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与刑法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考试时间:5月9号6:00—8:00
题型:名词解释
简答:言简意赅
论述:适当丰富一下内容
案例分析题
法条分析题:注意找出法条中的四大要件
第一章——经济刑罚概述
一、经济刑法学
二、经济刑法的概念
(一) 国外及我国台湾刑法学界的观点4(二)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6 (三)我们的观点7
三、新中国经济刑法的沿革16
四、我国经济刑法的渊源10
五、经济刑法规范
1、什么是刑法规范?
2、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是什么关系?①抽象与具体;②规范违反与条文符合
3、经济刑法规范的功能:(1)指引功能(2)预测功能(3)评价功能
(4)强制功能(5)惩罚功能(6)教育功能
4、经济刑法规范的分类:①义务性规范与权利性规范;②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六、经济刑法的解释
(一)概念:对刑法条文内容与含义的解释说明
(二)原因:1、刑法条文的模糊性2、刑法条文的不周延性3、刑法条文的滞后性
(三)分类:1、按照解释的效力:有权解释与无权解释
前者指的是立法与司法解释;后者指的是学理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从词义或语法结构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说明。
论理解释:从刑法体系、立法目的与社会发展出发对刑法条文做的解释说明。
(1)当然解释(2)扩张解释(3)限制解释
七、经济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新刑法规定了三个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行为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第二章——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经济犯罪概述)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1、国外和我国台湾学者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论述27
2、我国大陆学者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论述29
3、我们的观点: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
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依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发生领域的特定性
2、违反法规的前提性
3、侵害后果的严重性
4、惩罚手段的刑罚性第三章——经济犯罪构成43
一、经济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所规定的决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一系列的客观与主观要件的总和
1法定性,由刑法明文规定;2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3对成立犯罪具有决定意义。
二、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的关系
(一)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犯罪构成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成立犯罪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二)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
(三)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三、犯罪构成的功能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三)区分罪轻与罪重的功能四、犯罪构成的内容
(一)犯罪客体43
1、经济犯罪客体的概念: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经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的功能:准确定性功能与定量功能
3、犯罪客体的分类:
①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②简单客体与同类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45
1、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的是犯罪客体是怎样受到侵害的
2、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①经济法律规范②民事法律规范③经济行政法规(2)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或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经济危害行为。
①、危害行为的概念: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②、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A、作为,不该为之而为之,如走私武器弹药罪、伪造货币罪、票据诈骗罪。
B、不作为,该为之而不为之,如偷税罪、遗弃罪
3、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种严重程度表现为:
(1)一定的犯罪金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一定的犯罪后果。(生产、销售假药罪)
(3)一定的犯罪情节。(假冒注册商标罪)
(4)犯罪行为本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犯罪主体53
1、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刑事责任年龄: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3、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原则
①从宽处理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不适用死刑原则
4、经济犯罪的特殊主体
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员
②、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人:包括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186条—189
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以及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或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第181条规定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③、体现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人员:包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公司申请人(158条虚报注册资金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④、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人员: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5、单位犯罪主体
①概念: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
害社会行为。
②条件1、从主体角度讲,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单位,具有合法性
2、从客观角度讲,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刑法规定的与单位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社
会的组织行为
3、从主观角度讲,决策代表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利益
③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四)犯罪主观方面67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2、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①、认识因素,明知危害结果会(必然或可能)发生
②、意志要素,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3)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
(1)犯罪过失的概念: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的类型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犯罪犯罪的目的
(1)概念
(2)犯罪目的在经济犯罪中的体现
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等
②、以牟利为目的。法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③、以营利为目的。如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