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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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16•【文号】交体发[1994]69号•【施行日期】199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交体发(1994)69号1994年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经部研究决定,现发布第二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42项):1.客运服务费2.售票手续费3.客票价外保险费4.预约定票费5.行李包裹预托费6.超大件困难作业费7.油轮签证手续费8.班轮定班费9.向货主、船舶收取的保安联防费10.工班赶卸费11.港口卫生费12.危险品准运证证书费13.联检部门交通费14.船舶许可证年审费15.船舶检验证保险金16.旅游船票准购证费17.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18.特殊航线客运附加费19.旅客、货物出港门卫检查费20.船舶报港费21.船舶过闸附加费22.船舶管理过闸服务费23.港监气象服务费24.大桥船舶通过费25.报停车辆借证、借牌手续费26.车购费建档服务费、查询费27.报停车辆手续、管理费28.道路运输证年审手续费29.客车班次服务费30.汽车配件行业管理费31.“四车三机”改造车辆鉴定费32.车辆自修发证费33.强行洗车费34.外埠车入境费35.搭售汽车配件、附件和手续费36.临时营运证手续费37.车辆进城、绕行、进村费38.配载开业抵押金39.出城货物运输管理费40.交通费收发票押金41.办节向车辆收取的赞助费42.运输车辆额度配给费对于超出有关规定标准加收的各项费用也应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
费缴(免)费凭证的通知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的通告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管理工作,交通部、财政部决定1989年11月份起,陆续开始使用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的车购费缴费凭证、免征凭证和免办凭证。

各省、市、区交通部门不再印制。

今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车购费凭证,违者将依法惩处。

车辆购置附加费五种凭证的式样特征是:
汽车缴费凭证,塑料封皮为大红色,证芯底色花纹为天蓝色;
摩托车缴费凭证,塑料封皮为大红色,证芯底色花纹为深红色;
持车缴费凭证,塑料封皮为大红色,证芯底色花纹为艳绿色;
免征凭证,塑料封皮为中蓝色,证芯底色花纹为假金色;
免办凭证,塑料封皮为中绿色,证芯底色花纹为桔黄色。

以上五种凭证的证芯,均印有图形为公路路徽的水印暗记。

启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具体时间和有关事宜,按当地交通部门的通知办理。

特此通告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日——结束——。

工作心得:关于公路货车超载超限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工作心得:关于公路货车超载超限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工作心得:关于公路货车超载超限的现状、原因和对策超载,是全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比较具有区域特点的一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需要不断净化,加强治理。

一、我区货车超载超限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货运车辆超载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我区地处沱江流域,沙石资源比较丰富。

据调查,仅牛佛片区就有料场16家,年产建筑沙石500万吨,这些产出的建筑沙石成为超载超限运输的主要货源。

据统计,经营者为了得到更多的效益,绝大部分将货车进行了改装,荷载6吨的单轴货车实际载货25吨以上,平均超载19吨,车货总重超过30吨;荷载8吨的双轴货车实际载货40吨以上,平均超载32吨,车货总重超过60吨。

我区共有县道94.354公里、乡道143.236公里,仅201X年改造完成的县道太大路22.529公里在治超限载高压态势下未受到超载超限车辆的破坏,其余县、乡道路均受到不同层度的破坏,而货车因超载超速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该项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建设、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个不和谐因素。

二、货车超载超限的原因分析(一)运输方式单一。

我区主要运输方式还是集中在公路运输上,未能打开水上运输和火车运输等多方位运输通道。

随着城区的不断发展,建筑材料的需求大大增加,直接加大了公路运输压力。

(二)货运区场竞争激烈,货运车辆受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

随着我区公路路况的改善,货运车辆越来越多,运力盲目增长而使运力逐渐过剩,同时因运输成本(各种规费、燃料等)的提高更是加剧了货运区场的竞争,货运区场的过度竞争又导致货运运价长期低迷,所以货运利益主体就在超载超限运输上竞争。

因此,超限超载运输减少运输来回次数便是提高运输经济效益的最现实、最直接的办法。

因此车主便想方设法提高车辆的载重能力,如加大动力、加固车架、加厚钢板、加高车厢栏板、非法更改技术参数等。

(三)货运秩序混乱、不利于管理。

公路货运区场主体多、小、散、弱,历来是道路运输的一大顽疾,它常常带来以下诸多问题:行业的政策不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安全监管难,易发生安全事故,且得不到足额及时赔付,影响社会稳定;区场集中度低,竞争极数偏多,竞争行为不合理;货物运输组织化程度低,运输效率不高等等。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9•【文号】交运发[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调查报告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调查报告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调查报告高速公路与其它公路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具有技术标准高,行车无干扰,交通及服务设施齐全等特点。

由于高速公路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而且属于收费通行,所以在管理上与其它公路有所不同,要求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严密。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中必要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是高速公路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者,是打击非法偷逃高速公路规费的主力军。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是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既关系到高速公路事业本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整个交通事业的发展,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如何持续提高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已经成为高速公路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有关收费方式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即人工收费、半自动收费和全自动收费系统.影响收费标准的因素1.收费交通量2.道路使用者的消费心理3.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增长速度4.物价波动5.环境污染和交通安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新疆几个收费高速公路的简况。

1,乌奎高速也就是--乌鲁木齐至奎屯高速公路的建设并收费情况。

乌奎高速公路是指乌鲁木齐至奎屯高速公路,该线路全长265.5公里,是继吐鲁番-乌鲁木齐-大黄山高等级公路之后新疆又一条利用世行贷款建设的公路项目,也是新疆公路建设史上的第一条高速公路,是我国连霍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工程于2000年11月竣工通车。

2009年4月1日起,乌奎高速公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正式上岗,将对乌奎高速公路西山路段至玛纳斯收费站120公里长的路段进行全天候监控,进入该路段的每一辆车都被监控,超速、压中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都会被抓拍取证受到处罚。

该系统辐射范围东起乌奎高速公路西山路段(4174km),向西抵达乌奎高速公路玛纳斯收费站(4294km),监控区域全长120公里,共设有西山、八钢、榆树沟、五工台四个路段监控点、昌吉至玛纳斯三个双向治理超速卡点,并设有支队指挥中心、头屯河控制中心和昌吉、玛纳斯分控中心。

乌奎高速公路是国家“两纵两横”公路主骨架的一个组成部分,穿越新疆最重要的经济建设核心地区--天山北坡经济带,乌鲁木齐、石河子、奎屯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布在这条高速公路的两侧,它的建成和投入使用,对改善新疆北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促进沿线经济腾飞,对加快我国西部地区的开放,全方位发展新疆经济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汇报】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

【汇报】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

【关键字】汇报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篇一: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 30号文件)精神,按照XX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XX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

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

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

——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XX]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

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

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XX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交计发[1993]55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交计发[1993]55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1993年5月28日交计发(1993)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行业运输发展状况,加强宏观调控和检查社会运输量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统工字(1992)239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第36号令)的要求,我部在商国家统计局并征求各省(市)交通厅(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同时,我部组织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交通厅(局)和西安公路学院、上学海运学院等九单位组成汽车、拖拉机、水路运输社会运输量抽样调查统计课题组,经反复调查研究和方案论证,提出了《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并征求了部分省(市)交通部门意见。

现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印发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六月起试行。

鉴于抽样调查的范围由载货汽车扩展到其它机动车和拖拉机,由公路运输扩展到水路运输,由货物运输扩展到旅客运输,工作量增加较大,各地要加强对行业统计和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人员,以利工作的全面展开。

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关于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告

关于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告

关于车型分类⾏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告对于关于车型分类⾏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告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为确保完成全国⾼速公路电⼦不停车收费联⽹⼯作⽬标,经省⼈民政府同意,我省决定执⾏⾼速公路车型分类⾏业标准,并按⾏业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同步实施货车完全计重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2015年6⽉26⽇零时起,我省⾼速公路车辆通⾏费(含委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费次票)车型分类统⼀按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费车型分类(交通⾏业标准JT/T489-2003)执⾏(见附件)。

车型分类调整后,省政府批准的各⾼速公路车辆通⾏费(含委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费次票)收费标准⽂件中的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按新规定执⾏。

同时,为维持公路客运票价稳定,⿎励公共交通出⾏,对上升为四类车的40座以上⼤型客车实施降档收费,即按三类车收费。

⼆、按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我省⾼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与车型分类调整同步实施。

完全计重收费即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费(不含委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费次票),收费标准以元/吨·公⾥为单位。

具体实施⽅案可查阅⼴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站(),或直接到各相关收费站点索取。

因称重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法称重时,按附件中的车型分类收费。

注:1.货车按照车辆出⼚后国家有关⾏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分类。

2.客车按照车辆出⼚后国家有关⾏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分类。

3.当单车拖曳另⼀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于主车⼀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08•【文号】交公路发[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全国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体现了国务院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也对规范和加强全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征稽队伍建设,健全征稽管理体制,明确征稽职责任务,认真研究、积极协调并切实解决养路费征稽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征稽机构要积极行动,依法征稽,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

二、严格执行新的缴费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7年起要全面执行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的新的养路费缴费时间。

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交公路发[1998]5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湘交政法[2008]581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交政法〔2008〕581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省交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关于转发交通部印发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等14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二)。

三、确认《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8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三)。

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养路费免征、减征审核管理办法〉(修订)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等7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四)。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省厅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从其规定。

省交通厅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交通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交通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交通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省交通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方案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方案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方案1.项目概况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已成为危害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痼疾”,近些年来,全国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力度,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但是应该看到,由于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全国治超形势仍很严竣,反弹的隐患并未消除,巩固治理成果,持久推进治超工作压力依然很大。

因此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工作,必须持之以恒,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长效机制至关重要。

建立全国性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网络,是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建设如火如荼开展,公路运输总量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也日趋严重,在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碾压下,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增加了公路维护费用,缩短了公路的使用寿命,同时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超限、超载车辆作为公路运输的“第一杀手”、严重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公路的和谐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从1989年至今,逐渐开展治超运输车辆治理办法研究,频频发布相关政策。

随着2004年全国“治超工作”的全面启动,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09年二级公路收费站收费政策取消后,公路运输业务受到利益驱动,超限超载车辆向非收费的干线公路集中,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车辆大幅递增。

同时一些地方治超预检工作出现了松懈的苗头,导致二级公路超限超载现象反弹明显。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2.建设必要性全国集中治超以来,各地陆续建设了一批治超检测站点,它们作为路面联合执法的重要载体,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公路征费、路政管理车辆是否按特种车辆管理的复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公路征费、路政管理车辆是否按特种车辆管理的复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公路征费、路政管理车辆是否
按特种车辆管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0.11.26
•【文号】[90]公交管第165号
•【施行日期】1990.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公路征费、路政管理车辆是否按特种车辆管理的复函
(〔90〕公交管第165号)
交通部工程司:
你司送给我部征求意见的《关于统一公路路政、征费专用车辆标志和灯饰的通知》联合发文稿收悉。

经我部主管业务局(治安局)研究认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以及公路路政、征费专用车辆的实际情况,除路政管理用于抢修公路、桥梁的专用车辆,可按工程救险车管理,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后,安装、使用黄色标志灯具和相应警报器以外,其他车辆不符合特种车辆的条件,不能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此复
1990年11月26日。

浅谈超载超限车辆的成因及治理措

浅谈超载超限车辆的成因及治理措

浅谈超载超限车辆的成因及治理措施摘要:超限运输影响公路交通环境,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道路通行能力。

严重损坏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国家税费大量流失,破坏运输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分析超限运输的危害,找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对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论文通过对公路车辆超栽超限的成因分析,提出了强化综合治理,建立公平合理的运输市场等治理公路车辆超载超限的政策措施。

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入手论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车辆保有量持续增长,车辆的结构日趋合理,然而以车辆为运输装备的公路货物运输竞争却日趋激烈。

随之而来的是却超限超载运输,我国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极为普遍,几乎所有的货运车辆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超限超载行为,汽车装得比火车皮还要多。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道路设施的完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加强对超载超限机动车辆运输的管理工作,严格禁止超载超限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超限运输影响公路交通环境,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道路通行能力。

严重损坏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国家税费大量流失,破坏运输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分析超限运输的危害,找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对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论文通过对公路车辆超栽超限的成因分析,提出了强化综合治理,建立公平合理的运输市场等治理公路车辆超载超限的政策措施。

一、概述公路车辆超载是指公路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超过其核定的载质量,即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质量(标记吨位),是车辆本身对其装载的限制。

公路车辆超限是指公路上行驶的各种运输车辆装载货物超过国家管理规定的行为,所指的是运输车辆装载超过公路对其的限值。

《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贡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 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 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 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征收工作,确保公路养护、建设资金来源,提高公路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有车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养路费是国家向有车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和公路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征收和使用严格分开。

第五条养路费稽查征收工作由省交通厅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征收。

第二章稽征机构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稽征机构受上级稽征机构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上级稽征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七条稽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政策;(二)依法征费,负责养路费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辆牌证管理、票证管理和费款解缴管理;(三)按规定上路、上户检查车辆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有车单位或个人的车辆缴费、报停、使用和相关帐表、资料进行稽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四)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有车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理;(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提高稽征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六)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运管机构在道路货运企业资质评定中应掌握的若干规定

运管机构在道路货运企业资质评定中应掌握的若干规定

企 业 营 运 货车 中全 挂 车 载 质 量 吨 位数 按 宴 有 数填 报 . 必 进行 折 算 。 不 五 、 于特 种运 输 包 含的 范 围 关

资产 账 册 上有 登 记 的货 运 车辆 。 二 、美 于营 运 货车 新 度 系数 的计


在 道 路 货运 企 业 经 营 分工 中 的 特 场 行 车 辆新 度 系 数 是考 核 企 业 车辆 新 种运 输 是 指大 型 笨 重 物 件 、鲜 活 货 照 站 ( ) 业 标 准 的有 关 规 定计 算 核
作 和模 拟评 审 “及 在 部公 路 司 培训 班 上 提 出 的问 题 .最 近 交 通 部 负 责 资质 营运 货 车 实 际折 旧年 限仍 按有 关 规 定 在 各 地 全 面 展开 根 据 各 地在 准 备 工 或 由企 业 自定 。
三 、 于 货运 企业 资产 的计 算 关
单 车 实 际使 用 月数 ) 全 部 营 运货 车 原 / 值x 6 十 月 1 9(
0 鉴 于 目前 各 货 运 企业 营运 货 车 折 站 ( ) 另 划 分 和 建 设 要 求 》 业 标 积 不 少 于6 0平 方 米 ;仓储 面积 小 于 场 级 『 『 行 旧 年 限不 统 一 ,为 在 考核 营运 货 车 新 准 , 因 为 一 直 没 有 组 织 评 定 站 ( ) 6 O 方 米 的视 为 四缎 货 运 站 申报 但 场 O平 度 系数 有 一 个统 一 标 准 ,所 “计 算 时 等级 , 所 这 次 企 业 资 质 申报 时 , 对有
审 过程 中切 实 掌 握 贯彻 执 行 。

等 级 评定 后 ,子公 司 享 有 母 公 司 的 相 应 资质 等级 。 货运 企 业 的 子 公司 是 独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8•【文号】交公路发[2004]260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为准确了解全国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加强收费公路管理,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收费公路信息,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公路法》、《统计法》等相关法规,产制定了《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发布的《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交公路发[2002]210号)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2003年的收费公路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执行,并请于2004年7月30日前按本制度的规定向部公路司报关有关数据。

从2004年开始,部将根据和地上报的相关数据,向社会和公众提供上一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收费路段、站名、收费部所在行政区划、收费站桩号、收费公路技术等级、管理或经营单位名称和收费标准等(指标的具体含义参见《制度》)。

请以实施本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的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切实做好收费公路的管理工作。

交通部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一、为准确了解全国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加强收费公路行业管理,做好公路收费站(点)的公众信息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在原《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中交公路32-1表、交公路32-2表的基础上修定的,《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审批文号为国统函[2004]61号。

三、本制度总体要求如下:1、收费公路统计报表为年报,调查截止日期为统计年度的12月31日,报部截止时间为次年的2月28日。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的通知-[87]交公路字758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的通知-[87]交公路字758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的通知((87)交公路字758号1987年10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路汽车货运站是汽车货物运输的集散枢纽,是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进行货物装卸、中转、仓储保管的营业处所和作业场所。

为了适应我国汽车货物运输的发展,建立和健全汽车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完善汽车运价体系,加强运价管理,有利于货运站对社会开放,有偿服务,我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组织多次会议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对计费原则、计费方法以及费率水平等进行了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国家物价局审定同意,现随文发布,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对《规则》的贯彻实施,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组织运价、运务、财务等有关业务人员学习《规则》,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和相应费目的费率。

并将施行中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随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健全和统一全国公路汽车货运站(以下简称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促进汽车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发展,更好地为承、托运双方服务,按不同劳务项目分别计费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货运站是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的集散枢纽,既为托运人又为承运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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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的通知
正文:
---------------------------------------------------------------------------------------------------------------------------------------------------- 交通部关于印发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的通知
(1996年12月25日交公路发(1997)25号)
各省、自治区、北京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公路科学养护与规范化管理纲要》和国家有关价格法规的要求,1991年交通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审定批准印发了《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第一册)。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和规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现将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二册)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部和国家计委。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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