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苯乙烯树脂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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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聚苯乙烯树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本项目(项目编号为20062124-Q-361)受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的委托,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2007-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食标发[2007]44号)要求,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牵头,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巴塞尔公司、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参加的起草小组,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进行修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于2007年3月13日-14日召开了全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由上海食品药品监督所担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组织有关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和监督部门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按修订计划,首先进行了必要的、广泛的调研工作,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对其进行分析对照,确定了标准的起草方案。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起草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分送有关监督、科研、检验、生产单位和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又对标准草案作适当修改,形成《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送审稿)。
徐万骅,主管医师,现在上海食品药品监督所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标准修订过程中主要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现场调研、国内外文献调研、样品采样、数据统计汇总、意见收集汇总、标准文本的起草等工作。
顾振华,副主任医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所长,卫生部食品安全标准专业委员会委员,食品相关产品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承担标准的技术指导、审核等工作。
二、与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我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作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所设定指标限量值与以上标准没有矛盾。
三、与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原标准修订后标准美国FDA 干燥失重, % 0.2 -- 0.2
挥发物, % 1.0 -- 1.0
苯乙烯, % 0.5 0.15 GPPS:1.0
0.5(接触油脂) HIPS: 0.5
乙苯, % 0.3 0.05 0.3 正己烷提取物,% 1.5 -- --
四、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本标准的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的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二)本着新标准尽量与国际接轨的原则,起草小组查阅了大量的国际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
关标准和规定。目前仅有美国食品法规FDA 21CFR和我国制定有树脂标准,且美国食品法规对于树脂的规定更为全面,为了尽量引用先进国家相近的专业标准,使新标准更加先进、全面、合理,此次标准修订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FDA 21CFR 177.1640 Polystyrene and rubber-modified polystyrene(聚苯乙烯与橡胶改性聚苯乙烯聚合物)。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
(一)细化标准的适用范围
现行标准规定的范围为“本标准规定了聚苯乙烯树脂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作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食品工业用的聚苯乙烯树脂。”该范围比较模糊,应该对适用的聚苯乙烯树脂做出明确界定。将其修改为:“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苯乙烯树脂的术语和定义、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制作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通用聚苯乙烯(GPPS)和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树脂”。
主要理由:一是;聚苯乙烯树脂有多种如:通用聚苯乙烯(GPPS)、橡胶改性的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树脂等。其特性各有不同。二是;美国FDA对以上各种聚苯乙烯树脂有不同的法规条款规定,其相应的指标也不同。如:177.1640是针对通用聚苯乙烯(GPPS)和橡胶改性的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树脂;目前在食品包装市场上通用聚苯乙烯(GPPS)和橡胶改性的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树脂都有大量应用。三是;可以将GB9692的适用范围与美国FDA的177.1640等同,这样便于以后国际法规的协调同步。
(二)感官指标
由于通用聚苯乙烯(GPPS)一般为晶状透明颗粒;橡胶改性的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一般为白色颗粒。所以将“白色颗粒,不得有异味、异嗅、异物。”改为“晶状透明或白色颗粒,不得有异嗅、异物。” 。
(三)取消干燥失重和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干燥失重和挥发物的含量并不代表聚苯乙烯树脂的安全性。如干燥失重可能失去水分, 而水分的多少与安全性无关。聚苯乙烯树脂一般不吸潮,测定干燥失重没有意义。
聚苯乙烯树脂中的主要挥发物是苯乙烯和乙苯,而这两种在该标准中已经特别规定了有关限值,没有必要重复测定。
聚苯乙烯成型品加工过程需要加热,其温度远远大于干燥失重和挥发物的含量测定温度100℃,因此,干燥失重测定时失去的物质和挥发物的含量测定中测定的挥发物在加工过程中会因高温加热而除去。对最终产品的安全性没有影响。
(四)降低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的限值
高含量的苯乙烯和乙苯残留会导致嗅觉上的不适。原标准规定聚苯乙烯树脂中苯乙烯残留为0.5%,乙苯残留为0.3%,聚苯乙烯树脂就会散发出非常难闻的气味。这与感官指标中的“不得有异嗅”不符。经过了解目前聚苯乙烯树脂生产商,都可以生产出达到苯乙烯残留量小于0.15% (1500ppm),乙苯残留量小于0.05%(500ppm)的聚苯乙烯树脂。因此,提高这些指标不会对行业有大的影响。
美国FDA177.1640规定,GPPS苯乙烯残留量规定为1%,接触油脂的为0.5%;HIPS苯乙烯残留量规定为0.5%,但这是很久以前的标准了(1950s), 虽然美国FDA至今没有对该法规进行修改,但是工业界和整个供应链已经自行提高了行业默认标准。
毒理学研究证明,苯乙烯和乙苯都有一些令人关注的毒理学问题。两种物质都被国际癌症研究所列为2b 类。虽然目前在欧洲和美国进行的风险评估说明,没有太大风险,但这是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