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克扣工资的后果
克扣工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克扣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析克扣工资的法律后果,以提醒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克扣工资的法律后果1. 违反劳动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按照克扣工资的数额计算,每克扣一个月工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加收赔偿金,并可以处以罚款。
(3)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影响企业形象,损害社会信誉克扣工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企业形象,损害社会信誉。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重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如果克扣工资,将导致以下后果:(1)损害企业形象:克扣工资的行为容易引发社会舆论关注,损害企业形象,降低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2)影响人才引进:克扣工资的企业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影响企业的发展。
(3)降低社会信誉:克扣工资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风气,降低社会信誉。
3. 引发劳动争议,增加诉讼成本克扣工资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用人单位在应对劳动争议时,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诉讼,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具体包括:(1)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2)人力成本:指企业为应对诉讼所投入的人力资源。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有哪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劳务分包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的风险提示
劳务分包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的风险提示劳务分包作为一种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在现代劳动力市场中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劳务分包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法律问题。
本文将重点介绍劳务分包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风险提示。
一、未经许可的劳务分包劳务分包需要依法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劳务分包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劳务派遣许可制度的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并可能被责令停止劳务分包活动。
二、违规开展禁止劳务分包的岗位根据国家规定,一些特定岗位或行业禁止进行劳务分包。
例如,危险品运输、特种设备操作等需要具备专业资质的工作,禁止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来承揽。
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从事禁止劳务分包的岗位,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务分包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如果企业未与分包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规采用用工形式,将面临劳动监察机关的处罚,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此外,未按规定为劳务分包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工资福利等,也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四、拖欠劳务分包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一旦拖欠工资或恶意克扣工资,将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拖欠工资行为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引发群体事件,给企业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
五、超范围或超期限落实劳务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期限进行劳务分包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或超期限从事分包工作。
一旦发生超范围或超期限的劳务分包行为,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劳务分包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劳务分包企业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应确保安全生产的管理与落实。
如果分包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因劳务分包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意外发生,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七、法律后果风险提示违法违规的劳务分包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法律诉讼等法律后果。
规章制度规定扣工资
规章制度规定扣工资
《规章制度规定扣工资》
在许多企业和机构的规章制度中,都会有关于扣工资的条款。
这些规定通常是为了约束员工的行为,保护企业的利益,以及规范工作秩序。
当员工违反规定或者造成损失时,根据规章制度,雇主有权扣除其工资。
扣工资的情况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工、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失或错误等。
一般来说,扣工资的幅度和方式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以避免雇主滥用扣工资的权利。
此外,通常也会规定员工有权提出申诉或上诉请求,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扣工资作为一种惩罚措施,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些人认为,扣工资可能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态度,甚至会引起员工之间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另外,对于一些临时工、劳动者或低收入群体来说,扣工资可能会对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
因此,在执行扣工资规定时,雇主需要权衡利弊,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公平公正。
同时,员工也应该遵守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触犯规定,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惩罚。
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规章制度扣减工资合法吗
规章制度扣减工资合法吗1. 扣减工资的合法性扣减工资在一些情况下是合法的。
比较常见的情况包括:(1)迟到早退:公司通常会规定上班时间,员工如果迟到或者早退,公司有权扣减相应的工资。
(2)旷工:员工如果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不去上班,公司也有权扣减相应的工资。
(3)违反工作纪律:如果员工违反公司的工作纪律,比如说在工作时间看手机、聊天等行为,公司也有权扣减工资。
(4)违反合同约定:如果员工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公司也有权扣减工资。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通常都会在员工入职时签订相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了扣减工资的相关条款。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纠纷。
2. 扣减工资的违法性虽然扣减工资在某些情况下是合法的,但是在其他情况下,扣减工资可能是违法的。
以下是一些违法扣减工资的情况:(1)没有书面协议:如果公司没有书面协议规定扣减工资的相关条款,公司不能随意扣减员工的工资。
(2)扣减比例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扣减工资的比例是有限制的,公司不能随意扣减员工的工资,否则可能构成违法。
(3)歧视性扣减:如果公司对某个员工进行歧视性扣减,比如因为员工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原因进行扣减工资,这种情况肯定是违法的。
(4)违法扣减:如果公司扣减工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扣减员工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等,这种情况也是违法的。
总的来说,扣减工资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合法的,但是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员工在遇到扣减工资的情况时,应该及时与公司沟通,如果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中,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权利,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通过合理的沟通和协商,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维护良好的雇佣关系,实现双方的共赢。
劳动法案例分析:工资支付与克扣行为
劳动法案例分析:工资支付与克扣行为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其中关于工资支付和克扣行为的规定十分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工资支付和克扣行为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案例一:工资支付延误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薪资支付日定为每月25日。
然而,最近几个月中,该公司多次延迟了工资的支付时间,导致员工生活压力加大。
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发放工资。
未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延期支付工资期间的日均工资作为赔偿。
这意味着员工因为工资支付延误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
此外,甲公司违反了正当的工资支付约定,劳动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
案例二:工资克扣乙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公司,某员工丁因为在工作过程中犯了一个错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销售额。
作为惩罚,公司决定克扣丁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失职、玩忽职守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才能够依法进行相应的处分。
在本案例中,尽管丁犯了错误,但如果克扣工资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不能未经丁同意擅自克扣工资,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公司应当通过约谈、警告等方式进行相应处理,而非随意克扣工资。
案例三:无故克扣丙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某员工张因个人原因请假一天,但公司却以无故缺勤为由克扣了张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在本案例中,丙公司无权无故克扣张的工资。
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相应的赔偿金。
总结与建议工资支付和克扣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容易发生冲突的焦点。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支付工资,避免延误工资支付给员工造成的不必要困扰。
公司工资监督制度模板范文
公司工资监督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工资监督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工资的合理、及时支付。
第四条公司设立工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工资支付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工资支付第五条公司应当与员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公司工资支付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每月末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七条员工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具体标准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员工加班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
第九条员工请假、旷工、辞职等原因导致工作不满全月的,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一并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三、工资监督第十二条工资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每月向员工公布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表、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四条员工对工资支付有异议的,可以向工资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工资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四、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公司违反本制度的,由工资监督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员工违反本制度的,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公司对员工罚款扣工资,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对员工罚款扣工资,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员工未按要求完成工作,公司对他罚款300以示警戒,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被迫辞职”。
此情形下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员工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企业有权对员工罚款吗?从法律上而言,罚款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企业对职工的罚款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已于2008年废止,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对职工进行罚款。
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未完成工作、违反规章制度等,企业制定罚款制度不具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公司罚款是否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顾岩(化名)2017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钳工组长工作,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8年6月,公司发出处罚公告:公司在工作会议中曾多次强调设备导轨齿条安装完成后一定要将铁渣、碎屑清理干净,但仍有员工未按规定操作,导致参加北京机床展的设备中齿轮残留铁渣,出现参展责任事故,对身为组长的顾岩罚款300元以示警戒。
2018年11月,顾岩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扣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扣款,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12月,顾岩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返还300元罚款,对于顾岩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后公司已按裁决退还了顾岩300元罚款,顾岩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公司因顾岩未按规程操作、导致参展设备出现参展事故,对顾岩罚款300元,管理方式虽然不当,单不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恶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顾岩主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顾岩的经济补偿金诉求。
恶意扣薪最好的解决方法
恶意扣薪最好的解决方法
针对恶意扣薪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查明事实:首先要确定扣薪是否存在恶意行为,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和数据进行分析,确保对方的扣薪行为不是正当合理的。
2. 沟通与协商:与雇主或相关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商,了解扣薪背后的原因和雇主的意图,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
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3. 寻求法律支持: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以寻求法律支持,咨询劳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可能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或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法律途径。
4. 维护个人权益:即使在寻求解决方法的过程中,也需要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和记录,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5. 寻找新的机会:如果已经尽力解决了问题,而情况仍无法改善,可能需要考虑寻找新的工作机会,追求更好的职业发展。
以上方法只是一些建议,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如果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劳动法律机构获取更具体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世海、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世海、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6【案件字号】(2022)辽05民终410号、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玉芝李政久王志刚【审理法官】陈玉芝李政久王志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关世海;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关世海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关世海【当事人-公司】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关世海;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反证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关世海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问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案中,关世海和北营公司均未到本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关世海请求延长停工留薪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无法支持。
根据关世海提供的二次住院病历和《休工建议诊断书》等证据,对关世海的停工留薪期可确定为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共计12个月。
北营公司主张关世海停工留薪期仅为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15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关世海停工留薪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问题。
根据中国银行关世海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关世海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7月31日工资总额为38662.92元,月平均工资为3221.91元,一审法院认定关世海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并无不当,关世海该项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023新《劳动法》处罚对照表
2023新《劳动法》处罚对照表
背景:
2023年新《劳动法》颁布后,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会有一份全新的处罚对照表。
本文将梳理出最新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标准,以便企业及员工更好地遵守新《劳动法》。
一、拖欠工资相关
- 拖欠员工工资
- 责任单位:公司
- 处罚标准:每天罚款员工工资×3%,最高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的30%
- 克扣员工工资
- 责任单位:公司
- 处罚标准:罚款克扣工资×5%
- 恶意欠薪、不发放工资
- 责任单位:公司
- 处罚标准:罚款恶意欠薪或不发放工资总额×3%~5%
二、违反劳动合同相关
- 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 责任单位:公司
- 处罚标准:依法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倍数×1~3倍
- 未签劳动合同或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责任单位:公司
- 处罚标准:罚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总额1%~3%
- 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
- 责任单位:公司
- 处罚标准:解除合同司法判决数额的1~2倍
三、违反劳动保护相关
- 加班费不足
- 责任单位:公司
- 处罚标准:未支付加班费基数的百分之50%×加班员工人数- 超时工作
- 责任单位:公司
- 处罚标准:罚款超时工作工资总额的50%~100%
以上仅为部分内容,具体请参照新《劳动法》。
对于所有企业及员工将迎来更加规范的劳动保护界限,更好地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克扣员工工资赔偿标准
克扣员工工资赔偿标准
摘要:
1.引言
2.克扣员工工资的定义和原因
3.员工工资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
4.员工维权的途径和方法
5.结语
正文: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的权益保障,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克扣员工工资的现象。
为了帮助员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介绍克扣员工工资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
【克扣员工工资的定义和原因】
克扣员工工资是指企业无故扣减员工应得的工资报酬,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经营困难,为了降低成本而采取的措施;二是企业管理不善,导致工资发放出现混乱;三是企业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侵犯员工权益。
【员工工资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员工工资赔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克扣员工工资的,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
1.克扣金额在工资总额的20% 以下的,按照克扣金额的2 倍支付赔偿
金;
2.克扣金额在工资总额的20% 以上的,按照克扣金额的3 倍支付赔偿金。
【员工维权的途径和方法】
员工在遭遇克扣工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3.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员工工资赔偿标准是维护员工权益的重要依据。
员工在遭遇克扣工资时,要勇敢地站出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
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
法律缺陷恶意欠薪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务工收入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面对这一“顽疾”,以总理帮助重庆农妇熊德明讨要被拖欠的工资为发轫,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清欠,收到了一定效果,但远远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往往是旧的积欠未完全解决,新的积欠又产生了。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造成处罚手段薄弱,应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讨薪的农民工现行立法的缺陷现行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工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等等。
总的说来,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庞杂、效力等级不一,相关规定时有冲突,对劳动工资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易操作执行。
如作为规范劳动工资关系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事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部门规章制度罚则
部门规章制度罚则为了加强部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特制定本罚则。
一、迟到、早退1. 员工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按照每次扣除当日工资的5%进行处罚。
2. 员工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被扣除全部当日工资,并视情况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旷工1.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按照旷工半天计算,扣除当日工资的100%。
2. 员工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纪律1. 员工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每次扣除当日工资的5%。
2. 员工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工作,每次扣除当日工资的5%。
3. 员工擅自离岗,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岗位,每次扣除当日工资的10%。
四、廉洁自律1.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的2倍赔偿,并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五、消防安全1. 员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员工堵塞消防通道,擅自改变消防设施,未按要求进行消防演练的,每次扣除当日工资的5%。
六、其他违规行为1. 员工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按照损失金额的1倍赔偿,并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2. 员工恶意诽谤、侮辱同事,煽动闹事,影响公司稳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罚则不一致的,以本罚则为准。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罚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罚则,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东莞市宏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肖慧君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东莞市宏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肖慧君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6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莉邹凤丹罗艳艳【审理法官】李丽莉邹凤丹罗艳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市宏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肖慧君【当事人】东莞市宏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肖慧君【当事人-个人】肖慧君【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宏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莞市宏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肖慧君【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肖慧君未就本案提起上诉,视为对原审判决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针对上诉人宏商公司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为:宏商公司是否应向肖慧君支付年薪工资差额、试用期后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差额及年休假工资差额。
首先,关于年薪工资差额。
宏商公司出具的聘用确认函载明肖慧君入职后享受一年十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薪酬福利,该承诺与案涉劳动合同内容并无冲突,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经合意变更或取消了该项约定,故该聘用确认函应与劳动合同构成双方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整体约定,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肖慧君增加诉请的年薪工资差额合并审理且判令宏商公司向肖慧君支付年薪工资差额19783元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试用期后工资差额及绩效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约定肖慧君的试用期为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宏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肖慧君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并继续与肖慧君保持劳动关系,应视为肖慧君已如期转正。
劳动法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律规定
求知若饥,虚心若愚。
劳动法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律规定员工为公司制造利益,公司支付员工合理的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然后许多时候,公司却拖欠员工工资。
大家都知道这样的行为确定是法律不允许的,今日我要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律规定。
看看我国法律对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第1页/共2页学而不舍,金石可镂。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我在上文在为您具体介绍了有关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律规定,当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时这种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我建议你提起劳动仲裁,尽快维权,这样才能讨要自己的工资收入。
假如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法律纠纷,请联系,我们的律师会依据您的详细状况为您供应法律上的关心,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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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驳回何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是因经营困难、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资(主要是加班工资等)计算标准的理解存在分歧;四是因工作人员失误等原因造成漏发、少发劳动者工资的。
因此,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充分审查用人单位行为是否存在恶意或主观故意。
对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格处理;对用人单位偶尔发生的一些工作失误或疏忽,应给与用人单位及时改正错误的机会。
在本案中,学校严格遵守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未出现过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
2019财务人员工作的失误,导致未能及时发放何某6知书,得知何某6月的工资未能及时到账后,立即安排专人进行了核实处理,于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何某。
可见,尽管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其主观上并无克扣或拖欠何某工资的故意,造成未及时发放何某6月工资的主要原因是财务人员工作的失误,何某在得知6月工资未到账时,并未向学校相关部门或财务人员询问并反映情况,导致学校不清楚何某资未到账的事实,无法及时对财务人员工作的失误进行处理,因此,学校并无克扣或拖欠何某6月工资的主观故意,无需支付何某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何某的仲裁请求,故驳回了何某的仲裁请求。
何某不服仲裁,此后,何某未再次提起上诉。
仲裁直通车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案例:2009年7月,何某应聘到某学校从事教师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
预留工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化日益凸显。
预留工资作为一种常见的劳动争议,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问题。
预留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预留,待劳动者离职后支付。
然而,预留工资在法律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从预留工资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预留工资的定义预留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按照一定比例扣除部分工资作为预留,待劳动者离职后支付。
预留工资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离职后恶意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二是作为对劳动者的一种激励,鼓励劳动者在工作中更加努力。
二、预留工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三、预留工资的法律后果1.预留工资违反法律规定预留工资在法律上存在诸多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预留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预留工资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工资的克扣。
(2)预留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文件,双方应当遵守。
预留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欠工资被起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欠工资被起诉的原因欠工资是指雇主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欠工资被起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雇主故意拖欠工资:雇主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以达到减少开支、提高利润的目的。
2. 雇主因经营困难拖欠工资:雇主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3. 雇主与劳动者就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存在争议:雇主与劳动者在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工资未能按时支付。
4. 雇主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雇主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欠工资被起诉的法律后果1. 返还欠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2. 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3. 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北京东青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晓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东青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晓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8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印许英施忆【审理法官】朱印许英施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东青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张晓东【当事人】北京东青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张晓东【当事人-个人】张晓东【当事人-公司】北京东青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康莉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莉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莉【代理律所】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东青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晓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令东青互联公司支付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项目提成数额是否妥当。
东青互联公司未能结合考勤记录合理解释加班日期所对应的具体调休日期,亦未能就其安排张晓东调休的情况另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关于无需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东青互联公司主张的上述计算标准缺乏证据证明,故对其该上诉主张难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令东青互联公司支付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项目提成数额是否妥当。
关于东青互联公司应向张晓东支付的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工资数额,东青互联公司向法院提交张晓东的考勤记录,张晓东对该考勤记录亦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张晓东该期间内出勤情况,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亦予以采信。
本院结合张晓东的出勤情况及东青互联公司该期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算,认定东青互联公司尚欠付的工资金额为51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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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克扣工资的后果
一、公司恶意克扣工资的后果
克扣工资指企业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即在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
动行政部门,将要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单位如不按时发放工资,员工应尽快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以便及时处理。
公司恶意克扣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外,还需要加发工资25%的经济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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