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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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6]108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6〕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

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深入学习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中的各项规定,确保特困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二)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三)坚持适度保障。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做到救助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救助供养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救助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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