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田间试验申请及登记药效资料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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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田间试验申请及登记药效资料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近年来,在农药登记田间试验审评和登记药效资料审评中,我们发现申报资料存在一些共性常见问题,现予以总结,希望对农药生产企业办理登记有所帮助。

1田间试验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1.1关于产品含量

1.1.1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应为整数

根据农业部第946号公告,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应避免出现无意义的小数位。混剂有效成分总含量应尽量调整为整数,避免总含量表示值出现无意义的小数。特殊情况,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源农药、卫生杀虫剂等,含量难以调整为整数,应以方便使用为原则,可不为整数,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1.2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以质量百分含量(%)表示

根据农业部第1158号公告,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以质量百分含量(%)表示,但若1158号公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以“克/升”表示的,或目前已有以“克/升”表示的相同产品登记,含量可延用质量体积比“克/升”表示。微生物等特殊农药含量的表示方法以科学、准确、符合农药特性为原则。

1.1.3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应符合规定

946号公告规定了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基本原则,(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2)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登记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3)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5(%)或50(克/升);(4)有效成分含量<10%(或克/升)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有效成分含量的50%。此外,1158号公告还对阿维菌素等47种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做出规定。

1.1.4有效成分含量不宜过低或过高

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如果有效成分含量过低或过高,稀释倍数将超出合理范围。应当结合产品活性、制剂加工、实际使用等情况,科学合理设定产品的含量,尽量使稀释倍数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某些特殊药剂,例如部分高活性产品,使用时稀释倍数可能高于5000倍,或某

些保护性药剂稀释倍数可能低于500倍,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对含量设定的理由作出说明。

1.2关于试验作物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17次全体会议对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林业用药作出规定:对于既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业的农药产品,应当先登记在食用作物上使用,再登记在其他作物上使用,但仅适用于此类作物或场所的农药产品除外;或者同时登记在食用作物和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林业上使用。

纪要中所指的草坪包括草场、草地、草原;林业包括林木、橡胶、苗圃;非耕地包括:非耕地、森林防火道、沟渠、公路、铁路、堤坝等。

有2种特殊情况,一是含草甘膦、草铵膦、敌草快等3种灭生性除草剂的农药产品用于防除非耕地杂草的,可仅批准在非耕地使用;二是环嗪酮、甲嘧磺隆、三氯吡氧乙酸等3种主要用于林业的除草剂,可仅批准在林业使用。

1.3关于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1.3.1需要提供该资料的产品

单剂产品如为新农药、6年保护期内新农药,或有效成分首次在申请的防治对象上登记。

1.3.2试验参照标准

农业行业系列标准《农药室内生物测定试验准则》,包括杀虫剂15项,除草剂8项、植物生长调节剂4项、杀菌剂18项,(附表)。

应针对药剂作用方式及靶标生物的特性选择相应的室内活性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如没有适用标准,使用其它方法的,应注明相关文献出处,证明试验方法科学合理,结论可靠。

室内无法开展试验的,可在田间进行。特殊情况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1.3.3常见问题

1.3.3.1试验方法不合理试验应根据药剂的作用机理、防治靶标的生物学特性选择正确的试验方法,如一些具有诱导抗病性的化合物,需要在活体植株上才能反映出实际防治效果,而在离体条件下无效或效果很差。

1.3.3.2试验药剂浓度梯度间隔设置不合理室内活性测定试验药剂须设置5~7个浓度梯度,浓度梯度范围及间隔设置适中,使计算的抑制中浓度(EC50、LC50、ED50)涵盖在浓度梯度范围内。

1.3.3.3对照药剂选择不合理

对照药剂应选择已登记的与试验药剂作用机理、作用方式相似的药剂。例如试验药剂为微生物农药,对照药剂也应选择同类微生物农药。对照药剂不宜选择与试验药剂完全相同的有效成分,参考性不强。

1.4关于室内配方筛选报告

1.4.1需要提供该资料的产品

新混配制剂、首家在正式登记保护期内的混配制剂,以及不能按质量无明显差异相同产品登记的混配制剂,需要提供该项资料。

1.4.2试验参照标准

室内配方筛选试验应参照农业行业标准《杀虫剂混配的联合作用测定》

(NY/T1154.7-2006)、《除草剂混配的联合作用测定》(NY/T1155.7-2006)、《杀菌剂混配的联合作用测定》(NY/T1156.6-2006)进行。

1.4.3常见问题

1.4.3.1 试验设置的配比数量不足

根据相关标准,至少应设置5组不同配比。

1.4.3.2配比设置范围不合理

申请登记产品的配比不在配方筛选报告设定的配比中或不在其配比范围之内。

1.4.3.3配方不合理

有效成分作用机理相同,存在交互抗性,不适宜混配。

1.5关于对试验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1.5.1需要提供该资料的产品

产品中含有新农药、保护期内新农药,或含有的有效成分首次在申请的作物上登记,需要提供该项资料。

1.5.2试验参照标准

《除草剂对作物的安全性试验土壤喷雾法》(NY/T1155.6-2006)、

《除草剂作物的安全性试验茎叶喷雾法》(NY/T1155.8-2007)、

《杀菌剂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NY/T1965.1-2010)、《光合抑制性除草剂对作物安全性测定试验方法》(NY/T1965.2-2010)、

《种子处理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NY/T1965.3-2013)。

1.5.3常见问题

1.5.3.1选择供试作物的品种数量不足

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应选择至少3个不同生物型的品种。特殊情况,对于较为名贵的观赏作物、珍稀作物或品种较少的作物,可视情况减少作物品种,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5.3.2试验剂量不符合要求

安全性试验应当以生产企业推荐的田间药效试验最高剂量为最低试验剂量,按1、2、4倍剂量的梯度设计试验处理剂量,并以不含药剂的处理作为空白对照。有些试验设置的剂量为田间药效试验最低剂量或中量的1、2、4倍,则不符合要求。

1.5.3.3试验缺乏调查数据

仅记录出现药害的种类,缺少调查数据,不能客观、全面反映药剂的安全性情况,报告参考性不强。

1.5.3.4特殊情况需说明

果树、林木等高大作物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产品的安全性试验难以在室内完成的,可以在田间进行。

2田间药效资料应注意的问题

2.1关于田间小区药效试验

2.1.1试验方案应统一

各地试验方法、试验剂量等应一致。例如,某产品登记试验,有的试验点施药方法为灌根,其他试验点施药方法为喷淋茎基部,各试验点施药方法不一致,难以据此推荐用药技术。

2.1.2试验剂量设置应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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