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表(2018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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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族成份申请

(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因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种情形,特申请将子(女)的民族成份族,随生(继、养)父(母)变更为族。

生(继、养)父(签字):

生(继、养)母(签字):

年月日

变更民族成份申请

(18-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因符合上述规定,特申请将本人的民族成份族,随生(继、养)父(母)变更为族。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此表一式两份,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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