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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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接触尘毒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的电石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三、依据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四、工作要求

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在公司领导下,由安环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每年在安排生产时,应完成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同安排,把防尘防毒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去,切实予以保证。

2、公司应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防尘防毒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有关防尘防毒知识,督促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在改建、新建、扩建可能产生有毒有害作业的项目时,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中毒防护设施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5、应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在维护、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容器、受限空间、

密闭空间时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进行毒物浓度(强度)检测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持通风良好,配备防护用品,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7、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控制效果评价。

8、严禁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对接触毒物、粉尘的作业人员,安环部应安排定期体检,不使用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

9、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备案。

10、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防护设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11、建立防尘防毒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测尘资料档案、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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