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措施分析探讨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措施分析探讨摘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家财政投资,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目前我国很多政府投资项目在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在分析了造价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介绍了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项目造价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问题;有效措施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政府财政收入逐年增加,基建投资规模和投资数额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
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社会公益性建设较强的投资,在建设过程中的造价管理属于较为重要的环节。
其造价控制要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将设计阶段、招标阶段以及施工阶段到结算阶段都要进行严格的造价控制,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并随时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变化优化修改施工方案,确保造价始终维持在合理范围内,对控制政府投资工程的总体造价、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和谐发展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1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概述政府投资项目是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文化生活需求,或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债券或向市场融资、利用外资或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筹集资金,以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也就是公民的纳税金额,追本溯源,政府投资项目的主体是公民,即项目的使用者。
如果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不能对全过程进行造价管理和监督,可能造成国有财产的浪费,导致公共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得不到保障,给公众带来极大的损害。
2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主要特征由于我国政府项目在建设用途和投资目标指向等方面与一般项目存在较大差别,体现出以下特点:(1)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产品或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一般具有较强的公共品性质。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工作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工作中常见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3-02-01T07:03:50.495Z 来源:《建筑实践》2022年18期作者:邓细艳[导读]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政府加大对相关项目工程的投资额度,邓细艳身份证号码:43102619891215****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政府加大对相关项目工程的投资额度,这给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审计工作注重质量和效益、综合投资审计以及现代投资审计的转变。
但是这些转变需要依赖相应的有效策略,才能解决相应的常见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工作的常见问题进行相关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工作2020年以来,我国虽然受到新冠肺炎的冲击,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然进入新的阶段,其中城乡统筹发展、中西部地区差距缩短、社会建设能力、提升政府投资方向具有更高的深度和广度等等,都催促着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转型升级。
然而在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工作方面依旧存在相关问题,需要相关学者加强对政府所投资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进行深入研究。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相关概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主要涉及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以及决算,同时针对项目工程的进度、竣工、材料等方面进行相关的结算和决算,并且还需要延伸审计相关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等。
而参与审计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展开项目监督工作,目的是规范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的实施行为,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也提高对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提高项目工程各环节开工管理能力[1]。
审计机关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方式来实时动态全过程的审计工作,避免政府所投资的项目工程出现烂尾项目情况,影响政府形象的树立,也避免人民群众丧失对政府的信任,最大限度的保障政府所投资的项目工程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县级政府在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政府投资项目在适应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县一级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方面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
县级地方政府因为经济相对不发达,财力相对薄弱,在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方面面临着诸多难题。
为破解难题,本文深入分析县级政府在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县级政府;推进政府投资;困难;对策建议一般而言,县级地方政府经济相对不发达,财政能力相对薄弱,项目管理人才相对缺乏等原因,导致在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对相关问题开展研究,找出原因,提出对策,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投资资金效用,加快完善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县级政府在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意义(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尽管政府投资量不占据主要地位,但政府投资起到了一种先导和示范作用,县级政府通过申报上级资金或运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手段,引导社会投资更多地投入本县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是发展县域经济的有力支撑。
(二)政府投资是提升县域基础设施条件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尤其是中西部县级政府财力有限,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投入乏力,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县级政府紧紧抓住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属性,通过向上级政府申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持县域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县域公共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条件。
(三)政府投资对引导县域社会投资起着重要作用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区不同时期需要发展不同的产业及调整产业结构,特别是本县域社会经济薄弱环节,对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并不显著的产业予以重点扶持,对引导县域社会资本优化投资结构,协调投资比例起到重要作用。
(四)政府投资为县域社会投资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县域投资的环境好坏,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公用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完善与否。
公用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及软环境建设,有相当部分是无法实现商品化经营或商品化程度很低,即不能实现投资经济活动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因此这方面的投资是政府投资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是政府投资的一个重点。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有 的项 目在立 项阶段 , 为 简化 审批手 续 , 人为拆 分项 目, 少报 投资 额; 有的项 目 业 主不重视项 目 前 期工作 , 可 研深 度不够, 考虑因素不够全 面; 有的项 目在施 工 过程脱 离项 目立项内容 , 随意扩 大建 设规 模、 提高 建设 档次 , 项目 超 概算投 资较 为普遍 。 ( 3 ) 不按规范 招投标及签订合同
设 立政府投 资项 目 储备库 , 划拨专项资金支持项 目启动前期工作。 强化 项 目 立项、 初 步设计及概算等 前期工作 , 通过科学 评估 和可靠 的基 础数 据进 行方案论证 和投资估算 , 确保招标 清单具有足够的深度 , 为项 目施 工有 序进行提 供保 障。 同时专项资金可 由后期拨 款中扣回, 重 归专 项 资金库 , 做 到前期 经费的循环利用。
频发、 征迁 难度 大, 指 标不足等, 本文立 足各 地现 实操作碰 到的一 些问题 ( 2 ) 地 界交界处征地 工作 难 进行分析, 探讨改善项 目管理 方式及建议 , 认 为促进 政府投资管理优化 , 目前 我国的 土地 从权属 上分为 国有土地 和集体 所有 ±地 , 因土地 必须从 强化前期和优化要素保 障方面着手, 可供参考。 权 属和使 用性质 的不 同在征 迁补 偿上 适用的标 准也 不同。 像 某道 路 新 【 关键 词】 政 府投资项 目 ; 管理方式; 存在问题 ; 建议 建 项 目, 临近 区域 的国有 土地 和集 体用地 征 迁补 偿 标准 差 距在 2 倍 以
政 府投 资 项 目 为 完成 开工任务 , 在设 计 图纸不 完善 的情况 下开展 ( 2 ) 强化设 计阶段控制 严格 按照批准的总概算或立项批 文中的总投资进行控 制, 充分考虑 施 工招投 标 , 导 致实 际施 工 内容与 招标 内容差 异较 大。 同时, 在 招标合 同条款 签订 时, 将风险转移给业 主, 如: 工程实行清单计价招标 , 在合 同 各 种潜在 因素, 提 高设计质量 。 同时在设 计出图之前 , 根据 不同的设 计 施 工上 的可行性、 造 条款 签订时, 材 料价差 却按照同期简讯价 结算 , 同时合 同又注 明工程变 阶段 组织相关技 术人员对 图纸在技 术上的合理性 、 更、 设 计变更、 签证 等按实结算 , 违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 价上 的经济 性进行有效 评审, 从各个不 同角度对 设计 图纸进 行全面的审 核 管理工作 , 力争使 项目的设计 方案达 到最优化 , 准确控制项 目建设 成 ( 4 ) 工程施 工过程 把关不严 第一 , 设计、 监理履 职不 到位 , 工程 质量 未达标 。 如某学 校新 建项 本 。 目, 项目 设 计 者或水平不 高或 责任心不 强 , 忽略项 目 实地 考察 , 监理 在 ( 3 ) 强化施 工阶段控制 施工 过程对施 工方案不认真审查, 在施 工过程 中多次被监督 部 门叫停 , 加强施工 现场管理 , 严格设 计变更和签证 管理 , 建立设 计变更 、 签 证审批制度 , 杜绝不负责任的设计变 更和 “ 先 干后变 、 先干后算” 行为 , 重新整 改 , 造 成工程资金 的浪费。 签证 , 必 须建 立分级审批和 先报批后 实施 的制度。 强 第二 , 工程签 证把 关不严, 随意性较 大 , 数据 虚假 , 将造 成签 证的 对 重大设 计变更 、 化 招投标 的合同管理 , 通过合 同约束各 类经济 签证 的执行标 准, 充分发 中标 单位 必须严格按 中标价和工程设 计 第三 , 材料 和 设备 价格 未 充分市 场询 价 , 采 购成 本 较高 , 造成 浪 挥 中标价对 结算价的约束作用, 费。 要求 进行施 工, 承包合 同价 的调整必 须控制在 预算 内, 减少项目超概 算 第 四, 工程 竣工在未 验收 完成时交付 使用 , 审计 结算 不及 时, 工程 行为 。 同时, 建设单位要做 好材料询价的市场 调查工作 , 参照省、 市建 设
与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详尽多条款】
与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乙方(政府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项目投资经验,乙方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就甲方投资乙方指定的项目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述1.1项目名称:__________1.2项目地点:__________1.3项目性质:__________1.4项目投资总额:__________二、投资方式2.1甲方以货币资金形式投资,投资金额为:__________2.2甲方投资款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乙方。
三、投资期限3.1本项目投资期限为____年,自投资款项全部到账之日起计算。
四、投资回报4.1甲方投资本项目,享有投资回报,投资回报方式为:__________4.2乙方承诺按照约定的投资回报方式向甲方支付投资回报,并承担相关税费。
五、项目管理5.1乙方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约定的投资回报方式正常运营。
5.2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了解项目的运营状况,乙方应予以配合。
六、违约责任6.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7.1对于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附件9.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9.2投资款项支付计划9.3项目投资回报计算书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一、特殊应用场景1.公私合作(PPP)项目在PPP项目中,私人企业与政府合作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探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3-02-28T03:59:29.770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10月第19期作者:范福荣[导读]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基础建设设施的资金投入范福荣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基础建设设施的资金投入。
如何更高效、规范、科学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是我们需要突破的重要课题。
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与探讨,以供同仁参考。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管理问题;对策研究一、前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发挥弥补市场失效、维护市场配置功能、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作用,投入资金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如: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的持续发展,财政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如何高效、规范、科学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事关改革、稳定、发展大局。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是由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来实现的,而政府作为投资项目的业主方,其对于投资项目的资金决策、调拨等内容有着直接的管理权,同时由其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着较大的弊端,经常由于过于追求投资效益和规模而忽略对工程投资风险的控制;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不重视工程施工质量,随意缩短工期等。
具体问题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不高。
前期工作是整个项目实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现实中,不少项目单位都普遍存在“重实施、轻前期”的倾向:一是前期专项经费紧张,甚至没有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前期论证难以深入开展;二是重视程度不够,一些项目业主单位为了加快工程进度,一边搞设计、一边搞施工建设,给后期的项目建设带来很大隐患。
政府投资工程投资管理与控制的要点研究
政府投资工程投资管理与控制的要点研究摘要:对于政府投资工程而言,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也会出现诸多不同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就要把握好政府投资工程投资管控的要点,有效解决投资管控中的一些问题,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管理力度,确保项目可行性,把控工程造价的同时确保投资项目的最终成果。
基于此,本文在了解政府投资工程投资管控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投资管理和控制的要点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投资管理;控制;要点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政府投资项目逐渐增多,其作为一种为满足大众物质、文化、政治需求的工程项目,多以各种社会融资的方式进行。
近几年,政府部门所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有桥梁道路建设、绿地公园、管道建设等,这些项目的规模较大,所涉资金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工程造价不合理等问题,必须关注起来。
一旦管控不到位,就会出现投资失控的问题,导致资金浪费。
所以,把控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资管控要点是非常关键的。
一、政府投资工程中投资管控的主要问题(一)业主行为不规范业主就是主要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前期工作、具体施工和后期竣工的单位和部门,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有工程指挥部、项目法人、专门机构以及各种代建单位等。
就当前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情况来看,业主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上非常混乱,不遵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不但在设计、论证、报建以及立项上存在很大欠缺,甚至还蓄意虚假招标,故意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竞标,而后续施工却不能保证成本和质量,从而出现了“虚假合同”的情况。
在以上这些不规范行为中,招投标不合法、不规范是最严重的,这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政府部门已经失去了对工程项目进行控制的意义[1]。
(二)政府部门责任缺失政府投资工程的特征就是公共性的基础工程,这也就决定了工程投资建设必须由政府部门负责,以确保工程的公平化进行。
公共领域项目投资与收益分析研究
公共领域项目投资与收益分析研究在城市的公共领域,有很多项目是需要政府或私人企业进行投资和建设的,这些项目包括公园、体育场馆、广场、博物馆等等。
这些项目一般都是公益性质的,而非商业性质。
那么,公共领域项目的投资和收益究竟是怎样的呢?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一、公共领域项目的投资公共领域项目的投资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投资,另一种是私人企业投资。
政府投资通常是通过国家预算来实现,或者通过各种基金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的好处是可以保证公共领域项目能够得到充分的资金保障,而且政府投资的项目往往有一个长期的规划,能够更好地服务市民的需求。
私人企业投资通常是以商业合作的形式进行的,例如体育场馆、娱乐中心等等。
私人企业投资的好处在于可以利用商业运作的方式,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而且能够通过经营来获得收益。
当然,私人企业投资的弊端在于可能会出现商业运营和市民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政府进行协调和管理。
二、公共领域项目的收益公共领域项目的收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效益,另一个是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服务市民需求、改善城市环境、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等方面。
例如,建设公园能够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旅游的发展;建设体育场馆能够为市民提供运动健身场所,让市民更加健康。
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经营收益等方面。
例如,体育场馆和娱乐中心等商业性质的项目,由于用户的需求大,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
此外,公共领域项目能够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使城市更具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本。
三、公共领域项目的投资与收益分析在投资公共领域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考虑到可行性、成本、盈利等方面。
具体分析如下:1. 可行性分析:对于每一个公共领域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判断项目是否合理、有没有市场以及市场需求是否强烈等等,并对项目进行定位。
例如,一个公园的定位是休闲娱乐,那么就需要在项目规划、设施配置等方面考虑到这个定位。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项目合同按其工作内容,可分为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施工合同是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业主方合同管理的重点,因为施工合同具有金额高、实施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合同双方风险较大。
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具有生命周期长、参与单位众多,建设成果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等复杂特点,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事件也就日益增多。
若一旦纠纷发生,且处理不当,往往造成资源浪费、费用增加、工期延长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如何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当纠纷将要发生或处理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控制,使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扩大项目建设效益,是我们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从上述出发点,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方式为突破口,进行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常见合同纠纷目前我国工程较常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以业主与施工承商间的施工合同的纠纷最为常见,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包括合同文件的纠纷、工程计价的纠纷、工期纠纷、合同变更的纠纷、工程质量的纠纷、工程验收的纠纷等。
各种纠纷的发生原因复杂,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现将常见的纠纷关键因素罗列出来,如图1最右框中所示。
合同文件的纠纷主要原因是合同未能够严格执行、工程合同规定不公平及不明确等;工程计价的纠纷主要有合同外追加工作时,其追加价款的规定不明确、工程质量缺陷的扣款办法不明确等;工期纠纷主要有工期顺延的理由和条件未明确等;合同变更的纠纷主要有设计错误造成的问题权责不明、设计变更频繁等;工程质量的纠纷包括同等品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基准不明等;工程验收的纠纷主要是分段分部分验收不认可、验收瑕疵的改正问题等。
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
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兼论行政合同的性质归属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桂林内容提要本文着眼于社会现实纠纷,从两起案例的阅读出发,提出当前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对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这一行政合同的性质归属及纠纷处理机制这一命题。
接着,作者从法学探讨的角度层层分析了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
有国外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作者对我国行政合同所做的分类以及有关行政合同纠纷的分类。
最后得出“项目投资合同”应属于具有民事性质的行政合同这一观点。
同时,作者重点阐述了该类行政合同产生纠纷应援用民事法律规范,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
最后,作者又分析了“项目投资合同”的相关前置程序问题和规范“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问题。
本文既有理论探讨内容,又有解决现实问题的目的,理论探讨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项目投资合同行政合同法律属性民事性质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方人民政府吸引外来投资热潮的兴起,政府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的管理模式向部分行政合同管理模式的转变,政府以优惠政策为诱饵为吸引外资而与投资商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亦日趋平凡,由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政府更是乐此不彼。
然而,政府行为的官本位思想不可能在短时间消除殆尽,依法行政也不可能完全落到实处,同时,投资商唯利是图的本性与依法诚实经营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阶段的不调和,以及我国法律关于行政程序、行政合同、立法的不健全,使得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内容五花八门,性质难以认定,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本文试图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这一现象予以考察、分析,辨别“项目投资合同”的本质属性,以期找出履行“项目投资合同”容易产生纠纷的现实原因,进而提出如何规范“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和产生纠纷后的处理机制。
另外本文从研究实际问题着手,也对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定性及纠纷处理机制做了法律探讨。
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相关问题探讨
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相关问题探讨【摘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投资大、公益性等特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现象较普遍,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
本文论述了政府工程项目的基本特征、工程项目管理中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模式的区别,概述了代建制在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应用与发展;探讨了完善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措施。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前言:近年来,不少地方已意识到对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其中,较成熟和先进的一种方式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这两种在国际上广泛运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有着很大区别。
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
而总承包商和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而项目使用单位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超脱出来。
1 政府工程项目的特征政府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个人或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工程项目的主体是政府部门,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
公众让出一部分权利给政府,把资金集中起来,利用政府的强制力,集中资源的优势来为项目服务,因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都投资巨大、影响大,产生的效益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利益,所以政府工程项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1 工程项目的非盈利性这是由政府工程项目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性质就是非盈利性。
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般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高收益的回报,而对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长的工程项目则不会涉足。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采用EPC模式的探讨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采用EPC模式的探讨摘要:阐述了政府投资项目及EPC模式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政府投资项目运用EPC模式确定合同价格的两种方式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提出政府项目采用EPC模式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EPC模式;固定总价合同;下浮率政府投资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手段,在社会投资及资源配置中起重要宏观导向作用,还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协调全社会的重大投资比例关系,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
因而,国家对政府投资的行为规范越来越严格,2019年中国政府网发布了《政府投资条例》,作为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使得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法可依,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日益科学化、严密化、系统化,[1] 管理模式也多重多样,本文主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中的EPC模式进行一点探讨。
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EPC模式的概念、特点1.1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概念及特点所谓政府投资项目即是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利用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包括房建类、市政类、医疗设备购置费等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不同,其他投资都会追求高收益高回报,而政府投资项目要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
因此,政府投资项目有着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项目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大、额度高、范围广且协调环节多、影响面大,且管理主体较多,从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至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结(决)算,都有不同的部门负责。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以有效的防范国有资金的流失,提供政府的执行力及公信力。
1.2 EPC模式的概念及特点1.2.1 EPC模式的概念EPC模式即交钥匙总承包模式,即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将项目的设计、采购及施工、调试服务全部委托给总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只负责整体的目标管理及控制,并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勘察内容加入承包范围。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各地十分重视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等资源,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的改善,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实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但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决策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问题1、项目组织管理存在很多缺陷一是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从建设项目酝酿决定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各项工作,是项目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投资项目没有做深入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有的项目决策论证不充分,存在着盲目上马的问题,难免出现“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
二是项目施工管理不科学、不严谨。
一些建设单位急于开工,对投资额度、建设标准、设计要求、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科学与合理性缺乏论证和思考,施工过程中又不严格把关,有的项目边设计、边施工、边更改,甚至一改再改,结果导致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又超预算。
对更改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也没有相应的责任。
三是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投资、建设与管理混为一体,行政行为直接融入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见到政府直接组织项目建设,行政权力过度集中,在工程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招投标等关键环节上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结果导致项目投资工期较长,工程质量难于保证,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2、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较薄弱,资金管理混乱由于大多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为临时抽调组合而成,也有部分项目临时委托相关单位代管,相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加上存在短期行为意识,致使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资金管理难免出现混乱局面。
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的项目资金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都有该项目的资金,但该项目到底应花多少钱、已用了多少钱、实际付给了施工方多少钱,谁也说不清楚,且项目一旦完工,连一套完整的资料都无法搜集。
探讨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及对策探讨摘要从项目特征、风险分析理论、风险防范策略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风险进行研究探讨。
本文理论联系实际,旨在将风险管理理论应用到政府投资的风险管理中,为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提供一些帮助。
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政府投资是我国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结构调整的主要力量,国家每年都有巨大的投资,尤其2008年在面临世界金融危机日趋严峻的情况下,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我国在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同时,重启积极财政政策,并出台了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政府投资效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大量存在且不断变化,因此可能发生各种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常常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
风险是工程项目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为避免或减少政府投资的损失,有必要进行风险评价和管理,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实现效益。
1.2 研究的目的和组织机制投资风险贯穿于政府投资的全过程,越早发现风险、采取措施,风险管理的成本就越低,带来的效益也就越大。
构建风险评价组织机制非常重要,只有建立起政府投资风险评价的组织机制、风险分析机制、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模型,才能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处理策略,而没有一个健全、合理、稳定的组织,项目风险评价活动就不能有效地进行。
风险评价要求团队的智慧以及经营与建设专家的经验,不能由一个人来独立决策。
1.3研究内容及文章结构本文探讨了六个章节的内容:第1章绪论第2章政府投资项目及投资风险概述第3章风险管理理论及工具概述第4章政府投资风险防范策略概述第5章从项目评审角度看政府投资的技术经济分析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及投资风险概述2.1政府投资项目2.1.1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和分类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内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方式兴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
从表现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组织力量进行国防军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学技术研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而这些项目建设就必然以满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
PPP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PPP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发布时间:2021-12-16T08:21:09.734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20期(中)作者:洪雪娇1,2 [导读] 为了同时满足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机制的洪雪娇1,21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 650205 2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 650205摘要为了同时满足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机制的双重需求,国务院于2014年9月21日颁布国发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首次提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PPP模式的诞生承载了各方殷切的期望,力求达到多方合作、优势互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一个共赢局面。
但PPP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加上PPP本身环节比较多,涉及专业领域比较广,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凸显出来,亟待破解。
关键词:PPP项目存在问题建议 PPP模式即Public-Prival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面对宏观政策重大变革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现实需求,如何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同时保证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地方政府把目光都投向了PPP。
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是促进经济转型、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供给侧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
1. PPP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过度干预项目在经营者转向监督者的过程中,政府尚未完善自身定位。
制度缺乏更是扩大了这一问题,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负责承担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的绝大多数工作,相比较由政府全额承担的项目,PPP项目更加市场化。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为政府固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项目前期决策缺乏有效规划,方案设计考虑不足;实施过程中存在项目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推进困难;项目投资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造成投资浪费,因此需要项目各主管部门与参建单位通过建立考核机制、健全管理办法、完善协作沟通、落实奖惩机制等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程合同;绩效考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能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发挥调整投资结构、平衡社会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作用,满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
然而,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一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多种问题,亟需解决。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等重要领域,社会关注度高,项目规模大,建设程序项目复杂,项目前期需要完成大量的勘察调研、规划设计与计划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报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完成施工图审查、预算审查、招投标、环评、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办理。
一些建设单位往往忽视项目的前期工作,误认为前期准备工作只是“走流程”,从而为后续的项目建设、实施和验收移交埋下隐患。
1.1.1项目决策不合理项目的前期决策直接决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方案与质量标准,关系到项目的投资成本和投资效益。
如果前期工作论证充分,科学可行性报告将指导初步设计,有助于控制投资规模;相反,项目决策不合理很容易导致项目投资最终失败。
例如,某地区的一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缺乏前期调研勘察基础,直接由建设单位自行申报了一套规划方案,并迅速开展了项目实施。
然而,在项目实施即将完成时,项目所在区片因上级部门要求统一规划,重新确立了建设方案,原项目实施内容不得不全部调整。
这样的情况是项目的前期决策并不合理,造成了项目投资的严重浪费。
研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问题分析
研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问题分析发布时间:2023-03-30T03:16:48.575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3年3期作者:张静[导读] 本文主要分析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其次阐述了概算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相关分析希望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仅供参考。
昆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其次阐述了概算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相关分析希望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仅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投资控制;经济合理性1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的重要性不同阶段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控制方面提出的要求不同,并且具体涉及的投资控制方法和内容存在差别。
初步设计这一阶段,项目设计概算会被作为投资的最大限额,既能为做好设计和预算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也能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工作高效开展。
细致分析“概算审核”工作,就会发现其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进行控制、考核的一种工程项目经济合理性依据,逐步成为投资控制期间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
对此,制定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方案,为后续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奠定基础。
设计概算文件是确定政府工程项目造价的一种关键性文件,主要将项目设计方案作为基础性文件,而设计方案对政府工程项目的投资影响非常大。
虽然是同一个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是受到不同设计方案的影响,实际需要的建设费用存在差异。
初步设计之后形成的概算经审核批准后能够作为投资的最大限额,通过高效落实概算审核工作的方式,能够对项目全生命周期投资状况进行严格管控。
不仅如此,在投资额不变的状况下,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作,能够让概算结果具有精准可靠性,既能显著提升政府项目设计技术先进性,也能保证具备较强的经济合理性。
在此之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总投资控制工作能够符合预期要求,对于减少漏项和任意扩大投资规模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各项资金最大化利用目标,不可否认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建议,是个人或团体,对某件事情未来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又指通常是在适当的时候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合理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是有益处的。
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希望对你有帮助。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战略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和数量越来越大。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深化改革,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近两年的审计工作中发现,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实施管理、合同管理等环节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建设程序方面1.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
项目建设须经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等多个阶段,按批准的概算投资建设。
个别项目未履行必要建设程序就开工建设,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缺乏论证和监督,对变更造成的损失浪费无相应的制约,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效益较差。
某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由于前期缺乏对设计合理性的论证,导致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造成损失浪费,投资效益差;部分项目单位执行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意识不强,在项目批复、投资计划下达后,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部分项目单位对监理工作认识不足,或为了降低投资成本,减少办事环节,不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2.项目前期地质勘测不到位。
审计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地质勘测不细致或未进行地质勘测,导致基础或工程结构发生重大变更,造成工程停工延误工期,增加投资额。
某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由于地质勘测不到位,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发现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造成基础设计变更和停窝工;某单位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于地质勘察单位失误,基础设计与实际地质要求不符,造成基础设计变更和施工单位停窝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兼论行政合同的性质归属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桂林内容提要本文着眼于社会现实纠纷,从两起案例的阅读出发,提出当前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对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这一行政合同的性质归属及纠纷处理机制这一命题。
接着,作者从法学探讨的角度层层分析了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
有国外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作者对我国行政合同所做的分类以及有关行政合同纠纷的分类。
最后得出“项目投资合同”应属于具有民事性质的行政合同这一观点。
同时,作者重点阐述了该类行政合同产生纠纷应援用民事法律规范,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
最后,作者又分析了“项目投资合同”的相关前置程序问题和规范“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问题。
本文既有理论探讨内容,又有解决现实问题的目的,理论探讨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项目投资合同行政合同法律属性民事性质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方人民政府吸引外来投资热潮的兴起,政府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的管理模式向部分行政合同管理模式的转变,政府以优惠政策为诱饵为吸引外资而与投资商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亦日趋平凡,由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政府更是乐此不彼。
然而,政府行为的官本位思想不可能在短时间消除殆尽,依法行政也不可能完全落到实处,同时,投资商唯利是图的本性与依法诚实经营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阶段的不调和,以及我国法律关于行政程序、行政合同、立法的不健全,使得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内容五花八门,性质难以认定,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本文试图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这一现象予以考察、分析,辨别“项目投资合同”的本质属性,以期找出履行“项目投资合同”容易产生纠纷的现实原因,进而提出如何规范“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和产生纠纷后的处理机制。
另外本文从研究实际问题着手,也对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定性及纠纷处理机制做了法律探讨。
一、“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纠纷处理机制的争议要理性的辨别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本质属性,不能仅仅着重于看合同的名称和签订合同的主体,更要考察“项目投资合同”签订的目的、价值取向和合同的内容。
下面先阅读一下两份“项目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案例一、合同名称:《项目投资合同》签订主体:甲方:――开发区管委会,乙方:――公司合同内容:1、签订合同的目的、依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决定在甲方投资建设―――项目,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签订如下投资协议。
2、甲方权利义务:根据乙方投资规模和项目需要,甲方以――价格提供乙方土地――亩;甲方为乙方项目近区在报批、规划选址、土地征用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乙方项目建设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3、乙方权利义务: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万元;乙方在建设进度达到投资计划20%即可申领土地证,领证前付清土地出让金。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照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5、纠纷解决机制:本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可诉请合同履行地法院裁决。
案例二、合同名称:《――区域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协议书》签订主体:甲方:――人民政府,乙方:――公司合同内容:1、签订合同的目的、依据: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面貌,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2、甲方权利义务:负责完成项目计划、土地及开放建设所涉及到的有关手续和文件;负责乙方在开发建设中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和落实(以政府发布的优惠政策为准);3、乙方权利义务:享有通过拆迁及征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并不再支付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费用;负责完成开放建设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和房屋开发及配套建设;4、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中的条款保证履行和兑现,否则甲乙双方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纠纷解决机制:未作约定。
以上两份投资合同内容迥异,他们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一时也难以辨别。
我们先分析一下两份投资合同的异同点。
两份投资合同具有的相同属性:1、签订主体类同,一方是政府,一方是投资商。
2、签订合同的目的类同,政府都是是为了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实现其管理职能;投资商是为了获取利益。
3、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案例一表述为: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案例二表述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两份投资合同在签订时合同双方的地位都具有平等性。
4、合同的内容,作为投资商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作为政府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的兑现和提供项目计划和项目用地。
5、违约责任,两份合同都规定有违约责任,只是案例一规定了优先适用合同法;而案例二未规定优先适用的法律。
两份投资合同的不同点:两份投资合同虽然是不同的政府就不同项目与投资商签订了名称、内容不同的合同,但实际从该两份合同的属性来看,并没有什么差别。
就两份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案例一约定了纠纷解决机制“诉请合同履行地法院裁决”但如何诉请,以行政诉讼诉请还是以民事诉讼诉请也未明确。
而案例二虽然没有约定如何解决纠纷,但约定了“甲乙双方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而从本质属性来看,两份投资合同没有什么不同。
在阅读了上述两份投资合同后,应得出比较一致的结论,就是两份投资合同的法律属性基本一致。
我们再考察一下两份投资合同产生纠纷后的实际的处理方式。
案例一,合同签订后由于投资商投资不到位,投资商违约,政府要求追究投资商的违约责任。
此后政府以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法院虽然受理了该案,但是就该合同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政府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法官的理解不能达成一致,最后该案以双方和解政府撤诉结束。
案例二,合同签订后由于政府改变规划,单方终止了双方的投资合同,政府违约,投资商要求追究政府的责任。
纠纷发生后,投资商不敢轻易的起诉政府,向政府提交了十几份要求解决终止投资合同相关问题的报告,但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最近,投资商准备起诉,并确定选择行政诉讼。
但此时该政府换了领导又主动与投资商进行接触谈判,期望通过协商解决,该案仍在协商之中。
从以上两起案例可以看出,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法律属性基本一致。
但该“项目投资合同”到底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发生纠纷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对此问题,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及合同当事人自己作出的理解却是大相径庭。
为什么出现上述情况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没有确定“项目投资合同”其本身具有的法律属性。
二、“项目投资合同”的法律属性分析(一)国外的法律规定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也属于法理学上的行政合同,但各国的表述不一,有的称之为政府合同如美国、英国,有的称之为行政合同如法国、德国。
行政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
统观世界各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第二种是法国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第三种是德国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
具体的来说,英美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素有公私法不分的法律传统,在这两个国家的行政法中,并没有出现过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表现为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
同私人合同一并适用普通法规则。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政府合同制度,以普通法为本位,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受司法平等保护,行政主体往往不享有单方特权但却受到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制,在法律特别授权情况下方可享有某种特权;政府签订合同受到自身法定权限范围的严格限制,越权签约通常无效,无效后相对方当事人自负其责;因政府合同发生争议时,通常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亦可选择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
在法国,行政合同适用公法规则,受行政法院管辖。
在行政合同缔结方面,对于允许适用行政合同的行政事项,大多数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例如供应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既可以是行政合同又可以是民事合同;但法律强制性规定使用行政合同的事项,如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必须缔结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对此无自由裁量的权力。
与英美国家相比,价值取向上注重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国行政合同,视行政性为行政合同的第一内在属性,先有行政,后有合同,行政合同中的合同性相对于行政性而言永远是从属性的。
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行政机关享有法定的单方特权,这种特权的行使无须向行政法院申请判决,更无须同相对方协商,只需建立在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主观判断上,而对政府的“公益判断权”所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只靠经济利益平衡原则下损失补偿及事后的司法审查来加以防范。
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一样,受传统上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影响,强调行政合同中的公法因素,因行政合同引起的争议也由行政法院管辖。
但与法国相比,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对法国有借鉴,更有发展,以合同而不是以行政为本位,强调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行同等法律保护,强调行政主体享有有限的单方特权,并要受到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制,以及援用民事法规则适用行政合同案件的规定,既符合合同的本质,同时也符合现代契约行政的民主精神。
从以上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多数采取以合同为本位,而不是以行政为本位,强调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行同等法律保护,解决行政合同的纠纷也趋向优先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1、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我国的行政合同法理研究及行政诉讼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
2、《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至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8条”)施行,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制度更多地停留在理论研究上。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省市法院均建立了自己的行政审判庭。
但由于理论上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并为大多数人接受和赞同的“行政合同”的界定,而强大的民法理论界对行政合同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尚持否定的态度,因此行政合同纠纷大多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处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3、“98条”实施后至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98条”取代了原先最高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8条”删除了《若干意见》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系单方行为的定义,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单方行为扩展为双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