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合集下载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2023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视检验工作的管理,标准电梯安装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进步监视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视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视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视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视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展检验;对在用电梯进展一般工程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根底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工程的检验,改造和大修工程的检验应视其详细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视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展;当改造工程是进步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视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展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展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平安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视检验的要求进展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施行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视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2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施行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工程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展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展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答应规那么》〔国质检锅[202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doc 34页)(免费下载优秀版)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doc 34页)(免费下载优秀版)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这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围;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围;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 月 日
天津市特检中心 孙立新 戴光宇
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
河北省特检所 张彦朝
上海特检院 黄文和
湖北特检所 毛怀新
北京特检中心 赵伯锐
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 李 宁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陆棕华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马凌云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温爱民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 可证明文件编号、该防爆电梯的整机防 爆标志、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 额定压力(如果有),门锁装置、限速器、 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 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 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控制柜、液压式防爆电梯液 压泵站、液压缸、液压油的型号、层门 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 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 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等)和防 爆电气部件编号、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 证号,并且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 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3.1.1(1)
3.1.1(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 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 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3.1.1(1)通往机房的通道应当通畅,并且 不经过私人空间。采用梯子作为通道 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3.1.1(3)
3.1.1(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 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 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 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 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第二十 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一十一 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防爆电 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 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 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 论为不合格的防爆电梯,受检单位 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 请复检。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合格判定条件的防爆电梯,应当判定为 “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 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 结论为不合格的防爆电梯,受检单位组织 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是一种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对于确保乘客的安全和顺利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成为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制度。

1.时间:电梯监督检验应在电梯安装完毕并具备运行条件后的三个月内进行,确保电梯能够按时投入使用。

2.检验范围:电梯监督检验包括对电梯的整体结构、控制系统、安全装置、传动系统等进行检测和验证,以确保电梯的结构和性能满足标准要求。

3.检验标准:电梯监督检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如《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电梯使用与维修安全规范》等。

检验人员应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检验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完成后,应书面编制检验报告,详细记录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安全装置的检测结果、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并签署检验合格证。

检验报告是电梯投入使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

定期检验是指对已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以下是定期检验的规则和要求:1.检验周期:电梯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2.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包括对电梯的机械、电气、安全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以确认电梯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能。

3.检验标准:定期检验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电梯定期检验规范》等。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专业的检验和评估。

4.检验报告:定期检验完成后,应编制检验报告,记录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安全装置的检测结果、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并签署检验合格证。

检验报告是电梯维护保养的重要依据,也是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

除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外,还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或老化的部件,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性能可靠。

总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规范的操作和标准的检验能够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修和改进,从而确保乘客的乘坐安全和舒适性。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TSG T70××-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概述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概述

05 电梯使用不当:如超载、撞击、强行开门等
管理不善
电梯使用单位 未按照规定进 行日常检查和 维护
电梯维护保养 单位未按照规 定进行定期检 查和维护
电梯安全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 定进行安全管 理和培训
电梯使用单位 未按照规定进 行应急救援演 练和处置
认识消防
消防知识
1
火灾分类:A类火 灾、B类火灾、C类 火灾、D类火灾、E
03
利用工具: 利用电梯内 的灭火器、 消防栓等工 具进行自救。
04
互救:在确 保自身安全 的前提下, 帮助他人逃 生。
05
报警:及 时拨打119 报警,寻 求专业救 援。
谢谢
电梯机械故障:电梯部件损坏或磨损,可能 导致电梯运行异常或停止
电梯电气故障:电气系统故障可能导致电梯 无法正常启动、停止或运行,甚至引发火灾
安全隐患
01
电梯故障:如突然停止、超速、坠落等
02
电梯门故障:如门无法关闭、门夹人等
03 电梯部件损坏:如钢丝绳断裂、制动器失灵等
04 电梯维护不当:如未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
制定逃生计划。
熟悉环境:平时要熟悉电梯周围的 环境,了解安全出口的位置,以便 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逃生路
线。
利用电梯:在火灾发生时,如果电 梯没有损坏,可以乘坐电梯逃生。 但是,如果电梯已经损坏或者停电,
则不能乘坐电梯逃生。
走楼梯:如果电梯不能使用,应该 走楼梯逃生。在走楼梯时,要尽量 降低身体重心,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02 03
04
在电梯内设 置灭火器、 消防栓等消 防设施,确 保消防设施 完好有效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 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
措施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TSG T70××-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整梯现场检验之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过程记录(见本规程附录2),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对整梯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

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井道应按本规程附录2中第3.1条的要求封闭。

第十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三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

如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可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xx”。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对判为“不合格”的项目,一般应在“检验结果”或其“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的具体内容或原因。

情况复杂的项目,还应指出引用依据等。

第十九条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监督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