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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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公布日期】2019.05.13

•【字号】京建发〔2019〕220号

•【施行日期】2019.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处: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2019〕58号),按照市政府会议部署,顺利完成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移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本市消防验收工作按如下要求开展:

(一)建设单位到窗口申请消防验收的,各区政务服务机构确定的负责消防验收的综合窗口接收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消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把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部门共同派员受理、登记、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见附件。

(二)消防部门负责现场消防验收具体事务性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派员参与。现场验收工作完成后,消防部门将现场验收意见(盖章)函告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或属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或属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消防部门验收意见,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单位印章后送达消防验收申请单位。

(三)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的,使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开展消防验收工作,现场消防验收按第(二)条规定执行,平台中消防验收的线上操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四)工作中所形成的消防验收档案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或属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二、6月30日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消防部门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需要做好业务培训等工作。

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北京市消防总队反馈。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总队

2019年5月13日(联系人:赵通、高天阳;联系电话:55597471、8221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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