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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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1年11月3日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村民继续施工,莼湖国土资源所执法组多次制止,并 拆除部分墙体后,将违法用地情况报告莼湖镇政府, 建议镇政府牵头制止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对3户村民违法建房立案查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 上新建的房屋。3户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向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化市人民法院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穷尽行政 强制措施为由退回强制执行申请。
2011年11月6日
2012年3月
2012年8月6日 2013年1月 2013年5月
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虽及时发现违法建 设行为,但未能有效阻止该违建行为的发生, 未穷 尽行政处理手段 ,未对继续抢建部分进行强制拆除, 致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时任 莼湖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张海忠 未正确履行职责, 监管不力,行为已严重违纪,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总体要求:履职尽责 规范执法
1.准确把握《规程》坚持的原则,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明确规定了执法查处各个环节程序;
坚持行政效能原则,将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务有机结合,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依法履职。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
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

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

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

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1、取证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采矿场事故事件的报告管理制度

采矿场事故事件的报告管理制度

采矿场事故事件的报告管理制度一、引言采矿行业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采矿场事故和事件常常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报告和管理制度对于提高采矿场的安全水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采矿场事故和事件的报告和管理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报告制度1.制定明确的报告流程:采矿场应制定明确的事故和事件报告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报告节点,确保信息快速流转和及时报告。

2.优化报告模板:制定标准化的事故和事件报告模板,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现场状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内容,以便后续的事故分析和处理。

3.强化信息披露: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对外公开事故和事件的处理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外界对采矿场的信任。

1.加强预防控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加强对采矿场的预防控制。

同时,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潜在危险进行及时的识别,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3.完善事故调查制度:对每起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采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5.加强培训和教育:建立培训计划,对采矿场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使其具备对应急情况的处理能力。

四、建议1.加大投入:采矿场应逐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在设备更新、技术改进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提升采矿场的安全水平。

2.激励措施: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员工和单位提供奖励,激励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

3.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采矿场事故和事件报告和管理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提高采矿场的安全水平。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七鉴定结论;八其他.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20、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上)作者:中国国土资源报网2013-07-31 10:45:40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主讲人李江涛(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问题一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总体要求案件查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到位。

事实清楚是指违法案件涉及的违法主体、目的、用地位置、地类、面积、权属、规划、审批、建设现状等基本情况要清楚;证据确凿是指取得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违法事实相关联,且证据取得符合法律的规定;定性准确是指依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案件作出准确定性;程序合法是指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是指适用正确的法律责任条款作出处罚决定;处理到位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向纪检机关提交行政处分建议,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

问题二发现土地违法线索的主要途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线索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面)、巡查(线)、执法监察视频监控(点)等日常执法监察手段,主动发现土地违法线索;二是通过接受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途径,掌握土地违法线索。

执法监察巡查巡查的概念。

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巡查即巡回检查,是指用包括实地查看、口头询问、核对批文等相对比较简易的方式,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的检查。

巡查的主体。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是巡查的主体。

《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将巡查的主体界定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则包括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

巡查的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巡查准备、实地巡查、发现违法、现场处置和巡查信息记录等五个阶段。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各分局、执法中队、国土所:现将《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大队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局和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发现和制止第三条【发现渠道】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包括: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分局(横琴新区为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下同)和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未设国土所的区域为分局相关责任科室,下同)应当建立健全以动态巡查为主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巡查职责】市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全市巡查工作;(二)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开展交叉互查;(三)对各分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分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将辖区分成若干巡查区域,明确每一巡查区域的地域范围、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基本巡查频率等,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二)建立国土资源动态信息员制度;(三)对国土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按本细则规定向市局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省厅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公开透明;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互联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要将违法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具体工作由省厅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办理;相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立案(一)案件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原则上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省厅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2.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4.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具体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省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

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

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国土资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制度为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源政务公开,进一步改进工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管好用用好国土资源,确保重大行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经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实行行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第一条会审的方式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题会审,分别以局党组会的的形式进行。

对国土资源源重要业务工作,一般以局局长办公会议形式会审。

会审会一般由局长主持召开开,也可由局长指定其他局局领导主持。

主持人应充分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决决议。

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指派专人予以处理。

会审会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经主要领导确认后,以文字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项的依据。

第二条会审审的主要内容(一)局党党组会审的主要内容1、、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要政策、除尘滤布重大改革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2、重要人事任免、调动动、轮岗、交流和奖惩;3、重大资金的使用。

(二)局长办公会会审的的主要内容根据政务公开开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凡属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矿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财财务审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审,实行集体决策: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分解,建设用地项目预审,,供地方式的确定;2、、农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案的审定;3、土地年度度出让计划;4、出让地地块和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地价价底价;5、新设矿业权权交易方案、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延续变变更登记的矿业权协议出让让价款;6、土地、矿业业权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制度;7、重大土地、矿矿产权属争议处理意见;8、大宗土地变更登记;;9、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方案;10、企业改制土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定;11、土地出让地价和重重大土地资产处置评估确认认;12、土地利用调查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建设方案审核;13、地地籍调查及土地勘测等重大大项目的招标;14、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整;15、土地开发复垦垦整理项目立项及开发、复复垦经费的使用、分配;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用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治规划、矿山环境治理规划划;17、重大疑难案件件的查处;18、行政复复议和行政诉讼;19、、重大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及及违法用地、探矿、采矿责责任人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20、涉及全局性国土资资源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等工作;21、年度财务务预决算;22、重大财财务开支及重大项目实施经经费预算;23、全市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指标和和返还款的分解;24、、土地、矿产规费的收取与与减免缓交;25、固定定资产和大宗办公用品的购购置;26、机关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27、市局各单位有关重大大事项;28、其他需要要集体会审的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桂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2012年4月2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土地和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但是,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仍比较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加强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意义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深入贯彻落实“保发展、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大家管、大家用”管理格局,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一、名词解释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4、国土资源行政处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5、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7、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9、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0、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11、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12、非法批准用地行为是指没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登记。

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应当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当日转交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机构,并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应诉承办机构办理:(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二)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

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三)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协助办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够及时,应制止而不制止或制止不了,应报告而不报告,应查处而不查处或查处不了,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要求,切实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实现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并规范发现机制各地要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严格执行“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运行规定,深入推行建设用地施工公示制度,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密切关注媒体信息,切实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进一步拓展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省厅将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发配套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做到信息实时在线上报和互联互通。

二、建立完善制止和查处机制切实建立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要紧紧围绕“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是共同责任机制的核心,建立部门联动是共同责任机制的关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

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人民法院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关于⼈民法院涉执⾏重⼤案件、重⼤事项报告制度(试⾏)××省⾼级⼈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涉执⾏重⼤案件、重⼤事项报告制度(试⾏)第⼀条为进⼀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作的统⼀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上级法院及时掌握情况、正确决策,使法院涉执⾏重⼤案件、重⼤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涉执⾏重⼤案件、重⼤事项的报告⼈为全省各级法院执⾏局负责⼈或分管副院长。

第三条下列涉执⾏重⼤案件应向上级法院报告。

(⼀)依法采取强制执⾏措施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出现⽭盾激化、⾃伤⾃残或出现被执⾏⼈死亡的案件。

(⼆)以各级⼈民政府为被执⾏⼈的执⾏案件。

(三)执⾏中遇到⾮法⼲预、阻碍,⽆法排除,正常执⾏受到影响的案件,包括:1、党政机关领导⼲部⾮法⼲预、阻碍法院执⾏的案件;2、负有法定协助执⾏义务的⼯商、建设、国⼟资源、⾦融等部门拒不履⾏协助义务或妨碍执⾏的案件;3、⼈⼤代表、政协委员⾮法⼲扰执⾏、拒不履⾏⽣效裁判⽂书确定义务的案件。

(四)拘留县级以上⼈⼤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五)涉执⾏案件重⼤信访,发⽣或可能发⽣进京上访、赴省集体访或已来省群访等事件的。

(六)新闻媒体关注,可能出现负⾯报道影响的执⾏案件。

(七)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与法院有严重分歧意见的案件。

(⼋)涉外执⾏案件。

(九)在辖区有重⼤影响的执⾏案件。

(⼗)各级法院分管副院长或执⾏局长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案件。

第三条下列涉执⾏重⼤事项应向上级法院报告。

(⼀)执⾏中遭到当事⼈和有关⼈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等暴⼒或暴⼒相威胁,抗拒执⾏的突发事件。

(⼆)外出报告制度,包括:分管执⾏⼯作领导、执⾏⼲警出国或离境;分管执⾏⼯作领导或执⾏局负责⼈离省外出学习、考察、休假;组织执⾏⼲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次超过10⼈以及异地办案需要与当地法院上级法院沟通协调的。

(三)执⾏⼲警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案或其配偶、⼦⼥涉嫌违法犯罪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4.01•【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严格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扎实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保中华民族的“铁饭碗”,强调严守耕地红线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搞变通,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要稳住,出了问题要问责。

自然资源系统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部党组“严起来”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保护耕地。

二、多措并举,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采取多种措施,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

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推动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基层干部绩效评价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辖区内耕地保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要提请其上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对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问责规定的地区,尤其是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的,要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5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5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共同责任主体(一)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矿山非法开采行为打击以及废弃塘口看护管理第一责任人。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逐级落实国土资源管理责任。

(二)加强协调管控。

各级政府(管委会)综合管控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管控合力,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城乡规划区内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健全监管网络。

各级国土部门作为主管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动态监管网络,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违法行为。

公开查处、通报曝光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恶劣的破坏国土资源典型案件。

推进执法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杜绝并严厉追究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中院、检察院、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城管、交通、水利、农委、工商、法制、银监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开采查处情况,组织部署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查处重大法违规案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办法。

关于人民法院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上级法院及时掌握情况、正确决策,使法院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报告人为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或分管副院长。

第三条下列涉执行重大案件应向上级法院报告。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伤自残或出现被执行人死亡的案件。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三)执行中遇到非法干预、阻碍,无法排除,正常执行受到影响的案件,包括: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非法干预、阻碍法院执行的案件;2、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工商、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案件;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法干扰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

(四)拘留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五)涉执行案件重大信访,发生或可能发生进京上访、赴省集体访或已来省群访等事件的。

(六)新闻媒体关注,可能出现负面报道影响的执行案件。

(七)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与法院有严重分歧意见的案件。

(八)涉外执行案件。

(九)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

(十)各级法院分管副院长或执行局长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条下列涉执行重大事项应向上级法院报告。

(一)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等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突发事件。

(二)外出报告制度,包括:分管执行工作领导、执行干警出国或离境;分管执行工作领导或执行局负责人离省外出学习、考察、休假;组织执行干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一次超过10人以及异地办案需要与当地法院上级法院沟通协调的。

(三)执行干警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立案或其配偶、子女涉嫌违法犯罪的。

(四)执行干警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17•【文号】自然资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提升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水平,发挥行政复议在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中的重要作用,经批准决定成立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复议委员会)及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一)主要职责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审定自然资源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审定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审定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议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审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约谈、通报工作;审定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组成人员主任委员:张德霖部党组成员副主任委员:魏莉华法规司司长委员:夏俊办公厅副主任苏迅综合司副司长李维兵法规司副司长武也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副司长高永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副局长王薇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副司长陈国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副司长张兵国土空间规划局副局长燕琴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副司长雷德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宋文杰耕地保护监督司副巡视员王少波地质勘查管理司副司长薄志平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峰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副司长魏国旗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副巡视员古妩海域海岛管理司副司长司慧海洋预警监测司副司长雷斌国土测绘司副司长马贇地理信息管理司巡视员王磊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副主任王玲执法局副局长文波科技发展司副巡视员王倩国际合作司(海洋权益司)副司长吴平财务与资金运用司副司长张绍杰人事司副司长李东凯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陈志刚机关服务局副局长马成俊信息中心纪委书记何平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中心)主任李炜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中心)副主任二、部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部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司,负责统筹协调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川国土资发〔2013〕113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四川省国土资源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已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3日四川省国土资源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实行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增强督查督办工作实效,确保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推动群众信访问题得到依法及时妥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四川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范围(一)组织实施对《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机制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二)组织实施对上级或本级党政机关和部门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三)承担领导对信访工作的指示、批示和交办、批办重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处理落实工作;(四)承办上级和本级交办或挂牌督办的群众重要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留言信访事项;(五)承办到省(含到厅机关)上访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来访人员的利益诉求具有一定代表性,连续重复来访三次以上,非正常进京上访、进京赴省集体上访,以及因征地拆迁、矿产资源开发等引发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六)对一定时期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和督导;对进京赴省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相对簿弱,以及一些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整改落实不力的的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七)对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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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涉及各类违法主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需备案的案件包括:
(一)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党纪处分)的;
(二)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决定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交办、转办、督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五)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认为应当报告备案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非法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它农用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以探代采,非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下列重大案件应在3日内向区局报告备案。

(一)违法占地面积较大的,破坏基本农田的;
(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较大的;(三)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因受到行政干预和阻力,致使违法案件查处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非法占地、乱采滥挖等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第五条经市局或区局以查处令形式督办的违法案件,应尽快立案查处,并按规定期限上报查处结果。

第六条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将立案呈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备案,及时组织人员查处,并向大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调查的主要资料整理、上报、备案。

第七条备案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案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罚没票据等。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区局研究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应该上报的重大案件不上报或者没有及时上报的;
2、对应立案查处但没有立案的,未及时立案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
3、对市、区两级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并督办的违法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未在上级要求的期限上报查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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