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临床科室中常见的医疗纠纷及解决方案
临床科室中常见的医疗纠纷及解决方案在医疗工作中,医疗纠纷时有发生。
不论是医生、护士还是患者,都希望能够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纷争,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本文将就临床科室中常见的医疗纠纷进行探讨,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手术相关纠纷手术是医疗工作中最常见的操作之一,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
手术相关纠纷主要包括手术失败、手术风险未充分告知、术后并发症等方面。
为了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该加强手术团队的能力培养,提高手术操作水平,同时强化患者的知情同意,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此外,在手术后要加强术后护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术后并发症,避免纠纷的发展。
二、药物治疗纠纷药物治疗是临床治疗的常用手段,但是不合理的用药、药物副作用未告知、患者过敏等问题往往会引发纠纷。
为了避免药物治疗纠纷的发生,医生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用药方案,并向患者充分告知药物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在用药过程中,需要加强患者用药的监测和反馈,及时发现不良反应,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三、诊断误差纠纷临床诊断是医生工作的核心,但是由于病情复杂、医生经验不足等原因,诊断误差时有发生。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医生需要能够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并充分利用辅助检查手段提高诊断准确性。
此外,医生还需要及时与其他专家进行会诊,共同讨论患者的病情,并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四、患者权益保护纠纷患者权益保护纠纷是最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患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增加就医便捷性,提供规范、安全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生和护士也要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并提供必要的知情权、隐私权保护。
五、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当纠纷发生时,解决问题是关键。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部门。
同时,医生和护士也要具备良好的沟通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10•【文号】[1988]卫医字第20号•【施行日期】1988.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88年5月10日(1988)卫医字第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各部委卫生局(处):为了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提出的问题,我部起草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供内部参考。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有关医疗事故的概念《办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医疗纠纷法律处理面临的若干问题
3 国医疗 纠纷处 理 的法律 尚未 完善 。本 文对此 探讨如 下 。
2 医疗 纠纷 的法 律 现 状
我 国现 行处理 医疗 纠纷 的实体法律 规范 主要有
3 2 1 举 证 责任 倒 置 举证 责任 倒置 是最 高 人 民 . .
机构存在 医疗过错也不予赔偿 ,而根据 民法通 则 》 规定 的过 错 责任 原 则 ,甜于 非 医 疗 事 故但 仔
在医疗过 错 的情 况 ,医方 仍应1 以赔偿 。在 当前 的 ‘ 司法 实践 中 ,普 遍将 《 例 》 界定 为 处理 “ 条 医疗 事故 ” 的特 别 规定 ,而 对 “太医疗 事 故 以外 的其 【 】
“ 元化 ” 赔偿标 准 ,这是 当前 存 在 的一 个最 主要 二 问题 ,也 是产生 医疗事 故技术 鉴定 和司法鉴 定 冲突 的 主要 原 因 。这种 现象 加大 了诉 讼解 决医疗 纠纷 的
难度 ,加 大 了医患 双方 的争议 ,使 医患双方 服判息
诉 的道 路更加 漫长 。笔者 建议统 一纠纷 处理 的法律 条文 ,统一 医疗事 故技术 鉴定 与司法鉴 定 ,通 过立
[ 键词 ] 医疗纠纷 ; 医疗损 害;法律 关
1 引 言 近年来 ,医疗 纠纷不 断增加 ,已成 为社会 广泛
关注 的热点 。医疗 纠纷处 理的实 质是 医疗损害 的责 任承担 问题 ,故 医疗 纠纷 的处理 首 先 是 法律 问 题 ,
其次才是 医学 问题 。当前 ,医疗 纠纷处理存 在很 大
3 医疗 纠 纷 面 临 的法 律 问题
3 1 法律 适用 .
《 条例》 规定经 鉴定 为 疗 事故 的 ,医 疗机 构
应 当予 以赔 偿 ;经 鉴定 为非 医疗 事故 的 ,即使医疗
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和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事件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研究分析了医疗事故的取证和鉴定、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纠纷诉讼的赔偿问题这三个主要的法律处理问题。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方;患方;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3-01近年来,医疗纠纷问题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恶化,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处理医疗纠纷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法律问题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点。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医疗纠纷问题无法顺利解决,这种情况不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严肃性。
1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方和患方,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医疗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围绕诊疗护理服务的争执而展开,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但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医务人员正常上班与值班时间发生的医疗行为失误,业余外出无偿为群众进行诊疗护理活动的时间段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的业余无偿抢救危重病人而发生的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将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火车、飞机或轮船上的突发紧急抢救事件等。
但是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医院进行有偿的诊疗护理活动时,因工作失误造成病人的不良后果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实体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在现实情况中,主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故《民法通则》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
2医疗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2.1医疗事故的取证和鉴定:首先,医疗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活动。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争议解决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争议解决在医疗行业,纠纷处理机制和医疗核心制度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议题。
针对医疗纠纷的频发和日益复杂化的情况,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和核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一项核心制度: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是重要的一环,用于收集和记录医疗事故的情况。
通过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可以加强事故的调查和管理,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二项核心制度:医疗事故调查认定制度医疗事故调查认定制度是为了判断医疗纠纷中的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问题而设立的。
通过严格的调查程序和专业的鉴定机构,可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项核心制度:医疗事故赔偿制度医疗事故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医疗秩序而建立的。
在医疗纠纷中,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解决争议起着重要作用。
第四项核心制度: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情况而设立的。
通过追究责任,可以推动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和提升医务人员的素质水平。
第五项核心制度:医疗不良事件公开制度医疗不良事件公开制度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自律和监督而建立的。
通过公开不良事件的信息,可以让患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医疗质量状况,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的评价。
第六项核心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是为了促进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设立的。
调解制度可以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解决渠道,减少争议的升级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第七项核心制度: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是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程序,可以快速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第八项核心制度:医疗纠纷诉讼制度医疗纠纷诉讼制度是医疗纠纷处理的最后一环,适用于那些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的争议。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认定和赔偿流程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认定和赔偿一、处理及认定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临床科室中常见的医疗纠纷及解决方案
临床科室中常见的医疗纠纷及解决方案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行为中,因医患双方在权益、责任、利益等方面发生冲突,导致医患关系破裂,甚至引发法律纠纷的情况。
在临床科室中,医疗纠纷是一个常见而又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临床科室中常见的医疗纠纷,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患者隐私泄露纠纷患者隐私泄露纠纷是临床科室中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理患者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隐私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医务人员存在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导致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解决方案: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隐私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患者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患者信息的保密措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
二、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因过失、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情况。
医疗事故纠纷是临床科室中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也是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解决方案:对于医疗事故纠纷,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
首先,医务人员应提高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其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责任意识和医疗技术的规范性。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赔偿制度,及时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医患沟通纠纷医患沟通是医患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良好的医患沟通可以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不畅,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医疗纠纷。
解决方案:医务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沟通能力,学会倾听和理解患者的需求和意见。
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沟通培训,提高其与患者沟通的技巧和方法。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引入专业的医患沟通中介,协助医患之间的沟通,减少沟通纠纷的发生。
四、药品纠纷药品纠纷是临床科室中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
药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三篇)
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针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建立相应的登记、报告和处理机制,以确保对争议的及时处理和解决。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事故争议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文将从登记、报告、处理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医疗事故争议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登记制度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是指医疗机构将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记录和归档的过程。
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全面、准确的医疗事故争议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参考和查询的依据。
(一)登记内容医疗事故争议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争议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2. 医疗事故的基本情况,如发生时间、地点、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相关病历资料等。
3. 争议的具体内容和原因,如医疗过程中的操作失误、诊断错误、药物过敏等。
4. 争议患者的申诉和要求,如索赔金额、公开道歉、医疗费用报销等。
5. 相关证据材料,如医学专家意见、调解协议、司法判决等。
(二)登记程序医疗事故争议登记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争议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或申诉。
2. 医疗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核实。
3. 调查核实结果报请医疗机构管理层审核。
4. 若核实为医疗事故争议,将相关信息记录并归档。
5. 登记结束后,向争议患者提供一份登记证明。
二、报告制度医疗事故争议报告是指医疗机构将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争议的风险防控,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管理及服务质量。
(一)报告内容医疗事故争议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事故争议的基本情况,如发生时间、地点、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等。
2. 争议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3. 争议的具体内容和原因,如医疗过程中的操作失误、诊断错误等。
浅议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若干问题
[ ] 万光武 , 4 郑新宇 .医院成本 核算 的问题 和对策 [ ] = J .解放军 医
院管理杂志 , 0 9 1 ( ) 6 5 3 20 ,6 6 :52~ 6 .
( 收稿 日期 :0 0— 3— 0 21 0 3 ) ( 本文编辑 : 林永丽 )
配结果合理 、 准确的优点却显得更加 突出。 此外 , 问接成本的分配标准 ( 或分配基础 ) 也应 引起 足够
的重 视 , 是 影 响 间 接 成 本 分 配 结 果 的 另 一 重 要 因素 , 取 它 采 不 同 的 分 配标 准 , 接 成 本 的 分 配 结 果 可 能 会 有 很 大 不 同 。 间
国的医疗体制和 医学专业 技术 的特 殊性 。如果 在具体 案件
中不考虑这些 因素 , 然也是不公 正的 。我 国 目前 医疗技术 显
鉴定 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 对此改革 的呼声一直很 高。鉴定制
度对医疗事故 的鉴定 做 了较详 细论述 , 当前 , 争论 的焦 点 主
面对这种鉴定 主体 , 公众 与学 者提 出 了许 多改进 意见 , 有两种 比较有代表性 的 意见 : 中一种 为渐进 式 , 其 即保持现 有的鉴定体制基本医院成本核算 的关 建所 在 , 只有 如此 , 能够合 理准确 地测 才
算 出各直接成本 中心的总成本 , 行卓 有成效 的医疗 服务成 进 本核算 、 析、 分 管理 、 控制和预算 … 。 [ 考文献] 参
[ ] 陈大千 , 1 王淑华 .医院管理费 用分摊对 医疗收 支的影响 [ ] J.
会 的组成人员 主要 南卫 生行 政部 门指 派 , 由医疗人 员组成 。 这种人员结构 明显违 背 法 理 , 纠纷应 由 中立 的第 三方 裁 即 判 。医疗人员与卫生 行 政机构 与 医疗单 位有千 丝万缕 的联 系。 在鉴 定过程中可能会 有 意无 意地 偏袒 医方 , 某些本 应 将
医疗纠纷若干问题探讨
同关系还是权利救济关 系, 都有其法理基础。第一, 主张医患双方这 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 违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
间关系是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是: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过专 门 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事故。 从该定义中, ” 我们
的资格 审查之后获得相关 的从业资格 , 患者从挂号时起 , 方就通过 不难看 出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 素: 一, 双 第 医疗事 故的行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 y S e
20 7(1 ) 9. 0 :
{占 } 缸金 ; I
医 疗 纠 纷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韦 非 韦 菲
摘 要
与手 马 艳 娇 色
近年来,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以及健康意识的提高, 医疗纠纷 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
文章编 号 :0909(090 .9—2 10 .522 0)7060
而 导致 的分歧或争议 。。 这种观点将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界定为“ 诊 疗 护理过程” 笔者认为是欠妥 的, , 如果将其时 间界定为诊疗护理过 程, 那么说明与诊疗护理没有直接关系的卫生行政人员 、 后勤人员因 其过失而导致 的病人 的损害 , 病人不能依 医疗纠纷提起诉讼, 这显然 是不利于保护患者 的权益 的。 因此 , 将医疗纠纷发生 的时间确定在医
疗活动中, 这样 不仅包括诊疗护理活动也包括 了医疗管理、 后勤服务 活动等, 从而有利于保护到 医院就诊 的患者 的利益 。
( )医疗事故 的定义界定 二
。
个概念看似不具体, 却能涵盖医疗纠纷中的方方面面 。
首先 ,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之 间的关系。在 这里, 我们暂所不 问 医患双方这 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 只明确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之 间的关
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又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较之原有办法有诸多新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与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由此给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
医疗纠纷一方面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对于稳定社会,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后,针对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我们对部分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根据调研情况,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现将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对策和意见。
1一、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一)当事人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案件数量增长较快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当事人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
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这一趋势更为明显。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该院共审结二审医疗纠纷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
人民法院报报道,从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
2(二)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型冲突。
据有关部门统计,最近三年,北京仅71家大中型医院就发生医护人员被欧事件502起,致伤残90人;1991年1月至2001年7月,湖北省发生围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事件568起,398名医务人员被打,致残32人。
有些地方甚至因矛盾激化导致杀人和爆炸等恶性事件。
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二篇)
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的一套制度,用于登记、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引发的争议。
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患者权益,确保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登记: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争议登记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登记,确保记录准确完整。
2. 报告:医疗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争议情况,以便卫生行政部门能够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的处理工作。
3. 处理: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
处理包括调查、鉴定、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4. 赔偿:对于因医疗事故引发的争议,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向受害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
赔偿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损害程度合理确定。
5. 纠纷解决:当医疗事故争议无法在医疗机构内得到解决时,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寻求公正的解决。
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有助于提高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增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二)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院的医疗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医疗事故、争议的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医疗事故争议登记。
根据全院统一项目与要求,各科室要有专册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完整、无漏登。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过失行为是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的医疗质量监督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者进行解释。
三、出现医疗纠纷或二级医疗事故以下的医疗过失,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及时向医教科报告。
医疗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s a t i o n , m e n t a l i n j u r y c o m p e n s a t i o n a n d me d i c a l l i a b i l i t y i n s u r a n c e , e t c . , t h i s p a p e r t e n d s t o i f n d o u t t h e r e a s o n s ,
规定 医疗 鉴定 由作 为 中介 组织 的 医学会 进 行 ,但 仔
一
、
关于 医疗 事故鉴 定
有权 不 予受理 。 其次 , 《 条例 》 第六 章第 三 十四条 规定
医学会 应 当及 时将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定 书送 达移 交鉴
定 的卫 生行政 部 门并经 卫生 行政 部 门的审核 。 [ 1 1 这表
( 一) 鉴 定 的公 正 性 问题
虽然 新《 医疗事 故 处理 条例 》 ( 以下 简作 《 条例 》 )
r e c e n t y e a r s ,t h e f r e q u e n t o c c u r r e n c e o f me d i c a l d i s t u r b a n c e a n d v i o l e n c e a g a i n s t h e a l t h c a r e wo r k e r s c a u s e d s e — io f u s b l o w t o t h e n o r ma l o p e r a t i o n o f me d i c a l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a n d me d i c l a s t a f f ' s w o r k e n t h u s i a s m. An d o n e o f t h e i m— p o r t a n t r e a s o n s f o r p a t i e n t s a n d t h e i r f a mi l i e s t o t a k e e x t r e me me a s u r e s t o S O l V e t h e p r o b l e m i s t h e d i ic f u l t y i n t h e me d i c a l ma l p r a c t i c e a p p r a i s a l a n d c o mp e n s a t i o n e x e c u t i o n . B a s e d o n t h e a n a l y s i s o n t h e n e w Me d i c a l Ma lp r a c t i c e
医疗事故争议防范和处理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防范和处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事故争议的防范措施(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恪守职业道德,提高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依法行医,切实改善医疗服务,增强责任感,避免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
(二)全院医务人员要从关心人民健康、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平安医院的高度认识到医疗事故争议防范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质量观,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各职能科室应扎实有效地抓好医疗质量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科室负责人为科室管理责任人,应将防范医疗事故争议工作纳入科室目标管理中。
(三)医院机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全院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举行“三基”训练、考核,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医疗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反馈、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医疗安全教育培训。
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xx<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实施细则》及医院的有关规定,保证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完整、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病历管理,确保医疗文书的安全。
(四)严格执行准入制度。
实习、进修人员以及还未注册的医护人员不得单独为患者实施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科室开展新医疗技术前,应先报医务科,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论证、评价并同意开展后,才能实施。
未经技术准入项目,科教科不予受理新技术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
(五)贯彻落实医疗管理制度和核心制度,努力提高执行力。
1.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书写各种医疗文书,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2.凡遇危重病人、重大手术等,值班医师必须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达指导抢救治疗,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室分管院长和医务科。
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及其处置对策研究
增多;另一方面部分医院盲 目地通过增加新项 目和 引进新技
术来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 ,忽视了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估体 系 的建立和跟进,发展脱节 ,致使医疗行为差错和失误发生概 率增大,为 医患纠纷埋下隐患。 从 医护人员 自身角度来看, 一是部分医护人员长期处一
强 化规 范制度 执 行 力 ,从 源 头上 防止 医疗 纠 纷 发 生 ;二 是 加 强 医 惠双 方 沟通 , 积极 应 对 ,建 立 健 全 医疗 纠 纷 预 警处 置机 制 ;
三是 鼓励 医学研 究和技术创新 ,提 高疾病诊疗水平 ,以满足人 民群众 日益增 长的健康需求。从外部社会环境 来看 ,一是建 立
12 . 政府卫生监管责任弱化
公平和效率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两个焦点问题。 改革 开放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我 国经济建设成绩
心 不强导致诊疗护理延误、职业注意度不够、未规范及时地
转诊或转院、术前术后检查不全面、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 不明确 、未签协议书和知情同意书、出院医嘱不全面或不细 致、病历文书涂改或书写存在缺陷、夜间值班人 员巡视不到 位 、超范 围执业或违法执业等 。 I
医疗约纷的发生原 因及苒她置对策研究
吕 莉
摘
宋雪玲
202) 5 0 1
( 山东 大学 附 属省 立 医院 , 山东 济南
要:本文从政 策法规、医方、惠方、社会四方面对 当前医疗纠纷频发的原 因进行 了分析 , 此作者认为医疗纠纷的 据
处置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其处置机制的构建也应基于上述 四方的共 同作 用。从 医院管理 角度来看,一是通过就 医流程再造和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是医疗行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我国建立了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本文将对这些核心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方法。
一、医疗事故调解机制医疗事故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
同时,相关部门还推行了医疗事故调解机制,使患者在医疗纠纷中获得公正的调解。
二、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进行鉴定,以确定责任和赔偿标准。
我国已建立了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由专业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这有助于加快纠纷解决进程,减少争议。
三、责任认定制度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责任方。
责任认定制度规定了医疗事故责任的界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责任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对医护人员的过错和疏忽进行惩罚,为患者维权提供法律基础。
四、信息披露制度医疗事故和纠纷处理需要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
我国实施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公布医疗事故信息,方便患者及时了解医疗质量,维护自身权益。
五、医疗保险制度医疗纠纷处理涉及到赔偿问题,医疗保险制度为患者提供了保障。
患者可以通过医疗保险获得合理的赔偿,缓解经济压力。
同时,医疗保险制度也为医疗机构提供了经济支持,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六、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我国设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医疗机构、律师、患者等多方面人士组成,负责协助调解医疗纠纷,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七、争议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一些复杂的争议问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解决。
我国建立了争议处理机制,以法院为主导,借助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裁决,确保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八、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医疗纠纷处理需要依据医疗质量进行评判。
我国建立了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以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专业能力。
医患纠纷调处及其若干问题思考
方 往往 要价 很高 ,少 则几 万元 , 多则上 百万元 。 5 引 发纠纷 的 原因具 有双 重性 和 复杂性 。主要 是两 方面 的原 因 , 方面 是医 院方 面 的主 客观 原 因, . 一
客观 方面 是误 诊 误治在 医疗活 动 中在所 难 免 ,主观 方 面是 医务 人 员基本 功不 扎 实、 医疗 行为 不规 范 、 工 作 作风 不严 谨等 ,而主 观方 面 的原 因是主 要 的原 因 。另 一方 面是 患者 方面 的原 因 ,主要 有群 众 的医 疗 知 识水 平一 般偏 低 ,群 众对 医疗 调解 委 员会和 医疗 鉴 定失 去信 任 ,经 济利 益 的驱使 ,企 求通 过 纠纷
城 市 医 院的 医患纠 纷呈 上升趋 势 。金 华市 公安 局江 南分局 辖 区 内的两 家较大 医 院都是 二 甲 以上 医 院 。 3 .纠纷 发生 时 间有 明确 的过程 性 。医 患纠纷 发生 大 多有 一个演 变 的过程 ,从 被救 治 的人 员死亡 或
致 残 等到 讨要 说理 ,后 到 闹事 要求 赔款 ,少 则 几天 , 多则几 个 月甚至 几 年 。如文 荣 医院发 生 的潘 文娟 医患 纠纷 ,从 20 0 8年 3月至 2 1 年 5月 已三 年 多时 间仍然 未调 解处 理完 毕 。 01 4 .纠纷 引发 的赔偿 数额 较 大且 具不确 定性 。由于 涉及 到人 员 的死亡或 导致 落残 等 后果 ,要 求赔偿
闹事 获得 更多 的经济 赔偿 等等 。
二 、医患 纠纷调 处 中公 安机 关的职 责 医 患纠纷 是 患者及 其 亲属 与 医院 因医疗 结 果 的责任 认定 分 歧而 引发 的赔偿 纠 纷 。医 患纠 纷从赔 偿 的性 质上 来看 是个 民事 赔偿 问题 ,但从 医 患纠纷 的演 变 过程 来看 却是 个 治安 问题 。 因此 。卫生 部 门和 医院 是 医患纠 纷 的处置 主体 ,而公 安机 关 只是 医患 纠纷 的重 要参 与者 。对 于 医患 纠纷 的调 处 ,从 正常 的途 径来 看 ,主 要有 医患 双方 协商 解 决或通 过 县市 一级 医疗 调解 委 员会 调解 或通 过 司法程 序解 决 ,但 从 当前 的实 际情 况看 ,一 旦发 生 医患 纠纷 ,患 者及 其亲 属一 方 大多不 愿 走正 常调 解途 径 ,总 是要 为获 得较 大赔 偿金 额 而进 行较 长时 间 的纠纷 闹事 ,少则 几天 多则 几年 。这 样 不但影 响 了医院正 常 的医疗 办 公秩 序和 财产 安 全 ,危及 主治 医生 的人 身 安全 ,而 且影 响和 危及 当地 社 会治 安稳 定 , 同时也 牵制 了基 层 公 安机 关 的很 多警力 ,影 响 了执 法办 案 的效 率 。因此 ,从 有利 于遏 制 医患 纠纷 的事态 扩 大 、及 时化 解 社 会矛 盾 、维护 医 院正 常秩序 和 保护 公 民人 身财产 出发 ,作为 医 患纠 纷重 要参 与者 一方 的 公安机 关
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
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2002年宁波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材料医疗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作者:徐忠诚(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从广义上来说,系指医患双方之间的一切争执,包括如医患之间关于医疗费用的争执、关于医疗态度的争执。
台湾有名的一个案例就是病患要告一个台大的医生赔偿一亿台币名誉损害案。
原告孩子得了罕见的遗传疾病,要求医生解释,医生随口讲句话:讲白一点就是你的种不好啦!结果患方觉得精神受到伤害,一状告到法院。
但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责任归属。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已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据统计,北京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在2000年有明显增加,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案例达71例,而1997年仅为27例。
广东省卫生厅1995年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为36宗,去年1-6月就有126宗;广州市卫生局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1995年为40宗,1998年为116宗。
一些影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断被爆光,引起了社会对医疗事故问题的普遍关注。
应该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病人及家属希望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同情。
众所周知,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方面,由于我国由卫生行政机关起草的有关法规主要是从保护医疗单位利益出发的,缺少对病人权利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因此病患方往往处于一种相当不利的地位。
更由于病人及家属对一些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怀疑或失望,以致他们不得不求助社会舆论的力量。
医疗纠纷发生后,还有许多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一些较为冲动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
北京的医生被打,湖北的医生被杀,重庆的医院被炸等等。
以上情况得以发生,除了医患各方主观原因以外,还存在医疗纠纷处理路径不畅的制度缺陷。
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患者取证难、举证责任重等问题已经初步得以解决,但尚有医疗纠纷诉讼前置程序、医疗鉴定与法医鉴定的争议以及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法律等难点。
医疗事故争议要点范文
医疗事故争议要点范文一、事件概况。
咱先唠唠这事儿是咋发生的哈。
患者张三(化名),一个挺健康的大活人,就因为有点小毛病,腿上长了个小囊肿啥的,就来到了李四医院(化名)。
本来想着来这儿把这小毛病给解决了,哪成想,这一进医院啊,就像开启了一场意想不到的“冒险之旅”。
二、治疗过程争议点。
1. 术前检查。
医院呢,给张三做术前检查的时候,就感觉有点像“走马观花”。
你说这术前检查就像是打仗前的侦查一样,得细致啊。
可是呢,感觉他们就随便查了查,有些关键的指标,就像血糖这一块,查得模模糊糊的。
咱也不是说医生故意的,但这就给后面的治疗埋下了隐患,就好比建房子,地基没打牢啊。
而且医生在和张三沟通检查结果的时候,那话说得不清不楚的。
张三本来就不懂医学知识,医生跟他解释就像在说天书,什么“可能这个有点异常,但是应该问题不大”,这不是让患者心里七上八下的嘛。
2. 手术操作。
到了手术的时候,可就更让人揪心了。
手术医生看起来像是挺有经验的样子,可是呢,在切除囊肿的过程中,不知道咋回事,感觉就像个新手在练手似的。
本来是个小囊肿,结果手术时间比正常情况长了好多。
就好比你去理发店剪个头发,本来就是个简单的修修,结果理发师捣鼓了半天,你心里能不犯嘀咕吗?而且手术过程中,据说有个什么医疗器械还出了点小故障。
虽然医院说不影响手术结果,但是这就像你开车在路上,车突然响了一下,哪怕最后没抛锚,也把人吓个半死啊。
这医疗器械的事儿,是不是医院的设备维护没做好呢?3. 术后护理。
术后啊,张三本以为就等着慢慢恢复就行了。
可是呢,这术后护理简直就是一团糟。
护士来换药的时候,有时候早有时候晚,就没有个准点。
而且换药的时候那手法,感觉像是在赶时间,一点都不轻柔,疼得张三直咧嘴。
医生给开的药也有点奇怪。
有些药吃了之后,张三感觉身体更不舒服了。
他就问医生这药是不是有啥副作用,医生就简单回了句“正常反应”,也不给好好解释解释。
这就像你去饭店吃饭,菜不好吃,厨师还说“就这样,爱咋咋的”,你说气人不?三、患者现状与预期结果差异。
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事故争议现状、问题及处置对策研究中期报告
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事故争议现状、问题及处置对策研究中期报告本报告旨在研究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事故争议的现状、问题及处置对策。
通过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该区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初步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现状分析1.1 医疗事故争议数量呈上升趋势上海市黄浦区的医疗事故争议数量近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
根据上海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公布的数据,2017年该中心共受理医疗争议案件495件,其中黄浦区的案件数占比最高,达10.5%,位列全市前三名。
而到了2018年,黄浦区的案件数量则增长至563件,占全市总量的11.5%。
1.2 医疗争议案件结构性问题突出从上海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公布的数据来看,最容易发生医疗争议的科室分别是外科、产科、骨科、内科等;而医疗争议的主要问题则包括医疗质量、医疗费用、患者权益等。
在黄浦区的医疗争议案件中,医疗质量问题占比最高,达59.6%;其次是医疗费用问题,占比为28.8%;患者权益问题则占比较低,仅为5.2%。
二、问题分析2.1 医患关系紧张,导致医疗事故争议加剧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医生容易疏忽职业操守,产生医疗事故或错误,进而导致医疗争议的发生。
而医患关系的紧张主要来源于患者对医疗质量的不满、医生对医患关系缺乏足够的重视等原因。
2.2 缺乏有效的医疗争议解决机制目前,上海市黄浦区的医疗争议解决机制较为单一,主要以调解为主。
但随着医疗争议数量的增加和类型的多样化,单纯依靠调解已无法满足争议解决的需求。
因此,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诉讼等手段,以实现更加公正、有效的解决方案。
2.3 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在医疗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患者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
一方面,市场竞争加剧,不少医疗机构和医生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可能无视患者权益,给患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患者在维权过程中也需面临诸多难题,例如证据保全、赔偿标准等问题。
三、处置对策3.1 加强医患沟通,推行具有医患共识的医疗质量标准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重视医患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加强医患沟通,增强医生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推行具有医患共识的医疗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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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与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当前,医疗事故争议呈逐年递增趋势,世界各国医疗过失赔偿额惊人增长,更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世界各国政府、法学界和医学界所重视。
本文以一般医学与法学理论为指导,从医疗事故争议的概述及解决机制等方面展开了论述,以求促进“防范医疗事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实现。
关键词:医疗事故争议;成因;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2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医患双方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数量增长较快,医疗事故争议正影响着医学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及人类的健康,医患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医疗事故争议的界定
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患者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和如何处理等问题认识不一致引起
的医患争执。
凡患方对诊疗护理工作或治疗结果不满,或者由于医方诊疗护理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出现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加等情况引发的医患双方的纠纷,均属医疗事故争议。
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一)处理途径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即和解,是一种“在法律规则指导下的交易”,与广泛存在于民间的“私了”不完全相同[1]。
其本质在于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议的方式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当事人通过谈判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的一种和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严格来说,和解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制度,而是一种手段,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介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一种调解制度,一般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斡旋、说服、教育等方法,促成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2]。
3、民事诉讼
如果双方既不愿协商解决,也不愿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对行政调解结果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行政调解的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种诉讼为医患双方之间的民事诉讼,而非以卫生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8号函规定,如果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从近年的情况来看,尽管以上三种途径被广泛应用于解决医疗纠
纷,但医疗纠纷的解决以及医患关系并未得到很好的改善。
而具有多种优势的仲裁机制却未能被引入争议解决途径之中。
笔者认为,应当将仲裁列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机制之一,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建立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的若干建议
1、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
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
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
同时,医患双方也可以事先签订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
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
进行仲裁。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
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仲裁庭。
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鉴定上。
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
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
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该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3、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
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
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
所以,必须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条件。
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4、仲裁庭的组成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与其它商事
案件相比并无特别之处。
但是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则有其特殊性。
医疗纠纷本身的特点决定其仲裁庭的组成以3人为佳。
其中一名由申请人选择,另一名由被申请人选择,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择;如果双方无法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所在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美国一些州的相关立法对仲裁庭的规定也是采用的3人制。
美国俄亥俄州州法典(修订)2711条第4项[30]以及北卡罗来纳州议会2007年8月通过的关于因医疗过失行为致使个人伤害、死亡的医疗纠纷仲裁法中,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5、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对于医疗事故而言,如果患者是以医疗行为侵权提出经济赔偿请求,那么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经济赔偿的一方即患者(家属)要获得赔偿就必须证明以下事实存在:⑴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或受到损伤;⑵被请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做出的行为;⑶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认为,对于第一项事实,原告是可以证明的,毕竟死亡和伤害都是客观发生的。
然而,对于后两项的证明,由于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患者(家属)不可能知道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哪些行为存在错误或者有疏忽。
患者更不可能知道,其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因为,很多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或者是因患者个人特异性体质所致的伤害[5]。
这样,患者对事实真相都不能认知,何从谈起其证明能力呢?而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来说,作为医疗行为的主体,也应当知道医疗规范和医疗行为的后果。
所以,对于医疗事故这类特殊案件而言,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意味着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家属)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
因为,患者还必须证明其医疗事实存在的过程。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家属)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证据。
比如,证明自己确实在某家医院就诊治疗过;证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自己的诊治经过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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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鲍丹.司法仲裁成医患纠纷“缓冲区”双重背景保障公平[n].人民日报,2007,(12).
[5]杨敏.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j].政法论丛,2003,(2).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