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探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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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不同群体需求的现象普遍存在。1.智慧法院建设忽视不同群体的深层次需求。人民群众希望更加透明、公正的司法,当事人希望更方便、更具有预测性的司法裁判,法官则希望一个环境健康、辅助充分、智能支持的工作环境。②不同群体有不同的司法需求,尽管目前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都顾及到了三大群体的不同需求,建设了四大司法公开平台以提供更加透明、公正的司法;打造了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体系以为当事人提供更方便、更具有预测性的司法裁判;建立了法官智能办案系统为法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但是通过调研项目组发现,这些建设大多只浮于表面,不能真正满足不同群体的实际深层次需求。再者,智慧法院的建设存在公务导向型倾向,有些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只是作为下级法院为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务。某些基层法院直接引入、生搬硬套最高院的智能化技术设备,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最高院顶层设计、直接管理,但事实上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民的实际需求也不同,如果忽视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直接导入,可能会存在“用不上”、“不会用”等现实问题,这严重造成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实用性不强等问题。2.智慧法院建设在某些方面实用性不强。目前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重建设轻应用的现象仍然存在。自2016年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以来,各级法院相继购置了各类智能化技术系统及设备,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这些智能化设备的使用频率却不高,尤其是面向群众的旨在提供诉讼服务的智能化设备,往往存在机器故障不能使用的情况。其次,一些放置在诉讼服务大厅的智能化便民设备,如导诉机器人、网上立案终端、诉讼风险评估机等,其实际指向的对象都是会使用人工智能设备的年轻的当事人或律师。一般年轻的当事人或律师都在法院外即线上立案,而亲自前往法院办理诉讼业务的通常是年纪较大的人,对于这些不会或者不习惯使用人工智能设备的老年人来说,这些智能化设备形同虚设,人工窗口仍然是主要的诉讼服务提供途径。重建设轻应用还表现在四大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上。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这是标志着“互联网+阳光司法”的智慧法院建设最主要的成果。然而,这些公开平台还存在着滞后性、公开不到位、数据不全面等诸多问题,这也充分说明了四大司法公开平台也只重视建设,忽视了日后的应用、更新和维护,体现了当前智慧法院的建设实用性不强。(二)信息化建设忽略当事人的接受度。1.不熟悉互联网技术的普通民众存在操作障碍。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忽略当事人的接受度,使不熟悉互联网技术的普通民众存在操作上的障碍。目前,全国各地都建立了三位一体的标准化诉讼服务大厅,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等相关的诉讼服务。虽然这些智能化设备拥有十分高效的价值,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其效用却完全没有体现,原因就在于普通民众存在操作上的障碍。没有专人在旁指导,年长的当事人不会使用此类自助服务机器。诉讼服务大厅配备的自助服务机需要操作者拥有一定的操作智能化设备的能力,但是往往亲自来法院办理诉讼业务的当事人大多数属于老年人或者文化水平不高的人,如果没有专人在旁指导,他们通常很难自助使用机器。2.当事人对网上诉讼活动缺乏信任感。互联网法院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主要成果之一,其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举证质证、网上宣判,事实上这对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需要跨越一个心理鸿沟。网上证据交换的隐私保护是否到位、网上审理是否能充分体现法院现场审理的庄严肃穆,网上宣判是否真的公平公正,这些都是影响当事人对网上诉讼活动信任感的因素。部分地方法院高压式推广网上立案,当事人“被网上立案”,但由于其缺乏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加之其所在地上网不便,为完成网上立案当事人要付出大量额外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而部分律师事务所甚至通过协助当事人完成网上立案收取高昂的“网上立案费”,大幅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③这些都导致了目前当事人对网上诉讼的不信任甚至抵触情绪。(三)司法公开平台数据公开不到位。智慧法院的数据化基础还不坚实。目前,仅法院系统内部就滞留着大量尚未数据化的信息,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例,目前上传的法律文书约为两千万份(上诉和申诉案件每案还有两份以上的文书),还不到全国法院系统两年案件的总量,④某些地方法院以“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为由拒绝公布个别案件的裁判文书,这将导致即使全国性智慧法院的数据库初步建成,类案推送、审判智能辅助等功能也将建立在不完备的数据库上,严重影响智慧法院运行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信息化数据录入不齐全是导致司法公开平台数据公开不到位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以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为例,案件的立案、审理、结案、归档等均可依靠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完成。案件进行立案时主要录入当事人信息,移送到审判部门后,需要录入的内容更多,包括案件分案移交、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归档报结等内容。若前期信息录入齐全,可减轻日后很多人为查询工作,但鉴于有些信息为书记员输入,有些信息为承办人输入,且很多干警未形成信息录入全面的习惯,容易造成后续统计不准确及查询工作量增加等问题。例如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庭前准备栏目下的诉讼保全,较多庭室未进行录入,只录入保全费信息,事后若要查询只能依靠手动翻阅案卷,若案卷已经归档且未扫描,必须到档案室进行调卷,显然增加来回奔走的工作量;再如归档报结时,有三个横向栏目,分别是办案信息、当事人、信息参阅,需要输入的信息都在办案信息与当事人栏目下,尤其是办案信息,因很多并非是红标项目,较多庭室的书记员或者承办人在报结时未输入或点击,需要点击的特征项目较多,但归档时不进行勾选的现象有很多,以至于最终影响整个法院某些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因此,提升司法公开平台数据公开水平,信息录入不全面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完善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探索

(一)c需求。智慧法院的建设、司法大数据的研究和开发应当以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为导向,适应时代的需求。例

如,在诉讼服务大厅的建设上,以服务公众为目标,区分不同当事人的年龄、身份,分析当事人最常选择的诉讼方式、活动领域、诉讼习惯,开发相应的产品,为每一类当事人提供事先、便捷的服务。⑤面对地区间存在的客观差异,各地法院在引入最高院提供的智能化技术设备时,应当深刻了解其管辖地区内不同群体的实际司法需求,根据其管辖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与创新,取其精华,以增加当地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实用性,建立以不同群体需求为导向的智慧法院。2.改进系统易用性,切实维护司法权威针对目前智能化设备和系统存在实用性不强导致司法权威受损等问题,智慧法院的建设应当提高系统的易用性,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可以通过定期检测及时维修智能化设备、提供设备操作的培训宣讲或现场指导、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等方式实现。法院定期组织诉讼服务大厅内智能化设备操作的对外培训宣讲会,或者提供专人现场指导。针对不会使用人工智能设备的尤其是年长的当事人,提供专人现场面对面指导服务,以更好地提高诉讼服务效率,更加便民利民。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目前我国法院只拥有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可以适当增加公开平台的种类,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此外,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的公开效果,使当事人更加便捷、效率的寻求到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二)加大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接受度。1.运用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加大智慧法院线上宣传。目前正值“互联网+”时代,利用互联网和新兴媒体,构建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和手机APP等多渠道权威信息发布的平台,加大宣传智慧法院建设,推广信息化建设成果,促进社会公众了解、参与、监督法院工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量身定制“智慧法院”APP,该APP根据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同身份和权限提供四个通道和相应服务流程。“法官通道”提供各类司法审判和司法政务服务;“社会公众通道”提供司法公开查询、诉讼咨询和公共服务服务;“律师、当事人通道”主要为律师、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各类服务。⑥如果说手机APP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那么简单的微信公众号应当是各级法院都已经实际应用的主要宣传平台。通过定期推送有关智慧法院的信息,例如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成果的使用方式等,利用便捷的移动互联网推广智慧法院,让更多社会公众了解并接受智慧法院,实现创新成果的普及推广。2.线下跟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在三位一体的标准化诉讼服务大厅内,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摆放宣传展板、分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宣传推广智慧法院及其建设成果。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普法基地,设立阅览室,播放法治微电影,进行庭审直播,让人民群众潜移默化接受法治文化熏陶。或者定期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智慧法院、讲解信息化建设成果使用方法的线下宣讲活动,推广普及智慧法院。同时针对不会操作智能化设备的来院办理诉讼业务当事人,安排专职干警有效引导,帮助其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完成网上立案等诉讼活动。各级法院还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布置电子诉讼平台体验区、互联网法院体验区、司法公开平台体验区、网上执行查控系统体验区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体验区,让当事人或社会公众亲身体验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举证质证、网上执行查控等,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接受度。(三)深化司法公开,建立考核与监督机制。1.推进司法公开的相关立法工作。目前我国仅有针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立法,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对于司法机关信息公开方面却没有明确的立法。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规定司法机关对特定信息的公开义务,公民据此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提供非涉密信息,从而深化司法公开。对于法院来说,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审判的过程、审判的结果,而审判的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公开规定,因此对于人民法院信息公开只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法院法官的人事任免以及法官的个人财产状况是否需要公开并且如何公开,二是审判流程、庭审、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已经有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之中,因此无需在司法公开相关立法中赘述。至于第二个问题,审判流程和庭审体现审判的过程,裁判文书是审判的结果,按照公开审判原则,这些信息应当置于公开状态以供公众浏览、查阅。与其将人民法院归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不如在三大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制度中增加这些内容必须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的规定,⑦这样不仅节省立法资源,又使司法公开有了明文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公开相关内容。2.规范管理,建立考核与监督机制。通过建立法院内考核机制,法院外监督机制,内外联动,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用制度手段规范管理,保证司法公开,提高公开水平。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监督司法公开工作,尤其是四大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从数据采集到信息录入,再到最终的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可定期开展抽查、考核工作,不仅考察信息公开的数量,同时考察信息公开的质量。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法院还可以开辟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反映渠道,积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通过法院外部监督,完善司法公开机制,深化司法公开。

作者:谢佳音 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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