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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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离线(二)侦查阶段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

(1)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部分

重大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3)强制措施的期限:拘传不得超过l2小时;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提请批捕的期限:

①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出延长l日-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即最长37天)。

②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作出决定。

③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4日。

记忆技巧:

公:3+7检:l0

或3+(1-4)+7或10+(1-4)

或30+7

注:l0=3+7

④对于来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15日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公安机关不同意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7日)作出复议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15日)作出复核决定。

(6)执行逮捕后的处理:

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人员和单位通知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7)侦查羁押的期限

基本规定时限情形批准机关

2个月

延长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延长延长2个月

“四类案件”: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

鲍区的重大复杂案

件;

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

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

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延长延长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

处l0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上述规定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

能侦查终结。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特殊情形在较长时间内不宜

交付审判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

(简化:2个月→3个月→5个月→7个月)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限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

请复议一次。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

(1)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

为限。

(2)检察院应在收到移送审查案件材料之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

(3)审查起诉期限: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

延长半个月。

即1个月→1.5个月

(4)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

决定。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复核意见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限:

(1)被害人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2)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

向检察院申诉。

(四)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内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2.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

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还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

4.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5日,自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民事诉讼:不服判决书的上诉期为l5日,不服裁定书的上诉期为10

日。)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

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6.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的审限

简易程序自诉案件

(1)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

定。

审限受理后20日内审结。(2)被告人被羁押的,在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即1个月→1.5个月→2.5个月)(3)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由本院院长批准,可

以延长3个月。

7.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审限

一审二审

一般规定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

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

月。

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

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

月。

延长“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

延长1个月。

“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

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

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

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简化:一审:1个月→1.5个月→2.5个月

二审:1个月→1.5→月→2.5个月

特别提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2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

后的期限,不计人第二审审理期限。

特别提示:四类案件:(1)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延长;

(2)一审、二审的审限,可以延长。

8.再审的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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