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全集 章数五__物业的估值及资料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是亚洲地区运营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是香港的主要股票交易所。
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公正,香港联交所实行了严格的上市规则和监管制度。
首先,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资金和业务规模。
这保证了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实力和潜力,可以有效地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投资。
其次,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透明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上市公司还必须遵守公司治理的规范,包括独立董事的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等,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最后,香港联交所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也十分严格。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其业务和财务状况符合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总的来说,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和监管制度是相对完善和严格的。
这保证了市场的透明、公正和稳定,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提供了相对稳定和可靠的投资环境。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更新日期: 2002年4月(第七十二次修订)免责声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上刊载之《证券上市规则》仅旨在提供一个快捷之途径,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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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章数二章数二A章数二B章数三章数四章数五章数六股本证券章数七章数八章数九章数十章数十一章数十一A章数十二章数十三章数十四章数十五章数十五A章数十六章数十七章数十八章数十九章数十九A投资工具章数二十章数二十一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章数二十三章数二十四章数二十五章数二十六章数二十七章数二十八章数二十九章数三十章数三十一章数三十二章数三十三章数三十四章数三十五章数三十六章数三十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上市章数三十八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第4项应用指引第5项应用指引第6项应用指引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第11项应用指引第12项应用指引第13项应用指引第14项应用指引第15项应用指引第16项应用指引第17项应用指引第18项应用指引第19项应用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 * * * * * * * * *注意:《证券上市规则》原装正版每章下方均印有修订日期。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HKEx-LD49-2 (2006年3月) (撤回日期:2009年9月)[本上市決策已被上市決策LD72-1及LD72-2取代。
]實況摘要1.甲公司宣布委任一名並非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的人士為公司秘書(「獲委任人」)。
2.就回應聯交所的查詢,甲公司認為,雖然獲委任人不是《上市規則》第8.17(2)條規定的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但獲委任人為另一家專業機構的會員,並具有相關經驗,有能力履行公司秘書的職責。
為支持其論據,甲公司呈交了獲委任人自1991年的詳細相關工作經驗。
有關紀錄顯示,獲委任人曾擔任公司秘書助理九個月,其後獲甲公司聘用,於詴用期後正式獲委任為公司秘書。
整體而言,獲委任人曾先後擔任公司秘書助理及公司秘書職務達19個月。
3.甲公司並表示,甲公司委任獲委任人是得到甲公司財務總監及營運總裁(二人均為合資格會計師)的支持。
因此,甲公司認為獲委任人符合《上市規則》第8.17(3)條的規定。
1現改名為香港特許秘書公會考慮事宜4.一名不是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但具有擔任公司秘書的若干相關工作經驗並同時是另一家專業機構會員的人士,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第8.17(2)或8.17(3)條的規定?適用《上市規則》或原則5.《上市規則》第8.17條規定:發行人的公司秘書須為一名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士,具備履行發行人公司秘書職務所需的知識及經驗,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1) 如發行人於1989年12月1日已經上市,該秘書須於該日任職為該發行人的公司秘書;或(2) 該秘書為香港秘書公會的會員、《執業律師條例》所界定的律師或大律師,或專業會計師;(3) 該秘書為一名本交易所認為在學術或專業資格或有關經驗方面,足以履行該等職務的個別人士。
分析6.聯交所習慣上要求發行人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8.17(2)條;獲委任人既然並非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因此並不符合此項規定。
7.至於獲委任人的工作經驗方面,聯交所得悉獲委任人整體而言,曾先後擔任公司秘書助理及公司秘書的時間只有19個月,因此聯交所決定獲委任人的經驗並不足以符合《上市規則》第8.17(3)條的規定。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目錄
第一冊
前言
章數一釋義
章數二導言
章數二A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職權、職務及議事程序
章數二B 覆核程序
章數三保薦人、授權代表及董事
章數四會計師報告
章數五物業的估值及資料
章數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股本證券
章數七上市方式
章數八上市資格
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
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
章數十一上市文件
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
章數十二公佈規定
章數十三上市協議
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
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
章數十五A衍生認股權證
章數十六可轉換股本證券
章數十七股份計劃
章數十八礦務公司
章數十九海外發行人
章數十九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在全球金融市场中,香港交易所(港交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众多企业提供了上市融资的平台。
港交所的上市规则,是一套严谨且全面的制度体系,对于企业能否成功上市以及上市后的运作和监管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港交所上市的基本条件。
企业想要在港交所上市,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财务指标要求。
其中,主板上市的企业通常需要有足够的盈利记录,或者具备相当规模的市值及营业收入。
盈利方面,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净利润至少达到 5000 万港元(最近一年净利润至少 2000 万港元,前两年累计净利润至少 3000 万港元)。
如果企业选择以市值及营业收入为标准,那么市值至少需要达到20 亿港元,同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营业收入至少达到 5 亿港元。
对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为宽松,但仍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规模和增长潜力。
除了财务指标,港交所还对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有着严格的要求。
企业的股权分布需要保持一定的公众持股比例,以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公平性。
一般来说,主板上市企业的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5%,如果市值超过 100 亿港元,公众持股比例可降低至 15%。
在治理结构方面,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和内部监督机制,保障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规范运作。
港交所的上市流程也是十分严谨和复杂的。
企业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上市保荐人,保荐人将协助企业进行上市前的筹备工作,包括财务审计、招股说明书的撰写等。
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投资者展示自身情况的重要文件,需要详细披露企业的业务、财务、风险等方面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做出决策。
在提交招股说明书后,港交所将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这一过程可能会涉及多轮的问询和补充材料。
审核通过后,企业将进行招股和定价,最终在港交所上市交易。
在上市后的持续监管方面,港交所同样毫不松懈。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保持市场的透明度。
同时,港交所还会对企业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处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9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9章(下)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9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股本证券交易19.53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53条订明的规定外,如收购事项构成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则有关通函须同时载有:(1)如收购涉及将寻求上市的证券,则附录一B部第9及10段规定的资料;(2)如属将发行作为代价的新股,则附录一B部第22(1)段规定的资料;及(3)如交易的代价包括上市发行人的股份,•则表示交易会否导致上市发行人控制权转变的声明;主要交易的通函19.54有关主要交易的通函须载有下列资料:(1)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52条规定列载的资料;(2)以下所述《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各段所指定的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28 -债项29(1)(b)-财务及营运前景30 -足够的营运资金40 -董事或专家在集团资产所拥有的权益41 -重大合约42 -备查文件;(3)如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须载列将予收购或出售物业的估值报告;及(4)如通函内载有关于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则本交易所规定上市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须发出函件,确认:(a)该声明是董事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作出的;及(b)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以书面确认有该等融资。
19.55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54条订明的规定外,如收购事项构成一项主要交易,则有关通函须同时载有:(1)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53条规定列载的资料;(2)《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31(财务资料)及32(无重大的不利转变)段所指定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3)《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34段所规定,有关各名因该项交易而加盟上市发行人的新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料;附注:倘任何董事或拟委任的董事同时在另一家占有上市发行人股本权益的公司中担任董事或雇员,而有关权益须根据《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第Ⅱ部向发行人披露,则毋须再披露此事实。
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一、背景介绍香港联交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香港的主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亚洲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
主板上市规则是香港联交所规定的企业在该交易所上市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二、上市准备阶段1. 招股书准备•准备招股书•审查招股书•提交审核2. 股权结构安排•安排合适的股权结构•注册公司持股人3. 申请上市•在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缴纳上市费用4. 发行股票•通过发行股票融资•设置发行价和发行数量三、上市审核过程1. 初审•香港联交所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上市委员会审核2. 上市委员会审核•上市委员会进行详细审查•审查材料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企业治理等内容3. 补充材料提交•如有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需要履行披露义务4. 上市批准•上市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上市•批准后,提交上市文件和招股书四、上市后要求1. 定期财务报告•上市公司需要按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2. 控股股东变更通知•任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都需要通知香港联交所•提供相关材料支持变更3. 内幕消息披露•上市公司内幕消息需要按规定进行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4. 持股申报•控股股东、高管等需要按规定申报持股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支持申报五、上市规则的重要性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规则的严格执行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欺诈行为,并鼓励企业加强治理,提升财务状况和业绩。
同时,上市规则的完善也使香港联交所成为了国际投资者的首选交易所之一,促进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六、总结通过对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探讨,我们了解到上市准备阶段的关键步骤,上市审核过程的详细流程,以及上市后需要遵守的要求。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香港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也对相关企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合集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則與指引上市規則 ﹣主板更新日期: 2006年3月1日(第八十三次修訂)注:本规则整理自香港联交所网站,整理过程中难免有失误和遗漏,请以联交所公告的规则为准。
整理日期:2006-7-26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 導言章數二A 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 職權、職務及章數二B 覆核程序章數三 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三A 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章數四 會計師報告及備考財務資料章數五 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 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 上市方式章數八 上市資格章數九 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 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 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 公佈規定章數十三 持續責任章數十四 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四A 關連交易章數十五 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 結構性產品章數十六 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 股份期權計劃章數十八 礦務公司章數十九 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 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 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 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 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 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 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 期權、認股權證及纚似權利章數二十八 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 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 章數三十 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 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 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 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 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 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 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七 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第三十八章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 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 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 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 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 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 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 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 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 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4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5項應用指引 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 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 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 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20項應用指引 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21項應用指引 保薦人就首次上市申請進行的盡職審查附錄 一上市文件的內容A 部: 股本證券B 部: 股本證券C 部: 債務證券D 部: 結構性產品附錄 二所有權文件A 部: 臨時所有權文件B 部: 確實所有權文件附錄 三 公司章程細則附錄 四 保證或規限債務證券的信託契約或其他文件附錄 五上市申請表格A1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適用)A2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B 表格: 董事的聲明及承諾C1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股本證券適用)C2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債務證券適用)C3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C3Z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適用於《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所管轄的開放式投資公司、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D 表格: 銷售聲明E 表格: 保薦人聲明F 表格: 聲明G 表格: 表格: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本交易所」)的股份購 回報告H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董事的聲明及承諾I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監 事的聲明及承諾附錄 六 股本證券的配售指引附錄 六A (已刪除)附錄 七上市協議A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B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C 部: 適用於債務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或成立的公司(國家機構、超國家機構、國營機構、銀行及選擇性 銷售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除外D 部: 適用於債務 ﹣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E 部: 適用於債務 ﹣(i)除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外的選擇性 銷售的證券的發行人及(ii)國營機構及銀行F 部: 本附錄已撤銷G 部: 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權益H 部: 適用於結構性產品I 部: 適用於股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附錄 八 上市費、新發行的交易徵費及經紀佣金附錄 九 (已刪除)附錄 十 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附錄 十一正式通告的標準格式A 表格: 發售現有證券或發售以供認購 適用B 表格: 介紹上市適用C 表格: 配售證券適用D 表格: 有關選擇性銷售的附錄 十二 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附錄 十三有關若干司法地區的附加規定A 部: 百慕達B 部: 開曼群島C 部: 庫克群島D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附錄 十四 《企業管治常規守則》附錄 十五 銀行資料披露附錄 十六 財務資料的披露附錄 十七 保薦人承諾附錄 十八 保薦人有關其獨立性的陳述附錄 十九 保薦人的聲明附錄 二十 合規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一 獨立財務顅問的獨立聲明附錄 二十二 獨立財務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三 《企業管治報告》主板《上市規則》最新修訂 第八十次修訂第八十一次修訂第八十二次修訂第八十三次修訂1.01(accounts)12(approvedshare registrar)(Articles)(asset-backedsecurities)(a)(associate)(i)(ii) 18(a)(i) family interests(iii)1–1 1/0530%30%(iv)(v) (a)(iii)30%30%(b)(i)30% 1–21/0530(ii)30%30%(iii)(iv) (b)(i) (b)(ii)30%30%(1) 14A.1114A.121–3 1/05(2)19A.043.05(authorisedrepresentative)(bank)(bearersecurities)(Board)(business day)(CCASS)(CIS DisclosureDocument)(CIS Operator)1(CIS) (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chiefexecutive)(Code on ShareRepurchases)3(Commission) 3(company)1–41/0519A.04(Company Law)(a)(connected person)(b)A 14A.11 14A.1230% (controlling 30% shareholder)19A.14(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convertibleequity securities)(corporatecommunication)(a)(b)1–5 1/05(c)(d)(e)(f)(debt issuanceprogrammes)(debt securities)(director)19A.04(domesticshares)(Eligible Security)(equity securities)(Executive Director-Listing)(Exchange)(ExchangeListing Rules)1–61/05(a) (Exchange (b) Participant)(Exchange’swebsite)(expert)(associate) (a)(ii) (familyinterests)(financialstatements)(financial year)19A.04 (foreign shares)12.02 12.03 25.16 (formal notice)(group)H 19A.04(H Shares)(HKEC)(HKSCC)2 (holding 1.01company)(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 (Hong Kong 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Hong Kongissuer)19A.04 (Hong Kongregister) 3/041–71/05(a)(IFA group)(b)(c)(d)(i)(ii)(e) (d)(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issue)(issuer)(listed issuer)(listing)(listed)(Listing AppealsCommittee)1–81/05(ListingCommittee)(ListingDivision)(listing document)(scheme of arrangement)(marketcapitalisation)(mutual fund)(new applicant)14.06(notifiabletransaction)(overseasissuer)19A.04(overseas listedforeign shares)1–91/0519A.04(PRC issuer)19A.04(PRC law)19A.04(PRC stockexchange)(professionalaccountant)19A.04(promoter)2(1)(prospectus)8.24(public)(in public hands)(published in the newspapers)71A(publish in the newspapers)(published onthe Exchange’swebsite)1–101/05(Regulations)(reportingaccountant)571(Securities andFuturesOrdinance)(selectively marketed securities) (selectivemarketing)(sponsor) 3A.02(State)(State 50% corporation)1–111/05(Statutory Rules)(subsidiary)(a) 23(b)(c)10%(substantialshareholder)A 14A.13(1)(b)(i)141CF(1)(summaryfinancial report)(Supranational)19A.04(supervisor)(TakeoverCode)(tap issues)(temporarydocuments oftitle)1–121/053/06(unit trust)1.02 (a document being certified)(a translation beingcertified)1.031.041.051.061.071–13 1/052.0123242.022.02A2.03(1)(2)(3)2–1 3/04(4)(5)(6)2.042.05 242.062.032.07 (1)12–23/04(2)a)b)c)d)e)(3)(4)2–3 3/04(5)2.07(3)2.07A(1) 2.07A2.07A(2)(3) 2.07A2–43/04(a)(b)(4) 2.07A5(1)(1)2.07B(1)(2) 2.07B2–5 3/04(1)(3)(2)(3)(a) (i) (ii)(b)(4) (3)(5)2.07C(1)(b)(i)2–63/04(6)(7) (5) (6)(8)2.07C(1)(a)(b)(i)(ii)(c)2–7 3/04(2)(3)2.08 A2.09 A2.102–83/041/052.112.122.13(1)(2)(a)(b)(c)(d)2.142–9 3/042.1513.39(4) 13.39(5)2.15 2.16(1)1.01(2)2.17(1)(2)(a)(b)2–103/04(3)(4) 2.17(3)2–11 3/04A2A.012A.022A.032A.04 A B2A.05 2A.05A 2A.05B2A.05A(i)(ii)(iii)(iv) 15.13(2)(v) 5,000,000,0002A.05B2A.062A.072A.082A.09 2A.10(1)(2)(3)(4)(5)(6)(7)(8) (7)(9)(10) (4) (5) (6) (8) (9)2A.10 2A.09(a)(b)(c)(d)(e)(f)(g)(h)(i)(j)(1) 2A.09(5)(2) 2A.102A.11 2A.09 2A.10 2A.09 2A.10 2A.09(2) (3) (5) (7) (8) (9)2A.12 2A.112A.132A.142A.152A.162A.17 28(1) 8(2)19(3)2A.18 2006 52A.19 2A.23 2A.26 2A.252A.20 2A.212A.212A.222A.23(a)(b)2A.24 2A.172A.25 2A.242A.26(1)(2) 136(3)(4)2A.272A.28 2A.282A.292A.302A.31(i)(ii)2A.322A.332A.34 2A.332A.352A.36 :(1) 3.01(2) 3.05(3)(4) 30(5)(6) 2A.09(2) (3) (5) (7) (8) (9)(7) 6.072A.37 2A.372A.38B2B.01 2A.032B.022B.032B.04(1) 2B.03 ( A1 ) ( A1 )(a)(b) 2B.08(c) 2B.11(5)2B–1 3/00(2)(3) 2B.04(1)( A1 )2B.05(1)(2)(3)2B.06(1)(2) 2B.04(3)2B.072B–26/992B.07(1)(2)(a) 3.01(b)(3)(a) 3.05(b)(4)(a) 302B–32/00(b)(5)(a)(b)(c)17(6)(a)(b)(c)2B–42/002B.08 2B.05 2B.06 2B.077 2B.1372B.092B.102B.11(1)(2) 532B–53/00(3)(4)(5)(a)(b)(c)(6)2B–65/06/(7)(8) 2B.07(2) 2B.07(3)2B.12(1)(2)(3)2B–73/00(4)(5)2B.133142B.14 2B.0862B.152B–82/003.01[ 2005 1 1 ]3.02[ 2005 1 1 ]3.03[ 2005 1 1 ]3.04[ 2005 1 1 ]3.053.06(1)(2)(3)3–1 1/053/04(4)3.073.08(a)(b)(c)(d)(e)(f)3.093–23/041/05。
港交所上市规则
「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下列「常问问题」以《主板规则》编号排列。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讲解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讲解香港联交所(Hong Kong Exchange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香港主要股票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作为香港经济的核心,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对于企业上市以及市场监管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将对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上市资格要求是企业能否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重要条件。
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良好商业信誉、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提供足够的上市资料以及符合香港法律和证券监管要求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满足股权分散度、不特定可转让性、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等要求。
其次,申请程序是企业须按照规定履行的一系列手续。
企业需要提交上市申请书,包括个别情况的陈述、风险披露和财务信息等。
申请书会由香港联交所进行初步审核,如审核通过,将进入招股程序。
在招股过程中,企业需要准备招股说明书,这是向投资者提供关于企业基本情况和投资信息的重要文件。
招股结束后,企业可以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决定发行股票的价格和数量。
第三,持续监管是上市后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持续遵守规则和监管要求。
香港联交所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管。
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香港联交所提交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如资产重组、重组等。
如上市公司违反规则或监管要求,香港联交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暂停交易、除名等。
最后,财务披露是上市公司需要履行的重要义务。
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表向市场披露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上市公司还需要解释相关财务数据的变动原因,并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
总之,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是保证香港股票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
这些规则确保上市公司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稳定盈利能力和足够的资金实力,并要求上市公司持续遵守监管要求和及时披露财务信息。
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规定
1. 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 更新日期: 16/02/2011下列为股本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有关具体的财务要求,请参阅我们的上市规则。
注:联交所2008年5月9日宣布,2008年7月1日推出可让发行人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市场设施。
对于预托证券发行人的上市要求,基本上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
任何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和当地监管法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通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上市。
详情请参阅我们的预托证券机制。
(I) 财务要求: 主板创业板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1. 盈利测试2. 市值/ 收入测试3.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股东应占盈利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市值 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注: 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
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 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
《主板规则》第19.05(1)(b )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 )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章程内容(一)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章程内容(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章程内容什么是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章程是指香港交易所制定的一套规范,旨在规范公司上市及交易的行为。
上市条件•公司必须具备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营记录。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流动性和市场参与度。
•公司必须满足资本要求和财务条件,并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上市程序1.公司提交上市申请。
2.香港联合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
3.公司按照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4.香港联合交易所组织投资者路演和调研活动。
5.香港联合交易所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公司上市。
6.公司完成上市程序,股票正式开始交易。
上市章程要求•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规定。
•公司必须及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与公司经营和股票交易相关的信息。
•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公司责任和义务•公司必须保证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真实、准确,并及时更新。
•公司必须合法保护股东权益,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公司必须确保内幕消息不得泄露,并采取措施防范内幕交易。
•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制定的公司治理规范。
公司披露要求•公司必须年度公开披露财务报表。
•公司必须定期公开披露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并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公司必须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报告股东持股变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等。
惩罚措施•香港联合交易所对于违反上市章程的公司可能采取警告、罚款、停牌、摘牌等惩罚措施。
•香港联合交易所也有权撤销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以上就是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章程内容的简要介绍,这套规范的实施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促进香港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联交所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是香港的主要股票交易所,对于想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来说,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联交所上市规则涵盖了一系列的准入标准和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司治理的良好运作。
本文将就联交所上市规则展开一系列讨论。
一、准入标准联交所对于上市企业有一定的准入标准。
首先是市值要求,根据联交所的规定,企业在上市时需要满足最低市值的要求。
其次是盈利能力要求,企业需在过去三年中有稳定的盈利能力。
企业还需满足流通性要求、财务指标要求等。
二、公司治理联交所非常重视公司治理,在上市规则中也对公司治理方面有相应要求。
企业需要确保合理、有效且透明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等。
联交所还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三、业务及财务要求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健康和稳定性,联交所对企业的业务及财务状况也有一定要求。
企业需要有合理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能够创造稳定的收入。
企业还需满足财务指标要求,如财务报表透明度、财务风险评估等。
四、持续上市要求上市后,企业需要遵守联交所的持续上市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等。
企业需要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告、业绩预告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业务状况。
五、联交所主办人制度联交所还设有主办人制度,主办人是帮助企业上市的机构,负责审核企业的上市申请材料以及监督企业的上市过程。
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主办人,并与其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上市企业有严格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市场秩序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制定的。
对于想在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来说,遵守上市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和信任度,提升公司的价值。
总结回顾:联交所上市规则是香港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准入标准、公司治理、业务及财务要求、持续上市要求等方面。
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上市的公司在香港必须设有主要业务,或者是在香港设有主要业务的非香港公司。
公司应当有一套有效的公司章程,并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2. 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运营历史,一般要求为三年以上。
公司应当能够提供充分的财务信息,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3. 上市申请人必须在首三年合计取得至少5000万港元的溢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4. 上市申请人的市值须达1亿港元。
5. 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可降低为10%)。
6.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7.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8.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9.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10.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请注意,这只是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对特定问题
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第八章上市资格前言8.01 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除非另有说明,此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包括《上市规则》其它适用条款下视为新申请人的上市发行人)。
基建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须符合的其它条件,分别载于《上市规则》第8.05B(2)、18.02及18.03条及第十九及十九A章。
发行人务须注意:(1)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的规定;及(2)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拟成为发行人者(特别是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基本条件8.02 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8.03 如发行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则不得是《公司条例》第29条所指的私人公司。
8.04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8.05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
「盈利测试」(1)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足够的营业记录。
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它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联交所 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公司在该交易所上市所必须遵守的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关于联交所上市规则的重要内容。
公司在申请在联交所上市时,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资格和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公司必须是一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合适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记录,以及符合联交所的市场资本化要求。
此外,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也需要具备相关的经验和资质。
公司在上市后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披露和报告要求。
公司需要定期向联交所和投资者披露财务信息、业务运营情况、重大事件和风险等。
这些披露要求旨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联交所还规定了公司在上市后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
公司需要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和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不得从事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违法活动。
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也需要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联交所还对公司的并购重组、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等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公司在进行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时需要获得股东批准,并向联交所进行披露。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也需要符合一定的
条件和程序,以保护股东利益和维护公司治理。
总的来说,联交所上市规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司发展的重要制度。
公司在遵守这些规则的同时,也需要注重公司治理、财务透明度和合规运营,以确保自身在联交所的上市能够取得成功并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香港联合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8.08 寻求上市的证券,必须有一个公开市场,这一般指:(1) 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无论何时,必须至少有一个指定的百分比由公众人士持有。
公众人士所持证券指定的最低百分比,须根据下表并参照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而厘定:公众人士所持证券市值的指定百分比不超逾40亿港元25%40亿港元以上由本交易所酌情决定,但一般不低于10%如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超逾4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一般将接纳10%至25%的指定百分比,理由是有关证券的数量,通常足以确保该等证券有一个公开市场。
在特殊情况下,如本交易所确信,尽管有关证券的公众持股量低于指定百分比,但鉴于该等证券的数量,以及其持有权的分布情况,仍能使有关市场正常运作,则本交易所可能接纳较低的百分比。
此外,任何拟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市场同时推出的证券,一般须有充份数量(事前须与本交易所议定)在香港发售;及(2) 如属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则于上市时,有关证券须由足够数目的人士所持有。
数目须视乎发行的规模及性质而定,但作为一项指引,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证券,须由不少于3名人士持有,而每次发行的证券,至少须由100名人士持有。
附注:发行人应注意,无论何时,证券均须有某一指定的最低百分比由公众人士持有。
如由公众人士持有的百分比跌至低于最低限额,则本交易所有权将该证券停牌,直至发行人已采取适当的步骤,以恢复须由公众人士持有的最低百分比为止。
尽管由公众人士持有的百分比跌至低于最低限额,但如本交易所确信,有关证券仍有一个公开市场,以及有下列其一情况,则本交易所不将该证券停牌:(1) 不足该指定的最低百分比之数,纯粹是由于某一人士增持或新收购有关的上市证券所致,而该人士是(或由于该收购而成为) 关连人士;该人士之所以是或成为关连人士,只是由于他是发行人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已。
该主要股东不得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单一最大股东,亦必须独立于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及其它主要股东,也不得为发行人的董事。
联交所 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是香港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交易平台。
在联交所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融资和提高公司知名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联交所上市规则。
一、上市申请条件1. 公司必须符合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并在香港注册成立。
2.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和财务实力,能够满足联交所的上市要求。
3. 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并且在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
4. 公司必须具备透明度和高度的治理标准,并遵守联交所制定的规则和法律法规。
5. 公司必须有足够数量和流动性良好的股份供应,以便投资者进行买卖。
二、上市申请流程1. 委任保荐人:公司需要委任一家保荐人作为其上市过程中的顾问,并向联交所提交保荐人名单。
2. 提交申请文件:公司需要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招股书、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
3. 审核申请文件:联交所会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治理结构等方面。
4. 发布招股书:如果审核通过,公司需要发布招股书,并向公众发行股份。
5. 上市交易:一旦发行完成,公司的股票将在联交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三、上市要求1. 公司必须遵守联交所制定的规则和法律法规,如定期披露财务报表等。
2. 公司必须保持透明度和高度的治理标准,如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等。
3. 公司必须有足够数量和流动性良好的股份供应,以便投资者进行买卖。
4. 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并且在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
5. 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退市规则1. 联交所可以根据公司违反上市规则或法律法规等原因决定将其退市。
2. 如果公司不符合上市要求或无法维持其上市地位,联交所可以决定将其退市。
3. 如果公司被认定为无法维持其业务运营或已经破产,联交所可以决定将其退市。
4. 如果公司股份不再供应或不能进行买卖,联交所可以决定将其退市。
总之,联交所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