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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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xx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xx中心卫生院翻印。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销售母乳代用品的相关企业和个人。

三、销售资质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涉及进口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必须遵守海关进口规定,取得进口资质。

四、产品质量1. 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确保商品真实有效。

五、销售行为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2. 不得销售过期或者标示不清晰的母乳代用品。

3. 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倾销产品,破坏市场秩序。

六、食品安全1. 销售母乳代用品必须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2. 涉及添加剂的母乳代用品,必须标明成分、用量等信息,避免过度添加。

七、售后服务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处理,及时退换货。

八、监督检查1. 相关主管部门对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 消费者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九、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销售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销售资质。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解释权归本机关所有。

以上为《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望遵守执行。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一条守则宗旨本《守则》之宗旨是为婴儿提供安全而充足的营养作贡献,其办法是保护并促进母乳喂养,并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时,根据充足的资料并通过适宜销售和散发,保证正确地使用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条守则范围本《守则》适用于下列制品的销售及与此有关的活动,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本守则也适用于上述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问题.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这些制品使用的宣传资料。

第三条定义在本《守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母乳代用品”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该目的)。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当地配制的。

这种食品通常也称为“断奶食品”或“母乳补充食品”。

“容器”指作为一个正常零售单位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包装(包括包装纸)。

“销售者”指在批发或零售一级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守则》范围内某一制品的业务销售人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公私部门内的机构。

“主要销售者”是生产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代表、国家销售者或经纪人。

“卫生保健系统”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亲、婴儿和孕妇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健机构。

该系统还包括私人开业的卫生工作者,就本《守则》而言,该系统不包括药房或所设的其他的销售点。

“卫生工作者”指在上述卫生保健系统某个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论是专业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志愿的无报酬的工作者。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前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此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标签”指书写、印刷、模板印制、标明、浮雕、压印或贴在本《守则》所涉食品的容器(见前)上的任何标签、商标、标记、图片或其他形式的说明。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模板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模板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确认,每名儿童、孕妇和哺乳妇女都有权利得到足够的营养,作为达到和保持健康的手段;认识到,婴儿营养不良是教育缺乏、贫穷和社会不公正这些较广泛存在的问题的一部分;认识到,婴幼儿的健康同妇女的健康与营养、社会经济地位及其母亲的作用休戚相关;意识到,母乳喂养是提供理想食物使婴儿健康生长和发育的无可比拟的方法,同时是构成母婴健康唯一的生物学和情感基础。

并意识到,母乳的抗感染特性有助于预防婴儿患病,而且母乳喂养同生育间隔之间还存在着一种重要的关系;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母乳喂养是促进婴幼儿健康生长和发育所必需的卫生、营养和其它社会措施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且母乳喂养也是初级卫生保健的一个重要方面;考虑到,如果母亲不哺乳,或只是部分哺乳,那么婴儿配方食品和用以配制婴儿配方食品的各种相应成分就有了一个合法的市场;因此所有这些制品应该通过商业或非商业供应系统到达需要者的手里,而且不得以有碍于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的方式进行销售或分发;还认识到,不适宜的喂养在各国都会造成婴儿营养不良、患病和死亡,而且母乳代用品和有关制品的不正确的销售能加重这些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深信,通常在婴儿达到四到六个月的时候添加辅食非常重要,而且应尽一切努力利用当地能得到的食物;然后深信这类辅助食品不应用作母乳代用品。

认识到、有许多社会和经济因素影响母乳喂养,因此各国政府应该发展各种社会支持系统,来保护、支持和鼓励母乳喂养,同时各国政府应该创造一种环境,来促进母乳喂养,对家庭和社区提供相应的支持.保护母亲免受各种妨碍母乳喂养的因素的影响;认识到,卫生保健系统及其专业卫生人员和其它卫生人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应为婴儿喂养提供指导,鼓励和促进母乳喂养,并给母亲和家庭提供客观的、前后一致的咨询,说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或在必要时说明婴儿配方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自制的)正确的使用方法。

还认识到,各个教育系统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该参予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和合理使用辅助食品方面的工作;意识到,家庭、社区、妇女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保证孕妇和婴幼儿的母亲(不论是否哺乳)得到她们所需要的支持方面可以发挥特殊作用;确认,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各有关学科的专家、消费者团体和工业界需要在改善母亲和婴幼儿健康和营养的活动中共同合作;认识到,各国政府应该采取各种卫生、营养和其它方面的社会措施来促进婴幼儿的健康生长和发育,而本守则仅仅关系到这些措施中的一个方面;考虑到,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在婴儿喂养方面,以及在宣传本《守则》的宗旨及其正确执行方面。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一条守则宗旨本《守则》之宗旨是为婴儿提供安全而充足的营养作贡献,其办法是保护并促进母乳喂养,并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时,根据充足的资料并通过适宜销售和散发,保证正确地使用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条守则范围本《守则》适用于下列制品的销售及与此有关的活动,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本守则也适用于上述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问题.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这些制品使用的宣传资料。

第三条定义在本《守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母乳代用品”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该目的)。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当地配制的。

这种食品通常也称为“断奶食品”或“母乳补充食品”。

“容器”指作为一个正常零售单位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包装(包括包装纸)。

“销售者”指在批发或零售一级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守则》范围内某一制品的业务销售人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公私部门内的机构。

“主要销售者”是生产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代表、国家销售者或经纪人。

“卫生保健系统”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亲、婴儿和孕妇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健机构。

该系统还包括私人开业的卫生工作者,就本《守则》而言,该系统不包括药房或所设的其他的销售点。

“卫生工作者”指在上述卫生保健系统某个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论是专业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志愿的无报酬的工作者。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前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此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标签”指书写、印刷、模板印制、标明、浮雕、压印或贴在本《守则》所涉食品的容器(见前)上的任何标签、商标、标记、图片或其他形式的说明。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不得向公众推销母乳代用品。

2.不得免费派发母乳代用品样本予孕妇或母亲。

3.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推销上述产品。

4.母乳代用品公司的营业代表不得接触孕妇或母亲。

5.不得向医护人员赠送礼物或样品。

医护人员也不应把此类物品转派给孕妇或母亲。

6.不可用文字或图片(包括货品上的婴儿图像)美化人工喂哺。

7.给予医护人员的资料必须有科学根据和合乎事实。

8.有关人工喂哺婴儿的一切资料必须列明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性,以及人工喂哺的代价和不良影响。

9.不应推介不适合婴儿食用的产品。

10.所有制造商及分销商应遵守本守则的条文,即使该地区尚未实行本守则。

附注:母乳代用品:包括初生婴儿配方奶粉、特别配方奶粉、奶瓶、奶嘴、婴儿饮料及食品等。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
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
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
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
印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
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
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
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
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
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
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
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汶村中心卫生院翻印。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谢谢您的合作
为了母亲和婴儿的健康,请您选择母乳喂养
产妇出院须知
为了能使您继续保持有充足的乳汁哺育自己
的孩子,保证母乳喂养获得成功,出院后请注意以下几点:
1、家庭主要成员应支持并帮助进行母乳喂养,出院后1-6个月内坚持昼夜按需哺乳。出生后4-6个月内坚持不加糖水,果汁和其它代乳品,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使用奶瓶和橡皮奶头。医院开设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母乳喂养咨询电话,如果母乳喂养发生困难,可直接与其联系。
十、对家属宣教,取得支持,做好出院后随访工作。
9、严格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严禁进行代乳品的宣传,医院小卖部不得销售奶粉、奶瓶和橡皮奶头。
10、建立院内外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扶持组织,并将出院产妇转给这些支持组织,医院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和热线电话。
孕妇须知
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我院从保护、把持和促进母乳喂养为宗旨,改革产科管理制度,做好孕妇检查和保证产后4-6月实行母乳喂养,希望您与我院共同配合,注意以下几点: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医院母乳喂养管理规定
1、按时进行产前检查,同时做好乳房检查。
2、我院将发放有关母乳喂养知识指导手册,供您学习使用。
3、本院举办孕妇培训班,每位孕妇及家属均应参加一次培训,以接受有关母乳喂养知识宣教。
4、孕妇入院后,在各科将分别接受不同形式的宣教和指导所有产妇及丈夫要掌握母乳喂养的好处,正确的哺乳方法及新生儿护理知识。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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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确认,每名儿童、孕妇和哺乳妇女都有权利得到足够的营养,作为达到和保持健康的手段;认识到,婴儿营养不良是教育缺乏、贫穷和社会不公正这些较广泛存在的问题的一部分;认识到,婴幼儿的健康同妇女的健康与营养、社会经济地位及其母亲的作用休戚相关;意识到.母乳喂养是提供理想食物使婴儿健康生长和发育的无可比拟的方法,同时是构成母婴健康唯一的生物学和情感基础。

并意识到,母乳的抗感染特性有助于预防婴儿患病,而且母乳喂养同生育间隔之间还存在着一种重要的关系;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母乳喂养是促进婴幼儿健康生长和发育所必需的卫生、营养和其它社会措施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且母乳喂养也是初级卫生保健的一个重要方面;考虑到,如果母亲不哺乳,或只是部分哺乳,那么婴儿配方食品和用以配制婴儿配方食品的各种相应成分就有了一个合法的市场;因此所有这些制品应该通过商业或非商业供应系统到达需要者的手里,而且不得以有碍于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的方式进行销售或分发;还认识到,不适宜的喂养在各国都会造成婴儿营养不良、患病和死亡,而且母乳代用品和有关制品的不正确的销售能加重这些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深信,通常在婴儿达到四到六个月的时候添加辅食非常重要,而且应尽一切努力利用当地能得到的食物;然后深信这类辅助食品不应用作母乳代用品。

认识到、有许多社会和经济因素影响母乳喂养,因此各国政府应该发展各种社会支持系统,来保护、支持和鼓励母乳喂养,同时各国政府应该创造一种环境,来促进母乳喂养,对家庭和社区提供相应的支持.保护母亲免受各种妨碍母乳喂养的因素的影响;认识到,卫生保健系统及其专业卫生人员和其它卫生人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应为婴儿喂养提供指导,鼓励和促进母乳喂养,并给母亲和家庭提供客观的、前后一致的咨询,说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或在必要时说明婴儿配方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自制的)正确的使用方法。

还认识到,各个教育系统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该参予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和合理使用辅助食品方面的工作;意识到,家庭、社区、妇女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保证孕妇和婴幼儿的母亲(不论是否哺乳)得到她们所需要的支持方面可以发挥特殊作用;确认,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各有关学科的专家、消费者团体和工业界需要在改善母亲和婴幼儿健康和营养的活动中共同合作;认识到,各国政府应该采取各种卫生、营养和其它方面的社会措施来促进婴幼儿的健康生长和发育,而本守则仅仅关系到这些措施中的一个方面;考虑到,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在婴儿喂养方面,以及在宣传本《守则》的宗旨及其正确执行方面。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重要内容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重要内容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重要内容一、明确产品定位在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中,第一条重要内容就是明确产品的定位。

母乳代用品可以分为多个类型,如婴儿配方奶粉、母乳替代品等,每种产品都有其特定的适用人群和功能。

销售者需要清楚了解自己销售的母乳代用品的定位,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销售和宣传。

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母乳代用品的质量安全对于销售者和消费者都至关重要。

销售者需要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销售者还需要加强产品的质量监控和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可靠的母乳代用品。

三、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销售者需要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成分、营养价值、适用人群等。

消费者在购买母乳代用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销售者应该通过官方渠道获取并传达准确的产品信息,避免误导和虚假宣传。

四、合理定价销售者在制定母乳代用品的价格时,需要考虑到产品的成本、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过高的价格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抵触情绪,而过低的价格则可能引发市场乱象。

销售者应该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五、加强市场监管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涉及到国内外多个市场,销售者需要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性和产品的安全性。

同时,销售者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提供专业的销售咨询销售者在销售母乳代用品时,应提供专业的销售咨询,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销售者可以通过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七、建立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

销售者需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产品退换、投诉处理、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只有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度。

八、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销售者应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国际乳代乳品销售守则

国际乳代乳品销售守则

国际乳代乳品销售守则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免费向母亲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的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体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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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
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
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
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
印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
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
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
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
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
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
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
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汶村中心卫生院翻印。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赌送礼品或样品;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地传达到全体卫生人员。

2、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有关规定。

3、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孕妇。

4、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其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8、鼓励按需哺乳。

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运城市中心医院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1、在院内大力普及母乳喂养政策,要求妇产科、儿科及相关人员熟悉并了解母乳喂养政策;2、对妇产科、儿科及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母乳喂养政策;3、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来我院的孕妇;4、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奶;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母亲在需与其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喂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7、实行母婴同室,让母亲与新生儿一天24小时在一起,每天分离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8、鼓励按需哺乳;9、不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橡皮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10、积极和周围社区联系,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不得散布虚假或夸大宣传,包括误导性标签、广告或照片。

2.不得使用假冒或盗用其他公司商标或专利。

3.销售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如ISO9001、FDA、CE等标准。

4.不得向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宣传母乳代用品,鼓励妇女自然喂养。

5.应保留清晰、准确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数量、日期和客户信息。

6.不得将母乳代用品用作奶粉替代品或用于婴儿膳食替代品。

7.在销售母乳代用品时应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警告。

8.应加强对零售商、批发商和代理商的培训,提高其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认识。

9.鼓励对母乳代用品进行广泛的研究,以创新和提高母乳代用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能。

10.向客户提供及时和持续的客户服务和支持,以确保客户满意度并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是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以118:1票的绝对优势通过的。

当时我国卫生部部长钱信中率代表团出席大会并投了赞成票。

《守则》意在通过母乳代用品销售活动的严格管理,抵消其对母乳喂养的干扰作用,以提倡、促进和保护母乳喂养。

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奶及各种婴儿奶粉,也可包括其他喂哺婴儿的奶制品,米麦粉、饮料、菜汁等,还包括人工喂养用的奶瓶及奶嘴。

《守则》有以下十条重要内容:
●禁止对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奶瓶及奶嘴的广告宣传。

●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购乳品样品。

●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禁止公司向母亲销售这些产品。

●禁止向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上婴儿图片。

●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
喂养的代价及危害。

●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即使国家无相关法律,制造商及推销者也均应遵守《守则》之规定。

13.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全文

13.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全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一条守则宗旨本《守则》之宗旨是为婴儿提供安全而充足的营养作贡献,其办法是保护并促进母乳喂养,并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时,根据充足的资料并通过适宜销售和散发,保证正确地使用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条守则范围本《守则》适用于下列制品的销售及与此有关的活动,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本守则也适用于上述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问题.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这些制品使用的宣传资料。

第三条定义在本《守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母乳代用品”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该目的)。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当地配制的。

这种食品通常也称为“断奶食品”或“母乳补充食品”。

“容器”指作为一个正常零售单位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包装(包括包装纸)。

“销售者”指在批发或零售一级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守则》范围内某一制品的业务销售人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公私部门内的机构。

“主要销售者”是生产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代表、国家销售者或经纪人。

“卫生保健系统”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亲、婴儿和孕妇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健机构。

该系统还包括私人开业的卫生工作者,就本《守则》而言,该系统不包括药房或所设的其他的销售点。

“卫生工作者”指在上述卫生保健系统某个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论是专业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志愿的无报酬的工作者。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前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此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标签”指书写、印刷、模板印制、标明、浮雕、压印或贴在本《守则》所涉食品的容器(见前)上的任何标签、商标、标记、图片或其他形式的说明。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全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全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全文各国政府应该采取各种卫生、营养和其它方面的社会措施来促进婴幼儿的健康生长和发育,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在婴儿喂养方面,以及在宣传本《守则》的宗旨及其正确执行方面。

可以发挥重要的和建设性的作用。

第一条守则宗旨本《守则》之宗旨是为婴儿提供安全而充足的营养作贡献,其办法是保护并促进母乳喂养,并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时,根据充足的资料并通过适宜销售和散发,保证正确地使用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条守则范围本《守则》适用于下列制品的销售及与此有关的活动,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本守则也适用于上述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问题.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这些制品使用的宣传资料。

第三条定义在本《守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母乳代用品”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该目的)。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当地配制的。

这种食品通常也称为“断奶食品”或“母乳补充食品”。

“容器”指作为一个正常零售单位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包装(包括包装纸)。

“销售者”指在批发或零售一级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守则》范围内某一制品的业务销售人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公私部门内的机构。

“主要销售者”是生产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代表、国家销售者或经纪人。

“卫生保健系统”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亲、婴儿和孕妇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健机构。

该系统还包括私人开业的卫生工作者,就本《守则》而言,该系统不包括药房或所设的其他的销售点。

“卫生工作者”指在上述卫生保健系统某个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论是专业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志愿的无报酬的工作者。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前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
告宣传;
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
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
和真实性;
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
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
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
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汶村中心卫生院翻印。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大纲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大纲

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大綱第一條:守則的目的國際守則決議案的目的在保護嬰兒健康。

目的在保護及支持母乳哺育。

不禁止母乳代用品,但是規範公司如何銷售。

第2和3條:守則的範疇銷售用來餵食6個月以下嬰兒的食品:任何這樣的食品都被視為用來取代母乳,因此屬於守則的範圍。

即使是一般副食品,如果被推銷成在6個月以前使用,就算是母乳代用品。

給6個月以上嬰兒使用的食品:任何副食品,例如較大嬰兒奶粉,被推銷為取代兒童飲食中,本來應由母乳滿足的部份時,就屬於此守則的規範。

. 餵食奶瓶及奶嘴也屬於守則的範圍。

第4條:資訊及教育政府要負責提供嬰兒餵食的資料。

只有在政府適當的權威部門要求且審核同意下,或者完全符合政府的指南時,廠商才可以提供資料。

不可提及公司的產品。

必須包括特別的警語。

資料不可以美化母乳代用品的使用。

第5條:一般大眾及母親禁止廠商和孕婦及母親接觸,並且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她們及公眾促銷守則範疇的產品。

製造商及銷售者不應直接或間接提供孕婦、母親或他們的家人守則範疇內的產品樣品。

禁止以集點廣告、提供樣品、折價卷、獎金、特價、搭配特賣等方式促銷。

製造產商及銷售商不該給孕婦或母親禮品。

銷售人員在他們的商業領域內,不應和孕婦及嬰幼兒的母親接觸。

第6條:保健機構在保健機構中沒有產品的促銷。

在保健機構的任何部門都無免費供應。

行政主管單位應鼓勵及保護母乳哺餵,並提供保健工作者對於此守則的責任。

保健機構不應展示產品的廣告,或分發廠商或銷售者所提供不屬於第4條規範內的資料。

保健機構不得使用由廠商或銷售者所提供或支付酬勞的工作人員。

餵食嬰兒配方奶,只能在必要時由保健工作者,或社區工作者示範,並且只提供給需要使用的母親或家人。

公司捐贈的儀器可以有公司的名稱或標誌,但不可以有與守則相關的產品標誌。

第7條:保健工作者與母嬰營養有關的工作者,應熟悉此守則。

廠商只能提供科學且正確的資料。

不得向保健工作者或其家人進行經濟或物質引誘以推銷產品,保健工作者及其家人也不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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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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