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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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规范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力争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是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有关教育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教学管理等进行改革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经费划拨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及学校教学发展目标,学校每年组织1次教研项目立项工作。。
第五条学校教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开展专项或委托教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六条学校优先支持能产生实质性成果、有利于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并产生较大影响的改革项目;鼓励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的系统研究;鼓励对学科、专业或专业群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整体优化的改革研究;鼓励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研究;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研究;鼓励开展教学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研究等。
第七条教研项目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1.凡高等院校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请教研项目。
2. 在同等条件下,对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及其培育者)或校级教学名师、教学新秀申请的项目优先立项。
3. 主持在研的校级教研项目尚未结题者,不能主持申报新的教研项目。
4.每位申请人同年度只能主持申报1个教研项目;无论主持或参与项目研究,每位申请人同年度最多只能参加2个项目的研究工作;无论主持或参与项目研究,每位申请人在研的教研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
第八条教研项目立项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填写并按时提交《高等院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纸质文本1式3份及电子文档。
2.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多个单位,则应确定项目实施的依托单位,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申报的教研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项目评审程序:
1.教务处对全校申请项目汇总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内容为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是否完备、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形式审查未通过的教研项目,不予安排评审。
2.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回避制,以通讯评审或会评方式进行。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重点立项项目和一般立项项目。
3.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教研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教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学校工作部署,对本单位教研项目提供条件支持,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人统筹负责项目研究各项工作,把握项目研究进度、研究水平;负责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按学校要求及时进行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或鉴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所有立项教研项目一经正式发文公布,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立项1个月内组织开题。开题应纳入各项目所在单位教学研究活动计划,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所有项目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由项目所在单位集中提交教务处。对于未按要求组织开题的项目将予以取消,中止划拨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所有立项教研项目均需参加项目中期检查。原则上重点教研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进行中期检查,一般教研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所有项目的中期检查报告由项目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集中提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教研项目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
第十六条教研项目中期检查结果处理:
1.对不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的项目和中期检查发现尚未开展研究的项目将予以取消,中止划拨研究经费,已划拨经费清零处理。
2.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给予6个月时间限期整改,并暂时冻结经费使用。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取消,中止划拨研究经费,已划拨经费清零处理。
第十七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若项目研究计划与内容等发生变化,应在项目中期检查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项目研究时间的,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以下内容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1.变更项目主持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进行项目研究计划与内容变更的项
目将予以取消,中止划拨研究经费,已划拨经费清零处理。
第四章项目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