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责任承担
论企业内部承包纠纷法律规制
浅谈企业内部承包纠纷法律规制本文来自:1 内部承包的含义一般认为,“内部承包”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签订为完成一定生产(销售)任务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部经营协议,所有的收入与费用都经过单位的账户处理,实际上是一种考核指标。
笔者认为,企业内部职工通过与企业签订承包责任书所确立的关系,应属企业内部的特殊管理模式,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 内部承包纠纷不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分析(1)《民法通则》、《合同法》均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非平等主体间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实践中,属《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的民事争议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而《民法通则》第二条及《合同法》第二条均明确规定其仅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民事关系,而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明显属不平等主体,对于企业内部管理纠纷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企业内部承包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第2条明确指出:“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要求法院受理。
这类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也明确规定:“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
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原则上应不予受理。
(3)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也确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有关纠纷应通过劳动争议一并解决。
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
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2011-4-12 22:52:41劳办发[1993]224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宁波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甬劳仲函字[1993]第01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
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
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142号(1994年4月29日)贵州省劳动局:你省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因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请示报告》(州劳仲字[1994]0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请示仲裁委员会对引起劳动争议的前因,即承包合同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是否有权明确实体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
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
请你们将上述内容转告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
《唐山劳动与交通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2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要求重视和加强经济司法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探讨和看法
建筑施⼯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探讨和看法内部承包历来已久,并⾮近年才出现,只是近⼏年发展⽐较迅猛,问题也相对⽐较突出。
建筑施⼯内部承包是⽬前施⼯企业⽐较普遍采⽤的内部经营⽅式,⽴法并未禁⽌但也未确认其合法性,主要因其与挂靠、⾮法转包之间的界限⽐较难以认定。
那么,下⾯请看对建筑施⼯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探讨和看法。
(⼀)定义内部承包,对于⼤多数的施⼯企业来说并不陌⽣,是施⼯企业普遍采取的经营模式。
⽬前并⽆对内部承包的确切法律定义,⼀般⽽⾔,内部承包指施⼯企业将其承接⼯程项⽬全部或部分交给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内部职⼯负责,由承包合同中的承包⽅组织⼈、财、物完成施⼯,实⾏内部独⽴核算,⾃负盈亏,并向发包⽅缴纳⼀定管理费的经营⽅式。
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般包括企业内部职⼯、分公司、项⽬部等具有⾪属关系的企业内部部门或个⼈,⽽对于作为公司法上具有独⽴法⼈资格的⼦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内部承包的承包⽅则有所争议。
(⼆)特征由于建筑施⼯内部承包责任制⽬前并⽆精确的法律定义,因此对于其法律特征也有不同的理解。
⼀般⽽⾔,施⼯企业内部承包有如下法律特征:1、内部承包承包主体的内部性或⾪属性⼀⽅⾯,既然是内部承包,应当体现其内部性,⼀般来说是与企业有管理上⾏政⾪属关系的部门或个⼈。
分公司的内部承包⼀般并⽆异议,作为职⼯的个⼈,⼀般强调其具有劳动关系以体现其内部性。
另⼀⽅⾯,内部性也体现在施⼯企业利⽤企业规章制度和项⽬管理制度对内部承包承包⽅进⾏监督管理。
2、内部承包承包客体是特定项⽬的经营权内部承包体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承包⽅对特定项⽬具有相当程度上的经营权和⾃主权,对于施⼯的⼈员、物资、财⼒等都有⾃主权,作为发包⽅的施⼯企业不得任意⼲涉。
需要注意的是,⼀般⽽⾔的施⼯企业内部承包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企业承包模式,内部承包与企业承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承包的是⼯程项⽬的经营权,⽽后者承包的是企业的经营权。
3、施⼯企业仍承担所承接项⽬的外部责任内部承包只是施⼯企业的内部经营⾏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施⼯企业作为承包⼈和作为建设单位的发包⼈之间存在建设⼯程施⼯合同关系,因此与建设单位等外部单位之间的经济责任主要仍由施⼯企业来承担。
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
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一、引言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合同形式,主要用于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防范企业内部风险等。
本文将就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进行详细探讨。
二、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的定义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是指企业内部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采购或供应过程中规定了责任,即事先将风险划分到各个责任主体,并确定其应承担的事后风险,从而达到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防范内部风险的目的。
三、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乙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
(二)合同的目的和范围:阐述本合同的目的、内容、执行期限、服务标准等。
(三)责任的划分及数量:将风险划分到各责任主体,并规定其应承担的事后风险,确定责任的数量。
(四)违约责任:规定违约责任并明确其赔偿标准。
(五)争议解决: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的特点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可以规范企业内部经营行为,明确责任,对公司经营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二)保障合同双方权益: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可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责任,规避风险。
(三)防范内部风险: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可以防范企业内部风险,减少管理难度和企业经营成本。
五、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的应用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适用于各类企业在采购或供应过程中,为规范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防范内部风险所使用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
六、结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合同形式,在企业内部风险防范、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此,企业应该以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责任制度,强化风险管理,保障企业内部稳定发展。
内部承包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内部部门或者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由其代为行使和承担。
内部承包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对于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激发员工积极性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内部承包涉及企业内部权利义务的转移,因此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内部承包的定义、法律规定、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内部承包的定义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内部部门或者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由其代为行使和承担。
内部承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内部部门承包:企业内部部门将一定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委托给其他部门,由其负责完成。
2. 内部个人承包:企业内部个人将一定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委托给其他个人,由其负责完成。
3. 内部团队承包:企业内部团队将一定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委托给其他团队,由其负责完成。
4. 内部项目承包:企业内部项目将一定的项目任务和责任委托给其他项目,由其负责完成。
三、内部承包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2. 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的基础,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承包人、被承包人的基本信息;(2)承包任务、责任和权利;(3)承包期限;(4)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3. 内部承包的审批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前,应当经企业内部审批。
审批程序如下:(1)承包人提出内部承包申请;(2)相关部门对承包申请进行审核;(3)企业领导审批。
4. 内部承包的变更和解除内部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内部承包风险防范1. 合同风险防范(1)明确合同条款:内部承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2)签订书面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确保双方权益。
(3)合同备案: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备案,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企业承包经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纺织厂(以下简称“纺织厂”)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是一家以生产棉纺织品为主的企业。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上内部管理不善,纺织厂在90年代初期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困境。
为了挽救企业,当地政府决定对纺织厂进行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经过公开招标,李某以较高的投标价格成功承包了纺织厂。
李某承包纺织厂后,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使企业逐渐恢复了生机。
然而,在承包期间,李某与纺织厂原管理层、职工以及当地政府之间产生了诸多纠纷,导致承包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要求纺织厂支付相应的承包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具备承包纺织厂的资格;2. 纺织厂与李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3. 李某在承包期间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4. 纺织厂与李某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5. 双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李某应得的承包费如何计算。
三、法院判决1. 李某是否具备承包纺织厂的资格法院认为,李某在投标时提交了相关资质证明,且其投标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因此李某具备承包纺织厂的资格。
2. 纺织厂与李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院认为,纺织厂与李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且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3. 李某在承包期间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法院认为,李某在承包期间采取的经营措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因此李某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 纺织厂与李某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法院认为,虽然纺织厂与李某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条件。
在此情况下,法院不支持纺织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请求。
5. 双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李某应得的承包费如何计算法院认为,根据李某在承包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合同约定,李某应得的承包费为XX万元。
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认定
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认定内部承包合同作为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营的重要工具,其法律关系的认定涉及到合同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准确识别和认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是确保合同履行、保护合法权益、预防法律纠纷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相关的法律认定框架和建议,以帮助企业和从业者正确处理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一、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性质内部承包合同是一种以企业内部资源为基础、以完成特定任务或实现特定目标为目的的法律协议。
与外部承包合同不同,内部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均为同一法律主体下的不同部门或单位,其合同内容主要涉及内部资源的划分、任务的分配和绩效的考核等。
合同类别从法律类别上看,内部承包合同属于内部管理合同的范畴。
它不涉及与外部第三方的交易关系,而是对内部资源和任务的内部调配进行法律约束。
这种合同的法律效力依赖于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设定,并受到企业内部规范的约束。
法律关系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承包方与委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包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特定任务,委托方则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信息和支持,并对承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内部管理的性质,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同时也受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制。
二、内部承包合同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合同的合法性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企业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应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一旦出现违法条款或不合理约定,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范围及履行情况。
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要考虑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性以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内部承包合同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内部承包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内部承包制度作为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通过将企业的部分业务或资产承包给内部员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然而,内部承包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内部承包的法律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内部承包的法律规定1. 内部承包的定义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资产承包给内部员工,由员工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享受经营成果的一种经营方式。
2. 内部承包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 内部承包的法律要求(1)合同合法性:内部承包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备合法性、有效性。
(2)平等自愿:内部承包合同双方应当平等自愿,不得强迫或欺诈。
(3)协商一致:内部承包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4)公平合理:内部承包合同应当公平合理,确保双方权益。
三、内部承包实施过程中的问题1. 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存在条款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2. 风险控制不力内部承包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对承包方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经营风险扩大。
3. 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企业对内部承包业务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无法有效约束承包方的经营行为。
4. 税收问题内部承包可能涉及税收问题,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需要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5. 劳动关系问题内部承包可能导致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企业需注意调整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权益。
公司私自承包管理制度
公司私自承包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内部的承包行为,确保承包活动合法、合规,保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效率。
承包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承包过程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私自承包的业务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采购供应、服务外包等领域。
三、承包程序1. 需求分析: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承包需求,明确承包的目标、范围、标准和要求。
2. 方案审批:相关部门对承包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 公开招标:除特殊情况外,承包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方,确保竞争公平。
4. 合同签订:与中标方签订正式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 执行监督:对承包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6. 结果评估:项目完成后,对承包结果进行评估,作为后续承包决策的参考。
四、责任与义务1. 公司责任: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确保承包方能够顺利履行合同。
2. 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证服务质量,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3. 员工义务:员工应积极参与承包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对承包项目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处罚。
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合法
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合法(二)引言:内部承包协议是一个在企业内部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将某项业务或工程项目委托给企业内部的员工或部门。
关于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并深入分析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案例。
一、内部承包协议的定义和特点内部承包协议是指一个企业将一个特定的业务或工程项目委托给企业内部的员工或部门,并通过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分配和管理的合同形式。
内部承包协议的特点包括双方是同一企业内部的主体、协议内容可自由约定以满足实际业务需要、协议的约束范围限定在企业内部等。
二、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依据(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国民事合同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内部承包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属于劳动法律范畴的一项法律法规。
它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内部承包协议涉及到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工作委托和合作,因此,在内部承包协议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同时考虑《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性问题(一)自由约定原则的适用内部承包协议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自由约定协议内容。
尽管自由约定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保障,但是否完全适用于内部承包协议仍有争议。
因为在企业内部,员工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协议内容的自由约定应该遵循一定的限制,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和代理的界定内部承包协议中,委托和代理的界定问题也是一个关键。
委托是指企业将某项业务或工程项目的责任和义务委托给内部员工或部门,而代理是指内部员工或部门代表企业与外部合作方签订合同或进行其他相关行为。
如何准确定义和划分委托和代理关系,对于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性具有重要影响。
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办法。
二、承包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各项目部、工程队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承担工程施工任务时实行的内部承包。
三、承包方式1. 项目部承包:项目部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市场行情等因素,结合企业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承包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工程队承包:工程队根据工程特点和自身能力,制定内部承包方案,报项目部审批。
3. 子公司承包:子公司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内部承包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承包内容1. 工程量:根据工程合同,明确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
2.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明确工程质量标准。
3. 工期要求:根据工程合同,明确工程进度要求。
4. 成本控制:明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包括材料、人工、机械等费用。
5. 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五、承包责任1. 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承担全部责任。
2. 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
3. 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六、考核与奖惩1. 考核内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效益、成本控制等方面。
2. 奖励:对完成承包任务好、工程质量优良、安全生产无事故的承包单位给予奖励。
3. 惩罚:对未完成承包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单位给予处罚。
七、争议解决1. 承包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2. 承包单位内部发生争议,应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八、附则1. 本办法由我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上海姚建国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编辑整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因挂靠、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引发的问题很多,由于建筑法对此没有详尽规定,因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各种指导意见,对这类问题的司法裁判进行规范。
严格来讲,这些高院的意见不是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意见却有着异乎寻常的执行力。
我们在这里搜集整理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挂靠或内部承包等纠纷的处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最高院14号《司法解释》规定: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1.关于挂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去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关于转包: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总公司中标后,交给子公司承接,是否属于“转包”?3.关于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业主、总承包人)将61项专业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或者该61项专业分包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总承包人擅自分包。
劳务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将13项劳务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劳务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福建高院规定: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章程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使分厂与分厂之间、分厂与科室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承包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三条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桨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五条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第七条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数量。
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
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质量。
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
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
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期限。
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的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
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责任承担
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责任承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关于承包的事实,只是被告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证据可见,虽有承包行为,但承包人对外是以是被告的名义与原告发生法律事实,依据合同法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与其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六)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实行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往往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针对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多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 承包人以其自有全部财产对其承包期间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追究承包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而不能追究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呢?鉴于发包公司的法人资格在承包经营期间并不消失,发包公司作为法人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外部关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公司仍应对自己债务负责。
换言之,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把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而不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
但是,在对内关系中,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内部承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内部各部门、车间、班组或个人,在企业内部进行业务、任务或项目的自主承包,以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激发员工积极性的一种管理方式。
内部承包在我国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内部承包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
二、内部承包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内部承包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承包方与被承包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承包项目、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或口头协议。
这种合同关系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合同,不同于外部承包合同。
2. 劳动关系性质内部承包过程中,承包方与被承包方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承包方是企业的员工,那么内部承包关系实质上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内部承包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无效:如果内部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承包方以非法手段获取承包项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
(2)合同可撤销:在内部承包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承包方或被承包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 劳动关系问题(1)劳动关系终止:在内部承包过程中,如果承包方与被承包方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内部承包合同也随之终止。
(2)劳动合同变更:在内部承包过程中,如果承包方或被承包方发生变动,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如岗位调整、工资待遇调整等。
3. 税收问题内部承包可能涉及税收问题,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应依法纳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侵权责任问题在内部承包过程中,如果承包方或被承包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 违约责任问题如果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承包方或被承包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某企业内部承包项目,承包方为该企业员工。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李某某与张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钦民二终字第11号上诉人(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黎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1)钦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忠祝、潘倩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香永玲担任记录。
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黎律师、李律师,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为广西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5年10月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对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产品的营销进行代理。
2005年10月28日,原、被告以广西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产品推广总代理合同书》,对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进行代理营销至2007年初。
因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的经营思路存在分歧,无法继续共同经营,于2007年1月8日签订《关于李某某和张某某就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终止承包经营合作的协议》,约定:原告从协议生效之日起退出承包经营,不再承担承包经营的责任和义务,由被告继续进行承包经营,如遭受损失与原告无关;李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总计人民币150000元作为原告的前期资金投入、合作期间的投入和回报,其中100000元为无附带条件付款,50000元是有条件性付款即被告如继续参与经营至2007年6月30日,则需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付款方式为:无条件付款的100000元于2007年5月31日前分期支付完毕,条件性付款的50000元于2007年9月30日前分期支付完毕。
电力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
电⼒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效⼒规定电⼒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效⼒规定在电⼒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内部承包合同作为⼀种重要的经营模式,旨在通过明确企业与内部承包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发内部活⼒,提⾼经济效益。
然⽽,关于电⼒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效⼒问题,⼀直是法律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将从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特征、法律基础及效⼒规定等⽅⾯进⾏探讨。
⼀、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内部承包合同,是指电⼒企业作为发包⽅,与其内部的⽣产职能部⻔、分⽀机构或职⼯之间,为实现⼀定的经济⽬的,就特定的⽣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种合同具有以下⼏个显著特征:1.合同主体特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之⼀必须是电⼒企业的内部⼈员,如项⽬经理、⽣产部⻔负责⼈等。
2.经济⽬的明确:合同旨在通过内部承包的⽅式,实现企业的经济⽬标,如提⾼⽣产效率、降低成本等。
3.权利义务清晰:合同明确规定了承包者需完成的施⼯任务、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双⽅的权利义务。
4.⾃负盈亏:内部承包者通常需独⽴核算,⾃负盈亏,并向企业缴纳⼀定的管理费。
⼆、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基础尽管内部承包合同并⾮法律上的专⻔术语,且我国法律尚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内部承包合同仍应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合同⾃由原则:当事⼈有权根据⾃⼰的意愿订⽴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合同有效要件:内部承包合同要具备法律效⼒,必须满⾜《⺠法典》第⼀百四⼗三条规定的条件,即⾏为⼈具有相应的⺠事⾏为能⼒、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3.劳动法律关系:内部承包⼈必须是电⼒企业的员⼯,与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
这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三、内部承包合同的效⼒规定基于上述法律基础,电⼒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效⼒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个⽅⾯:1.合同成⽴即⽣效:根据《⺠法典》第五百零⼆条,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精编生产企业内部承包 企业内部承包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内部承包管理办法承包经营合同甲方 (发包人):XXXXX生产企业乙方 (承包人):乙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的厂房、车间及机器设施设备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承包经营方式及范围: 1、甲方将XXXXX生产企业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经营。
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一层、三层和厨房,生产设备及工具材料(详见清单)的使用。
承包期内,一切生产经营资金由乙方自筹;承包经营过程产生的所有开支包括水电费、企业经营税费、卫生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甲方承担。
2、为方便乙方经营,XXXXX生产企业现有银行账户移交给乙方使用,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时XXXXX生产企业银行账户上的所有资金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承包经营期限: 1、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需续约,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
2、承包经营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经营的厂房、车间、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乙方应如期归还。
三、承包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 1、承包经营费用:甲乙双方商定,在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费定为人民币万元整/年(¥ /年),三年承包期乙方合计应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用为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00)。
2、乙方承包费分阶段支付给甲方,支付期限与金额见下表:支付期限年12月5日年6月5日年12月5日年6月5日年12月5日支付金额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3、如乙方在上述约定的时间未支付承包经营费用,甲方有权根据逾期天数按应付款总额的0.1%/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四、经营期内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保证为乙方提供正常生产经营环境, 一切外联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承包经营前甲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2、乙方责任: ①合法经营、照章缴纳各项税费。
②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和支付甲方承包费。
内部承包
由于企业内部承包与企业承包经营在合同主体上的不一致,决定了这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也有所区别。
经营风险存在的原因
由于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 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公司内部承包经营中 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公司营业权不能独立转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
的法律特征
1,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双方存在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 2,合同的内容系约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 3,就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安全生产、 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管理; 4,在资产所有权上,承包人承包经营的资产为企业所有; 5,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企业内部承包的发包人一般应是企业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企业承包经营的发包人 是企业的所有者。
其次,两者的承包人不同。
企业内部承包的承包人一般应是企业的内部职工,企业分支机构的全体成员或者企业以外的符合承包条件的 公民、合伙组织等,企业承包经营的承包人只能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本身。
企业与企业承包经营的区别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生产经营目标,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企业作为发包人将企业 发包给承包人所签订的合同。作为承包关系的一种,企业内部承包与企业承包经营由于合同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 不完全平等,决定了两者均体现着一种纵向的经营关系。但是,两者又有严格的界限,除表现在合同标的、法律 适用等方面外,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主体。 首先,两者的发包人不同。
承包股东向发包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发包公司将公司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股东,使承包股东在承 包期间享有公司的经营权利。但并不是将发包公司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了承包股东,而是承包股东在一定 范围内有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权利,所以,承包股东并非真正享有经营、管理权。由于企业经营上活动包 括企业构成部分、组织与顾客、商品、劳务,及与资金供应者的关系等,经常变动,其客体难以量化,欠缺权利 所应具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因此,在公司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公司经营权中哪一部 分完全由承包股东行使?哪一部分完全由发包公司行使?并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必然导致在经营权在行使 过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权利的行使人不明确,自然地,产生的相责任人也变得模糊不清,为此, 大大增加了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利益风险。而且,一旦公司经营权在双方“犬牙交错”的行使过程中发生 “交战”,利益风险将随时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关于承包的事实,只是被告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证据可见,虽有承包行为,但承包人对外是以是被告的名义与原告发生法律事实,依据合同法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与其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六)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实行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往往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针对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多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 承包人以其自有全部财产对其承包期间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追究承包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而不能追究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呢?鉴于发包公司的法人资格在承包经营期间并不消失,发包公司作为法人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外部关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公司仍应对自己债务负责。
换言之,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把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而不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
但是,在对内关系中,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至于发包公司能否从承包人悉数获偿,则取决于发包公司协议,为了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强化承包经营的风险锁定功能,发包公司可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预先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充分的担保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
所谓企业承包经营,就是指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在完全享有企业产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授予企业,与企业承包经营者(本文仅指自然人)代表企业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约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方式。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承包经营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承包人。
根据《条例》和《规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生产经营任务;包税收和利润上缴;包企业提留;包产品质量,技改任务,安全生产;包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增值;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法律地位。
法人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企业法人是法律拟制人,依法成立后,就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实施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并在享有独立财产基础上,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第49条所说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可见,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虽不能成立企业法人,但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相对独立于出资人的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就法人分支
机构而言,与企业法人不同的是,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可独立参加诉讼,但作为被告,以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企业承包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
《规定》第16条也明确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由此可见,企业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厂长(经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代表企业对外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其个人人格被企业人格所吸收。
其在权限内所为的一切经营行为,均为企业本身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企业承担,而不问企业是否倒闭,有无财产清偿债务,是否继续承包经营。
那么,为什么因承包经营而产生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倒闭的无财产清偿债务的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呢?同样理由,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满后,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有关于企业为被告的诉讼。
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物质基础: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其享有的独立财产。
企业在对外进行经济交往时,是以企业所享有的独立财产为一般担保。
正如前述,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企业经营者不享有独立的企业产权。
企业承包经营后,企业名称、性质、生产经营场所、条件以及经营范围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变化的只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
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丝毫没有改变。
因此,企业经营者以企业名义对外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义务由企业承担。
民事主体只能是企业,而不是经营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