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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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当前,医疗事故争议呈逐年递增趋势,世界各国医疗过失赔偿额惊人增长,更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世界各国政府、法学界和医学界所重视。本文以一般医学与法学理论为指导,从医疗事故争议的概述及解决机制等方面展开了论述,以求促进“防范医疗事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实现。

关键词:医疗事故争议;成因;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2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医患双方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数量增长较快,医疗事故争议正影响着医学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及人类的健康,医患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医疗事故争议的界定

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患者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和如何处理等问题认识不一致引起

的医患争执。凡患方对诊疗护理工作或治疗结果不满,或者由于医方诊疗护理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出现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加等情况引发的医患双方的纠纷,均属医疗事故争议。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一)处理途径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即和解,是一种“在法律规则指导下的交易”,与广泛存在于民间的“私了”不完全相同[1]。其本质在于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议的方式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当事人通过谈判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的一种和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严格来说,和解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制度,而是一种手段,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介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一种调解制度,一般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斡旋、说服、教育等方法,促成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2]。

3、民事诉讼

如果双方既不愿协商解决,也不愿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对行政调解结果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行政调解的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种诉讼为医患双方之间的民事诉讼,而非以卫生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8号函规定,如果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从近年的情况来看,尽管以上三种途径被广泛应用于解决医疗纠

纷,但医疗纠纷的解决以及医患关系并未得到很好的改善。而具有多种优势的仲裁机制却未能被引入争议解决途径之中。笔者认为,应当将仲裁列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机制之一,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建立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的若干建议

1、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同时,医患双方也可以事先签订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

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仲裁庭。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鉴定上。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该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3、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所以,必须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条件。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4、仲裁庭的组成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与其它商事

案件相比并无特别之处。但是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则有其特殊性。医疗纠纷本身的特点决定其仲裁庭的组成以3人为佳。其中一名由申请人选择,另一名由被申请人选择,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择;如果双方无法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所在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美国一些州的相关立法对仲裁庭的规定也是采用的3人制。美国俄亥俄州州法典(修订)2711条第4项[30]以及北卡罗来纳州议会2007年8月通过的关于因医疗过失行为致使个人伤害、死亡的医疗纠纷仲裁法中,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5、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对于医疗事故而言,如果患者是以医疗行为侵权提出经济赔偿请求,那么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经济赔偿的一方即患者(家属)要获得赔偿就必须证明以下事实存在:⑴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或受到损伤;⑵被请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做出的行为;⑶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对于第一项事实,原告是可以证明的,毕竟死亡和伤害都是客观发生的。然而,对于后两项的证明,由于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患者(家属)不可能知道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哪些行为存在错误或者有疏忽。患者更不可能知道,其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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