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自查报告(2016.9.12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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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朝阳矿业有限公司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落实整改自查报告

根据枣庄市煤炭局《关于开展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对标整改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枣煤传【2016】74号)及市中区煤炭局《关于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开展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对标整改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市中煤传【2016】5号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及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重要变动条文专项检查表,矿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检查表逐项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则部分

(一)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完成情况:

1、矿建立健全了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投入、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3、建立健全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4、结合矿井生产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完成情况:设置了专门机构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三)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完成情况:

1、已在办公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2、在工作场所设置了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曰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4、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当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时,我矿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四)第十三条:入丼(场)人员必须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完成情况:

(1)矿井已为入井人员配备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2)矿井调度室、入井口、灯房能够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信息。

(3)矿井人员定位系统能够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五)第十四条:丼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完成情况:

已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以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等图纸。

(六)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完成情况:

1、已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和 24小时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2、复工复产前已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有检查记录。

(七)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次应急演练。

完成情况:

1、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有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记录。

2、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二、地质保障部分

(一)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完成情况:结合矿井生产实际情况开展了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二)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完成情况:

1、矿井每5年对矿丼地质报告进行修编。

2、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在 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三、井工煤矿部分

(一)开采部分

1、第九十五条:下山釆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釆巷道。

完成情况:我矿回采三一采区,该下山采区已形成完成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

2、第一百零二条:釆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完成情况:对于釆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的煤巷、半煤岩巷,

进行了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3、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完成情况:根据矿井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了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4、第一百零八条:釆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釆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完成情况:矿井不涉及充填开采工艺。

5、第一百一十二条:釆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釆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完成情况:矿井液压支架采用掩护式液压支架,不涉及柔性掩护式支架。

6、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釆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完成情况:使用掘进机作业时,设置了内、外喷雾装置,内喷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小于4MPa。

7、第一百三十三条: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完成情况: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置了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二)通风、瓦斯和煤尘暴炸防治部分

1、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釆煤工作面釆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釆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 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釆煤工作面严禁釆用下行通风。

完成情况: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釆煤工作面釆用下行通风时,及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保证了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 m/s,同时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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