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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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之一。为了维护校园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对我院全日制学生校外住宿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全日制学生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到校外住宿。
第二条有下列况的学生,如家在附近或身体残疾需他人照顾等,可以申请走读。申请走读的时间一般在学期的开学前,必须经学院批准才能走读。
第三条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所在班的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及学生和家长共同签署《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二)向所在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住宿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出租房出租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复印件;
(2)住所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将《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和《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送学生处审核批准。
第四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自身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五条对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者,各系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家长和学生处。
第六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学生,除走读生可免交住宿费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免交住宿费。第七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按学校要求认真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脱离集体。
第八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不论是否曾经过有关部门、人员批准,均必须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获批准者一周内迁回学院住宿。今后,凡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否则,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学生处。
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不影响本人在校内的学习和集体活动。
2. 在校外住宿所发生的各种纠纷、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及违法违纪行为等,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每月向辅导员汇报一次校外住宿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校外住宿点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登记注册。
学生本人签名:年月日
学生家长(父母)签名: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系、学生处及学生本人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