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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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离线(二)侦查阶段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
(1)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部分
重大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3)强制措施的期限:拘传不得超过l2小时;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提请批捕的期限:
①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出延长l日-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即最长37天)。
②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作出决定。
③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4日。
记忆技巧:
公:3+7检:l0
或3+(1-4)+7或10+(1-4)
或30+7
注:l0=3+7
④对于来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15日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公安机关不同意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7日)作出复议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15日)作出复核决定。
(6)执行逮捕后的处理:
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人员和单位通知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7)侦查羁押的期限
基本规定时限情形批准机关
2个月
延长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延长延长2个月
“四类案件”: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
鲍区的重大复杂案
件;
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
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
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延长延长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
处l0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上述规定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
能侦查终结。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特殊情形在较长时间内不宜
交付审判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
理
(简化:2个月→3个月→5个月→7个月)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限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
请复议一次。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
(1)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
为限。
(2)检察院应在收到移送审查案件材料之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
(3)审查起诉期限: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
延长半个月。
即1个月→1.5个月
(4)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
决定。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复核意见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限:
(1)被害人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2)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
向检察院申诉。
(四)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内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2.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
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还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
4.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5日,自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民事诉讼:不服判决书的上诉期为l5日,不服裁定书的上诉期为10
日。)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
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6.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的审限
简易程序自诉案件
(1)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
定。
审限受理后20日内审结。(2)被告人被羁押的,在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即1个月→1.5个月→2.5个月)(3)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由本院院长批准,可
以延长3个月。
7.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审限
一审二审
一般规定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
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
月。
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
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
月。
延长“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
延长1个月。
“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
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
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
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简化:一审:1个月→1.5个月→2.5个月
二审:1个月→1.5→月→2.5个月
特别提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2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
后的期限,不计人第二审审理期限。
特别提示:四类案件:(1)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延长;
(2)一审、二审的审限,可以延长。
8.再审的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