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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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建科函〔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应急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1-03 京政容发〔2010〕60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的相关规定,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确定供热单位(一)本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供热单位。

(二)供热单位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并且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三)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主要事项:1、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2、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及其费用、管理责任等;3、供热设施验收、移交的责任。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四)确定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供热运行管理予以转包。

(五)居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应当对供热运行单位的安全、服务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供热运行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建设项目供热采暖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供热采暖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供热采暖系统是否具备供热条件;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供热单位对采暖工程分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供热采暖系统存在影响供热质量的设计、施工、材料等缺陷,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供热单位确认采暖期内不具备供热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违反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用户的供热保障责任。

(四)新、改、扩建锅炉房、热交换站、供热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供热设施备案变更手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联验平台与消防审批平台连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联验平台与消防审批平台连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联验平台与消防审批平台连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京建发〔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联验平台与消防审批平台连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满意度,实现联合验收事项“一网通办”目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联验平台”)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消防审批平台”)进行了升级优化,现已具备连通条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连通时间定于2021年4月2日(周五)18:00。

二、连通后数据共享机制(一)企业申报1.建设单位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竣工联合验收,选择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填写信息、上传资料。

2.当建设单位选择消防验收备案事项时,在线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设置0-99数字,供建设单位随机选择一个号码。

(二)数据共享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过后,在线平台将综合申请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实时共享至联验平台,联验平台接收资料后将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数据资料共享至消防审批平台设置的“联合验收”模块中。

(三)消防审批1.消防审批平台接收到资料后向验收人员发送短信息提示。

2.对于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消防审批平台接收资料时,按照工程类别抽查比例规则同步完成随机抽号,确定工程是否抽中。

3.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应自受理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在消防审批平台出具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检查意见及验收结论,不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未抽中的,按现行规定审查资料并出具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不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抽中的,按现行规定在受理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检查(包含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测试),并出具消防验收备案检查意见,不再出具备案凭证或备案检查文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京建发〔2019〕220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处: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2019〕58号),按照市政府会议部署,顺利完成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移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本市消防验收工作按如下要求开展:(一)建设单位到窗口申请消防验收的,各区政务服务机构确定的负责消防验收的综合窗口接收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消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把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部门共同派员受理、登记、确定现场验收时间。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见附件。

(二)消防部门负责现场消防验收具体事务性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派员参与。

现场验收工作完成后,消防部门将现场验收意见(盖章)函告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或属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或属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消防部门验收意见,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单位印章后送达消防验收申请单位。

(三)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的,使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开展消防验收工作,现场消防验收按第(二)条规定执行,平台中消防验收的线上操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京建发[2011]26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1〕26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发[2010]53号),现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等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编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附件,提供给买受人。

二、预售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单行本。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转让该房屋的,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移交给受让人。

三、《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当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

四、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移交给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二〇一一年五月说明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京建发〔202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24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21〕3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下同)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服务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分级分类守底线,坚持寓管理于服务理念,提高消防验收一次性通过率提出以下措施:一、进一步增强服务指导意识,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积极服务“两区”建设、城市更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多层次多形式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全过程指导,优化验收管理,耐心解答疑难问题,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推动消防验收提速增效,更好地服务企业。

二、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指导,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市区住建部门应将涉及消防的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或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时,应当一并告知消防验收有关要求。

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高频问题监管,基础施工阶段应重点对建筑防火间距等总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疏散相关尺寸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应重点对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对涉及防火分隔、消防管路、电气线缆等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京建发[2010]60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纠纷,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交接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房屋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进行房屋质量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实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

本通知所称的住宅,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结合管理实际,是指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商品住房,回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本通知所称的交付使用前查验,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在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的查验。

二、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交付查验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二)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市建委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附件: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4•【字号】京建发〔2022〕97号•【施行日期】2022.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21〕3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简化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通知如下:一、实施方式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小微改造工程,不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单位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建设单位签署告知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回执并进行抽查。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微改造工程:(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二)其他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工程除外。

三、办理部门小微改造工程告知承诺管理由工程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四、申报要求建设单位申报前,应当确保小微改造工程符合下列要求:(一)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消防设计文件、实体工程相符。

(二)已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京建发〔2019〕30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府2019年第91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平稳承接,规范和加强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制定如下通知:一、工作分工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谁负责质量监督谁负责消防验收”原则执行。

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专业工程或其他工程,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管辖。

二、工作依据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由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依法应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之前,应当先自行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省住建厅、省委机构编制办、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建人〔2019〕12号)精神要求,我市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将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平稳划转过渡,依据上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移交承接职责范围: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和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职责交接期内的业务办理:2019年6月1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已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工作仍由消防救援机构按原规定按时办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文书并将办理结果抄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消防救援机构派员协助开展技术审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法律文书;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相关的法规政策、办事指南、台账资料及法律文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期间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抽查但尚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备份。

2019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受理验收项目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通过的,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做好相关技术审查工作,验收结果抄告消防救援机构。

北京建委和消防联合验收流程

北京建委和消防联合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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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优化、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扩大改革受众面,坚持以提升建设单位申办联合验收便利度和获得感为目标,通过精减验收事项、压缩办理时间、试行单体验收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1年11月10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落地措施,扩大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受众面,提升竣工联合验收申办效率和质量,为企业打造更加便捷的竣工联合验收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精减优化验收事项,提升联合验收审批效率(一)精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京建发【2015】3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京建发【2015】3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京建发【2015】3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遏制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防范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参建各方应当结合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大检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我委《关于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要求,严格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通过专家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因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超过30%,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与施工单位订立与备案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其他协议。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发生重要变更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变更内容和相应的合同价款,依法签订变更协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13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13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13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司法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面推进“平安北京”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维护首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通知如下: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司法局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人员见附件1),主要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

具体包括:(一)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二)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易发、突发问题,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三)提出调解指导规则,指导疑难纠纷调解,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和论证。

(四)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五)总结推广调解工作典型经验,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六)组织调解人员培训,全面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七)组织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管理处、市司法局基层处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024年消防工程验收与移交合同

2024年消防工程验收与移交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消防工程验收与移交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验收范围与标准1.1 工程概况1.2 验收内容1.3 验收标准第二条验收程序2.1 验收申请2.2 验收安排2.3 验收报告第三条验收结果处理3.1 验收通过3.2 验收不通过3.3 整改与复验第四条移交事项4.1 工程资料移交4.2 设备与设施移交4.3 操作与维护培训第五条移交时间与地点5.1 移交时间5.2 移交地点第六条质量保修6.1 保修范围6.2 保修期限6.3 保修责任第七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 合同总价7.2 支付方式7.3 支付进度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8.2 乙方违约8.3 违约赔偿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法律途径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保密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12.3 不可抗力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13.1 转让条件13.2 转让程序13.3 转让后果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法律适用14.2 争议管辖14.3 联系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验收范围与标准1.1 工程概况本合同项下的消防工程,位于_______(工程地点),主要包括_______(工程内容),工程规模_______,工程投资估算人民币_______元。

1.2 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等,具体详见附件一《验收细目表》。

1.3 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PPT

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PPT

(七)优化升级平台功能。
结合建设部令第51号要求,及时更新“首 都之窗”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大幅精简 消防验收申报材料,由原来的八项减至三项; 删除技术复核环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持 续升级消防验收审批服务平台,增加“亮灯”、 “短信提醒”等功能,确保信息传达准确、及 时。
(七)优化升级平台功能
(二)积极开展业务培训。
组织市、区住建部门有 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验收业 务培训,共计十二期,历时 6个月,累计参会人数近 2000人次。
通过共同学习,积极探 讨,互相促进,打通了部门 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营造 了良好的学习交流氛围。为 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打下了坚 实基础。
(三)积极开展课题标准研究。
(六)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
建立消防验收专家库,收录专家共计374 人,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消防工程类、建筑电 气类、暖通类、给水排水类以及土建类,多数 入库专家具有一级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可抽取专家协助开展技术 工作。
(六)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
总站先试先行,建立“机构服务+ 部门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 方式,确定聘请北京火正消防安全技 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泽惠风消防 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 扎实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八)推动建立全过程信息共享制度
市规划自 然资源委
市住建 委
市消防救 援总队
(四)高效完成重点工程消防验收任务。
1.依法依规,严防死守质量红线。消防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同时还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 成果。我们深知责任重大,在验收时严格按照“三个实”的原则开展。一是“老老实实”,始终绷紧思 想的弦,绝不收受一分钱、一份好处,始终做到慎言慎行;二是“踏踏实实”,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图 纸设计,对耐火等级、平面布局、装修材料、安全疏散、火灾报警、消防电气等项目一条一条核对、一 项一项检查;三是“扎扎实实”,按照“三个一”的标准严格验收。即所有资料查一遍、所有现场走一 遍、所有功能测一遍,确保了验收工作不走过场、不流形式。 2.攻坚克难,抢前尽早完成任务。我站受理的验收项目均为重点工程,尤其是冬奥会、大兴新机场、地 铁轨道等工程。这些工程不仅在国际上声名鹊起,而且直接关系到了百姓的日常出行,不仅是政治工程, 也是民生工程。接到验收任务后,我们迅速行动开展集中验收。大兴国际机场“9.15”保通航消防验收 工作,点多面广,我们积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在为期半个月时间内,先后20余次前往现场;冬 奥会综合训练馆、速滑馆和高山滑雪等工程,我们主动服务施工单位,在工程具备正式消防验收条件之 前,分部位分阶段分内容地开展技术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详细解答规范标准,为参建各方人员答疑解惑。 结合施工图纸和工程现状,提前发现并指出存在问题;地铁7东八南项目,克服区间段只能凌晨开展验 收 的客观情况,验收结束后第二天继续投入站台项目的验收。近一个月的地铁验收工作基本保持着 “5+2” 、“白+黑”状态。最终确保了工程的如期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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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公布日期】2019.05.13
•【字号】京建发〔2019〕220号
•【施行日期】2019.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处: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2019〕58号),按照市政府会议部署,顺利完成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移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本市消防验收工作按如下要求开展:
(一)建设单位到窗口申请消防验收的,各区政务服务机构确定的负责消防验收的综合窗口接收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消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把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部门共同派员受理、登记、确定现场验收时间。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见附件。

(二)消防部门负责现场消防验收具体事务性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派员参与。

现场验收工作完成后,消防部门将现场验收意见(盖章)函告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或属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或属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消防部门验收意见,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单位印章后送达消防验收申请单位。

(三)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的,使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开展消防验收工作,现场消防验收按第(二)条规定执行,平台中消防验收的线上操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四)工作中所形成的消防验收档案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或属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二、6月30日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消防部门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需要做好业务培训等工作。

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北京市消防总队反馈。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
2019年5月13日(联系人:赵通、高天阳;联系电话:55597471、8221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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