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伤残等级鉴定机构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在工作中,我们都希望顺顺利利,不遭遇任何意外。
但有时天不遂人愿,工伤事故还是可能发生。
当这种不幸降临,了解工伤伤残的鉴定赔偿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
以下是 2017 年最新的工伤伤残 1-10 级鉴定赔偿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工伤伤残等级共分为 10 级,从 1 级到 10 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
1 级伤残是最严重的,10 级伤残相对较轻。
1 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5 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 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7 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无医疗依赖,有护理依赖。
8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存在一般护理依赖。
9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10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二、赔偿项目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最新工伤伤残1至10级的鉴定标准2017
最新工伤伤残1至10级的鉴定标准一、最新工伤1到10级伤残的鉴定标准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在工作中,意外总是难以完全避免。
当职工不幸遭遇工伤,工伤伤残鉴定及相应的赔偿标准就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重要问题。
了解这些标准,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以下是 2017 年最新的工伤伤残 1-10 级鉴定赔偿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级工伤伤残一级工伤伤残是最为严重的情况。
职工被鉴定为一级工伤伤残的,将享受以下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9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伤残二级工伤伤残的情况也较为严重。
待遇包括: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8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工伤伤残三级工伤伤残的待遇如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8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工伤伤残四级工伤伤残的相关待遇为: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17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2017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车辆碰撞、翻车、自身因素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对交通事故中受伤残影响的人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从而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2017年发布的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伤残程度的划分。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将受害人的伤残分为轻微伤残、中度伤残和重度伤残三个等级。
轻微伤残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轻微障碍,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中度伤残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较大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重度伤残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严重障碍,丧失了相当一部分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二、伤残鉴定的程序。
伤残鉴定的程序包括受理申请、调查取证、伤残评定、鉴定结论和出具鉴定意见书等环节。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充分了解受害人的伤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和功能评定,并结合医学、法律等相关知识进行综合评定。
三、伤残鉴定的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情况和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进行评定的。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其伤残等级和伤残程度。
四、伤残鉴定的依据。
伤残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受害人的伤情证据、医疗资料、专家鉴定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充分收集和分析相关的证据和资料,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五、伤残鉴定的要求。
伤残鉴定的要求是指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包括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鉴定过程应公正、客观和准确,鉴定结论应合理、科学和可信。
综上所述,2017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发布,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认真履行伤残鉴定工作,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二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最新)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一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来源:(二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最新)/yl/389195.html)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yl/656223.html•篡改病历要承担什么责任/yl/656222.html•输液引发过敏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何鉴定/yl/656221.html•医疗事故4级赔多少钱/yl/656220.html•气胸是医疗事故吗 /yl/656219.html •农村合作医疗2018年交多少钱/yl/656218.html•医疗纠纷赔偿判决书 /yl/656217.html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yl/656216.html•企业破产职工医疗费用赔偿顺序是什么样子的/yl/656215.html•医疗事故赔偿多少钱 /yl/656214.html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推定存在过错有哪些情形/yl/656213.html•医院摔倒赔偿多少钱 /yl/656212.html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故意医疗事故/yl/656211.html•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yl/656210.html•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 /yl/656209.html •医疗过错分级有几级 /yl/656208.html •医生避免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哪些/yl/656207.html•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2018最新规定(2018) /yl/656206.html•医疗事故需提交的证据有哪些/yl/656205.html•医疗事故导致脑瘫怎么赔偿/yl/656204.html•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范围怎么填写/yl/656203.html•所有的医疗纠纷法院都有管辖权吗/yl/656202.html•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谁支付/yl/656201.html•医疗过错鉴定的费用由谁支付/yl/656200.html•怎么判定医疗事故级数/yl/656199.html•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 /yl/656198.html •医疗事故有几级分类 /yl/656197.html•医疗过错律师怎么收费/yl/656196.html•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 /yl/656195.html•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书写格式2018 /yl/656194.html•医疗事故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yl/656193.html•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最高多少/yl/656192.html•如何衡量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危害结果/yl/656191.html•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yl/656190.html•烧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2018年) /yl/656189.html•四级医疗事故有无精神抚慰金/yl/656188.html•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yl/656187.html•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yl/656186.html•出医疗事故小孩死了怎么办/yl/656185.html•最新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起诉状书写格式2018 /yl/656184.html•医疗事故鉴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yl/656183.html•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yl/656182.html•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yl/656181.html•医疗纠纷赔偿计算公式是什么样子的/yl/656180.html•医疗过错不致于人伤残的应该赔多少钱/yl/656179.html•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yl/656178.html•医疗损害纠纷判决范文是怎么样的/yl/656177.html•医疗损害纠纷代理词 /yl/656176.html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yl/656175.html•2018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一个意思吗,怎样区分/yl/656174.html•医疗事故诉讼程序是什么样子的/yl/656173.htm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意义/yl/456808.html•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误工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806.html•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yl/456804.html •医疗事故的特征 /yl/456802.html•害人诊所误诊致堕胎如何维权/yl/456800.html•医生的法定义务 /yl/456798.html•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yl/456796.html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794.html•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应否赔偿损失/yl/456792.html•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yl/456790.html •非法行医涉及欺诈行为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yl/456788.html•错诊,误诊是否是医疗事故/yl/456786.html•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为啥要赔/yl/456784.html•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是否属于医疗事故/yl/456782.html•‘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yl/456780.html•医疗中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yl/456778.html•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构成要件/yl/456776.html•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yl/456774.html•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刑罚金还得赔偿/yl/456772.html•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yl/456770.html•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yl/456768.html•患者有获取住院费用清单的权利/yl/456766.html•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yl/456764.html •医疗纠纷怎样打官司 /yl/456762.html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yl/456760.html •医疗事故pk医疗过错 /yl/456758.html •患者或者其家属可以享受知情权/yl/456756.html•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yl/456754.html•手术不必家属签字患者知情权如何保障/yl/456752.html•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yl/456750.html•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申请/yl/456748.html•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yl/456746.html•不构成医疗事故就赔不到了吗/yl/456744.html•什么不属于医疗事故 /yl/456742.html •医疗事故pk医疗过错 /yl/456740.html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yl/456738.html•周某某的眼科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yl/456736.html•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yl/456734.html•承担责任医疗事故 /yl/456732.html •医疗差错事故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730.html•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样本/yl/456728.html•教你如何避免医患纠纷的风险/yl/456726.html•怎样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医疗纠纷/yl/456724.html•注射药物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yl/456722.html•关于医疗差错与事故 /yl/456720.html •医疗过失和医疗缺陷 /yl/456718.html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yl/456716.html•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yl/456714.html•医疗事故的构成及等级划分/yl/456712.html。
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呢?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仅是专门机构根据这个鉴定工伤,我们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自己属于哪级工伤作出一个大概的认定。
本文由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欢迎您的阅读!《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 代替GB/T 16180-20062014--09--03发布 2016-01--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 一级5.2 二级5.3 三级5.4 四级5.5 五级5.6 六级5.7 七级5.8 八级5.9 九级5.10 十级附录A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本月修正简版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引言工伤伤残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导致身体功能或组织结构的不完整,对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及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鉴定赔偿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划分等级来决定的,下面将介绍2017年最新的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1. 一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一级伤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200-250个月工资。
2. 二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二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三分之二以上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80-220个月工资。
3. 三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三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二以上但不满三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60-200个月工资。
四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四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40-180个月工资。
5. 五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五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二十以上但不满四分之一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20-160个月工资。
6. 六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六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十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二十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00-140个月工资。
7. 七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七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五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十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80-120个月工资。
8. 八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八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三分之二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五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60-100个月工资。
9. 九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九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十以上但不满三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40-80个月工资。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月1日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背景及意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 年1 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 月18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背景及意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5.10 十级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一侧部分面瘫;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5)尿崩症(轻度);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8)开颅术后.5.10.2 头面部损伤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
2cm),累计长度达6。
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
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
0cm2;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
0cm2;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10)复视或者斜视;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 双眼视力≤0。
5;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舌部分缺损;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 张口受限Ⅰ度;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2017年度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17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17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残进行鉴定,并据此确定赔偿或补助标准的规定。
2017年颁布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对于确定伤残程度和赔偿补偿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鉴定范围。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等方面的伤残鉴定。
对于伤残程度的鉴定,应当结合个体的生理、心理、社会功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根据伤残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定。
具体标准包括了伤残等级、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评定要求。
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和赔偿补偿标准。
三、鉴定程序。
人身伤残鉴定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专家评定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病史资料等,并接受专业的鉴定机构的现场检查和评定。
鉴定过程应当公正、客观,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赔偿补偿。
根据人身伤残鉴定结果,侵权责任方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补偿标准进行赔偿或者补偿。
赔偿补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注意事项。
在进行人身伤残鉴定时,应当注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客观。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医学、法律知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六、结语。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鉴定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补偿。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人身伤残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伤残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七至十级及附则)(2017年1月1日施行)
伤残鉴定-《⼈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七⾄⼗级及附则)(2017年1⽉1⽇施⾏)《⼈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1⽇施⾏)伤残鉴定-《⼈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及⼀⾄六级)(2017年1⽉1⽇施⾏)5.7 七级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常⽣活有关的活动能⼒极重度受限;2)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3) 双侧⼤部分⾯瘫;4) 偏瘫(肌⼒4级以下);5) 截瘫(肌⼒4级以下);6) 单肢瘫(肌⼒3级以下);7) ⼀⼿⼤部分肌瘫(肌⼒2级以下);8) ⼀⾜全肌瘫(肌⼒2级以下);9)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部损伤1) ⾯部中⼼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2) ⾯部⽚状细⼩瘢痕形成或者⾊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部⾯积的50%;3)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4) ⼀眼球缺失或者萎缩;5) 双眼中度视⼒损害;6) ⼀眼盲⽬3级,另⼀眼视⼒≤0.5;7) 双眼偏盲;8) ⼀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3级以上;9) ⼀⽿听⼒障碍≥81dB HL,另⼀⽿听⼒障碍≥61dB HL;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物;11)上颌⾻或者下颌⾻缺损达1/4;12)上颌⾻或者下颌⾻部分缺损伴⽛齿缺失14枚以上;13)颌⾯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1)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3) ⾷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物;⾷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管炎;4) 颏颈粘连(中度);5) ⼥性双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6) 未成年或者育龄⼥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7)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8)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1) 肝切除1/3以上;2) ⼀侧肾切除术后;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性胆道感染;4) 未成年⼈脾切除术后;5) ⼩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6) 永久性结肠造⼝;7)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2017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2017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2017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在2017年,推出的伤残鉴定标准,下面品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
欢迎大家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XX年4月18日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7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待法》的相关规定,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据此确定伤残军人的优抚待遇。
2017年颁布的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对伤残程度进行科学、客观评定的依据,对于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九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明确了九级伤残的划分标准。
根据该标准,一级伤残是指能够自理生活,但在劳动能力上有一定程度的损失;二级伤残是指生活自理无大碍,但劳动能力丧失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能性很大;三级伤残是指生活自理无大碍,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四级伤残是指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劳动能力;五级伤残是指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他人照料;六级伤残是指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专人照料;七级伤残是指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全天候专人照料;八级伤残是指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全天候专人照料,且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九级伤残是指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全天候专人照料,且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且需要持续进行护理。
其次,九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对伤残军人的优抚待遇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标准,一级至五级伤残的军人,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六级至九级伤残的军人,则可以享受更高额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同时还可以享受家庭护理补贴、伤残军人就业优先政策等多项优抚政策。
最后,九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要求对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定期复查。
根据该标准,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应当定期进行复查,以确定伤残程度的变化,并据此调整优抚待遇。
这一规定有利于及时发现伤残程度的变化,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九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是对伤残军人伤残程度进行科学、客观评定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只有科学、客观地评定伤残程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该标准,确保伤残军人得到应有的优抚待遇,让他们能够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重返社会,重新树立信心,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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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伤残等级鉴定机构
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包括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小组、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
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伤残等级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
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
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