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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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温政发〔 2015 〕3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温政发〔 2015 〕3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温政发〔 2015 〕37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日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并制定实施细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并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温财教〔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教〔2020〕7号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2020年10月12日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第四章扶持资金申报与下达第五章扶持资金使用与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文化温州建设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提升全市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推动文化温州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助推“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温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61号)等规定要求,为加强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媒体融合发展创新、文艺精品创作繁荣、千亿级文化产业推进、网络文化传播、公共文化服务优化、对外文化交流拓展、文化人才和文化名家培育等文化温州建设发展重点项目补助,重点支持市级文化温州建设发展项目,引领带动乡村文化振兴和城乡整合,促进温州文化繁荣发展。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规范使用,坚持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管理;(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根据文化温州建设的重点任务,结合文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统筹平衡;(三)突出绩效,专款专用,实行以使用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戚宅等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戚宅等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戚宅等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温政办[2006]210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戚宅等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温政办〔2006〕210号)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去年8月26日,市政府公布了戚宅等10处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调整、合并了寺前桥、谯楼(含州治旧址)等8处市级文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戚宅等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认真落实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促进文物保护工作与城乡建设工作协调发展。

附件: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说明二○○六年十二月八日附件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说明一、戚宅。

保护范围:东、北以现有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南以现有围墙向外延伸2米为界;西以现有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西以现有围墙向外延伸30米为界;南、北以现有围墙向外延伸35米为界。

二、胡宅。

保护范围:东、北以现有院墙为界;南以台基向外延伸10米为界;西以现有院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七枫巷46号;南至七枫巷;西至七枫巷62号;北至打绳巷为界。

三、岳宅。

保护范围:南、北以现有院墙为界;东、西以现有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解放后巷;南以现有院墙向外延伸30米为界;西以现有围墙向外延伸20米为界;北以现有院墙向外延伸30米为界。

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认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第五条推荐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三)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四)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六条推荐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历史、现状、价值、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二)项目保护计划,包括保护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拟采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三)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资质、保护承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四)设区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五)项目图片及视听资料等。

第七条各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基本程序为:(一)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二)组织专家论证,评出推荐项目;(三)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报告。

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摘要:一、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概述二、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三、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四、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五、结语正文: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对温州市独特文化遗产的认可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体现了当地历史、文化、民俗等特色。

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多个门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

本文将介绍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措施,以及其价值与意义。

一、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1.民间文学:如泰顺叙事诗、平阳木偶戏等。

2.传统音乐:如永嘉昆曲、瑞安鼓词等。

3.传统舞蹈:如瑞安滚灯、苍南米塑舞等。

4.传统戏剧:如泰顺傀儡戏、文成布袋戏等。

5.曲艺:如温州鼓词、乐清翁卷等。

6.传统体育:如瑞安武术、泰顺摔跤等。

7.传统美术:如乐清细纹刻纸、平阳木雕等。

8.传统技艺:如瑞安漆器、苍南针织等。

9.传统医药:如永嘉寿仙谷中医药、文成中医外科等。

10.民俗:如瑞安端午龙舟赛、泰顺七夕等。

二、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1.建立名录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整理和保护。

2.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和研究工作。

3.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训和扶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4.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市民的文化素养和认同感。

5.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推广。

三、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1.传承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见证,对于研究当地历史文化具有重要价值。

2.丰富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温州市独特的民间风俗、技艺和智慧,丰富了当地文化内涵。

3.促进文化交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交流的载体,有助于增进各地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4.激发民间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助于激发民间文化创新活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关于推荐温州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示

关于推荐温州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示

关于推荐温州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精神,根据《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望行动123”工程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非遗名录体系建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全市11个县(市、区)申报的219个项目进行了审议,确定“温州童谣”等135个项目为我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现予以公示。

项目名单可见温州市文化信息网(/)。

公示期15天(公示时间从2014年9月15日起到9月30日止)。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可以来电、来信、来访反映情况。

异议受理单位: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627号(温州市群众艺术馆内)
联系电话:88359719
联系人:周方
邮编:325027
附件:温州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温州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温政办[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温政办〔201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第六批1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附件: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下龙山遗址保护范围:以下龙山山体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凸出点)向外延伸50至90米为界。

二、王沛墓保护范围:以墓室为中心点,半径40米圆圈范围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圆圈范围为界。

三、二十八宿井(一)炼丹井。

保护范围:以现有井栏外侧为起点向外延伸3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南、北以炼丹井与县前头古井中心线向外延伸30米,东以炼丹井井栏向外延伸25米,西以县前头古井井栏向外延伸25米,形成的长方形为界。

(二)县前头古井。

保护范围:以现有井栏外侧为起点向外延伸5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南、北以炼丹井与县前头古井中心线向外延伸30米,东以炼丹井井栏向外延伸25米,西以县前头古井井栏向外延伸25米,形成的长方形为界。

(三)白鹿庵井。

保护范围:以六边形井栏外侧为起点向外延伸3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米为界。

(四)永宁坊井。

保护范围:以井栏外侧为起点向外延伸3米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5米为界。

四、登云桥保护范围:南、北以桥中心线向外平行桥梁延伸3米为界,东、西各以桥中线向外延伸20米为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11
•【字号】温政办[2008]162号
•【施行日期】200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的通知
(温政办〔2008〕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以及《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和公示,确定“雁荡山传说”等98项民间文学项目为我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卖技”等8项民间文学项目为我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现予以公布。

附件:1.温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温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单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温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民间文学(7项)
三、传统舞蹈(11项)
附件2
温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单
二、传统音乐(1项)
七、传统美术(3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温政办[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有关规定,全面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储藏状况,积极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特别是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逐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促进文化大市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

二、普查范围和登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民间传统知识等)和文化空间。

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pptx

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pptx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项目、共享资源、成立表演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 参与永嘉昆曲资源收集、创作演出、传播交流等保护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永嘉昆曲保护事业捐赠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永嘉昆曲保护公益活动提供场地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媒介资 源。
永嘉昆曲演出团体改革,激发传承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支持国有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探索绩效工 资增量、市场收益奖励,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 项Fl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鼓励永嘉昆曲演出团体探索实行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方式,创作、编排、演出永嘉昆曲优秀剧目。
第二十二条市文化主管部门建立永嘉昆曲保护评估机制,对永嘉昆曲资源保护、剧本剧目创作、演出数量与效 益、人才培养、创新融合以及数字化赋能等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和研判评估,加强动态管理,促进永嘉昆曲系统化、 规范化保护。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室,开展收徒传艺,传承永嘉昆曲优秀剧目和表演、作曲、演奏等技艺。
建立永焉昆曲演职人员转岗培训制度,引导和支持退出工作岗位的演职人员从事创作编导、基层公共文化服务 、艺术教学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市、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永嘉昆曲演出团体管理体制机制研究,推动国I(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永嘉昆曲宣传,创新传播渠道,利用文化驿站 、文化礼堂、城市书房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开展小场景演出和展示宣传,鼓励通过微电影、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等方 式普及推广永嘉昆曲。

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发展工作。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定义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指被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

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工艺技术、传统医药、民俗等各个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确保其传承和发展。

(二)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合理利用其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各方面的参与。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管理体制(一)国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审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审,由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措施(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采取记录、保存、传承、振兴等措施,确保其得以保护和传承。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温州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城市,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温州人民智慧和劳动的结晶,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温州市政府在2006年开始编制了《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已经收录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传统技艺类1. 温州木雕:温州木雕起源于唐代,历经宋、元、明、清等时期的发展而逐步形成。

它以雕刻各种动植物、人物故事为主要内容,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2. 温州剪纸:温州剪纸是一种用刀或剪子在纸上剪出各种花鸟虫鱼、人物故事等图案的民间艺术。

它具有色彩鲜艳、形态各异、寓意深刻等特点。

3. 温州绣球:温州绣球是一种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它以花卉、动物、人物等图案为主要内容,色彩鲜艳、线条流畅、工艺精湛。

4. 温州银器:温州银器是一种古老的手工艺品,以其精美的造型和丰富多彩的图案而闻名。

它具有独特的制作工艺和文化内涵,是温州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

二、传统节庆类1. 温州龙舟节:温州龙舟节是温州地区最盛大的传统节日之一,它起源于唐代,历经宋、元、明、清等时期而形成。

每年农历五月初五,在各个水域上都会举行盛大的龙舟竞赛活动。

2. 温州蚶江水灯节:温州蚶江水灯节是一个古老而神秘的传统节日,起源于唐代。

每年农历八月十五晚上,在蚶江河两岸会点燃成千上万盏水灯,形成美丽壮观的景象。

3. 温州春季庙会:温州春季庙会是温州地区最具特色的传统节日之一,它起源于唐代,历经宋、元、明、清等时期而形成。

每年农历正月十五,在各个寺庙和街头都会举行盛大的庙会活动。

三、传统表演类1. 温州梆子戏:温州梆子戏是一种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它起源于明代,经过多年的发展而逐渐形成。

它以其独特的唱腔和精湛的表演技巧而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

2. 温州民间舞蹈:温州民间舞蹈是一种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传统艺术形式,它以其优美的舞姿和丰富多彩的音乐而闻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温政办[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温政办〔200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温州市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为进一步加快温州文化大市建设,提高群众文化素质,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温州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01-2020年)》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市的决定》精神,按照《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基本要求,特编制《温州市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作为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专项规划。

一、现实基础“十五”以来,我市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发展,不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大力实施文化升位计划,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文化设施逐步完善。

“十五”以来,投入近10亿元,新建、在建文化设施面积9万多平方米,相继建成温州博物馆、温州图书馆等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温州大剧院完成土建施工,五星级欧洲城新时代电影大世界投入使用。

在全国率先启动乡村电子信息馆建设,建成“东海文化明珠”、“金海岸文化明珠”乡镇99个,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基层分中心52个,县、乡(镇)“两馆一站”文化设施达到380个,初步形成市、县、乡三级文化网络。

(二)文艺精品不断涌现。

瓯剧、越剧、昆剧、木偶等剧种进一步发展,国办艺术表演团体达到9个。

启动了南戏新编系列工程,新编剧目《荆钗记》、《张协状元》、《洗马桥》等获得中国戏曲学会奖等多项国家级奖项;歌舞、戏剧小品、美术取得长足进步,累计取得全国“群星奖”4金8银6铜的成绩。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6号【适用区域】温州市【发布时间】2013-02-16【生效时间】2013-04-01【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 136 号《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2013年2月16日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和对策

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和对策

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和对策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1]它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表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技艺、思维方式、精神蕴含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是活态的传统文化。

其范围极其广泛,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类,可谓包罗万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和地区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保留着该民族和地区文化身份的原生状态,以及该民族和地区特有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和审美观念等,具有强大的文化认同感、凝聚力和向心力,体现着一个民族和地区的智慧和精神,是人类创造力的象征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前温州在城市化建设、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构建、文化大市建设、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创建、文化软实力提升中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和实践难题。

一温州拥有众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温州历史悠久,虽偏于东南一隅,却极具个性,兼具六大特点:一是山水尽东南之美,属山水城市;二是海上贸易繁荣,属沿海城市;三是移民规模庞大,属移民型城市;四是工商业发达,属商贸型城市;五是宗教氛围浓郁,历来有“其俗信鬼神,好淫祀”之说;六是文风鼎盛,被誉为“东南小邹鲁”。

此六大因素的综合作用产生了温州地域文明的三大鲜明特性:多元性、开放性和创新性。

正是温州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催生了温州丰富多彩、极具区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的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共搜集了55万多条线索,筛选出27324个有价值项目,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人类亟须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26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78个,温州市级名录227项,各县(市、区)名录857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中的作用,本制度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原则、目标、制度框架和责任分工,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机构、组织、个人。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第一原则。

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独特性和普遍价值,保护其身份、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社会共治原则。

鼓励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专业机构协同推进的保护体系。

(三)科学管理原则。

倡导科学、合理、有序的保护管理,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的应用。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坚持传承和发展相结合,将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保护管理机构和组织第四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能:(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二)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调查和评估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各级保护管理机构和组织开展保护工作。

第五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由相关机构、专家学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该组织应具备以下职能:(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技能,培养传承人才。

(二)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演出和推广活动。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三章保护管理措施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组织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登记制度,形成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保护工作的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篇: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三)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四)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五)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六)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旅游、体育、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相关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浙文社[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文社[2007]48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更有实效地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省文化厅决定在若干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除省确定的试点地区之外,各市可开展分层、分级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地区的努力实践,探索保护工作的规律和保护工作机制,为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为全省面上的工作提供借鉴和示范。

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附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为切实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组织难度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探索性的特点,浙江省文化厅决定在若干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通过试点地区的努力实践,探索保护工作的规律和保护工作机制,为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为全省面上的工作提供借鉴和示范。

一、综合试点工作目标从实际出发,从宏观管理角度,从组织保障、工作突破口、保护新途径等方面入手,破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展难题,在解决问题中推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和保护体系,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最新 浅谈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路劲-精品

最新 浅谈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路劲-精品

浅谈温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路劲农村是非物质遗产成长的摇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源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是我国当前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新农村文化建设大背景下,温州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资金为保障,通过设立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具有温州地方特色的新农村“非遗”保护新路子。

一、基本做法(一)出台政策,健全保护机制2009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非遗”保护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职责分工。

在项目申报和评选上,不断完善“非遗”项目名录评选机制,建立了温州市非遗专家库和非遗评审委员会,确保有价值的项目得到及时保护;在项目的保护上,建立了“非遗”项目保护的监督机制,对已评选上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积极的保护;在传承“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保护上,温州实施“守望行动”,对急需抢救的百项非遗项目进行重点保护,落实对传承人的保护、再传人的培养政策和扶持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后继有人,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温州市的“非遗”保护机制。

(二)加大投入,落实保护经费为了将非遗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有效保护和抢救重要的非遗项目,温州市政府及文化部门多次商讨非遗保护的经济政策,对经费补助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市财政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给予每年2000元的补助;对进入国家和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分别给予每项6000元、3000元的申报补助;对经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给予每项活动5000至10000元的补助;对省、市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给予2至5万元补助”等。

(三)大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一是以文化遗产日、重大节庆、会市为载体,先后以喷绘板报巡展、群众参与现场活动等形式,深入广场、学校及各乡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宣传;二是通过信息咨询、发送资料、举办展览、专题展演、进行座谈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抢救保护意识,达成社会共识;三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市文化先进乡镇、东海明珠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文化中心等创建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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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申报、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等方面入手,我市制定可操作性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遗保护与保存工作。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于今年4月起实施。

该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目前,我市拥有国家级非遗26项,省级非遗101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19名,省级非遗传承人126名。

虽然此项保护工作在推进深入,但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

此外,由于非遗种类繁多,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也造成管理上的职责不明。

办法明确我市非遗保护管理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新社区四级保护管理机制,实行属地保护制度,并提出对列入名录项目的抢救、保护制度。

办法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博物馆、展示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

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展示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民办博物馆、展示馆依法享受门票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等税收优惠。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展示馆,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按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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