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X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兴证快讯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18个月,可展期。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完全封闭运作,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适合向“相对积极型”及高于“相对积极型”的投资者推广。
当
事
人
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代理推广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
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O一二年十月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4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4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5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5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5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6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2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5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7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9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2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4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6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37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8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9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3 二十四、风险揭示 .................................................44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8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9 二十七、或有事件 .................................................49
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
计
委托人签署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调整或取消规模上限,无需另行征询委托人同意。
划 管理期限 基 本 信 息
管理期限为 3 年。根据管理合同约定后可展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签约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推广期为 60 个工作日。推广期具体起 讫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若 符合以下条件: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间市场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债
券正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投资范围
央行票据、债项评级在 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 A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
“比例配售”的比例 =目标规模/推广期结束当日有效参与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对各委托人在推广期提交的有效参与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计算结果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存续期“比例配售”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比例配售”的比例 =(目标规模-前一开放日总份额 +本开放日全部有效退出总额)/本开放日有效参
推 广 期 (2)募集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金额);
(3)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则管理人可视具体情况而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后,提前终止推广期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
封 闭 期 不设封闭期。
国海证券金贝壳稳德利保证金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 2013 年 月 日
2-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定稿版
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六年四月
2
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 同试点指引》等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 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 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 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名称 类型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封闭期 管理期限 推广期 目标规模 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 18 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且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及各类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 并由管理人 在指定网站公告后生效。 本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本计划具体的销售起始日和结束日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原则上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不设封闭期, 但 A、 B、 C 三类集合计划各自有不同的运作周期, 分别为 4 周 (28 天) 、 13 周(91 天)、26 周(182 天);X 类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在该类集合计划募集前公告,在运作周期 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在约定的运作周期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管理人有 权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 各类集合计划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A、B、C 三类集合计划开放期为该类集合计划运作 周期结束当周的周二(如周二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的周二)。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开放期 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周期。自动参与的份额 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如管理人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 的,该类份额在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X 类集合计划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 份额面值 最低金额 人民币 1 元 A、B、C 和 X 四类集合计划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参与金额为 10 万元及其整数 倍 (红利转份额不受级差的限制) 。 管理人可提高或降低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并公告后生效。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 本集合计划根据封闭运作周期的不同 分为 A、B、C 和 X 四类集合计划。其中 A、B、C 三类集合计划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 4 集合计划分类 周(28 天)、13 周(91 天)、26 周(182 天)。X 类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在该类集合计划募集前 公布。 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 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 各类集合计划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比较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
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 7 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7-1
(一)投资目标 .......................................................................................................................7-1 (二)投资范围 .......................................................................................................................7-1 (三)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 ...........................................................................................7-1 (四)投资理念 .......................................................................................................................7-2 (五)投资策略 .......................................................................................................................7-2
第 4 部分
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 4-1
东方红领先趋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范本_8118
5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 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连续巨额退出 (认定标准、 退出顺序、退 出价格确定、 退出款项支 付、告知委托 人的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时间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 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 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 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或推 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 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 集合计划委托人,退还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 用 费用种类(计 提标准、 方法、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6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 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二OXX年X月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65天,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
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
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东方红明远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东方红明远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编号:(JH)东方红-工行-2017第2号二O二一年九月修订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目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2)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2)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3)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25)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27)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31)七、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39)八、募集期间 (41)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41)十、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44)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东方红明远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本计划”)。
合同名称:东方红明远5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管合同》)。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是否为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或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MOM)否。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本计划风险等级为R3,具有中等风险和收益的特征。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或因实际情况需要等,需调高或降低本计划风险等级的,管理人可以调整产品风险等级,并及时以公司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无需进行合同变更。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即2017年7月20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不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
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本计划不设臵份额分级。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一)管理人概况机构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雪枫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8层联系人:孔冰怡邮政编码:200010联系电话:************(二)托管人概况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聂晶住所:杭州市剧院路66号通信地址:杭州市剧院路66号联系人:裘洪镔邮政编码:310016联系电话:*************(三)聘用投资顾问情况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中信建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2-5
集合计划份额转 让
费用种类
费 业绩报酬 用 、 报 酬
不由集合计 划承担的费
用
收益构成
分配原则
收 分配方案 益 分 配
分配方式
计划说明书
责任。 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 的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 包括托管费,管理费,业绩报酬费,证券交易费用,注册登记费用,集 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有关规定可 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从集合计划的财产总值中支取。 本集合计划在扣除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应计的投资收益、各项费用等之后 的剩余收益计入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每年年末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 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原则上提取额度不 超过当年风险准备金余额的50%。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 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计划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执行。
划
情况;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由管理人划出,客户可在 T+4 日查询退出款
的
项到账情况。
退 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不收退出费。 出 单 个 委 托 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5%,即视为单个委托人
人 大 额 退 大额退出。必须提前 5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二红塔登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5年版)类型:非限定性申请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送日期:2015年8月申请人主要承办人姓名:梁培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88号宏嘉大厦2003室邮编:200122电话:(021)61762025 - 817 传真:(021)61762127托管人主要承办人姓名:郑鹏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邮编:100005电话:(010)8523 8672 传真:(010)8523 8680目录一、重要提示 (3)二、释义 (4)三、集合计划介绍 (7)四、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 (11)五、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14)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7)七、集合计划的成立 (18)八、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9)九、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2)十、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29)十一、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30)十二、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32)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 (36)十四、收益分配 (39)十五、存续期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41)十六、集合计划的展期 (47)十七、集合计划资产的审计 (48)十八、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49)十九、信息披露 (51)二十、风险提示 (54)二十一、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63)二十二、监管安排 (64)二十三、特别说明 (65)一、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招商智远稳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6 集合计划的成立 .................................................. 22 6.1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 22 6.2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23 6.3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规模下限 ................................. 23 7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24 7.1 投资理念 ................................................... 24 7.2 投资策略 ................................................... 24 8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26 8.1 决策依据 ................................................... 26 8.2 投资程序 ................................................... 26 8.3 风险管理措施 ............................................... 26 9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31 10 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 32 10.1 集合计划的账户 ............................................ 32 10.2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 32 10.3 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 32 11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 33 11.1 资产总值 .................................................. 33 11.2 资产净值 .................................................. 33 11.3 单位净值 .................................................. 33 11.4 估值目的 .................................................. 33 11.5 估值对象 .................................................. 33 11.6 估值日 .................................................... 33 11.7 估值方法 .................................................. 33 11.8 估值程序 .................................................. 37 11.9 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 37 11.10 差错处理 ................................................. 38 11.11 特殊情形的处理 ........................................... 40 11.12 暂停估值的情形 ........................................... 40 12 费用支出 ................................................... 41
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一、前言...........................................................3-1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3-2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3-2四、集合计划的参与.................................................3-5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3-8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3-12七、账户管理......................................................3-12八、集合计划费用..................................................3-12九、投资收益与分配................................................3-15十、集合计划的转换................................................3-16十一、信息披露....................................................3-20十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3-22十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3-23十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3-25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3-26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3-28 十七、风险揭示....................................................3-29 十八、不可抗力....................................................3-31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31二十、合同的签署和附件............................................3-32 二十一、合同的变更................................................3-33 二十二、合同的补充与修改..........................................3-33二十三、或有事件..................................................3-33二十四、其他事项..................................................3-34二十五、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3-34一、前言第一条 为规范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是证券公司依托投资银行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为满足客户不同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资产配置需求等提供的一种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工具。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集合计划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特点、投资范围、风险提示、费用分配等内容。
一、产品特点1. 高风险高收益集合计划依托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类别进行投资,以期能够为客户带来更高的绝对收益率。
2. 持续管理与调整证券公司在投资期间对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进行周密管理和调整,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和获得超额收益。
3. 高度透明的投资模式集合计划投资的项目都经过了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评估,投资者可以事先了解到投资的具体项目和相关的风险提示。
二、投资范围1. 股票投资集合计划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票投资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
2. 债券投资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发行债券的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发行的债券,可以通过固定收益产品实现收益。
3. 货币市场投资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以保障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三、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会受到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市场价格下跌时可能对投资本金造成损失。
2. 信用风险企业债券投资的收益与发行企业的信用状况相关,违约风险存在,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3. 利率风险债券投资的收益率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市场利率上升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可能对投资本金造成损失。
4. 操作风险集合计划的投资者数量、投资额度、投资策略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产品投资收益,存在操作风险。
四、费用分配集合计划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营销服务费。
具体各项费用的比例由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且每年调整一次。
五、结语集合计划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仅适合专业投资者或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
在投资前,投资者应认真了解产品投资范围和风险提示,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某某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计划管理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目录一、重要提示 (3)二、释义 (3)三、集合计划介绍 (4)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6)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8)六、集合计划的成立 (10)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0)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3)九、投资限制 (15)十、集合计划的资产 (16)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16)十二、费用支出 (18)十三、收益分配 (20)十四、集合计划的退出 (20)十五、封闭期特别条款 (22)十六、计划的展期 (23)十七、计划资产的审计 (24)十八、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24)十九、信息披露 (24)二十、风险揭示 (26)二十一、特别说明 (27)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正文一、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容和误导性述。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23日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机构字[2005]24号文《关于同意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在本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指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集合计划、计划说明书、本计划指《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的修改集合计划合同、合同或本合同托管协议指《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试行办法》指2003年12月1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通知》指2004年10月21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划合同当事人指受计划合同约束,根据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和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指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计划的除管理人以外的投资者持有人指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包括管理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国境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
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六月1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签署条款)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产品试点并核准设立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67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2目录第一部分释义 (7)第二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介绍 (12)(一)名称和类型 (12)(二)投资目标 (12)(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2)(四)目标规模 (13)(五)存续期限 (13)(六)封闭期 (13)(七)开放期 (13)(八)推广时间 (13)(九)每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值和推广期内参与价格 (14)(十)风险收益特征 (14)(十一)适合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低金额 (14)(十二)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14)(十三)收益分配 (14)第三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16)(一)管理人 (16)(二)托管人 (16)(三)推广机构 (17)(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17)第四部分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8)(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日期 (18)(二)推广期每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价格 (18)(三)推广期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算 (18)(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费率 (18)(五)推广期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 (18)(六)参与方式、程序及最终确认 (19)(七)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19)(八)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19)第五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20)(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20)3(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失败 (20)(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 (21)第六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2)(一)投资目标 (22)(二)投资范围 (22)(三)资产组合比例 (22)(四)投资理念 (23)(五)投资策略 (23)(六)业绩比较基准 (23)第七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4)(一)决策依据 (24)(二)投资程序 (24)(三)内部风险控制 (26)(四)外部风险监督 (29)第八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0)(一)投资限制 (30)(二)禁止行为 (30)第九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32)(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32)(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构成 (32)(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32)第十部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33)(一)估值目的 (33)(二)资产总值 (33)(三)资产净值 (33)(四)份额净值 (33)(五)估值对象 (33)(六)估值日 (33)(八)估值方法 (33)(九)估值程序 (34)(十)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35)(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35)4第十一部分费用支出 (36)(一)费用的种类 (36)(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37)(三)税收支出 (38)(四)风险准备金 (38)(五)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38)第十二部分收益与分配 (40)(一)收益的构成 (40)(二)净收益 (40)(三)收益分配原则 (40)(四)收益分配方式 (40)(五)收益计算方式 (40)(六)收益分配对象 (41)(七)收益分配时间 (42)(八)收益分配比例 (42)(九)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 (42)(十)收益分配的程序 (42)第十三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43)(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43)(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43)(三)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43)(四)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44)(五)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45)(六)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 (45)(七)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45)(八)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46)(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的销户处理 (47)(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47)(十一)其他情形 (47)第十四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与清算 (49)(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 (49)(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49)(三)资产返还 (50)5(四)资产清算主体 (50)(五)清算程序 (50)(六)清算费用 (50)(七)终止与清算的报告 (50)(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51)第十五部分信息披露 (52)(一)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期通告 (52)(二)重大事项的披露 (53)(三)信息披露方式 (54)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56)(一)流动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56)(二)市场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56)(三)管理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57)(四)信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57)(五)合规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57)(六)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措施 (58)(七)产品特殊风险 (58)第十七部分其他应说明事项 (60)(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60)(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60)第十八部分监管安排 (61)(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 (61)(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 (61)(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 (61)第十九部分特别说明 (62)6第一部分释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包括《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签署条款》)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管理办法》:指201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划:指依据《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集合7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或“银河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推广机构: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个人委托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委托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推广期: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为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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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二OXX年X月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65天,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
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
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最低金额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相关费率1、参与费率:1%;2、退出费率:0%;3、年托管费率:0.05%;4、年管理费率:2%;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的私募基金“XX对冲4期基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能承受较大范围的本金风险、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当管理人上海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事人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广机构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集合计划的参与办理时间推广期,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
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
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实行“预约参与”机制。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
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1、以金额申请。
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日单位份额净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资金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以T+3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推广期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1%。
参与份额计算如下: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1+参与费率)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认购资金利息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合计划的退出办理时间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
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
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 1. “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当日(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净值在T+2日公告;2. “预约退出”原则,即对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
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预约申请退出表请见管理合同附件。
3.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提交预约退出后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4、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T+2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3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巨额退出情况参见《管理合同》相应章节。
5、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9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退出费退出费为0。
退出预约申请委托人必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未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1、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巨额退出是指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连续巨额退出是指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或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退出申请成功确认的退出款项将在T+9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2)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
管理人对单个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其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本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
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 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予以撤销。
委托人选择延期退出的,管理人对当日未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因延期退出而导致委托人的份额净值较申请退出日增加或减少的,管理人不享有权利或承担任何责任。
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退出申请成功确认的退出款项将在退出申请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
(3)暂停退出: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公告客户的方式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的分级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利息自推广期结束之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
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之后,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不得少于100万份,委托人合计不超过200人。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用、报酬费用种类(1)参与费率:1%;(2)退出费率:0%;(3)投资交易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4)管理费:集合计划管理人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5)托管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托管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