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书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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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书格式范文
如果大家需要了解行政申诉书格式的,可以阅读以下这篇行政申诉书格式范文,学习怎么书写正确的行政申诉书!
行政申诉书格式范文【1】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号_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
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__书抄件x份
申诉人:
年月日
行政申诉书范文【2】
被告: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省长
案由
不服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复议决定案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省人民政府政复决字(2011]5 6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请求判决被告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原告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于2010年初正式选定在市工业园筹备成立公司,具体位置在市区村,并在工业区管委会的见证下,与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项目落户协议书。
2012年2月10日,公司因违规用地,被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罚款54692元。
在被处罚的第二日,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取了原告所占用的41. 02亩工业用地(以下称原告项目)的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共计856732元。
2012年上半年,市人民政府向被告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包括原告项目在内的《关于区城镇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请求》。
2013年初被告省人民政府政土字[2006]5 4 6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市
区完善城镇建设审批手续的批复》(以下称政土字[2013)546号),对包括原告项目所申报的土地给予了补办手续正式批复。
20XX年4月1 9日,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城土预字(2014]4 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下称城土预字[2014]46号)出具了本宗地经政土字[2013)5 4 6号文件批准征收,符合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的预审意见,表明原告用地项目符合用地要求。
此后,原告在申办国有工业用地使用证时,市区国土资源局却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规为由,不予办理。
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土资房城告字[2015]2号挂牌出让公告,随后于2015年3月10日将此土地出让给房地产有限公司,此时原告才得知此地已出让给他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
22015年5月8日原告以撤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资房城告字[2015]2号挂牌出让公告及批准结果、责令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请求,向被告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15年5月1 2日,被告省人民政府以政复办受字[2015]56号《受理通知书》受理本案。
2015年7月7日被告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政复决字[2015]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称政复决字[2008)5 6号),其认为:市城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收取的82858 4元费用并不是土地出让金。
省政府政土字C2010)546号文件,只是批复同意城阳区1 9宗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并未将争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给申请。
申请人要取得该争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律程序进行一,决定维持( 土资房城告字[2015]2号)及批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为其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省人民政府的政土字[2012]546号批复、城阳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青城土预字(2013]4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城阳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取原告的828 584元费用等,都是涉及诉争地块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法律程序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
在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撤销和变更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又将原告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进行公告出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被告省人民政府应当知道《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等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其作出的政复决字(2008]5 6号,不但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还对市人民政府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及结果予以确认和肯定;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告省人民政府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争议地块41. 02亩变为2 7亩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了政土字(2006]5 4 6号包含原告项目的事实和证据
(三)改变原告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主要事实
二、遗漏审查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议请求
(一) 国发C2004]2 8号规定可以补办用地手续
(二)行政机关依照国发(2004]2 8号文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