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附录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附录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附录
一、造价咨询协议范本
1. 委托单位:
2. 造价咨询单位:
3. 协议签订日期:
4. 造价咨询任务:
5. 工作内容:
6. 服务期限:
7. 服务费用:
8. 付款方式:
9. 资料提供:
10. 保密协议:
11. 违约责任:
12. 纠纷解决:
13. 协议生效:
14. 其他约定:
二、收费标准及收费标准解释说明
1. 收费项目:
2. 收费方式:
3. 收费标准:
4. 收费政策:
5. 技术服务外包收费管理规定:
6. 其他收费规定:
7. 专家咨询费:
8. 收费的监管:
三、造价咨询报告编制与格式规范
1. 编制要求:
2. 造价咨询报告内容:
3. 技术文件及材料:
4. 格式规范:
5. 造价咨询报告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6. 文字说明:
7. 注记说明:
四、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1. 管理对象:
2. 建设单位的职责:
3. 造价咨询单位的职责:
4. 造价管理一般要求:
5. 造价核算:
6. 工程造价投资控制:
7. 财务管理:
五、造价咨询报告审核评估规范
1. 评估要求:
2. 评估类别:
3. 评估内容:
4. 评估标准:
5. 评估程序:
6. 评估机构:
7. 评估报告:
六、附录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2. 参考文献:
3. 英文术语对照表
4. 造价咨询相关法规及规范:。
2017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标准规范-GBT51262-2017附录表格
附录A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XX价鉴函【20XX】XX号(委托人):我方收到贵方就项目(案号)的鉴定委托书,现回复如下:1我方接受贵方的委托书(如不接受,简要说明理由),鉴定工作按照贵方要求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程序进行。
2我方将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贵方送达《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请贵方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
3在鉴定过程中,遇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我方有权终止鉴定,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4请贵方提供证据材料,见所附《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5鉴定期限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鉴定时间计算。
如需延长,另向贵方申请。
6鉴定费用:按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或所涉工程造价) %计算。
鉴定费应在贵方移交送鉴证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鉴定意见书发出前,应支付完毕。
鉴定期间,贵方单方面取消鉴定委托或终止鉴定的,鉴定费将不予退还。
7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鉴定机构(公章)年月日附录B 终止鉴定函XX价鉴函【20XX】XX号致 (委托人):贵方委托我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项目(案号:XXXX),因存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第XXXXXXX项原因,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我方要求终止鉴定,并退还所有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公章)年月日附录C 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XX价鉴函【20XX】XX号: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方委托的 (案号:XXX)—案的鉴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1本鉴定机构声明:1) 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该项目的鉴定费用外)。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中国计划出版社前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水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新形势对于已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以下称“原规程”)进行修编。
本次修编后的《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等。
本规程介绍了各阶段的任务、工作内容及成果文件要求,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相配套,在项目方案比选、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适度前瞻,以详细规范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工作。
本规程同原规程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1.在第3.1节“业务范围和一般要求”中,调整、细化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阶段的划分调整为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与竣工五个阶段,并明确了全过程和全方位造价控制理念,以及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2.在第3.3节“质量管理”中,新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的职责和要求;3.在第3.4节“风险管理”章节中,区分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风险来源,明确了承接业务风险、人员与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以及建筑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等内容;4.新增第3.7节“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明确建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要求,包括招标策划、合同交底,建立合同沟通机制等内容;5.新增第5.2节“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增加了多方案经济比选及优化设计造价咨询报告,以及相关经济评价指标等要求。
6.在第7.2节“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中,新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审核及建立相应台账”等内容;7.其他新增内容:第7.1节“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第7.3节“询价与核价”、第7.5节“合同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审核”、第7.6节“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第8.1节“竣工结算编制”、第8.4节“缺陷责任期修复费用监控”等章节。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1总则
第*张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咨询服务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中价协依据本规程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应树立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理念,发挥造价管理的核心作用;应针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竣工的不同阶段,依据相关规范编制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反映各阶段的工程造价。 本条无条文说明
共10条,有9条附有条文说明
1 总则
第*张
共10条,有9条附有条文说明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成果质量,制定本规程。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编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以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执业质量。 1.0.2 本规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编制的。 无条文说明。
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2009-11
1总则
第*张
1.0.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关注质量、工期等要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当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发生变化时,应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及时调整。 1.0.9 本条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关注质量、工期等影响 工程造价的要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当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发生变化时,应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及时调整 1.0.1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除应遵循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0 本条明确了本规程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
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附录表格
附录A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XX价鉴函【20XX】XX号(委托人):我方收到贵方就项目(案号)的鉴定委托书,现回复如下:1我方接受贵方的委托书(如不接受,简要说明理由),鉴定工作按照贵方要求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程序进行。
2我方将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贵方送达《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请贵方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
3在鉴定过程中,遇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我方有权终止鉴定,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4请贵方提供证据材料,见所附《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5鉴定期限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鉴定时间计算。
如需延长,另向贵方申请。
6鉴定费用:按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或所涉工程造价) %计算。
鉴定费应在贵方移交送鉴证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鉴定意见书发出前,应支付完毕。
鉴定期间,贵方单方面取消鉴定委托或终止鉴定的,鉴定费将不予退还。
7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鉴定机构(公章)年月日附录B 终止鉴定函XX价鉴函【20XX】XX号致 (委托人):贵方委托我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项目(案号:XXXX),因存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第 XXXXXXX项原因,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我方要求终止鉴定,并退还所有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公章)年月日附录C 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XX价鉴函【20XX】XX号: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方委托的 (案号:XXX)—案的鉴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1本鉴定机构声明:1) 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该项目的鉴定费用外)。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含专业,附录及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g bg l 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12 1 225 发布13200401施行20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4)3.1计价方式 (4)3.2计价风险 (4)4 招标工程量清单 (5)4.1一般规定 (5)4.2分部分项工程 (5)4.3措施项目 (5)4.4其他项目 (5)4.5规费 (6)4.6税金 (6)5 招标控制价 (7)5.1一般规定 (7)5.2编制与复核 (7)5.3投诉与处理 (7)6 投标报价 (9)6.1一般规定 (9)6.2编制与复核 (9)7 合同价款约定 (10)7.1一般规定 (10)7.2约定内容 (10)8 工程计量 (11)8.1一般规定 (11)8.2单价合同的计量 (11)8.3总价合同的计量 (11)9 合同价款调整 (12)9.1一般规定 (12)9.2法律法规变化 (12)9.3工程变更 (13)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3)9.5工程量清单缺项 (14)9.6工程量偏差 (14)9.7物价变化 (14)9.8暂估价 (15)9.9计日工 (15)9.10现场签证 (16)9.11不可抗力 (16)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7)9.13误期赔偿 (17)9.14施工索赔 (17)9.15暂列金额 (18)10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19)10.1预付款 (19)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9)10.3总承包服务费 (19)10.4进度款 (19)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21)11.1竣工结算 (21)11.2结算款支付 (22)11.3质量保证(修)金 (22)11.4最终结清 (22)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23)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24)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24)13.2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24)13.3友好协商 (24)13.4调解 (24)13.5仲裁、诉讼 (25)13.6造价鉴定 (25)14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26)14.1计价资料 (26)14.2归档管理 (26)15 计价表格 (27)15.1计价表格组成 (27)1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54)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建筑工程造价13房屋建筑计量规范附录
项目编码结构如图2.1.1所示(以安装工程为例)。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 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10~12位 的设置不得有重号的规定。
2. 项目名称
《清单计价规范》附录表中的“项目名称”为分项 工程项目名称,是形成分部分项工程量单项目名称 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增填相应项目特征,即为清单 项目名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 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1)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 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 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
(2)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 (3)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 (4)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 (5)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s箍的长度计算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附录g木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附录h门窗工程门窗工程门窗工程门窗工程门窗工程门窗工程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h屋面女儿墙弯起部分高度屋面及防水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屋面坡度系数保温层最薄处厚度保温层平均厚度防腐隔热保温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附录n天棚工程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附录s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造价咨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2015—03—08 发布 2015—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GB/T 51095-201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5 年 1 1 月 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095—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8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制定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和9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工程造价鉴定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上海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北京金马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红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昆明新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吴佐民王建忠陈东朱坚董士波恽其鋆舒宇陈光云朱宝瑞周和生李海泉徐小峥钟泉陈静吴晓宏杨连仓周霞李骏朱毓菁王应龙王毅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谢洪学王中和唐榕辉黄成刚金铁英马军陈彪张超郭怀君1 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提高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制定本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总则
1.0.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不得同时接受利益或厉害双方或多方委托进行同一项目、同一阶段中的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
• 【条文说明】 • 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范围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既接受发包人的委 托,也可以接受承包人的委托,还可以接受审计、仲裁、法院等工程建设第三方 的委托,但是为了确保其执业的公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承担咨询业务的工 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同一阶段,相对利益方多方委托的咨询业务, 如:接受招标人(发包人)的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承 担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再接受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接受 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委托编制同一项目的投标报价;接受承包人委托编制竣 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承担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再接受 发包人的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接受发包人的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以及承担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再接受审计委托进行工 程造价审计,也不得再接受仲裁、法院的委托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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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国际化要求—— 推进国际趋同战略,实行全费用单价
投资估算 概算(指标) 概算(定额)
预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
全费用 全费用
定额直接费+取费 定额直接费+取费 非完全综合单价
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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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1.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成就
概述
1.1形成了独立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从从属于设 计单位的附属专业发展成为工程建设的管理重要产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
上海市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Code of practice for project cost consultantsDG/TJ08—1202—XXXXJ10810—XXXX(报批稿)2017.9前言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统一变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的通知》(建标标函[2017]40号)文件的要求,现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名称改为上海市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
本标准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管[2015]871号)文件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本市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同修编完成,《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DG/TJ08—1202—2011》(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规范”)2011年修编颁布后,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广泛推行,促进了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颁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以及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活动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根据持续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治理体系的要求,原“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在条文内容等方面已显出部分滞后,为此,本标准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实践,在原“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基础上修编而成,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的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定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文本》的组成《示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文本》的性质和适用围《示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文本》的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解读
3 基本规定
3.1.1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 工程造价鉴定; 方案比选、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 合同管理咨询; 建设项目后评价; 工程造价信息咨询; PPP模式项目造价咨询;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3 基本规定
2 术语
2.0.3 编制人 compiler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
专业人员。 2.0.4 审核人 examiner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具有一级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0.5 审定人 approver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最终审定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3.1 业务范围和一般要求
3.1.1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解读:本条是依据有关规定总结的咨询业务范围与类别。其 中,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涵盖从投资估算开始到工程竣 工验收的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是决策、设计、施工某 一阶段、两个阶段或多个阶段,目前大多从事的是施工阶段 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具体工作包括参与工程合同价的约 定、计算工程预付款、审核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变更与索 赔等款项的处理、调整合同价款、风险控制,进行竣工结算 等。
二、内容结构
1.规范内容 2.规范结构
1.规范内容
《规范》共有条文9章,包括:
1.总 则
2.术 语
3.基本规定
4.决策阶段
5.设计阶段
6.发承包阶段
7.实施阶段
8.竣工阶段
9.工程造价鉴定
附录A-G(各章节成果文件格式)
2.规范结构
通性条文放在基本规定 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划分 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单列 每阶段按咨询业务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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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附录
附录A投资估算成果文件格式
A.0.1 投资估算封面可按表A.0.1编制。
A.0.3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可按表A.0.3编制。
表A.0.4 投资估算汇总表
表A.0.4 投资估算汇总表
A.0.5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汇总表可按表A.0.5编制。
表A.0.5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汇总表
附录B 设计概算成果文件格式
B.0.1 设计概算封面可按表B.0.1编制。
B.0.5 总概算表可按表B.0.5-1或表B.0.5-2编制。
表B.0.5-1 总概算表
B.0.5 总概算表可按表B.0.5-1或表B.0.5-2编制。
表B.0.5-2 总概算表
B.0.6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可按表B.0.6编制。
表B.0.6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
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B.0.7 综合概算表可按表B.0.7编制。
B.0.8 建筑工程概算表可按表B.0.8编制。
附表B.0.8 建筑工程概算表
合单价分析表计算获得。
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
B.0.9 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综合单价分析表可按表B.0.9编制。
表B.0.9 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综合单价分析表
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
2.在进行概算定额消耗量和单价分析时,消耗量应采用定额消耗量,单价应为报告编制期的市场价。
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
B.0.10 设备及安装工程设计概算表可按表B.0.10编制。
表B.0.10 设备及安装工程设计概算表
注:1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应以单项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表中综合单价应通过综合单价分析表计算获得。
2 按《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应计入设备费的装置性主材计入设备费。
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
B.0.11 设备及安装工程设计概算综合单价分析表可按表B.0.11编制。
表B.0.11 设备及安装工程设计概算综合单价分析表
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
2.在进行概算定额消耗量和单价分析时,消耗量应采用定额消耗量,单价应为报告编制期的市场价。
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
B.0.12 主要设备材料数量及价格表可按表B.0.12编制。
B.0.13 总概算对比表可按表B.0.13编制。
(调整概算对比分析表)表B.0.13 总概算对比表
B.0.14 综合概算对比表可按表B.0.14编制。
表B.0.14 综合概算对比表
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
B.0.15 进口设备材料货价及从属费用计算表可按表B.0.15编制
附录C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格式
C.0.1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封面可按表C.0.1编制。
C.0.5 按单位工程汇总的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可按表C.0.5编制。
表C.0.5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
页
C.0.6 按施工单位汇总的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可按C.0.6编制。
表C.0.6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 施工图预算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万元 共 页 第 页
C.0.7 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表可按表C.0.7编制。
表C.0.7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
页
表C.0.7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续上表)
施工图预算编号:单项工程项目名称:单位:万元共页第
通过综合单价分析表计算获得。
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
C.0.8 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分析表可按表C.0.8编制。
表C.0.8 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分析表
施工图预算编号:单项工程项目名称:单位:万元共页第
析;
2.在进行预算定额人材机消耗量和单价分析时,消耗量应采用预算定额消耗量,单价应为报告编制期的市场价。
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
C.0.9 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表可按表C.0.9编制。
表C.0.9 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表
施工图预算编号:单项工程项目名称:单位:万元共页第
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
表C.0.9 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表(续上表)
施工图预算编号:单项工程项目名称:单位:万元共页第
通过综合单价分析表计算获得。
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
C.0.10 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分析表可按表C.0.10编制。
表C.0.10 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分析表
施工图预算编号:单项工程项目名称:单位:万元共页
析;
2.在进行预算定额消耗量和单价分析时,消耗量应采用预算定额消耗量,要素价格单价应为报告编制期的市场价。
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
C.0.11 补充单位估价表可按表C.0.11编制。
表C.0.11 补充单位估价表
子目名称:
附录D 发承包阶段格式
D.0.1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总报价分析表可按表D.0.1编制。
表D.0.3 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报价分析对比表
表D.0.4 工程报价分析对比表
表D.0.5 工程造价分析对比表
E.0.1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可按表E.0.1编制。
表E.0.1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
顶日期、外立面工程完成日期、装饰工程完成日期、外场工程完成日期等)。
表E.0.2 工程造价动态管理与控制表
备注:应列明主要时间节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出±0.00日期、结构封顶日期、外立面工程完成日期、装饰工程完成日期、外场工程完成日期等)。
E.0.3 签约合同价与费用支付情况表可按表E.0.3编制。
表E.0.3 签约合同价与费用支付情况表
表E.0.4 材料(设备)询价(核价)表
F.0.1 竣工结算封面可按表F.0.1编制。
F.0.2 竣工结算签署页可按表F.0.2编制。
表F.0.4 竣工结算汇总表
F.0. 5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可按表F.0.5编制。
表F.0.5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F.0.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可按表F.0.6编制。
表F.0.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F.0.7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可按表F.0.7编制。
表F.0.7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F.0. 8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可按表F.0.8编制。
表F.0.8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F.0. 9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可按表F.0.9编制。
表F.0.9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G.0.1 竣工结算审核书封面可按表G.0.1编制。
G.0.7 单位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可按表G.0.7编制。
编制。
H.0.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封面可按表H.0.1编制。
H.0.3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可按表H.0.3编制。
J.0.1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可按表J.0.1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