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小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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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小读本
三、常识篇
1、加强安全教育的有关要求
1.1《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安全教育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全工作规定》关于安全教育的要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全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计划,总部、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每半年组织一次,支队每季度、大队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对军械员、仓库保管员、保密档案员、弹药销毁人员、安全设备操作人员等,每周组织一次教育。
第二十条规定:安全教育通常包括下列内容: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常识教育、防间保密教育、典型案例教育。
1.4指挥部、总队对安全教育的要求。对新战士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本专业工作。
狠抓条令学习、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每周的安全教育日制度,组织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增强全体官兵的安全防事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水利水电施工安全普遍要求
2.1 施工现场人员个人防护的基本要求。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佩带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进行高空作业或工作检查的施工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2.2巡查监测和维护人员注意事项。巡查监测和维护工作都是户外作业,工作人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自身防护:(1)熟悉周围环境,了解安全地带;(2)外出作业最好穿胶鞋或雨鞋,在迎水面作业时要特别小心防止滑倒落水;(3)下雨或高水位时,要穿救生衣或带上救生设备;(4)不得下水库或河道游泳;(5)海塘巡查和维护人员应尽量避开涌潮时段外出作业;(6)高温季节尽量把外出作业时间安排在早晨或傍晚,如果必须在高温时段外出,应做好防护工作;同时要特别注意防蛇,并注意做好防雷击的自我保护;(7)在采用环氧树脂等材料进行修补时,现场必须通风良好,养护人员做好防护措施,使用后的工具不得弃置或扔进水库。
2.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基本安全技术措施。(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器。(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7)各种揽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8)在建设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标志。
2.4施工现场行走或上下“十不准”。(1)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2)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3)不准在没有设防护的外墙和外隔板等建筑物上行走。(4)不准站在小推
盘及吊装物上下。(6)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戒标志的区域、场所。(7)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8)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出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9)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10)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5 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不盲目操作”。(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盲目操作。(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盲目操作。(3)作业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作业前无作业安全措施和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教育,不盲目操作。(5)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6)、升降机、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等电气设备工具,钢筋机、吊塔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打桩机等机械设施设备和脚手架、操作平台等登高设施在安装、搭设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7)作业场所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8)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试验或其他危险作业时,未经上级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盲目操作。
3、专项施工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3.1高处作业
3.1.1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基本要求。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的人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
3.1.2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1)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软底鞋;(2)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脚手架平台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安全网随建筑物的升高而升高,距离工作面最大高度不超过3m,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 m;(3)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井口等必须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防护围栏。
3.1.3不得进行高处作业的规定。以下一些情况下不得进行高处作业:(1)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未排除或未隔离的;(2)在带电体附近作业,且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足而未采取措施的;(3)进行三级、特级和特殊高处作业前,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的;(4)排架、脚手板、马道、梯子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5)规范、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焊接和热切割作业
3.2.1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过程会产生高温、有毒气体、有害粉尘和弧光辐射等,使作业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烫伤、中毒、触电和高空坠落等事故。
3.2.2 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的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可能身受尘肺、慢性中毒、血液疾病、电光性眼病和皮肤病等职业危害。
3.2.3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基本安全要求。(1)从事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人员应熟知本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安全知识,并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2)焊、割场所必须有消防设施,并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3)保证工作场所有足够照明,光线充足;(4)工作前应检查焊机、电线等设备器具是否完好,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工作结束后应拉下焊机闸刀、切断电源,关好气体瓶阀和减压阀,防止留下隐患;(5)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和气割作业。
3.2.4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的职业危害防护要点。(1)焊工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工作鞋、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2)从事电焊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面罩;气焊、气割作业时,必须佩戴有色眼镜,防止火花灼伤眼睛;(3)作业场所要加强通风排尘,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积聚;(4)夏季炎热季节作业时,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