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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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一)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5分,2014年的分值高达41.5分。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结合是考生必须严防死守的阵地。考生要想顺利地通过《经济法》的考试,本章是必须要翻越的障碍。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

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4题4分

多选题4题6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5分8分36分

合计23分10.5分41.5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新增了“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的内容。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2)对“公司债券”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3)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4)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5)对“股票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6)对“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非上市公众公司

【考点1】股票发行的类型(P202)

1.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即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也未采用公开发行方式。这种股票发行方式不需报经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可以自行决定,只需要遵守《公司法》,不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的保护完全依据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2.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发行。非公众公司经核准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该公司将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3.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解释】本来股东转让股票并不构成股票发行行为,但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份转让规避公开发行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司股东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发行完毕后拟去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后,发行人成为上市公司。

6.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考点2】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P203)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因两种原因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1.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2.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

(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3)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考点3】股票定向发行(P203)

无论是普通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必须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1.特定对象的范围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解释1】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解释2】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决议方式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必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对特定对象范围的规定。

【相关链接】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199人,尚未公开发行或者转让过任何股票。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是()。(2014年)

A.股东乙向一位朋友转让部分股票

B.股东丙将其持有的部分股票分别转让给丁和戊,约定2个月后全部买回

C.甲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

D.甲公司向两家投资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各500万股

【答案】D

【解析】(1)选项AB: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本题中,在选项A中,转让成功后股东人数正好200人,无须经核准;在选项B中,在2个月后股东人数减为199人,无需申请核准;(2)选项C: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3)选项D: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需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例题2·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2014年)

A.甲上市公司向某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

B.有30名股东的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股票公开转让

C.有199名股东的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引入3名风险投资人

D.乙上市公司向所有现有股东配股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D: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包括配股和增发)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均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选项B: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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