完成退耕还林173.4万亩,2004年我市被国家环保总局授予"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称号。
但从总体来看,"十一五"期间,我市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是传统产业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影响仍然突出,污染排放行业化明显。
二是以黄姜产业为代表的新兴医药产业污染达标治理任务重。
三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水电建设、矿山开发中钒冶炼系列加工、大理石精加工、金银矿开采加工等,将可能带来新的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资源浪费等环境隐患。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十堰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十堰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十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十堰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十堰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日十堰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重要时期。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规划,事关我市未来长远发展。
为确保圆满完成编制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二五”时期,是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五年,也是我市推进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决策部署,按照“一统三分”要求,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的关键时期,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好“十二五”规划,对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解决发展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全面提升我市总体竞争实力,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十二五”规划是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五年规划。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已经对各地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十二五”时期,国内外发展环境将更趋复杂多变,影响加快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将不断增多。
加之周边地市发展势头迅猛,竞争日益加剧。
十堰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如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都是我们编制“十二五”规划面临的新任务、新课题。
关于十堰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十政办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规〔20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为把十堰建设成为汽车之城、山水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和区域中心之城,充分发挥规划在推进服务“一城两带”战略实施和指导城市建设中的综合调控作用,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规划理念,配套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山水城市风格,彰显车城特色,不断提升城市品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管理(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综合管线、户外广告位及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二)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二、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一)转变开发建设模式,扩大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
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改建区域土地出让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在新建区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
(二)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的原则进行。
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方可出让。
(三)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原则上由区政府或市城投公司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第四章:城市性质 (8)第五章:城市规模 (9)第六章:城市总体布局 (9)第七章:对外交通规划 (10)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11)第九章:居住用地 (12)第十章:公共设施用地 (13)第十一章:工业仓储用地 15第十二章:绿地系统 (16)第十三章:城市景观 (17)第十四章:给水工程 (19)第十五章:排水工程 (20)第十六章:供电工程 (21)第十七章:电信工程 (22)第十八章:燃气工程 (23)第十九章:供热工程 (24)第二十章:环境保护 (25)第二十一章:环境卫生 (25)第二十二章:防洪工程 (26)第二十三章:抗震工程 (27)第二十四章:消防工程 (27)第二十五章:人防工程 (28)第二十六章:近期建设 (29)第二十七章:远景发展构想 (31)第二十八章:规划的实施 31第二十九章: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共同组成。
(2)本规划是对1989年编制并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
第二条规划编制的背景(1)经济体制的改变,需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2)1995年十堰市城市各项指标基本超过1989年规划预测的目标。
(3)1994年10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函(94)98号文件精神,以鄂政发(94)12号文件正式批准原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合并,并实行市带县的行政体制。
(4)城市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对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5)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由东部及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转移和国家实施西部开发的战略,十堰市位于东西部结合地区。
(6)湖北省将重点发展鄂西北地区,十堰市是鄂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
(7)湖北省将发展包括十堰市在内的一特五大的大城市计划。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方案的议案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方案的议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十政函〔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方案的议案十政函〔2022〕5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规定,《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方案——《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21—2035年)》已于2021年10月22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1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附件:1.《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情况2.关于《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情况的说明2022年2月10日附件1《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修编情况一、《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基本情况2016年12月,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2017年2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山体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规划主管部门遂组织编制山体保护规划。
2018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的议案。
2020年3月,市政府下达了《关于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
《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8—2030年)》规划控制范围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北部以汉江北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界,西部以十白高速为界,东部以郧十高速及行政辖区为界,规划面积约591平方公里。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2011-11-10《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时间:2011-11-10 7:21:54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200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年)》对指导十堰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已至规划期末,规划确定的城市主要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为抓住新世纪的重要发展机遇期,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战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要求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引导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中部崛起战略和湖北省制定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
(2)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丹江口库区水源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3)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突出十堰市的发展特色和比较优势,完善城市职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品位,实现十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3条规划依据本规划基本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3)《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5)《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6)《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7)《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8)《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9)《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十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11)国家和湖北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第4条规划范围(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09]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划拨供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相关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是指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主要指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2、军事用地;3、公益性用地;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划拨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划拨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符合申报划拨用地条件的申请单位需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用地基本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等内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第六条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性质,对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划拨供地项目,分别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十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十堰市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6日十堰市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鄂政发〔2019〕26号)精神,推进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强化监督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省发展规划,建立权责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加快编制市、县(区)、乡镇三级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切实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执行、监督,加快形成全市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2021年,市级、县(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全面启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需要编制村庄规划。
到2022年,全面编制完成市、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实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督促相关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并与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协调,形成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十堰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十堰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7•【字号】十政办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十堰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二五”时期,既是我市发挥优势、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组织实施好《十堰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保完成各项主要目标任务,对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今后五年跨越式发展,奠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坚实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现就如何分解落实《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通知如下:一、分解原则(一)合理定位。
对涉及政府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调控引导社会资源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突出重点。
对《纲要》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和谐十堰建设等战略重点以及各项任务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分解落实。
(三)操作可行。
对《纲要》中主要指标、重大举措、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任务等要求明确、操作性强、有利于评价和考核的内容进行分解落实。
二、任务分解(一)约束性指标《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必须确保完成。
1、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
--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组织落实。
2、耕地保有量保持20.22万公顷。
--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县市区组织落实。
3、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五年下降10%。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公示公告————————————————————————————————作者:————————————————————————————————日期:《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2011-11-10《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时间:2011-11-10 7:21:54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200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年)》对指导十堰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已至规划期末,规划确定的城市主要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为抓住新世纪的重要发展机遇期,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战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要求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引导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中部崛起战略和湖北省制定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
(2)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丹江口库区水源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3)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突出十堰市的发展特色和比较优势,完善城市职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品位,实现十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3条规划依据本规划基本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3)《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5)《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6)《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7)《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8)《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9)《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十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11)国家和湖北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第4条规划范围(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
十堰市规划
道路系统竖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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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原则 1.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建立和 1.充分利用现有道路, 充分利用现有道路 完善道路系统。 完善道路系统。 2.提高道路等级 提高道路等级, 2.提高道路等级,强化快速交 通功能。 通功能。 3.结合地形 依山就势, 结合地形, 3.结合地形,依山就势,尽量 减少工程量。 减少工程量。
市域城镇空间布局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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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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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系统竖向规划
道路系统竖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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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系统竖向规划
道路系统竖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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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概况 规划原则 道路规划
道路系统竖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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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概况 现状有老黑龙江路穿越全境,局 现状有老黑龙江路穿越全境, 部地段已硬化,可直达高速公路。 部地段已硬化,可直达高速公路。
道路系统竖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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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路 本规划区内支路红线控制在12 20米之间, 本规划区内支路红线控制在12—20米之间, 12 20米之间 是城市主次干路的有效补充。 是城市主次干路的有效补充。 规划道路总用地面积为34.611公顷, 34.611公顷 规划道路总用地面积为34.611公顷,占 总用地的13.29%。 总用地的13.29%。 13.29%
道路系统竖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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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路 主干路既是城市快速路的补充和完善,又是城市路 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城市交通的主动脉;主要承担 城市各区之间的交通联系,分流过境道路的部分交通 量,为城市各区之间提供交通联系 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有:辽宁路,起点为 东环路,终点为丹江路,红线宽度为26米,总长为 5964米;吉林路,起点为辽宁路,终点为大众路,红 线宽度为22米,总长为3809米。
道路系统竖向规划
十堰茅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堰市茅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文本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1)第一节土地利用的现状、特点与问题 (2)第二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3)第三节土地利用形势 (4)第二章规划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依据 (6)第一节规划的指导思想 (6)第二节规划编制的原则 (6)第三节规划编制的依据 (8)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 (9)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9)第二节土地利用发展战略 (11)第三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2)第四章土地利用布局 (14)第一节布局指导思想 (14)第二节土地利用格局 (14)第五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1)第一节总体结构调整 (21)第二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21)第三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1)第四节调控乡镇土地利用 (22)第六章土地利用分区 (25)第一节土地利用分区原则 (25)第二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27)第三节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和管制规划 (30)第七章土地利用重点任务 (39)第一节农用地利用任务 (39)第二节建设用地利用任务 (42)第三节生态用地利用任务 (46)第四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任务 (46)第八章土地利用重点工程 (48)第一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 (48)第二节重点土地整理工程 (50)第三节重点土地保护工程 (54)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54)第一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范围 (54)第二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 (55)第三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55)第四节中心城区总体布局 (56)第五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 (57)第十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59)II第一节 环境现状分析 (59)第二节 环境目标评价 (59)第三节 规划文本方案可能引致的不良环境影响 (61)第四节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 (61)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建议与措施 (64)第一节 法律措施 (64)第二节 行政措施 (64)第三节 经济措施 (66)第四节 技术措施 (67)第五节 公众参与机制 (67)附 表 (69)附表1 茅箭区土地利用现状表(2009年) (69)附表2 2010-2020年茅箭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表 (70)附表3 茅箭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上级下达) (71)附表4 2010-2020年茅箭区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平衡表 (72)附表5 茅箭区重点用地项目表 (73)附表6 茅箭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 (76)附表7 茅箭区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77)附表8 茅箭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分析指标表 (78)附表9 茅箭区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 (78)附表10 茅箭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 (79)附表11 茅箭区基本农田指标分解表 (79)附表12 茅箭区土地用途分区统计表 (80)附表13 新增建设用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 (80)附表14 园地、林地规划指标分解表 (81)前言《茅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10-2020年)主要明确2010—2020年期间,十堰市茅箭区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的战略意图。
1981年编制十堰市总体规划
1981年编制的总体规划1978年底,十堰市城市建设规划办公室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精神,为适应城市发展工作重点的转移,把城市建设成现代化的汽车工业城,市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市委、市革委会呈报关于“重新编制十堰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报告。
嗣后,以市规划办公室为主体,邀请二汽工厂设计处有关人员参加,组成重修十堰市总体规划班子,施行共同办公。
历时两载,:1980年11月中旬完成《十堰市总体规划》,并制作了比例尺为1:5,000的全市区域规划模和比例尺为1:500的市中心区规划模型。
11月底,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先后对这次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予以肯定,同意上报湖北省建委进行技术鉴定。
12月上旬,省城建局在十堰对《十堰市域市总体规划》进行了技术鉴定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市规划部门根据纪要精神对总体进行了修改。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1981年7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8月5日,报湖北省人民政府。
1981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批准十堰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附1:市政府关于报送《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湖北省人民政府:现将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报上,请予审批。
这版总体规划,曾在一九八O年十一月中旬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审查,同意报请省城建局进行技术鉴定。
一九八O年十二月上旬,省城建局在我市召开了“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技术鉴定会”,并印发了这次会议纪要。
我市规划部门根据纪要精神作了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于七月十一日请市委常委讨论同意。
在编制规划中,有两个问题报告如下:一、我们是以一九七八年底的数据作为城市现状数据并作为规划工作的起算基准。
例如城市人口,说明书中写的是十六万四千人,截止一九八一年五月,城市人口已达十八万五千人。
其它各项数据均有所增加。
二、我市是新建城市,各方面基础都很薄弱,在城市建设中,资金困难是我市城市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我们迫切要求国家批准我市从工商利润中(包括二汽的利润)提取5%作为城市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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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2030)》方案公示公告-11-10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2030)》方案公示公告
时间: -11-10 7:21:5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7- ) 》对指导十堰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已至规划期末, 规划确定的城市主要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为抓住新世纪的重要发展机遇期, 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战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要求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引导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根据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 鄂建函( ) 219号) , 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2030年) 》。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
( 1)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 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中部崛起战略和湖北省制定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战略, 大力推进城镇化。
( 2) 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强化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丹江口库区水源保护,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 3) 坚持以人为本, 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 突出十堰市的发展特色和比较优势, 完善城市职能, 优化城市空间结构, 提升城市环境品位, 实现十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3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基本依据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月1日实施)
(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月1日实施)
( 3) 《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 鄂建函( ) 219号)
( 4)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2020年) 》
( 5)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国发[ ]46号)
( 6)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 -2020年) 》
( 7) 《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
( 8)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 -2020年) 》
( 9) 《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0年) 》
( 10) 《十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 11) 国家和湖北省其它相关法规和规范
第4条规划范围
( 1)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 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 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
( 2) 规划区范围: 为市辖区( 1190平方公里) 及郧县与丹江口市部分乡镇( 具体包括郧县的青山镇、柳陂镇和茶店镇和丹江口市的武当山镇、六里坪镇、均县镇) 范围, 面积总计2422平方公里。
在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遵循《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3)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为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
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 西部以柏林镇辖区为界, 东、北部以市区行政辖区为界, 区域面积共计388平方公里。
第5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至2030年, 其中, 近期为- , 中期为-2020年, 远期为2021年-2030年。
第6条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文本中标有下划线的粗体字内容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不得随意修改。
如需修改必须依法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一节十堰的战略地位
第7条十堰的战略地位
十堰是中国重要的水源保护地、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区域性的生态屏障, 是华中地区连接西北、西南地区的重要门户和枢纽, 湖北省汽车和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点。
第二节发展目标
第8条总体发展目标
将十堰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越、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人民生活宜居的国家生态发展示范地区, 国际知名的生态文化旅游区, 国家重要的汽车产业基地和鄂渝陕豫四省( 市) 交界地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实现十堰的跨越式发展。
第9条经济发展目标
预计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00亿元, 年均增长12%以上;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70亿元, 年均增长15%以上; 到2030年, 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争取达到5000亿元, 年均增长8-10%左右;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300亿元以上, 年均增长8-10%。
优化升级经济结构, 稳定第一产业, 积极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 提高第二产业的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 积极培育壮大第三产业。
到, 全市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1:1;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到15%以上; 旅游收入占GDP比重提高到15%以上。
至2030年, 第三产业比重在50%以上, 第一产业比重下降到5%以下。
第10条社会发展目标
统筹城乡发展, 确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步增长, 减小城乡差距。
到,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2万元, 年均递增10%以上; 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5500元, 年均递增10%以上。
到2030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8万元, 年均递增8%; 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2万元, 年均递增10%。
改进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提高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水平, 实现城乡社会公共服务的统筹发展。
推动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建立较完善的科技、教育、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文化和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争取规划期末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100%, 居民平均预期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