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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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一、南通中院强制腾让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建设所需用地案基本案情在南通某热加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执行案件中,案涉地块系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规划过江地址,属于大桥南通段引桥以及锡通高速北接线工程过境区域。

根据仲裁裁决,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应将283.6亩相关土地上临时设施拆除后予以归还,但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拒不搬迁,影响大桥施工进度。

为保障大桥工程开工建设,经南通中院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首先将沪通铁路过境所需的93亩土地交付,优先保障沪苏通大桥主体工程建设。

但双方为后续土地是否腾交产生争议,为此,南通中院协调10多家企业的闲置厂房和仓库,妥善解决了30多万吨瓷砖的仓储难题,并对案涉土地上80多户商户逐一进行解释说明,对其中拒不腾空且情节严重的商户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案涉地块剩余190.6亩土地得以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对于促进整个长三角地区的交通快速连通和经济协同发展意义重大。

该案执行过程中,南通中院综合运用执行和解和拘传、拘留、罚款、强制腾让等多种强制措施,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使用,保障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顺利建设,对于打通长三角“大动脉”,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执破衔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案基本案情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生产,2018年起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吴江法院立案执行。

该公司地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核心地带,是苏州吴江区具有相应产品研发实力及资质的企业,造成该公司债务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资金运转问题。

由于该公司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吴江法院从破产保护理念出发,依法暂缓对其名下厂房、土地的司法拍卖,将该公司依法导入破产重整程序。

铁路企业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铁路企业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铁路企业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介绍本案例涉及一起铁路企业纠纷,纠纷的主要矛盾点在于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

以下通过对案例的描述和分析,探讨解决该纠纷的途径与方法,以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路。

二、案件分析1. 纠纷的发生原因合同双方为一家铁路建设公司和一家建材供应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建材供应公司向铁路建设公司供应建材,但在供应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因素导致建材供应的及时性和品质出现问题,给铁路建设项目的推进带来不良影响。

2. 案件的争议点铁路建设公司认为建材供应公司未能按时供应优质产品,导致项目延误,要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而建材供应公司则辩称供应延误和问题品质是由于铁路建设公司未及时提供准确的需求信息,并要求支付全部供货费用。

3. 分析对比双方主张从双方主张的角度来看,铁路建设公司认为该项目的延误和建材品质问题是由建材供应公司的供货延误和品质不合格所导致的。

然而,建材供应公司则以铁路建设公司未及时提供准确的需求信息为由,认为供货延误和品质问题应由铁路建设公司负责。

4. 基于合同法的评判准则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对于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本案情况,建材供应公司确实未能按时供应优质建材,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铁路建设公司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5. 解决纠纷的方式基于双方争议的实际情况和解决合同纠纷的原则,为了达成解决纠纷的共识,可以考虑以下方式:- 协商一致: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过程包括双方发表意见、进行谈判、达成共识等。

通过协商可以尽量维护双方的利益,达成双赢的结果。

- 第三方中介: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请一位中立的第三方中介,如仲裁机构或者调解员,来解决争议。

中介人员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和商务意见,帮助双方达成一致。

- 法律救济:如果协商和中介无法解决纠纷,受损一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铁路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铁路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市铁路局(以下简称“甲铁局”)与乙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铁局将其位于甲市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部分转让款,甲铁局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然而,在乙公司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时,甲铁局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乙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并停止房地产开发。

乙公司认为甲铁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2. 甲铁局是否有权撤销合同;3. 乙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二、案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 甲铁局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甲铁局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其主要理由是合同签订后,甲铁局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数量、质量等基本事实存在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在本案中,甲铁局主张的“重大误解”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甲铁局无权撤销合同。

3. 乙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铁局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义务,反而要求乙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并停止房地产开发,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误交付的案件,能否将铁路承运人和有责任的第三者均作为案件当事人,将两种法律关系一并予以审理?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误交付的责任:“货物、包裹、行李误交付(包括被第三人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

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由此可见,铁路企业对逾期交付或不能交付承担违约责任,而有责任的第三者对货物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则上两种法律关系应分案进行审理,货物运输合同误交付应判决由铁路企业向货物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铁路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取得向有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可另案起诉。

如货物权利人在起诉时仅将有责任的第三者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则法院以侵权之诉审理。

如货物权利人同时将承运人和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法院应在立案时向原告行使释明权,由其作出明确选择。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案件中,托运人对货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权利人能否在未向保险公司索赔之前先行起诉铁路运输企业?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劳动争议相关裁判摘要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劳动争议相关裁判摘要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劳动争议相关裁判摘要汇编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转自:山东高法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所秉持的理念。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和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乎社会发展和稳定。

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与劳动争议相关的19例案例裁判摘要进行整理,以供参阅。

1.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裁判摘要】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5期(总第295期)【法宝引证码】CLI.C.319638436 2.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总第292期)【法宝引证码】CLI.C.312815898 3.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

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

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几类案件之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此类纠纷案件也有不断上升趋势。

从审判实践来看,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常见的有三种,即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的灭失、短少、污染和损坏。

笔者仅对以上三类案件,浅谈一下在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逾期交付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货物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货物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

对于第一种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逾期交付的情形,《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此可见,承运人将货物按期运到约定的地点(车站),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其没有按期将货物运到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送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虽然该《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新的《合同法》所代替,但由于国务院没有废止该《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代替其的法规,因此对该《实施细则》中与《合同法》没有冲突的条款,法院仍可以参考适用,即根据货物逾期运到时间的长短,及给收货人造成的影响,在运费的5%至20%的范围内合理的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对于第二种货物按期运到后逾期交付的情形,其形成的原因虽然有很多,但可分为两类,一是承运人的原因,例如,承运人没有及时通知、误交付等,由承运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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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201X)宁铁刑初字第39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宁铁刑初字第39号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宁铁刑初字第39号p;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p; 被告人王海(曾用名王伟),男。

p; 被告人徐卫建,男。

p; 辩护人邓辉、夏友峻,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p;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1X]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徐卫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X年6月26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沈伟钢、检察员曹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徐卫建及徐卫建的辩护人邓辉、夏友峻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p; 1、201X年1月上旬,被告人王海从成都携带20克冰毒至常州,通过被告人徐卫建介绍,先将其中4克冰毒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给时海燕(另案处理),后又将剩余的16克冰毒以人民币7,100元的价格销卖。

p; 2、201X年2月上旬,被告人王海从成都携带65克冰毒至常州,通过被告人徐卫建介绍,分两次卖给时海燕。

王海得款人民币28,000余元。

p; 3、201X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海携带毒品从成都乘上K698次列车,欲将毒品带至常州贩卖。

2月18日5时许,被告人王海从常州火车站下车,在西地道内,民警当场从其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又从其内裤中查获放在“红塔山”香烟盒内的一包白色晶体。

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被告人王海携带的二包白色晶体共计重49.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p; 201X年2月19日,被告人徐卫建被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王海、徐卫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p;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徐卫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时海燕、范建堂的供述,证人束梁、杨成浪、刘枭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刑事摄影照片,常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另有银行卡存、取款信息、手机通话清单、旅客信息、王海所持的火车票、两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决书67776

裁决书67776

南京富甲公司诉中意合资南京依维柯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苏知初字第2号原告:南京富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富甲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汪文,富甲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汉舢、谈臻,南京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意合资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依维柯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依维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松,跃进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阜东,南京金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甲公司诉被告依维柯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27日受理后,于当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次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于2000年7月31日、2001年2月8日、2000年6月14日、22日四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汪文、委托代理人雷汉舢(第四次开庭未到庭)、谈臻,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松、陈阜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被批准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杭州召开的特约维修单位会议上禁止其特约维修单位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否则要摘牌;在南京召开的配件供货厂商会议上,散布原告是套取资金的不法商贩等虚假事实,并且在会议之后将南京会议讲话的有关内容印刷成册,广泛散发到被告公司及跃进集团的主要科室及其相关的配套企业,严重抵毁原告的商业信誉,大量的业务单位对原告产生了不信任,有的提前催款,有的拒绝继续发货,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是:豆.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公然捏造井散布虚假事实、严重抵毁原告商业信誉而致使原告多年经营成果毁于一旦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回亿元;2.判令被告在全国汽车行业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11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部分分公司歇业的证明材料;2.原告所作的部分广告以及进行市场调研的证明材料;3.原告进行网络管理的证明材料;4.原告树立企业形象、建立企业文化的证明材料;5.原告申请注册“富甲”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一份;6.原告的纳税及信用等级证明材料;7.原告单方送检的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3月五日期间商品销售收人及支出项目的审计报告(简称审计报告)一份;8.原告单方送检的1996年至2000年3月商品销售利润的计算及2001年至2005年商品销售利润预测的分析报告(简称分析报告)一份;9.原告1998、1999年度工商年检的财务审计报告(简称年检审计报告)各一份;10.被告下属厂向原告销售汽车配件的发票数份;11.被告特约维修单位目录及原告向被告部分特约维修单位提供配件的业务往来的发票数份;12.被告配套厂商的部分产品配套表及原告向其购买配件的业务往来发票数份;13.被告特约维修厂南京海院汽车修理厂销售配件的发票一份;14.跃进集团电话号码簿有关内容的复印件一份;15.《NAVEto宣传》99年第6期第13页的相关内容;16.《辞海》、《汉语大词典》中关于“套取”、“套用”的相关解释;17.证人富甲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唐冬陵证明被告杭州会议侵权的证词;18.证人富甲公司经理司马要武证明被告杭州会议侵权的证词;19.有关证人秦耀玉关于杭州会议存在侵权的录像带一盘;20.黄石市南京汽车制造厂特约维修厂填写的有关与原告终止业务系“南汽政策”影响内容的“问卷调查表”一份;21.原告单方面抽样调查的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意见征询表”数份;22原告与部分被告配套厂商侵权发生前后业务往来的记账科目表数份;23.原告与其分销商侵权发生前后业务往来的记账科目表数份;24.原告1999年度销售情况月统计报表及销售分析对比图、表各一份;25.原告在1999年7月后向非被告配套厂商购买配件以证明被告切断其供货渠道的相关凭证数份;26,原告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中5万元付费凭证;27.汪文向金航借款200万元用于富甲公司经营而产生纠纷的法院调解书一份;28汪文借款30万美元用于富甲公司经营的相关凭证材料。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深圳市孚龙电子有限公司(下称 孚龙公司)与扎尔曼技术株式会 社(下称扎尔曼株式会社)外观 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否 韩国
知识产权 侵权
外观设计专 利权侵权
株式会社EAC与苏州雪樱汽车科 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案
否 日本
知识产权 合同
技术服务合 同
王华英与丹阳泓德光学有限公 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信息网 络传播权
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成都真锅公司) 与毛里求斯共和国客禧康国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禧康公 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
否 毛里求斯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 被告南昌市春之茗实业有限公 司商标侵权纠纷
否 法国
民通意见、海 商法、合同法
《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
(1)款规定:“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
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
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
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第三十二条规
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的 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合同各方借以违背本公
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 约
本国法
民法通则、合 同法、劳动法
涉案货物起运地为深圳盐田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 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地法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

加拿大
知识产权 权属所有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路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铁路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铁路局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铁路局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B地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损失惨重。

甲公司认为,乙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乙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运输安全,防止事故,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2.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乙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乙铁路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其辩称不能成立。

四、启示1.加强铁路运输合同管理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防止货物损坏。

江苏法院保护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2.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保护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江苏法院网作者:省高院更新时间:2011-12-13一、42名农民工诉南通海腾船务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2011年8月上旬,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港法庭在审理一起被告为南通海腾船务公司的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海腾船务公司在中远船务公司的债权43万。

后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与此同时,曾在海腾船务公司打工的42位农民工已有两个月没有拿到工资了,他们在数月前先后被海腾船务公司派到中远船务公司打工,听说海腾公司的债权被法院冻结,纷纷前往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要求处理。

区劳调中心受理后,一方面与南通港法庭联系,要求法庭在农民工工资款未落实之前,暂缓解除财产保全,一方面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资。

他们为农民工申请了法律援助。

案件起诉到南通港法庭后,承办法官立即联同区劳资中心的工作人员与海腾船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进行谈话。

康某迫于应收款被法院冻结的无耐,与42位工人就应付工资款进行了结账,结具了欠条。

经过法院诉前调解,劳资双方达成了付款协议。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中远船务公司根据海腾公司的要求,将43万元应付款直接汇至了崇川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一切工作准备就绪后,南通港法庭与劳资纠纷调处中心将款项全部发放给每一个工人。

8月12日上午, 42名农民工高高兴兴地从南通港法庭工作人员手中领取了总额为43万余元的工资报酬。

二、105名农民工诉上海泰泽服饰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1年10月中旬,上海泰泽服饰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因经济形势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公司停产,负责人下落不明。

因该公司尚拖欠105名工人三个月工资未发放,为此公司工人曾集体到市、区有关政府部门信访,采取过激方式维权。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铁路运输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订立与目的a. 合同背景① 甲方与乙方就铁路运输服务达成合作意向,乙方承担甲方货物的运输任务。

②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铁路运输中的责任与义务。

③ 甲方需要乙方按时、安全地将货物从甲方指定地点运输到乙方指定目的地。

④双方希望通过签订本合同,保证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

b. 合同的效力①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即为生效。

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履行或索赔。

③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④ 合同期满后,若甲乙双方未另行通知终止合同,合同自动延续。

c. 运输内容与要求① 甲方负责提供运输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

② 乙方需按合同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开始并完成运输任务。

③ 运输过程中,乙方应确保货物的安全,避免发生损坏或丢失。

④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运输要求,提供必要的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义务① 甲方应及时提供运输所需的所有信息与文件。

上诉人包克平与被上诉人江苏金陵交运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包克平与被上诉人江苏金陵交运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包克平与被上诉人江苏金陵交运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6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晓燕【审理法官】王晓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包克平;江苏金陵交运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当事人】包克平江苏金陵交运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包克平【当事人-公司】江苏金陵交运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楠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冯康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楠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冯康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楠冯康【代理律所】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包克平【被告】江苏金陵交运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包克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0:32:2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交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金陵交运集团南京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9月变更为现名称。

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包克平社保缴费单位为江苏金陵交运集团南京江北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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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1辑)刑事1.孟宪忠等人走私伪造的货币案2.邹景恒、寇振卿假冒商标制造和推销劣质药品投机倒把案3.尹强非法出版发行《世界怪异集锦》进行投机倒把案4.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5.张立东等人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案6.廉海央、李建平等人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7.李中提、王善堂偷盗幼儿未遂案8.蒲为民夜闯民宅准备抢劫案9.王文林、黄佐平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案10.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11.李卫业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12.邱来成用诈骗来的摩托车骗取香烟案13.姜万里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业务之便贪污案14.熊聪从事技术、劳务服务取得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5.吴文恩反攻倒算扰乱社会秩序案16.王复生犯包庇罪超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17.张祖桓、毛张明盗掘古墓葬案民事18.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世铎、刘桂荣腾退1房屋纠纷案19.何宪文诉王庚纪、王素英房屋买卖纠纷案20.朱顺妹诉许振清挂失银行存单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21.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22.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23.李喜平诉梅河口市种子公司居间合同劳务报酬纠纷案24.郑晓轩诉王利军帮助调试电视机时摔坏电视机损害赔偿纠纷案25.王志英诉蒙小骏不按要求使用除草剂造成其种植的农作物损失赔偿纠纷案26.苏巧清诉田友平借用其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股票认购权纠纷案27.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28.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社、汤生午报道文章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9.胡殷红诉耿军剽窃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济30.杭州市百货批发公司百货批发部诉诸暨丝袜厂、诸暨市乡镇企业局购销、借款合同纠纷案3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饮食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星火建筑安装公司、许志定欠款纠纷案32.叶长清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误售车票赔偿纠纷案233.厦门市交通运输公司诉厦门宏达洋伞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34.徐书杰诉海伦市兴海城市信用社实物有奖储蓄合同兑奖纠纷案35.黑龙江省延寿县制革厂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延寿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36.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黑龙江公司诉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哈尔滨老干部休养所保管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37.福建省诏安县饮料厂诉厦门特强工贸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38.蔡敏学、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诉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海事39.屈万斌诉垫江县航运公司船舶追越过程中撞沉其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40.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41.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大连分公司无全套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42.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工贸)集团公司诉金发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案43.天津无缝钢管工程指挥部诉挪威吐代克公司、德国莱茵远东船务(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运输货损赔偿案44.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在仲裁中申请保全及仲裁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行政45.时爱民不服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治安处罚决定案46.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47.王学俭不服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车被撞交通事故裁决案48.泸州市化工公司不服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串换计划外物资定为投机倒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49.宁德市大众影院不服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电影广告内容荒诞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50.买合苏提·马那甫、阿不都·热合满不服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对其采挖、拉运麻黄草行政处罚决定案51.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52.闵绍清等四人诉四川省大邑县元兴乡人民政府强行扣押其财产和限制人身自由行政侵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2辑)刑事1.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2.林金星、林景忠倒卖汽车案3.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4.王新民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案5.焦春生等人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6.冶孙地个、马维良抢劫、盗窃过往汽车的财物案7.林友增偷盗幼儿勒索财物案8.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案9.信建国、于秋顺在为盗窃分子销赃过程中又共谋盗窃案10.戴久刚与承包放羊人共同盗窃羊只案11.陈充宽挪用企业贷款和转租企业房屋被宣告无罪案12.宿振华、吕俊生索取贿赂、敲诈勒索案13.张晋良为业务单位经销图书资料获取劳务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4.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15.王七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案16.刘振兰等人在《关于禁毒的决定》施行前后连续贩卖毒品案民事17.王今明诉王卫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18.孙永江诉丁少英单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汽车纠纷案19.陆希泰等诉陈冬亮等私下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20.梁学江诉李新生返还借款纠纷案21.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抵押借款纠纷案22.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非法盘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23.叶克贞诉徐勋根假冒其姓名写检举信侵犯姓名权纠纷案24.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25.邱宝田诉李淑正对其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26.徐贵兴诉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差错赔偿案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9团造纸厂诉东阜城镇邮电支局误投邮件造成损失赔偿纠纷案28.刘守诚诉黄义德房屋加层遮盖其房相邻纠纷案2经济29.阿坝州林业企业木材联营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都江堰市支行、都江堰市汽车客运公司物资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案30.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淮阴和高计时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淮阴市计划委员会、淮阴市清浦区财政局贷款合同纠纷案31.长春市对分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房屋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价款纠纷案32.蔡十根等19人诉厦门市人寿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受益纠纷案33.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茶店乡供销合作社诉成都香料总厂联营合同纠纷案34.太原钢城企业公司第二金属制品厂诉张景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35.孟文光诉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协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海事36.陆城解放砂石场诉长江葛洲坝工程局船舶救助风险责任纠纷案37.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赔偿纠纷案38.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建材综合商店诉蛇口招商港务有限公司船期损失赔偿纠纷案339.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发生海损事故索赔纠纷案40.上海联合发展公司诉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海运货物重量短少赔偿纠纷案行政41.洪季珍等诉宜宾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案42.姬春选等不服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投机倒把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3.袁伟启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对其出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44.黎德胜不服广东省番禺县土地管理局对其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案45.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纠纷案46.张珠钦等诉福建省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47.邱永地等诉福建省清流县农业委员会违法收费、罚款及没收工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3辑)刑事1. 白武生以制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2.韩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投机倒把案3.王蔺刚销售假化肥投机倒把坑害农民案4.潘兴伍经营劣质药材种子投机倒把案5. 葛相静、王立滨等人内外勾结倒卖火车票投机倒把案6.吴振江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案7.方斯海正当防卫案8.鲁新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鲁军华“顶罪”案9.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10.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11.曲智文盗窃其兄的巨额财物案12. 李树祥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给私营企业有偿使用未能全部收回不构成犯罪案13.夏华山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介绍贿赂案14.寿瑞林虐待侄女案15.和希格在服刑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被假释案民事16. 大连中药厂诉周素清、张建敏公私合营时入股的1房屋产权归属纠纷案17. 洪绥熙诉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返还出借的空地纠纷案18.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19. 周至县科学技术协会示范种鸡场诉江苏省东台市广山兽药厂、西安市牧工商联合公司因使用不合格兽药造成鸡群死亡损害赔偿纠纷20. 叶则欣兄弟三人诉陈宝钗向正在烧砖的砖窑内泼水致砖窑损坏赔偿纠纷案21. 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22. 黄冰如等诉欧阳显镇将合作作品稍加改动后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3. 路岐峥诉卢朝曦违反劳务合同应支付违约罚款纠纷案24. 金堂县运输公司诉胡清维违章售票应予处分劳动争议案25. 苏瑞莲诉广州自行车二厂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劳动争议案经济26. 通化市新站城市信用社诉吉林省延边福利实业公司等单位银行承兑协议无效债务纠纷案27. 王文质诉青海省赛什克农场不兑现生产承包合同承包人奖金纠纷案28. 万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纠纷案229. 慈溪二轻五金机械厂诉北京华丸达电子及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加工定作合同违约纠纷案30. 沈存正诉天水市电器厂没有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实施其专利侵权纠纷案31. 合阳电力电容器厂诉华联科技通讯公司、雷明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及侵权纠纷案32. 方城县棉花生产办公室诉孙启天、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南阳科农试验站侵犯技术成果权纠纷案海事33. 耿学良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受雇为外派船员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34. 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诉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船舶航行损坏渔网赔偿纠纷案35. 厦门越兴贸易公司诉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错交纠纷案36.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对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倒签提单予以证据保全案行政37. 王爱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38. 金长庚、昌吉回族自治州外贸局劳动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及扣款案39. 南京状元楼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倒卖外汇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40. 张晓康诉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其摊位及货物行政侵权赔偿案41. 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42.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不服泉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4辑)刑事1. 薛根和等人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2.徐晓春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银行巨款案3.冯阳、徐建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4.周月松盗用农行联行密押贪污案5.陈继庆在承包采伐作业期间盗卖木材贪污案6.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7.姚福元诈骗、受贿、贪污案8. 韩铎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期间擅自索取额外咨询费收受贿赂案9. 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被宣告无罪案10. 陈中和在北京火车站实施爆炸企图自杀并危害公共安全案11.刘剑平醉酒后杀人案12.刘淑琴、王珍拐卖妇女案13.高喜来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14.郑艳卖淫传播性病案15.陈全等人妨害公务、私藏枪支案16.招可满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案民事17.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诉陈如仙、陈仁通拒绝领回出生婴儿纠纷案18. 韩树堂、韩兆升诉泾阳县云阳供销社无产权房屋租赁纠纷案19. 杨春风、李俊香诉李雅文、邬铁权典当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行为无效纠纷案20. 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21. 杨厚明诉李建军患精神病期间致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22.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下九路支行诉卓颖茵存入美元伪钞取走本息要求返还纠纷案23. 桂林生物化学厂诉邓曙华等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24. 重庆特殊阀门厂诉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成都市金牛区环保工程机械厂侵犯其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25. 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诉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其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6. 开化县食品厂诉周炳熙举报不实应开除公职劳动争议案经济27. 滨江电器厂诉哈尔滨市厨房设备制造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28.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29. 山川机床铸造厂诉青海省兴达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给付租赁费用、解除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30. 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办事处诉西安弹簧厂企业兼并纠纷案31. 杨侠等9人诉立基投资公司给付集资本金和利息纠纷案32. 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3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海事34. 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35. 四川省奉节县长青号船舶合伙户诉四川省东方轮船公司“川控河段”船舶碰撞纠纷案36.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中国哈尔滨化工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危险品运输中危险品泄漏损害赔偿纠纷案37. 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案行政38. 田忠富不服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决定案39. 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不服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销售两轮摩托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0.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诉青海省海东地区监察局行政侵权案41. 游淑平不服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案42. 杜子琼不服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不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43. 孙长根、孙全根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44.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45. 倪金峰不服龙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其超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1辑)刑事1.姜巍受贿案2.洪永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徐中和勾结范干朝等人索取、收受巨额贿赂案4.赵庆采用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铁路运输物资贪污案5.王自成等人私分个人合伙企业收入不构成贪污罪案6.陈开华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案7.张华林、张华刚盗伐林木案8.王玉恩等人结伙在海上抢劫、杀人案9.甘毅盗窃股票案10.邱泽平超量抽血盗卖血浆案11.迟晖等人勾结民警关达以查案为名进行盗窃案12.陈平以假换真盗窃金项链案13.王力男以假发票报销医疗费诈骗公款案14. 刘苏通用承包经营的借贷资金从事超范围经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15.李国荣零星贩卖毒品以贩养吸案16.吴士深、马涛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民事17. 刘伏虎诉王莲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18.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19. 李秀梅诉郭占祺解除违章建筑买卖关系返还买房款纠纷案20. 黄学琼、黄卫诉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损害赔偿并负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及遗腹子生活费纠纷案21. 阿不都·热衣木诉石河子市旅客运输公司丢失未打行包票的行包损害赔偿纠纷案22. 张林慧诉太原粮食局新城仓库、太原铁路分局太原北站因铁路道口无人看守造成火车撞毁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23. 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24. 李宇环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司赔偿被盗的投保盗窃险财产损失纠纷案25. 徐景文诉沈炳云、付启星返还判决由离婚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债务纠纷案26. 胥祖文诉鹿邑县志总编辑室作品署名及报酬权纠纷案27. 叶盛华诉武汉交通信息中心应按国家劳保规定负担其子患病死亡的有关费用劳动争议案经济28. 深圳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诉深圳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确认上市公司发起人资格及认购股份纠纷案29. 周迪武等34人诉衡阳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按原定优先股股利率支付股息纠纷案30.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反诉吉林市联谊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1. 祁天德诉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案32. 黄桂兰诉桂花大酒楼退还联营投资款赔偿损失纠纷案33. 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诉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郊区支行无条件支付其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纠纷案34. 兰州天河有限公司诉甘肃省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公司、中国人民建行银行兰州市支行将投资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建筑物用作还贷侵权纠纷案35.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海事36.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兴业公司诉东北船务公司、东北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以抵押船舶还贷纠纷案33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协和磁电有限公司未付海上运输合同运费托运人保证人共负责任纠纷案38. 荷兰欧加华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押河北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同订购货物案行政39. 郑梅玉诉启东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侵犯财产权,莆田市公安局侵犯财产权案40.章生发不服宁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案41. 吴永成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更正户籍年龄案42. 襄阳县石桥镇宏道村三组村民小组不服襄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案43. 魏海村等不服阳谷县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决定案44. 广西国营三门江林场、柳州市郊区柳东乡牛车坪村公所诉柳州市人民政府山林确权案45. 李贵文不服重庆市盐务管理局綦江县盐务稽查所行政处罚决定案46. 李文堂不服桂林海关因走私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2辑)刑事1.孙宪禄劫持航空器案2.朱来友、张咸梅内外勾结挪用公款、贪污案3.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案4.黄种金、杨振长违章炼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5.王堂久销售伪劣种子案6.高井树锯毁他人的苹果树破坏集体生产案7.张宏凯在执行职务中击毙歹徒被判决宣告无罪案8.李兴华故意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9.夏培初乘妇女熟睡之机实施强奸案10.常家全乘人撞车昏迷时盗窃其钱财案11.冯春旭盗卖进口化肥未遂案12.陈龙平乘旅客掉车之机窃取其钱财案13.陈振华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14.邓洪在冯宝霞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前参与诈骗案15.王军在火车上无故打人并强索钱财流氓案16.周连启在出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欺骗他人食用毒品案1民事17.代洪利诉龙瑾瑜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18.陈淑美诉曾明烈解除养母子关系理由不成立被驳回案19.乔万嵘诉王倩在离婚后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20.徐树英等诉李金生等回赎未定期限的出典房屋纠纷案21.薛广珍诉徐春霞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份转让纠纷案22.龙娓荃诉梁应春确认死者生前以其名义存款应按赠与归其所有纠纷案23.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驻吉化公司办事处诉关瑞存款与存单数额不符要求更换存单纠纷案24.李艳平诉宁安县气象局发射气象炮弹碎片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25.范中毅诉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武装部销毁炮弹遗留的残骸爆炸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6.黄五妹等诉白建基、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苏村管理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27.于超元、洪志雄诉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出口合同纠纷案28.蔡东海诉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因其为厂上街购物被撞伤应按工伤待遇对待纠纷案2经济29.董恩忠诉宁河县董庄乡靳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解除承包合同补偿经济损失纠纷案30.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郭本、郭世川解除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31.陈旭明诉贵池市人民影剧院租赁招标纠纷案32.江阴市信托投资公司诉无锡市南长区物资回收利用总站、太仓市有才球铁铸造厂、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南长办事处返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套取的资金纠纷案33.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成都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4.梁锦涛诉深圳市百事高商品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归还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案35.邱石玉诉哈尔滨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专利权属纠纷案36.石河子乡信用社于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后擅自解冻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案海事37.华润机械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诉UUIE(巴拿马)公司、阿特拉斯海运及贸易公司、东方汽车班轮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38.海南南津船务公司诉海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案39.汕尾市城区马宫信用合作社诉钟来泉、钟天赐渔船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江苏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

江苏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

江苏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6•【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案例1正确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护国际贸易合同稳定——西班牙EXPORTEXTIL COUNTERTRADE有限公司与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EC公司与麦奈特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EC公司向麦奈特公司购买漂白纱布,出口至EC公司在阿尔及利亚的客户。

货物到达阿尔及利亚后,EC公司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发现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经纬线密度15支线/c㎡,略小于合同约定的17支线/c㎡。

EC公司的终端客户向其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EC公司起诉主张麦奈特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麦奈特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

【裁判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西班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适用该公约。

根据该公约规定,麦奈特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但是涉案货物的主要质量问题不属于重大质量缺陷,最终用户也没有提出产品无法使用要求退货,因此麦奈特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应当被解除。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货物的可利用价值等因素,判决麦奈特公司赔偿EC公司损失。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国际贸易市场风险较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多,合同履行争议较为常见,是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之一。

若给守约方过多解除合同的权利,容易导致社会资源浪费。

为了鼓励国际货物贸易,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须违约行为导致严重损害后果,限制当事人因为货物细微瑕疵要求解除合同。

南通永国物流有限公司与钱云妹、谢振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永国物流有限公司与钱云妹、谢振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永国物流有限公司与钱云妹、谢振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7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通永国物流有限公司;钱云妹;谢振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当事人】南通永国物流有限公司钱云妹谢振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钱云妹谢振光【当事人-公司】南通永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倩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姚虹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牟馨竹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倩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姚虹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牟馨竹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倩姚虹伶牟馨竹【代理律所】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通永国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钱云妹;谢振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审中,永国物流向本院提供了谢振光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2014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

同时,提供了安顺市道路运输局出具的《运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档案查询单》,载明谢振光的档案号、身份信息、从业资格类别、办证时间(2014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法交[199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法交[199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6日 法交[1993]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关于原告英桥侨丰中草药站诉被告南宁铁路分局玉林火车站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复查情况的报告》收悉,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货物误交付的(含被第三者冒领),承运人应在发现误交付时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以便收货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收货人要求赔偿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后,若收货人声明保留领取原物权利的,承运人应负责追查,原物全部或部分被迫回后,应抵销全部或部分赔款;承运人应编制而未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收货人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本案被告未编货运记录交给原告,原告知道货物被冒领至其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对原告的赔偿请求应予法律保护。请你们对本案提审或指令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93.09.06
施行日期
1993.09.06
文号
法交[1993]14号
主题类别
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பைடு நூலகம்
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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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本案是一起涉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被告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合同违约以及赔偿问题。

经过审理、调查和证据收集,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本案的事实经过是: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将一批货物发往被告所在地,被告接收并运输到目的地。

但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为被告的过错,货物被损坏,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

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是被告拒绝承担责任。

针对本案中的争议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一、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运送甲方委托的货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收货后负责运输到指定地点的合同。

根据本案的合同内容,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且被告应当按约定负责运输、交付。

二、合同违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诚信、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会构成违约。

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负责运输货物,但在运输中,货物发生了损坏情况,这意味着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构成了合同违约的情况。

三、赔偿问题基于上述合同违约的情况,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被告因为过错导致货物损坏,这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而法律规定,合同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受损方进行经济赔偿。

据此,法院做出以下裁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对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为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为保证原告的权益,这里不方便对金额进行具体披露。

同时,如果被告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并进行追加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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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沪高经再终字第2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28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名南京市栖霞区尧化供销合作社岔路口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外岔路口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闫大龙,让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定祥,该店干部。

委托代理人严青,南京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衍胜,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金权福,该公司干部。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77-1号。

法定代表人田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冠华,南通市崇川联合运输总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曹逸义,南通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南站货场内。

法定代表人杨雨立,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997年11月27日,本院以(1996)沪高经监字第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

次日北京北站根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以下简称“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

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协助下,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

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

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

遂判决: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再审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
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承担错放货的责任。

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签订购买直径6.5mm线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

同年4月12日,“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100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委托一审第三人“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

“紫光公司”套用“200073号铁路运输计划”将该计划的原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作为收货人,自己作为托运人向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简称
“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

同年4月23日,“东南公司”从“大中公司”取到领货凭证后,即对该凭证上的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

当天,“北京北站”接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请,将这两车货的收货人分别更正为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南京西站”收到该铁路电报后并无异议。

同年4月25日,两车线材被运抵“南京西站”后,“南京西站”仍通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上级单位、原审上诉人“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因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并非真正的收货人而未予提货。

同年5月5日,原审上诉人“岔路口商店”持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传真、至“生资公司”储运部请求协助提货。

“生资公司”储运部在“岔路口商店”要求提货的介绍信上批注同意,并加盖公章。

“岔路口商店”持该介绍信至“南京西站”将“东南公司”的一车50吨线材提走。

当天,“北京北站”站长又向“南京西站”发出重申上述更正收货人的48号铁路电报。

5月16日,“南京西站”电告“北京北站”,称收到48号电报时已经交货,变更收货人的要求无法执行。

1993年5月5日,直径6.5MM线材的南京市场价为每吨人民币4050元。

“东南公司”持领货凭证提货未着,状告“南京西站”发错货物,要求“南京西站”赔偿货款人民币20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前,“南京西站”另案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要求返回本案系争的一车50吨线材,经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运委托单、货票、铁路电报、领货凭证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货物的销售人“大中公司”、铁路运输的托运人“紫光公司”均证明“东南公司”系该批货的购货人、收货人。

“东南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合法的领货凭证,应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从“南京西站”提取货物。

“东南公司”提货未着,系“南京西站”无视发站变更收货人的电报通知,将货放给没有领货凭证的单位所致。

对此,“南京西站”应向“东南公司”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

我国现有铁路规章并未规定铁路货运的发站不能变更收货人,“南京西站”在收到变更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后也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变更运输合同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应属有效。

另“南京西站”就自己错误放货的责任曾另行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该案已审结,并早于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故“南京西站”与“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的纠纷本案不再予以审理。

据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经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赔付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0元由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承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田冰星
代理审判员吴玲玲
代理审判员胡曙光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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