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指南及法律风险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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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筹
基本架构:
境内自然人股东 BVI 机构投资者 公众股东
上市公司 (Cayman)
程序
BVI HK
境外
境内
外商独资企业
境内自然人股东
内资企业
主要模式及典型个案
模式一:10号文生效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营企业的中方股权转让 代表个案: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1333.HK) 澳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1717.HK) 基本重组步骤:
法律风险的管控
香港上市及
1
香港上市简介 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
2 3 4 5
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模式及重组工作
法律风险管控 大成介绍与优势
1
香港上市简介
企业融资路线图
融 资
股权融资 上市 境内 境外 H股/红筹 私募 战略投资者 财务投资者 贷款 债券 信托 融资租赁 债权融资
香港上市板块
重组需关注的问题 重组是上市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重组涉及股权架构、业务、资产、人 员等众多方面的重组。重组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的进一步未来发展 奠定基础。上市重组工作应按下列主要原则进行:
符合中国及香港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
上市公司业务重点突出,市场地位明确;
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业绩增长趋势明显; 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具备广阔空间,私募及上市筹集的资金应能 充份配合上市公司重组后的 架构及未来发展计划; 理清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关系并尽量减少关连交易,上 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提升上市公司管治水平、人员素质及市场竞争能力;
创业板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务年 度的营业记录。同时, 至少于过去二个财务年度内管理层 有延续性;及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务年度内拥有权 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9
最低社会公众持股量
主板
不少于港币5,000万元及上市时社会公众 持股占已发行股本的25%; 如上市公司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占已
创业板
扩大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提高增长潜力;及
保障股东权益最大化。
重组需关注的问题
企业为满足海外上市进行 重组是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八 个方面的问题: 1、股权架构合法,业务清晰 ,支持性文件齐全 2、独立经营原则 3、税务问题 4、关联交易 5、同业竞争 6、公司治理结构 7、会计问题 8、土地问题
4、模式四:VIE结构
(1)代表个案:中国秦发集团有限公司(0866.HK)
境内自然人股东
(2)基本架构
境外公司
① 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自然人股东
②
境内自然人股东
①: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买入期权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等 ②:服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资产租赁协议、技术支持协议、 人员派遣协议等
3、模式三:转换身份
(1)代表个案: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0845.HK)
海东青新材料有限公司(2228.HK)
取得境外永久定居权的境内自然人股东
(2)基本架构
上市公司
境外
境外公司
境内
取得境外永久定居权的原境内自然人股东
内资企业(运营公司)
主要模式及典型个案
(3)操作要点
(2006年9月8日)前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 “定居”的定义:国务院侨办2009年4月24日《关于界定华 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 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 少于18个月。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 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 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 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便于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 法制严明、监管规范,市场透明度 高,有助企业提升管治水平
主板及 创业板 文化相同 地理接近
提升企业 管治水平
–
2
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
盈利要求/市值 主板
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其中一项要求: 1. 盈利要求;
于过去三个完整财务年度的总额达港币5,000万元(其中最近财务年度的股 东应占盈利须达到港币2,000万元,在此以前的两个财务年度的股东应占盈 利合计须达到港币3,000万元);于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港币2亿元
主要模式及典型个案
(3) 操作要点 2006年9月8日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法律依据 2008年12月18日商务部外资司《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 准入管理指引手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 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 否存在关联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 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
不少于港币3,000万元及上市时社会公 众持股占已发行股本的25% ; 如上市公司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占
发行股本的百份比可减至15-25%
已发行股本的百份比可减至15-25%
股东人数
主板
社会公众股东至少应有300名;如以符合市值 /收入测试申请上市,则上市时最少应有社 会公众股东1,000名; 而不多于50%的社会公众持股可由三名最大 社会公众股东实益持有
主板
目标为较大型,基础较佳 又符合盈利或其它财务标准 要求的公司
创业板
创业板,也称为第二板市场 ,是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平台 及转主板的踏脚石
香港上市优势
国际化市场
再融资便利
有利于实施国际化战略;便于国际 买家了解公司;提高品牌知名度
香港 上市
发行人一般可于上市后六个月后引 用“一般性授权”发行及配售股票 为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创业板
社会公众股东最少应有100名; 而不多于50%的社会公众持股可由三名 最大社会公众股东实益持有
招股章程中业务目标声明
主板
公司必须简单介绍将来的业务发展
创业板
须提供业务目标陈述,载列申请人的整体
计划
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当年的
财务年度及其后两个财务年度内达到业务目 标及列明为达到该等业务目标预计将需要投 入的资金
重组需关注的问题
1、 法律架构重组 (1) 上市前企业股权的证明文件及资料不全或不完善。 (2) 资产产权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不全 (3) 业务关系在法律上未规范化。 比如,缺乏适当的合同或不同文件内 所载的资料不一致。 2、 独立经营原则 (1) 拟上市企业未能独立经营、依赖其它企业生存,有违独立经营的原 则。 (2) 拟上市企业及股东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未能清晰地予 以辩别和分开处理。 3、 税务问题 (1) 如果存在漏报税项,需作出补救,与税务部门协商补交有关的税项 。 (2) 所有税务优惠(如国家和地方政府为扶持行业或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 需要有关的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股份的禁售期
主板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上市后的6个月内出售 其招股章程中所列载由其实益拥有的股份 于上市后第二个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名下 股份以致其不再成为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创业板
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上市后的6个月 内出售其招股章程中所列载由其实益 拥有的股份 于上市后第二个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 名下股份以致其不再成为控股股东
直接上市
直接以中国注册之公司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如在香 港上市的H股。
间接上市
指在香港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经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 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 以达到上市目的。现时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红筹股公司和民营企业,前者是 指发行人为境外注册之公司,中资控股或中资为最大股东 (国资背景),后者 是指发行人为境外注册公司,非中资控股亦非为中资最大股东,主要业务在 中国境内,我们在此亦称之为大红筹。
重组需关注的问题
4、 关联交易 (1) 关联交易定价的原则不清晰,对审核及披露有关的交易造成很大 困难。 (2) 如果属于一般日常运作的关联交易,这些交易必须符合商业运作 原则,还必须按与第三者交易相同的条款进行。 当关联交易条款与第三者交易条款存在很大差异时,可能需要计 算及披露有关的财务影响。 未有与关联方建立适当的交易合同,须由律师重新起草合同。 需适当在招股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
竞争业务
主板
在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控股股东直接或 间接与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事实及该等业务的相关资料,则可 继续经营该等业务
创业板
只要在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 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 均可经营与上市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3
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模式及重组工作
上市模式
创业板
最少具有两个财务年度 的营业纪录; 于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 港币1亿元; 于过去两个财务年度的 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 流入总额最少达港币 2,000万元
2.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要求;
俱备不少于三个财务年度的业务纪录;于上市时市值最少达20亿;于最 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最少达5亿;于过去三个财务年度由拟上市的 新申请人或其集团进行的经营活动所得的正向现金流量至少合计达1亿
3. 或市值/收入要求
俱备不少于三个财务年度的业务纪录;于上市时市值最少达40亿;于最 近的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最少达5亿;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0名股东
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主板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务年度的 营业记录。同时, 至少于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管理层有延续 性;及 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务年度内拥有权和控 制权维持不变。
上市基本程序
决定进行 上市申请
委任保荐人 及 其它专业顾问
重组企业架构, 进行尽职调查, 编制财务报告, 草拟招股书等 前期准备工作
如是H股, 向中证监提出申请; 向香港交易所 上市科 提出上市申请
成功上市
进行路演 推介企业股份 批准
上市委员会 进行 上市聆讯
推荐
上市科审核 上市申请
法律问题
“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 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自2006年 9月8日起施行。 核心条款:“第十一条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 以其 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 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 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 前述要求。”
(4)
主要模式及典型个案
2、模式二:通过境内再投资的方式完成重组 (1)代表个案:瑞金矿业有限公司(0246.HK) 天工国际有限公司(0826.HK) (2)基本架构
境内自然人股东
境外公司
境外
境外公司
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自然人股东
内资企业(运营公司)
(3)操作要点 外商投资企业已在2008年9月8日前成立; 外汇局142号文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人民币不得用于股权投资
外方个人
步骤(一)
外方股东 25% 中外合资企业(营运公司) 中方控股股东
75%
(步骤二)
外方个人
中方控股股东
外方股东
中方控股股东
25% 中外合营企业(运营公司 )
75%
(步骤三)
25%
外方个人
中方控股股东 75% 外方股东
外商独资企业(运营公司)
注︰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外资股,而甲、乙持有的股份为内资股
“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
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 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
内企业增资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书面申请 (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 及境外融资安排) —境内法人/自然人的注册/身份证明 —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境内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覆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应就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的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 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 发生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 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应于30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登记变更 原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期限至2006年3月31日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于2005年10月21日发布 ,并于2005年11月1日生效 针对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资及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
易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问题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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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 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